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政士・專技普考・地政士
試題代碼 土地稅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土地稅法對信託土地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時,其有關納稅義務人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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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及第 5 條之 2,須分別判斷信託土地在持有期間課徵地價稅,以及發生移轉等情形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作答時要分清兩件事:誰是納稅義務人,以及信託土地與誰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但合併計算的對象原則上是委託人,符合條件時改與受益人合併計算。

解題方法

依稅目分兩部分作答:先說明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的地價稅規定,再整理土地增值稅在不同移轉情形下的納稅義務人。

一、地價稅:信託關係存續期間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田賦的納稅義務人亦同。

地價總額的合併計算,原則上將信託土地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的土地合併,依地價稅累進稅率計算後,再按各土地地價占總地價的比例,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但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且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時,信託土地改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的土地合併計算: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二、土地增值稅:依移轉情形判斷

《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規定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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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地價稅係採倍數累進方式課徵,但也針對土地使用或權屬規定不須累進之特別稅率或減免。試依土地稅法規定說明地價稅之特別稅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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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稅的一般累進稅率與特別稅率之區分,主要依據《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一般用地依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按累進起點地價適用累進稅率;符合特定使用目的或條件的土地,則依規定改按固定的特別稅率課徵。一般稅率的級距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特別稅率不再依一般用地的地價級距累進。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土地稅法》列舉地價稅特別稅率的三類土地,分別說明適用土地、稅率與限制;最後補充申請期限,並區分特別稅率與免徵等減免規定。

特別稅率內容

  1.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都市土地以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以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按千分之二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此稅率以一處為限。

國民住宅,以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也適用千分之二稅率。

  1. 特定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千分之十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且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

  •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 寺廟、教堂用地,以及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用地,以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
  • 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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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遺產稅之繳納期限與得以實物繳納之條件為何?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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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的兩項規定:核定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以及符合條件時以實物抵繳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納稅期限的起算點,再說明實物抵繳須同時符合的條件,並點出可抵繳的範圍是「現金不足繳納部分」。

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原繳納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因此,法定期限為二個月,經核准後得再延長二個月。

至於實物抵繳,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應納稅額達門檻: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2. 有繳納困難: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
  3. 在期限內申請:應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4. 僅抵繳現金不足部分:不是任意以財產代替全部稅款;可抵繳範圍以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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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因特殊狀況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緩繳。試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緩繳之規定說明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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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26條「緩繳」制度:納稅義務人因法定特殊事由,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得申請展延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緩繳不等於免稅,也不改變稅捐債務本身。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當時第26條列舉的事由為「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申請資格、申請時間與機關、核准方式及違反分期約定的效果,即可完整呈現第26條及相關第27條規範。

  1. **申請事由:**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者,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
  2. **申請時間與機關:**應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逾納稅期間才提出,不符合第26條所定申請時點。
  3. **可申請的方式:**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延期是延後繳款期限;分期是將稅款分次繳納。
  4. **期間上限:**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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