111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考古題詳解

111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憲法與英文

第 一 題30 分

外國人 A 持觀光簽證入境我國,規劃了長達 1 個月的深度旅遊,並應已在臺合法居留之同國友人 B 邀請,擬於停留期間,一同參加臺灣同志遊行,表達對此議題之支持。

當該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和平圓滿落幕,A 繼續其旅遊行程之際,卻收到內政部移民署以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之規定,於停留期間從事與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故依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國。

請問,前述規定可能涉及 A 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此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試評述之。

參考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9 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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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但書,已增列「合法停留者」亦得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

  1. 外國人之憲法基本權主體性:憲法權利區分為「國民權」與「普遍性人權」。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享有表現自由、集會自由(憲法第 11 條、第 14 條)及人身自由(憲法第 8 條、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
  2. 比例原則(憲法第 23 條):限制外國人基本權利之手段,須合乎目的正當性、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衡平性)。
  3. 平等原則(憲法第 7 條):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非有實質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本案涉及「合法停留外國人」與「合法居留外國人」之權利差別待遇。
  4. 規範依據:民國 111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禁止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及但書居留者除外條款)及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限令出國與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經典之憲法申論題,採取「三層次合憲性審查框架」切入:

  1. 第一層次:受侵害基本權之確認 論證外國人 A 是否具備基本權主體資格,並定性移民署處分限制了 A 的何種憲法權利(集會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
  2. 第二層次:比例原則檢驗 依憲法第 2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意旨,針對行政機關依母法全面禁絕停留外國人參與和平合法遊行,逐一審查「目的正當性」、「適合性」、「必要性(侵害最小)」及「狹義比例性」。
  3. 第三層次:平等原則檢驗 設定比較基準(合法停留者 vs. 合法居留者),審查將「合法集會遊行權」限定於居留者而排除停留者之分類,是否具備實質關聯與正當事由。

選項分析(本題為申論題,依題示子題與爭點逐一評析)

一、前述規定限制 A 之基本權利種類

外國人在我國管轄領域內,依普世人權保障與憲法精神,享有下列基本權利,移民署之處分構成對該等權利之重大限制:

  1. 集會自由(憲法第 14 條): 集會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方式和平表達意見,為民主政治與開放社會之重要表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參照)。A 受邀參加合法舉行且和平落幕之同志遊行,屬集會自由之核心行使範疇;移民署以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為由施以裁罰性出境處分,直接限制其集會自由。
  2. 言論自由(憲法第 11 條): 遊行係透過標語、口號、群體現身以表達特定多元性別平權價值之表現形式,兼具「象徵性言論」性質。禁絕其參與,實質上封殺其就公共議題發聲之自由。
  3. 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意旨,外國人受合法居留或停留許可期間,其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主管機關限令 A 於 10 日內出國,逾期將施以強制驅逐出國,實質剝奪 A 原受許可在臺合法活動之空間與行動自主,對其人身自由構成直接拘束與不利處分。

二、此項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則(憲法第 23 條)

國家對基本權利之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四項子原則檢驗:

  1. 目的正當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限制外國人活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維護國境安全、社會治安及防杜外國人非法打工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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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某立法委員收到請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強制留存生物特徵之立法,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故規劃召開公聽會,擬邀請內政部部長、移民署署長及國境事務大隊大隊長到會備詢。

請問立法院是否有權舉行上開公聽會,並邀請前開人員到會備詢?而上開人員是否負有應邀備詢之義務?試申論之。

參考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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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與憲政法制為準;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修正公布,原第 91 條規定已作修正與條號移列,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觀念

  1. 立法院委員會之詢問權與邀請到會權:
  •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立法委員於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1. 公聽會之法定主體與程序: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公聽會應由「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案經委員會議決舉行,而非由個別立法委員自行召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第 1 項:公聽會受邀人員係就議案提供專業意見或事實證據,性質上重在陳述意見與政策說明。
  1. 公務員應邀到會備詢之義務與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
  • 原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法律明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或受憲法保障身分者(如法官)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行政體系層級節制與責任政治原則:部會首長或所屬機關主管已到會備詢並就相關事項予以說明者,立法院各委員會「無再指定傳喚基層幕僚人員或實際承辦人員到會備詢之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憲政法制與公務員備詢義務申論題,採「雙層檢驗法」切入論述:

