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的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均採累進稅制,試說明我國主張採用累進課稅率之理由為何?另累進稅制又可分為全額累進制及超額累進制,請說明為何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兩種課稅皆採超額累進制,並請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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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下兩種土地稅的累進課稅理由、超額累進制的計稅方式,以及兩項稅基的計算:
- 地價稅:按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課徵;一般用地適用累進稅率。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
-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課稅;計算漲價總數額時,須調整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並扣除法定土地改良費用。
- 累進稅制:課稅基礎愈高,適用稅率愈高。可分為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我國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均採超額累進,使高稅率只適用於超過各級距的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31 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說明。
一、採累進課稅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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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 土地持有價值較高,或土地增值較大的納稅義務人,通常有較高的負擔能力。累進稅率讓較高地價或較大漲價承擔較高的邊際稅率,促進負擔能力與稅負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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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土地公平分配,抑制囤地與投機 地價稅對持有高地價土地者加重負擔,有助降低長期閒置、囤積土地的誘因,促使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稅則針對土地自然增值課稅,落實漲價歸公,避免土地所有人獨占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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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公共財政與土地政策 累進課稅一方面提供公共財源,另一方面透過稅負引導土地持有及移轉行為,使土地政策中的公平分配與合理利用目標得以落實。
二、為何採超額累進制
全額累進制是整筆課稅基礎一旦跨入較高級距,全部基礎都適用較高稅率。這會使課稅基礎略微增加,就可能造成整體稅額突然跳升,形成級距交界的稅負落差。
超額累進制則將課稅基礎切分為不同級距,各級距分別適用對應稅率;只有超過前一級距的部分,才適用較高稅率。因此:
- 累進仍能反映地價或漲價規模不同所帶來的負擔能力差異。
- 跨越級距時,不會使先前各級距的基礎一併改按較高稅率課稅。
- 稅額隨課稅基礎增加而逐級增加,避免全額累進可能造成的級距跳躍。
地價稅是對土地持有價值課稅,土地增值稅是對移轉時的土地自然漲價課稅;兩者都以超額累進方式,對超過級距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
三、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
《土地稅法》第 16 條所稱累進起點地價,是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每七公畝的平均地價。工廠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不納入該平均數的計算。
計算步驟如下:
- 計算該直轄市或縣(市)應納入計算土地的規定地價總額。
- 扣除上述不列入計算土地的地價與面積。
- 以應納入土地的地價總額除以其面積,求得平均每公畝地價。
- 將每公畝平均地價乘以七,求得累進起點地價;
第 二 題25 分
一般認為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分區劃分細碎、分區的用地編定未能與分區的特性一致,使土地使用分區定位模糊,難以發揮土地使用管制的功能。為強化土地使用分區之功能,明確界定各功能分區之定位,在國土計畫法中對未來臺灣地區劃分為哪幾類功能分區?且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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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0條的國土功能分區架構及各分類的劃設原則。立法目的在依土地資源特性與發展需求劃分功能分區,讓分區定位更明確,並作為土地使用管制的基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考《國土計畫法》第20條的四大功能分區架構及劃設原則,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先列四大功能分區,再分述分類標準
答題時先記住四大分區: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再依序說明各分區的劃設依據,以及其分類所看的主要條件。
一、國土保育地區
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的分布情形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分類:
- 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的地區。
- 第二類:具上述資源、生態、景觀或易致災條件,但環境敏感程度較低的地區。
- 其他必要分類:依保育需求及環境資源特性劃設。
二、海洋資源地區
依內水與領海的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考量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情形劃設,並按用海需求分類:
- 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的地區。
- 第二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的地區。
- 其他必要分類:依海域資源條件及用海需求劃設。
三、農業發展地區
依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以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的情形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分類:
第 三 題25 分
依 108 年 6 月 2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明年上路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針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該法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之推動事項為何?又對於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如何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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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廠管理輔導法》民國 108 年修正所新增的兩種輔導機制:一是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的事項;二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如何依區位及群聚情形辦理土地使用合法化。答題時應分別依同法第 28 條之 4、第 28 條之 10整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兩個問句各自對應的條文,再按「補助或輔導事項」與「土地變更程序」分開作答。土地變更部分的判斷順序是:先看是否屬群聚地區;若非群聚地區,再依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或都市計畫外,分別適用不同程序。
一、補助或輔導推動事項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4,主管機關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以及依同法第 28 條之 5 第 5 項或第 28 條之 6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 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
- 廢(污)水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
- 群聚地區優先以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銜接國土計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答題時應完整寫出「設施規劃」、「廢(污)水處理及排放協助規劃」與「群聚地區整體規劃」三項,並注意第三項指的是優先以整體都市計畫或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之土地變更方式
依同法第 28 條之 10,主管機關得依土地區位及群聚情形,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 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並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第 四 題25 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授權訂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其定義之農業設施包含哪些項目?其中依該辦法規定,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之綠能設施應具備何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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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授權訂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重點是該辦法第 3 條所列的農業設施種類,以及第 27 條對綠能設施設置條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 條完整列出農業設施七類,再接續說明第 27 條所稱綠能設施及其設置條件。第 27 條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的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其設置條件採「符合下列之一」即可。
作答要點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 條,農業設施包括:
- 農作產銷設施。
- 林業設施。
- 自然保育設施。
- 水產養殖設施。
- 畜牧設施。
- 休閒農業設施。
- 綠能設施。
依同辦法第 27 條,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