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政士・專技普考・地政士
試題代碼 土地稅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累進起點地價」?又地價稅課稅基礎及其稅率結構為何?試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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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5 條、第 16 條,重點是分清楚:

  1. 地價稅以何種地價作為課稅基礎。
  2. 「累進起點地價」如何定義。
  3. 一般用地如何依地價總額適用累進稅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5 條說明地價稅的計徵單位與課稅基礎,再依第 16 條說明累進起點地價及稅率級距。答題時應指出,計算不是將每筆土地分別判斷,而是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

一、累進起點地價的意義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3 項,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但計算平均地價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七公畝即 700 平方公尺。累進起點地價是一般用地地價稅開始適用累進稅率的基準: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的地價總額未超過起點者,按基本稅率計徵;超過起點後,超過各級門檻的部分依級距適用較高稅率。

二、地價稅課稅基礎

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依同法第 15 條,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所稱地價總額,是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依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核列歸戶冊的地價總額。

因此,計算一般用地地價稅時,應先按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所在地縣市歸戶加總地價,再與該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比較。不同縣市的土地不合併計算;同一縣市內的土地則以歸戶後的地價總額適用累進級距。

三、一般用地地價稅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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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土地增值稅於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移轉時之優惠可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之優惠稅率,請問依據「土地稅法」有何相關規定?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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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出售時得就法定面積內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10% 優惠稅率課徵;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稅率相同,差別在於適用次數及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9 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

解題方法:先說明共同優惠,再比較兩種適用方式

一生一次: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下列條件時,得適用 10% 稅率:

  • **面積上限:**都市土地以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為限。超過部分按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課徵。
  • **出售前一年使用限制:**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此優惠。
  • **房屋現值限制:**自用住宅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受此限制。
  • **次數限制:**依第 34 條第 1 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

因此,「一生一次」是符合基本自用住宅條件後,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可享一次的 10% 優惠。

一生一屋: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

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仍可適用 10% 稅率,不受一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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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對於遺產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其應納稅款未繳清前,有哪些處分禁止之相關規定?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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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的遺產及贈與稅保全規定:稅款未繳清前,法律限制遺產分割、遺贈交付及財產移轉登記,以確保稅款徵收。解題時應分別說明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禁止事項,再補充法定例外及違反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8 條分成三部分作答:

一、遺產稅未繳清前

不得:

  1. 分割遺產。
  2. 交付遺贈。
  3. 辦理遺產的移轉登記。

二、贈與稅未繳清前

不得辦理贈與財產的移轉登記。

三、禁止規定的例外及執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述禁止限制:

  1. 事前依第 41 條申請,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
  2. 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
  3. 經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此外,遺產中的不動產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依法定程序核定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補充規定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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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國內房地產價格飆漲,為抑制投機炒房,穩定不動產交易市場,政府於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4-4 條,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作調整,請問其稅率結構為何?試依「所得稅法」最新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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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亦即房地合一稅 2.0 的差別稅率。判斷稅率時,先區分納稅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再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適用稅率;符合特定情形者另有優惠稅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公布的相關規定,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截至現行規定,第 14 條之 4 稅率架構仍相同,解題適用下列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分類:

  1. 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持有期間分級課稅,另列特定情形的 20% 優惠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2.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分為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以及超過 2 年兩級稅率。

房地交易所得先依規定計算,並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其餘額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第 14 條之 4 所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稅率結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期間或適用情形稅率
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45%
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持有期間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持有期間超過 10 年15%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20%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 5 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屋、土地20%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興建完成後取得的房屋及基地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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