  1. 第一層次:權限主體與程序合法性審查(公聽會與邀請備詢之權限)
  • 檢驗「立法院(各委員會)」是否具有召開公聽會與邀請人員之權限。
  • 指出題目中「某立法委員個人」規劃召開公聽會,與法定「委員會議決」程序之落差。
  • 辨析公聽會於法律性質上為「提供意見與說明」,與一般院會或委員會之「備詢/質詢」之細微區別。
  1. 第二層次:公務員備詢義務之分層涵攝(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適用)
  • 內政部部長:政務首長,受憲法規範負有政治責任,具應邀備詢之法定義務。
  • 移民署署長:部屬機關首長(三級機關首長),主管入出國及移民政策,負有應邀備詢與政策說明之義務。
  • 國境事務大隊大隊長:基層執行單位主管(事務官/幕僚),基於行政體系層級節制與責任政治原則,原則上無應邀到會備詢之義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評分要點將本題兩大問題轉化為爭點深入析辨):

  • 爭點一:立法院是否有權舉行上開公聽會並邀請人員備詢?
  • 合憲合法面向: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賦予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之權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亦明定委員會得舉行公聽會。因此「立法院各委員會」依法有權舉行公聽會並邀請相關官員到會說明。
  • 程序瑕疵面向:若係「個別立法委員」自行因請願而召開之公聽會,僅屬立法委員個人行使職權之事實調查或座談性質,非立法院法定的委員會公聽會,自無法律強制力。
  • 爭點二:內政部部長是否負有到會備詢義務?
  • 內政部為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及釋字第 461 號解釋,部長為政務首長,對其部屬政策負完全之政治責任,負有應邀備詢之法定義務。
  • 爭點三:移民署署長是否負有到會備詢義務?
  • 移民署為內政部所屬之中央三級機關,負責具體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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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5 分

中譯英:請將下列各段翻譯為適當的英文。

(一) 根據聯合國婦女署(UN Women)的報導,現有數據顯示女性移民的收入雖低於男性移民,不過她們比男性更定期地匯款給家人,而且金額也比男性多。

(二) 為了因應自 2022 年 2 月俄國入侵烏克蘭後大量逃難的烏克蘭人民,歐盟首度啟用 2001 年通過的「臨時保護指令」(Temporary Protection Directive),提供烏克蘭難民在歐盟成員國內居留至少 1 年。

(三)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Border Affairs Corps of the NIA)負責國境之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任務為查驗旅客護照與其他入境文件之真偽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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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11 年移民特考二等「憲法與英文」的中譯英試題,評量重點聚焦於三大面向:

  1. 跨國性別移民與經濟議題:掌握國際移民統計報導常見之比較句型、因果關係與專業財經/移民用語(如「匯款」remittance/remit)。
  2. 國際難民危機與歐盟法制:掌握 2022 年重大國際移民時事(俄烏戰爭難民潮)及國際法/區域組織專有名詞(如「臨時保護指令」Temporary Protection Directive、「啟用」activate/trigger)。
  3. 移民署核心業務與國境執法實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與業務職掌,測驗國境檢查、證照查驗(passports and travel documents)以及文件查核之專業公文術語(「真偽與有效性」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解題方法

翻譯申論題應採取「斷句分析 →\to 詞彙轉換 →\to 句構重組 →\to 文法潤飾」四步驟,各段解析如下:

(一) 女性移民匯款趨勢

  • 語意拆解:
  • 「根據聯合國婦女署(UN Women)的報導」:介系詞片語引導出處,譯為 According to a report by UN Women。
  • 「現有數據顯示女性移民的收入雖低於男性移民」:主詞為「現有數據」(available data / existing data),帶出 that 名詞子句;子句內包含讓步對比 although female migrants earn less than male migrants 或 while female migrants' income is lower than that of male migrants。
  • 「不過她們比男性更定期地匯款給家人,而且金額也比男性多」:主要子句應整合兩個平行比較動詞或動詞片語——「更定期匯款」(remit money to their families more regularly)與「匯出更多金額」(and in larger amounts / and send higher amounts)。
  • 結構關鍵:中文常有「雖然……不過……」,英文嚴禁同時出現 Although 與 but,兩者擇一使用以符合正規語法。

(二) 歐盟啟動臨時保護指令因應烏克蘭難民

  • 語意拆解:
  • 「為了因應自 2022 年 2 月俄國入侵烏克蘭後大量逃難的烏克蘭人民」:作目的副詞或原因狀語,使用 To cope with 或 In response to the massive influx of Ukrainians fleeing...。
  • 「歐盟首度啟用 2001 年通過的『臨時保護指令』(Temporary Protection Directive)」:主要子句。主詞為 the European Union (EU);動詞「啟用」官方法律通用動詞為 activated 或 triggered;修飾指令之「2001 年通過的」採過去分詞後置修飾 adopted/passed in 2001。
  • 「提供烏克蘭難民在歐盟成員國內居留至少 1 年」:可採分詞片語表結果或不定詞片語表目的,譯為 granting Ukrainian refugees residency in EU member states for at least one year。
  • 結構關鍵:長句修飾語多,宜將時間背景(since Russia's invasion of Ukraine in February 2022)置於修飾名詞之後,保持主詞與動詞之連貫性。

(三)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職掌

  • 語意拆解:
  •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Border Affairs Corps of the NIA)負責國境之安全管理工作」:專有名詞題目已給,主詞 *The Border Affairs Corps of th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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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5 分

英譯中:請將下列各英文段落翻譯為適切的中文。

(一) Technology, particularly the digital connectivity offered by mobile phones, affects every aspect of migration. It provides a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re-migration, during journeys, and in destination countries and helps migrants stay connected to families.

