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量及採圖解法測量時,有關面積計算及位置誤差之限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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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戶地測量的面積計算方式與位置誤差限制。數值法以界址點坐標為基礎;圖解法則以地籍圖上的圖形或量距成果為基礎,因此面積計算工具與位置誤差的表達方式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3、75、151 至 153 條。

解題方法與規定比較

一、面積計算

依第 151 條:

  • 數值法:以界址點坐標計算面積。實務上可依界址點坐標套用多邊形坐標面積公式。例如界址點依序為 (xi,yi)(x_i,y_i),則:

F=12∣∑i=1n(xiyi+1−xi+1yi)∣F=\frac{1}{2}\left|\sum_{i=1}^{n}(x_i y_{i+1}-x_{i+1}y_i)\right|

其中第 n+1n+1 點回到第 1 點。重點是由界址點坐標直接算出宗地面積,不必先在地籍圖上量取圖形。

  • 圖解法: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採實量距離或圖上量距計算時,至少由二人分別計算,再取平均值。

依第 152 條,宗地面積原則上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但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時,得四捨五入至整數平方公尺。

依第 153 條,每幅圖的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按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求積誤差上限為:

ΔF=0.2F+0.0003F\Delta F=0.2\sqrt{F}+0.0003F

其中 ΔF\Delta F 為求積誤差,FF 為總面積,二者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這項求積誤差限制是圖幅面積計算的精度規定,不能誤認為只有圖解法才適用。

二、位置誤差

  • 數值法:依第 73 條,限制圖根點至界址點的地面位置誤差,並區分標準誤差與最大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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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規定有關不動產糾紛案件之調處,係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之。試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敘明其準用前開土地法規定,進行調處的不動產糾紛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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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清理條例》對公告異議及土地權利爭執的調處規定。依該條例第 9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審查屬於土地權利爭執者,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因此,作答時要找出《地籍清理條例》中明文準用第 9 條的規定,再整理各該規定所指的糾紛案件。

解題方法與案件類型

依民國 108 年法規,凡《地籍清理條例》明定公告期間異議或相關爭議準用第 9 條者,均屬本題所問的調處案件,主要如下:

  1. 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及登記為國有土地發還的公告異議 依第 16 條,申請發給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以及申請發還登記為國有土地的公告期間異議,準用第 9 條處理。

  2. 神明會土地申報及名冊、土地清冊更正的異議 依第 20 條第 3 項,對神明會申報公告提出的異議,如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準用第 9 條。 依第 23 條第 3 項,對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土地清冊更正公告提出的異議,如涉及土地權利爭執,也準用第 9 條。

  3.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的公告異議 依第 27 條至第 29 條,公告塗銷下列權利時,如有異議且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準用第 9 條:

  • 民國 3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登記的特定非現行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權利,包括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的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及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的權利。
  • 民國 3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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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如何辦理地籍測量及分配清冊之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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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2條,重點是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依已確定的分配位置及面積辦理實地埋設界標與地籍測量;測量所得面積與分配清冊不符時,依測量結果釐正清冊。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2條所定作業原則為:公告確定後實地埋設界標並辦理地籍測量,且得免辦地籍調查;測量後如有面積差異,依測量結果釐正分配清冊面積。現行法就本題所問的主要作業原則亦相同。

解題方法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2條,作業順序如下:

  1. 依分配資料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主管機關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的分配面積,以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所示的分配位置,實地埋設界標並辦理地籍測量。地籍測量得免辦地籍調查。
  2. 比對測量面積與清冊面積:​若地籍測量所得面積與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相符,清冊無須釐正;若不符,應以地籍測量結果為準,釐正分配清冊中的該筆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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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現行土地相關法規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係採相當補償,除了地價補償、改良物之補償或遷移、中低收入戶之安置、接連土地之損失補償,尚有營業損失補償。試說明有關營業損失補償部分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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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營業損失補償是徵收造成營業停止或規模縮小時,對營業損失所給予的法定補償;它與地價、建築改良物及設備遷移等補償項目分別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規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同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償基準。

解題方法與補償規定

答題時依序交代「適用要件、損失類型、計算方式、特殊情形與限制」,即可完整說明本項補償。

一、適用要件

依《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 2 點:

  1. 合法營業:依法取得營業所需相關證照,並已正式營業。依法不須取得營業證照而正式營業,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者,也屬合法營業;營業是否合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認定。
  2. 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須供經營事業使用;員工休閒場所、餐廳、宿舍等非營業用部分不列入營業面積。
  3. 徵收與損失間有因果關係:須因徵收而使營業停止或原有營業規模縮小,始得補償。

二、營業停止:全部徵收

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全部徵收,致營業停止者,以該事業最近 3 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下列金額之平均數計算:

營業損失補償=∑最近 3 年(營業淨利+利息收入−利息支出)3\text{營業損失補償} = \frac{\sum_{\text{最近 3 年}}(\text{營業淨利}+\text{利息收入}-\text{利息支出})}{3}

計算基礎採申報書的帳載結算金額;計算結果為負值者,不予補償。

三、營業規模縮小:部分徵收

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部分徵收,致營業規模縮小者,以徵收營業面積占營業總面積的比例,乘以前述最近 3 年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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