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試問其可能涉及哪些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爭議?依我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認定其違憲或合憲之理由為何?請附理由申論之。
參考法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 2 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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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國籍者,能否擔任具公務人員身分的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以及相關限制是否侵害憲法基本權。命題時的法規與解釋,以民國 108 年為準;核心解釋是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
本題涉及三項基本權:
- 平等權:憲法第 7 條。應比較兼具外國國籍者與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及公立醫療機構醫師與國籍法所列例外職務之間,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別待遇。
- 服公職權:憲法第 18 條。具公務人員身分的公立醫院醫師,涉及人民參與公職的資格與機會。
- 工作權:憲法第 15 條。一般醫師的職務主要是提供醫療專業服務,限制其任職也會影響選擇職業的自由。
憲法第 23 條要求限制基本權須符合比例原則。釋字第 768 號並區分「擔任主管的醫師」與「一般醫師」:主管職涉及醫療機構管理、治理與決策;一般醫師則以醫療專業服務為主,兩者的職務性質與審查重點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確認本條例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其他法律;再接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國籍法第 20 條,判斷禁止任用及任職後免職的法律效果。
接著辨認限制所影響的基本權,再依釋字第 768 號區分醫師職務類型,分別檢驗禁止兼具外國國籍者任職是否具有正當目的,以及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最後,處理國籍法列出其他職務例外而未列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的平等權爭議。
大法官解釋與理由
釋字第 768 號解釋的結論是:相關規定合憲。大法官認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兼具外國國籍者的任用、免職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 18 條保障服公職權的意旨;國籍法第 20 條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為此類醫師設置例外,也未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一、服公職權與工作權
兼具外國國籍者仍為中華民國國民,具公務人員身分的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其職務屬公職,受憲法第 18 條保障。一般醫師工作內容又屬醫療專業服務,涉及憲法第 15 條的工作權。因此,對一般醫師的限制同時涉及服公職權與工作權。
第 二 題25 分
立法院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請問本法之內容具有哪些重點?本法對於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制度及其憲法審查效力之影響為何?請附理由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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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對大法官憲法審查制度的重大改造,重點在於:由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的制度,改為以憲法法庭依訴訟程序作成「判決」或「裁定」;並將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範圍,從法規範擴大到法院確定裁判本身。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於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定於公布後三年施行,因此在民國 108 年仍屬已公布、尚未施行的制度。現行法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08 年公布的版本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組織與程序 → 案件類型與聲請權 → 審查效力」三層展開:
- 先說明憲法審查機制由大法官會議轉為憲法法庭,並採司法化、程序化、裁判化。
- 再說明新法新增或改造的案件類型、聲請主體及人民權利救濟方式,尤其是裁判憲法審查。
- 最後分析判決的拘束力、法規範失效效果,以及聲請人如何取得個案救濟。
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本法內容重點」與「對審理制度及憲法審查效力的影響」。
本法的主要內容與制度影響
一、審理方式由大法官會議轉為憲法法庭
舊制下,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會議方式作成憲法解釋;新法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訴訟程序審理並作成判決或裁定。此一改變使大法官審理更具法院形式,提升程序保障、公開性及裁判理由的可檢驗性。
新法並設審查庭處理部分案件,搭配書狀程序、言詞辯論、案件公開及法庭之友等制度,使案件審理程序更完整。
二、案件範圍與聲請制度重新整理
憲法法庭依新法審理的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新法將原本分散的憲法審查及其他憲法案件,納入較完整的程序架構。
新法也調整人民、法院及一定比例立法委員等聲請主體的聲請途徑與要件。人民聲請仍須符合用盡審級救濟等法定要件,不是任何不服法院裁判的人都能直接向憲法法庭提起審查。
三、創設裁判憲法審查,將確定終局裁判納入審查
舊制下,人民主要是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聲請大法官解釋;法院裁判本身即使有侵害基本權的疑慮,通常不能直接作為憲法審查標的。
第 三 題20 分
中譯英:
截至民國 107 年 10 月底止,累計在臺逾期居留外來人口已達 8 萬 8 千多人,滯臺人數呈現持續增加的趨勢,衍生社會治安的隱憂。為了提升查處成效,以及降低查處工作衍生的人身安全風險,並兼顧逾期外來人口的人權保障,內政部移民署自民國 100 年開始推動自行到案機制;逾期外來人口自行到案者,得免予收容,歷年執行成效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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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中譯英,重點在把中文長句拆成語意單位,再依英文慣用句型重組。主要考點包括:
- 時間與統計表述:「截至……止」可譯為 as of;「累計……已達」可用 the cumulative number ... has reached。
- 趨勢與影響:「呈現持續增加的趨勢」可譯為 has shown a steady upward trend;「衍生……隱憂」可用 raising concerns about ...。
- 目的與措施:「為了……」可用 in order to;並列目的可用 improve ... and reduce ...。
- 制度說明:「自行到案」可譯為 voluntary reporting;「免予收容」可譯為 be exempt from detention。
解題方法
先依原文標點切成三個語意層次:
- 現況與問題:截至民國 107 年 10 月底,逾期居留外來人口累計人數、持續增加的趨勢及其治安疑慮。
- 政策目的:提升查處成效、降低查處工作帶來的人身安全風險,同時保障逾期外來人口的人權。
- 政策措施與成效:移民署自民國 100 年推動自行到案機制;自行到案者得免予收容,且歷年執行成效良好。
接著選用清楚、正式的英文句型。民國 107 年及民國 100 年可分別寫為西元 2018 年及 2011 年,也可保留民國紀年;此處使用西元年份,較符合一般英文報告表述。
參考譯文
As of the end of October 2018, the cumulative number of foreign nationals overstaying their visas in Taiwan had exceeded 88,000. The number of overstayers in Taiwan had continued to rise, raising concerns about public safety.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estigations and enforcement, reduce the risk of personal injury arising from enforcement work, and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of foreign nationals who have overstayed their visas,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under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began promoting a voluntary reporting program in 2011. Overstayers who voluntarily report to the authorities
第 四 題30 分
英文作文:
The millions of “undocumented immigrants” in the US have been a hot topic of discussion particularly since Donald Trump made that an issue in his election campaign in 2016. In Taiwan, there are also tens of thousands of foreigners, workers and others, who overstayed the legal period of residence.
Please write an essay on the issue of overstaying aliens in Taiwan, discussing (1) why they choose to stay in Taiwan illegally, (2) what difficulties are involved in trying to identify them for deportation, and (3) what may be mor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is problem.
Please limit your essay to 200-300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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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英文議論文寫作,重點在於針對「在臺逾期居留的外國人」提出完整、合乎邏輯的分析與對策。題目明確要求三個面向:逾期居留原因、查緝與遣返困難、較有效的解決措施。作答須兼顧公共管理與人道考量,避免只談加強查緝,卻未處理逾期原因或實際執行障礙。
解題方法
採用「原因—困難—對策」三段式架構,並以開頭點題、結尾總結收束。每段先提出主旨,再用具體例子或因果關係補充:
- 原因:可寫經濟因素、原居地缺乏工作機會、在臺工作收入較高,以及雇主或仲介剝削等情況。
- 困難:可寫逾期者不易掌握行蹤、身分文件遭扣留或遺失、害怕被遣返而不願求助,以及執法人力有限。
- 對策:可提出改善移工申訴與法律協助、加強雇主和仲介責任、運用資料追蹤逾期情形,並與社區及民間團體合作。
參考作文(約 250 字)
Overstaying Aliens in Taiwan
Overstaying aliens have become a serious concern in Taiwan. Although immigration laws must be enforced, effective solutions should address both the reasons people overstay and the obstacles to finding them.
Many foreigners come to Taiwan for work because wages are higher than in their home countries. Some overstay after losing their jobs or because they cannot afford the cost of returning home. Others leave abusive employers or brokers but lack the language skills, money, or legal assistance needed to find lawful employment. As a result, remaining in Taiwan illegally may seem like their only way to support themselves or their families.
Identifying these people is difficult. They may move frequently, use false names, or avoid public services because they fear detention and deportation. Some have lost their passports, while others are controlled by employers or brokers. Taiwan’s limited enfor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