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政士・專技普考・地政士
試題代碼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對於該抵押權應如何辦理登記?

又,如抵押權人同意分割,而原設定人於共有物分割後未取得土地,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人應如何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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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重點是分別共有土地經分割後,原設定於共有人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應如何在登記簿上處理。

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原則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消滅。分割後,原設定人的應有部分不再存在,登記上須將抵押權轉載至分割後的土地,以維持抵押權的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規定:抵押權原則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但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時,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的土地。若原設定人未取得土地,申請人應在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同時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先判斷抵押權人是否同意分割。**若未同意,抵押權按原設定人的應有部分比例,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若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則集中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的土地。
  2. **抵押權人同意後,再確認原設定人是否取得土地。**若有取得,抵押權轉載於其取得的土地;若未取得,因無可供轉載的土地,申請人須於共有物分割登記申請時,一併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題目第二問已給定「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及「原設定人未取得土地」,因此適用第二種情形的後續處理:分割登記與抵押權塗銷登記一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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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登記完畢?

登記完畢之土地權利,在何種情形下,登記機關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塗銷登記?

前述事實於塗銷登記之前,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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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6 條與第 144 條:一是「登記完畢」的判斷時點;二是登記完畢後,哪些例外情形得由登記機關依職權報請核准塗銷,以及塗銷前的簿冊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6 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登記於登記簿,校對完竣,並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即為登記完畢。以電腦處理者,則於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完成地籍主檔異動時,視為登記完畢。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先列出第 6 條的登記完畢定義,再依第 144 條列出得塗銷的兩種事由、第三人新登記前的時間限制及核准程序,最後說明塗銷前應如何處置。

這裡要區分一般塗銷與第 144 條的例外:土地權利登記後,原則上不得任意塗銷;本題所問是特定法定事由下,登記機關得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的例外。

登記完畢後得報請核准塗銷的情形

依民國 109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依該規則登記的土地權利,在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的新登記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得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

  1. 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為偽造。 例如登記所據的證明文件,經有權主管機關認定係偽造。

  2. 純屬登記機關疏失而為錯誤登記。 重點在於錯誤完全出於登記機關的疏失;若錯誤並非純屬機關疏失,不宜直接援用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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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其應備要件為何?

申請合併之土地,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者,各應檢附何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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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4 條:土地合併複丈的基本資格,以及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或土地上存在特定他項權利時,應提出的協議書或同意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合併複丈的土地,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

  1. 同一地段。
  2. 地界相連。
  3. 使用性質相同。

三項缺一,即不符合該條所定的合併複丈要件。

解題方法與應附文件

依題目順序,先列出合併土地的基本條件,再將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情形分別對應到法定文件:

情形應檢附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設定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
設定典權或耕作權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抵押權有一項例外:為擔保同一債權,在數筆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且合併後未涉及抵押權權利範圍縮減者,免檢附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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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建築改良物測量包括哪兩種?並請分別說明其得申請各該測量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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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建築改良物測量的種類,以及各類測量可申請的事由。依該規則第 258 條,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包括:

  1. 建物第一次測量。
  2. 建物複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於民國 112 年修正,以下依命題當年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58 條列出兩種建物測量,再分別對照第 259 條與第 260 條,整理各自的申請原因。兩者的判斷重點在於:建物是新建、尚待首次測繪,還是既有建物發生變動而須複丈。

各種測量及得申請原因

一、建物第一次測量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59 條,新建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目的在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作為後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基礎。

但該條也規定兩種不得申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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