(二) Beyond triggering the global health crisis, the COVID-19 pandemic created harsh changes to people’s freedom of movement worldwide, which in turn has impacted human mobility.

(三) Migrant (or Human) smuggling occurs when a person voluntarily pays a smuggler who, in turn, gets a migrant to cross an international border and gain illegal entry into a foreign country. Human trafficking is a crime involving the exploitation of an individual for the purposes of compelled labor or sex work through the use of force or coerc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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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移民特考二等《憲法與英文》之專業英譯中試題,測驗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掌握移民法制、人權保障及國際移民實務的核心術語,並轉換為符合公務與法律規範之流暢中文。題幹涵蓋三大命題範疇:

  1. 科技與人口移動(Migration & Technology):數位工具與通訊技術如何貫穿跨國遷徙各階段(遷徙前、旅程中、目的地國)。
  2. 全球公衛危機對憲法權利之衝擊:全球大流行(COVID-19)對憲法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與跨國人口流動(Human mobility)之連鎖效應。
  3. 國際公約與法定罪名之對比辨析:區分「人口走私/偷渡」(Migrant smuggling)與「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之法律要件本質差異:
  • 人口走私:著重在當事人「自願付費(voluntarily pays)」以「非法跨越國界(cross an international border and gain illegal entry)」,侵害的是國家的入出國邊境管理秩序(涉《入出國及移民法》)。
  • 人口販運:著重在行為人利用「強暴或脅迫(use of force or coercion)」手段,遂行「強迫勞動或性工作(compelled labor or sex work)」等「剝削(exploitation)」目的,侵害的是個人身心自主與人權(涉《人口販運防制法》)。

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現行法《人口販運防制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112 年均有重要修正,但基礎法理概念與核心詞彙對譯仍一脈相承。


解題方法

翻譯應兼顧「信(忠實原意)」、「達(文通字順)」、「雅(符應法政專業)」,採「語意重組」與「法律名詞標準化」切入:

  1. 第 (一) 小題解題路徑:
  • 主幹結構:主詞為 Technology,同位語為 particularly the digital connectivity offered by mobile phones,謂語為 affects every aspect of migration。次句以並列動詞 provides... and helps... 構成。
  • 時間副詞整合:pre-migration, during journeys, and in destination countries 應整合為中文的三階段連貫表達:「在遷徙前、旅程中以及抵達目的地國後」。
  1. 第 (二) 小題解題路徑:
  • 子句層次理順:Beyond triggering... 表「除了引發……之外」;主句 the COVID-19 pandemic created harsh changes to... 表主成因;後接非限定關係子句 which in turn has impacted...,中文宜採順譯因果法,譯為「進而衝擊/影響……」。
  • 憲法術語對齊:freedom of movement 應優先對齊我國憲法第 10 條之「遷徙自由」或「行動自由」,避免直譯為平淡的「移動自由」。
  1. 第 (三) 小題解題路徑:
  • 定義式法律句型拆解:
  • 前段為「偷渡人口(或人口走私)」的法定構成要件:voluntarily pays(自願付費)→\to gets a migrant to cross an international border(使移民跨越國際邊界)→\to gain illegal entry(非法入境)。
  • 後段為「人口販運」的三要素框架:手段(through the use of force or coercion,透過強暴或脅迫手段)+目的(for the purposes of compelled labor or sex work,意圖使人為強迫勞動或性工作)+結果/行為本質(exploitation of an individual,剝削個人)。

句法與專業術語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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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英文作文:

If you had a choice, would you choose to migrate domestically or internationally in pursuit of better work opportunities? Please explain your major considerations for the decision you would make in English between 200 and 250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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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二等)之英文作文題,屬於典型「二擇一偏好論述型議論文」(Preference / Opinion Essay),測驗重點涵蓋以下核心能力:

