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土地信託」?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於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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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信託法》第 1 條的信託定義,以及《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所列信託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五種情形。
依《信託法》第 1 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就土地信託而言,土地是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通常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構成信託關係。
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上涉及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只有在該條列出的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才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步:
- 先依《信託法》第 1 條說明土地信託的法律關係與當事人角色。
- 再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逐款列出「移轉原因、移轉雙方及適用時點」,並特別辨明第三款限於自益信託、第四款則為遺囑信託。
本條所稱「不課徵」是該次符合條件的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土地增值稅永久免除。依同法第 31 條之 1,日後發生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設定典權,或信託土地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仍須依規定認定原地價並計算漲價總數額。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五種情形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下列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 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作為信託財產。這是信託成立時的移轉。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 土地仍屬信託財產,只是受託人更換,由原受託人移轉給新受託人。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農業用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何處理方式?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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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0 條「農業用地」的定義,以及第 22 條之 1 對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的處理。作答時應先說明何種土地屬農業用地,再依「限期使用或委託經營 → 加徵荒地稅 → 照價收買」的順序說明處理方式,並列出不適用加徵荒地稅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申論題,宜按「定義、處理程序、例外」分段作答:
- 依《土地稅法》第 10 條列舉農業用地的土地範圍與法定用途。
- 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之 1,說明閒置不用後須經核准、通知,並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始加徵荒地稅。
- 補充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另列五種不適用情形。
農業用地的定義
《土地稅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是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依法供下列用途使用者: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土地。
-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判斷重點是:土地須位於法定範圍內,且依法供法條列舉的農業或相關用途使用;不能只因土地目前空著或有農地外觀,就逕認為符合農業用地定義。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的處理方式
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之 1,處理程序如下:
- 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時,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之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第 三 題25 分
都市更新為政府積極推動之重要都市發展政策,試問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有何減免稅捐之相關規定?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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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重點是依都市更新進行階段、實施方式及取得財產的情形,區分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減免;其中有「免徵」、「減半徵收」及「減徵百分之四十」等不同效果,不可混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為本題主要法源;截至命題年度,相關減免規定適用如下。
解題方法
依「更新期間」、「更新完成後」及「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所生移轉」三個階段作答,再逐項列出適用稅目、減免幅度及條件。更新期間是否土地無法使用,以及減免期間如何起算,另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辦理。
更新期間的地價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的實際施工期間,土地因重建或整建而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地價稅減半徵收。
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者,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更新期間及土地是否無法使用,由實施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再轉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更新完成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均減半徵收二年。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地價稅減徵期間自主管機關認定的更新期間截止日次年起算二年;房屋稅則自該截止日次月起算二年。
另有一項房屋稅延長優惠:重建區段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且在前述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時止,但最長以十年為限。這項優惠只適用房屋稅,且須符合未移轉及主管機關同意等條件。
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的土地增值稅、契稅
- 權利變換取得土地或建築物: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 四 題25 分
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行使其核課行為,用以確定納稅義務人具體納稅內容之時效,對於稅捐之核課期間及核課期間之起算有何相關規定?請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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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的核課期間與起算。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確定納稅義務人具體納稅內容的期間;須分別判斷:
- 核課期間是五年或七年。
- 期間從何時起算。
- 期間屆滿時,是否適用時效不完成的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適用條文為《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後的第21條、第22條。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稅捐類型及申報情形」,決定核課期間長度;再按第22條對應款次,找出起算日。作答時應將土地增值稅特別列出,因為第22條另定其起算方式。
核課期間長度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核課期間如下:
- 五年期間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且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並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的印花稅。
- 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
- 七年期間
- 依法應申報繳納的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
-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在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稅捐,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期間內未發現者,期間屆滿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核課期間起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按稅捐性質及申報情形分別起算:
- 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的申報稅捐:自申報日起算。
- 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的申報稅捐: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日起算。
- 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的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