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政士・專技普考・地政士
試題代碼 土地稅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甲與其妻乙婚後購買 A、B 兩屋,甲、乙與未成年兒子丙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之 A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甲,並由甲在此設立戶籍。新北市之 B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乙,由乙和丙在此設立戶籍。

請問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要件為何?如甲、乙之 A 屋及 B 屋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是否均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應如何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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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以及夫妻與未成年受扶養子女分別持有土地、設籍於不同住宅時的「一處限制」。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同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這項限制以該家庭成員合併判斷,不是夫妻各有一處名額。

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要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符合以下要件:

  1. 土地及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不得出租,也不得供營業使用。
  2. 本人或親屬於該地設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房屋所有權符合規定: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4. 符合面積上限:都市土地以三公畝(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700平方公尺)為限。超過部分不適用此特別稅率。
  5. 家庭成員合計僅一處: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

符合要件的部分按千分之二課稅;未符合或超過面積上限的部分,依一般地價稅規定課徵。

解題方法與本題適用

先分別確認 A、B 屋的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再套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的家庭合併規則。

題示中,A 屋登記在甲名下,甲設籍於 A 屋;B 屋登記在乙名下,乙與未成年兒子丙設籍於 B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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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依房屋稅條例說明,受重大災害之私有房屋有何減免徵規定?其申請期限之規定為何?逾期申報者是否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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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對受重大災害私有房屋的減免規定,以及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期限與逾期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判斷減免方式,依受損面積占整棟房屋面積的比例區分:

  • 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免徵房屋稅。
  • 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
  • 未達三成:不符合上述重大災害減免規定。

其中,毀損達五成以上的免徵規定,還須符合「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要件;毀損達三成以上、未達五成者,則依條例規定減半徵收。

解題方法

先看《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2 項第 4 款,依毀損比例分別判斷免徵或減半徵收;再看同條申報期限規定,確認應在何時申報,以及逾期後從何時開始減免。

依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供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逾期申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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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哪些項目金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之變動而調整?何時會調整?如何調整?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如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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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重點是哪些法定金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及調整門檻、時點、幅度與指數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會隨物價指數調整的金額

依第 12 條之 1,調整項目分為四類:

  1. 免稅額。
  2. 課稅級距金額。
  3. 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的免計金額。
  4. 遺產稅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扣除額,以及喪葬費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何時及如何調整

以較上次調整時所依據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比較基準;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可用下式理解調整幅度:

新金額=原金額×(1+累計上漲率)新金額 = 原金額 \times (1 + 累計上漲率)

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部分,按千元數四捨五入。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的各項金額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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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夫贈與妻一棟房屋連同基地,請問贈與移轉時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房地合一所得稅?如須課徵時,並請說明納稅義務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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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夫妻間贈與房屋及基地時,土地與房屋分別適用的稅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應依序判斷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贈與與房屋贈與的規定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與各稅目判斷

一、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本案土地部分可以申請不課徵。

這項規定是延後課稅,並非永久免稅:日後土地再移轉而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依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計算。

本次符合申請不課徵的條件,故本次沒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該稅。

二、契稅:應課徵,妻為納稅義務人

依《契稅條例》第 7 條,房屋贈與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因此本案由妻繳納。

契稅的課徵標的是房屋,基地土地本身不課契稅。夫妻間贈與的稅務優惠不包括契稅。

三、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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