  1. 題意掌握與假設語氣應用:題目以假設情境引導(If you had a choice, would you...),考生須明確在「國內遷移(domestic migration)」與「跨國遷移(international migration)」中做出單一抉擇,並提出主要考量(major considerations)。語法上應能精確對應第二類條件句(Subjunctive Mood / Hypothetical Conditional)或轉化為堅定的立論語氣。
  2. 移民專業領域之論述深度:身為移民行政二等考生,論述不應停留於表面生活瑣事,而應扣合人口流動理論(如推拉理論 Push-Pull Theory)、全球化勞動市場(global labor market)、跨文化適應力(cross-cultural competence)及社會經濟流動性(socioeconomic mobility)等專業視野。
  3. 篇幅與結構精準度:字數嚴格限制於 200 至 250 字 之間。過少(不足 200 字)或過多(超過 250 字)均會依考選部評分標準級距扣分。考生必須展現高度凝練的文字掌控力,在有限字數內完成「引言-主體論點-結論」的完整布局。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四段式架構(引言+兩大考量主體段+結論)」切入,以選擇「跨國遷移(International Migration)」為例(此立場最能展現涉外專業與宏觀視野):

  1. 第一段:破題與立場確立(約 55–60 字)
  • 改寫題目引句(Paraphrase),正面回答問題。
  • 承認國內遷移之優勢(如文化熟悉、轉換成本低),以讓步襯托跨國遷移的長遠價值。
  • 明確點出決策的兩大核心考量:職業發展維度(Vocational Enhancement)與跨文化適應能力(Cross-Cultural Competence)。
  1. 第二段:主要考量一——職涯發展與全球競爭力(約 70–75 字)
  • 闡述跨國遷移如何打破本土產業規模與市場局限。
  • 論證接觸先進技術、國際商業思維與建立跨國人脈(transnational network)之優勢。
  1. 第三段:主要考量二——心理韌性與跨文化視野(約 60–65 字)
  • 剖析面對語言障礙、制度差異與文化融合過程帶來的認知彈性(cognitive flexibility)與抗壓韌性。
  • 強調全球化時代下,跨文化同理心是國內遷移難以匹敵的關鍵無形資產。
  1. 第四段:總結收束(約 30–35 字)
  • 重申論點:雖然跨國移動伴隨短期適應成本與家庭支持網絡的分離,但其帶來的職涯回報與開闊視野最具決定性價值。

選項/論點分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屬於「二擇一抉擇論述」。考生在審題與選定立場時,對兩大抉擇面向的論點攻防分析如下:

  • 選項一:跨國遷移(International Migration)
  • 支持理由(可發揮之強論點):
  1. 經濟與職涯:薪資成長潛力較高、接觸跨國企業核心技術、接軌國際標準。
  2. 個人與軟實力:外語實戰能力提升、培養全球移動力(global mobility)、開拓多元文化包容度。
  • 潛在挑戰與反駁:面臨文化衝擊(culture shock)、簽證與居留法規門檻、原生社交網絡中斷。解題時應將這些挑戰包裝為「磨練韌性與適應力的契機」,轉化為正向論據。
  • 選項二:國內遷移(Domestic Migration)
  • 支持理由(可發揮之強論點):
  1. 穩定與成本:生活成本可預測、免除簽證與工作許可等行政繁瑣程序、轉換摩擦力極低。
  2. 社會支持:維持緊密的家庭與親友支持網絡(social support network),身心健康風險低。
  • 潛在挑戰與反駁:本土市場規模天花板有限、職涯突破性發展可能不如海外劇烈。
  • 名師評析:無論選擇何者,閱卷委員著重於「論據的邏輯嚴密性」與「英文語法及詞彙成熟度」。選擇「跨國遷移」通常更容易帶出移民行政類科所偏好的「跨國流動」、「文化融合」等專業語彙。

解題技巧

  1. 字數精準控制(字數計量法):
  • 考卷每行平均書寫約 8 至 10 個英文字。200–250 字相當於卷面上精準書寫 22 至 26 行。
  • 構思時每段預配字數(60 + 70 + 60 + 35 = 225 字),落筆後無需逐字重數,只需掌握行數即可確保落在安全區間。
  1. 條件句時態呼應陷阱:
  • 破題時可使用與題目對應的假設語態:If I were granted the choice, I would...。
  • 進入主體段論證實質考量時,語氣應轉為堅定客觀的現在式直陳語氣(By entering a foreign market, I can...、This experience fosters...),避免全文不斷出現 would、could 而顯得論調游移不定。
  1. 高分轉折與邏輯連接詞(Cohesive Devices):
  • 使用階層明確的連接語:First and foremost(首要考量)、Furthermore(次要考量)、In conclusion(結論)。
  • 適度使用對比讓步子句:While domestic relocation affords... the profound growth gained through... significantly outweighs...,展現高階句型掌控力。

【答案】

滿分示範範文(Model Essay)

If I were granted the choice, I would unequivocally choose to migrate internationally in pursuit of superior career opportunities. While domestic relocation affor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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