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政士・專技普考・地政士
試題代碼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區分所有建築物是現行都市居住最重要的生活空間之一,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

(一) 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之定義。

(二) 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三) 共有部分之修繕費負擔方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第 799 條及第 799 條之 1,重點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專有部分單獨所有、共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權利結構,以及共有部分持分與費用的計算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一)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之定義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數人將一棟建築物區分,各自專有其中一部分,並就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共有的建築物。

區分所有權是區分所有人對建築物的權利組合:對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則有共有權。區分所有人並非只擁有自己的室內空間,也同時享有共有部分的應有部分。

依同條第 2 項,專有部分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得作為所有權客體的部分。判斷時須同時符合兩項獨立性:

  1. 構造上獨立性:該部分在物理構造上與其他部分區隔。
  2. 使用上獨立性:該部分能獨立使用,並具有獨立的經濟效用。

因此,專有部分須兼具構造與使用獨立性;只有牆面區隔,卻無法獨立使用,或可使用但在構造上無法區分,均不符合完整要件。

(二)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依民法第 799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的比例,原則上依各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占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區分所有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計算公式如下:

某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應有部分比例=該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全體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總和某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應有部分比例 = \frac{該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全體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面積總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共有物合併分割?共有人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合併分割?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24 條的「共有物合併分割」。合併分割,是將數筆共有不動產一併考量、整體分配,使各共有人分得的土地或其他不動產,按其共有權利作適當調整;目的在於提高分割的公平性與經濟效用。

本題法源是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合併分割的規定在民國 98 年修正時即已增訂,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已包含「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不動產」的情形;就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數筆不動產的共有人是否完全相同,再分別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 824 條的要件:

  1. 共有人完全相同的數筆不動產 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人相同的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此處要求各筆不動產的共有人相同,但條文未要求各共有人在每筆不動產上的應有部分比例也相同。

  2. 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筆不動產 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不動產,若各筆不動產均有應有部分的共有人同意,且各筆不動產上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均超過二分之一,得請求依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民國 108 年民法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請問:

(一) 何謂意定監護?

(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如何確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增訂於民法親屬編的「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重點在於:本人在仍有意思能力時,預先與受任人約定,等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法院則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本人財產權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適用民法第 1113 條之 2 至第 1113 條之 4。

解題方法

先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2 說明意定監護的成立內容與生效時點,再依第 1113 條之 4 整理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指定順序。判斷時要區分「契約載明人選」與「由法院依職權指定」兩種情形。

(一)何謂意定監護?

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2 第 1 項,意定監護是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意定監護契約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成立,且須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因此,契約雖在本人尚有意思能力時預先訂立,但不是訂約時立即開始監護,而是以法院作成監護宣告為生效時點。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如何確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有哪些監督之機制?何種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的定義、主管機關監督方式,以及撤銷許可或採取其他處置的法定事由。公益信託的目的在公共利益,因此法律除了要求設立許可,也設有持續監督機制。

依民國 109 年《信託法》第 69 條,公益信託是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設立公益信託及其受託人,均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許可申請由受託人提出,見同法第 70 條。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信託法》相關條文其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即可:先界定公益信託,再分別整理「日常監督」與「違法或不活動時的處置」。監督機制以第 72 條、第 75 條及第 76 條為主;撤銷許可或其他必要處置則以第 77 條為核心。

詳解

一、公益信託的意義

公益信託係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包括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以及其他具有公共利益性的目的。判斷重點在於信託目的是否指向公共利益,而不是受託人或委託人的身分。

公益信託設立及受託人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公益信託另應設置信託監察人,以協助維護信託目的及公益受益人的利益。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機制

  1. 隨時檢查及命提供擔保或採取處置 依《信託法》第 72 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有必要時,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擔保,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2. 年度報告、監察人審核、主管機關核備及公告 受託人每年至少應定期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此機制讓主管機關、監察人及社會大眾得以掌握信託運作情形。

  3. 發生不可預見情事時變更信託條款 依第 73 條,公益信託成立後,如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的情事,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使信託仍能符合其公益目的。

  4. 監察人及受託人任職相關管理 依第 75 條,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依第 74 條,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