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政士・專技普考・地政士
試題代碼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乙正在與賣方洽談購買兩筆相鄰土地,面積各為 3,0003{,}000 平方公尺及 5,0005{,}000 平方公尺。為了確認土地界址與鄰地無占用情形,因此要求賣方就兩筆土地的 1212 個界址點申請鑑界複丈。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經審查准予複丈,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關係人所指為何?

(二)如果鄰地地主因故未到,可否測量?

(三)如果施測當天因為風雨過大無法進行測量,應如何辦理?

(四)本案的複丈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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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以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附表一的土地鑑界複丈費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鑑界複丈是由地政事務所實地測定申請人指定的界址點位置,協助埋設界標,並製作複丈成果。計費由兩部分構成:

鑑界複丈費=基本費+施測費\text{鑑界複丈費}=\text{基本費}+\text{施測費}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

(一)關係人所指為何?

鑑界複丈的關係人,是申請案所載鑑界界址的鄰地所有權人。本案須就 12 個指定界址點通知,因此應依這些界址點所鄰接的土地,通知其所有權人。

若鄰地是公寓大廈的基地,關係人則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鄰地地主因故未到,可否測量?

**可以。**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關係人屆時不到場,地政事務所得逕行複丈。因此,鄰地地主未到場本身,不妨礙地政事務所施測。

應注意,規則對申請人另有要求:申請人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不到場或未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申請,已繳複丈費不予退還。

(三)施測當天因風雨過大無法測量,如何辦理?

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本案應重新排定複丈日期,並通知雙方新的複丈時間及相關安排。

(四)本案複丈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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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甲之不動產信託以遺囑方式為之,甲死後乙為唯一繼承人,乙依遺囑辦理信託登記及繼承登記,其辦理登記先後次序及登記申請人為何?試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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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對「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的定義,以及第126條對「以遺囑成立信託」時登記先後與申請人的規定。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是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的登記。遺囑信託涉及不動產權利登記,須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見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第126條;第126條於110年修正後,至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為下述內容。

解題方法

先依信託成立方式判斷適用條文:題目明示甲以遺囑設立信託,應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而非契約信託的第125條。

再依第126條確認程序:遺囑信託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完成後再申請信託登記。題目另指明乙是唯一繼承人,且未提及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因此由乙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信託登記。

本題辦理順序與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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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王大明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請敘明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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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物第一次測量」的申請資格、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建物第一次測量是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先由登記機關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製作建物測量成果圖的程序;完成測量後,才可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59 條、第 261 條、第 261 條之 1、第 264 條、第 265 條、第 267 條、第 279 條至第 282 條之 1,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第 79 條。相關條文曾於民國 112 年修正,並自同年 5 月 1 日施行;民國 113 年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序處理三件事:誰可以申請、向哪裡申請、需要哪些文件。文件部分再區分為一般必備文件及依建物類型、申請人身分等條件加附的文件,避免把所有特殊文件誤寫成每案均須檢附。

辦理程序

  1. 確認建物得申請第一次測量 新建建物得申請第一次測量;依法應請領使用執照的建物,應已取得使用執照。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沒有使用執照的建物,則須有《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第 3 項所定證明文件。

  2. 提出申請 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提出建物測量申請;也可委託代理人辦理,或依規定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申請。申請人原則上應為建物所有權人;王大明如非起造人,須另提出權利移轉證明。

  3. 登記機關收件、審查及排定測量 登記機關收件並審查申請資格及文件。文件不符、申請人資格或代理權有欠缺、申請內容與證明文件不符,或未繳納測量費等情形,得通知限期補正。審查准予測量後,排定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通知申請人。

  4. 實施測量及認定成果 測量人員於測量前核對申請人身分。測量完竣後,申請人應當場認定測量結果,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依法建造完成的建物,在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符合規定時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仍應辦理位置測量。

  5. 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接續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登記機關完成測量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則上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也可以在申請測量時,同時提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件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測量完成後由登記機關接續辦理登記。

應備文件

一般應備文件

  1. 建物測量申請書:填明申請人及建物相關資料。
  2. 權利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對建物有權利;申請人為起造人者,提出足以證明其權利的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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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有 AA 地之所有權,立下遺囑將該地遺贈與乙,並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

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後續應如何辦理該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若是甲以遺囑將該地辦理信託,應如何辦理該地之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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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的遺贈移轉登記,以及第 124 條、第 126 條的遺囑信託登記。作答要掌握兩個問題:登記前的辦理次序,以及最後由誰會同申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遺贈與遺囑信託都須先完成繼承登記;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再由遺囑執行人代替繼承人,分別會同受遺贈人或受託人申請後續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遺囑安排的法律關係:

  • 遺贈:受遺贈人乙取得遺贈土地,依第 123 條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遺囑信託:土地依信託安排移轉予受託人,依第 124 條、第 126 條辦理信託登記。

再依各條文確認申請人與先後次序。題目已明示甲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因此兩種情形都適用「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另一方申請」的規定。

一、遺贈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受遺贈人申辦遺贈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則上應先辦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如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則應先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再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

本案甲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因此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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