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警察危機應變與安全管理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管理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危機應變與安全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危機管理的範疇,至少包括危機醞釀時期的危機預防階段、危機爆發時期的處理階段及危機解除時期的復原階段,請試述我國警察機關處理群眾抗爭事件的基本策略為何?並請分別說明在危機醞釀期、危機爆發期、危機解除期等三個不同階段之指導策略與主要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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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處理群眾抗爭事件的危機管理策略,須按危機發展的三階段,分別說明指導原則與主要作為:

  1. 危機醞釀期(預防階段):掌握徵候、化解爭議,防止衝突升高。
  2. 危機爆發期(處理階段):維持秩序、保障合法表意與人身安全,並控制危害。
  3. 危機解除期(復原階段):恢復正常秩序、檢討處置並修復警民關係。

處理群眾抗爭,警察應依法行政、保持中立,兼顧集會遊行權與公共秩序,採取溝通協調、疏導管制、必要時依法強制的策略。強制措施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能因群眾表達不同意見,即逕以違法集會或治安事件處理。

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未要求特定條號,作答以當時集會遊行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制原則說明即可。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列「預防、處理、復原」三階段作答,每一階段都交代「指導策略」及「主要作為」。先提出貫穿全程的基本策略,再將具體措施分配至各階段,便能完整回應題目,也可避免只列勤務措施而漏寫管理原則。

一、處理群眾抗爭事件的基本策略

警察機關處理群眾抗爭,應以預防衝突、理性溝通、依法處置、適度強制、迅速復原為基本策略,並掌握下列原則:

  • 依法行政與中立執法:依法律及勤務規範執行職務,不偏袒抗爭雙方。
  • 保障權利與維護秩序並重: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及表意自由,同時維護公共安全、交通與第三人權益。
  • 溝通優先、強制為最後手段:優先透過協調與疏導排除衝突;確有危害或違法情形時,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 比例與必要原則:手段須與危害程度相當,並以達成目的所需的最低侵害方式處理。
  • 分層指揮、妥善蒐證與持續檢討:建立指揮、聯繫及資訊傳遞機制,記錄處置過程,以利事後檢討及責任釐清。

二、危機醞釀期:危機預防階段

指導策略:早期預警、掌握資訊、積極溝通、消弭衝突於未然。

主要作為:

  1. 蒐集並研判情資:掌握抗爭起因、訴求、主辦或聯絡人、預定時間地點、參與規模及可能風險;注意謠言、挑釁或衝突升高徵候。
  2. 建立溝通管道:與主辦團體、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及社區代表保持聯繫,瞭解訴求並協調可行方案,及早澄清誤解。
  3. 預先規劃勤務與應變:依活動性質及風險訂定勤務計畫,配置適當人力、裝備、指揮及通訊,規劃交通疏導、醫療救護、緊急通道與支援機制。
  4. 依法說明活動規範:向主辦者及參與者說明集會遊行相關規定、行進路線、交通影響與安全注意事項,促進活動安全進行。
  5. 避免刺激性部署:勤務部署應足以維護安全,並注意執法態度及警力配置,避免不必要的對立或造成衝突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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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第三造警力」(Third-Party Policing)?請試述警察機關運用第三造警力策略在治安治理上,所造成的正面效益及衍生的負面效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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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第三造警力」(Third-Party Policing, TPP)是警察與犯罪或失序問題相關的外部個人、機關、組織或業者合作,運用第三造所掌握的法律權限、管理責任或場域控制能力,間接預防犯罪、降低失序的警政策略。

其三方關係可整理如下:

  • 第一造:警察機關,負責辨識問題、促成合作及引導介入。
  • 第二造:犯罪或失序問題,以及造成問題的行為人、場所或情境。
  • 第三造:非犯罪者,但對問題場域或風險因素具有管理能力,並有相應權限或責任的人或組織,例如屋主、業者、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執照機關或社福機構。

第三造警力的要點,在於警察不只直接對犯罪者執法,也透過第三造處理犯罪發生的環境與機會。例如警方針對特定場所的毒品或治安問題,與屋主合作改善門禁、照明及管理;或結合主管機關運用營業、建管、消防等管理措施,降低場域遭利用犯罪的風險。警察可透過說服、協調促成合作;必要時也可能依法運用行政或民事管制工具,促使第三造履行其管理責任。

本題考查的是警察由單一執法走向多元協力治理的理念,以及透過第三造擴大犯罪預防能力所帶來的效益與治理風險。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作答宜掌握策略概念及其利弊。

解題方法

可採「先界定角色與運作方式,再分正面效益、負面效應,最後提出治理原則」的架構作答。

首先要說清楚,第三造並非犯罪者,也不必然是警察的編外人力;其特徵是具有警察本身未必具備的管理權限、資源或場域控制能力。其次,分別說明警察透過第三造治理治安的助益,以及權力擴張、責任轉嫁等可能問題。這樣能避免把第三造警力誤寫成單純的警民合作或民間協勤。

正面效益

  1. 擴大治安治理能力 警力與資源有限,警察藉由第三造掌握的管理權、專業能力及資源,可以處理單靠巡邏、逮捕或告發難以根除的問題,擴大治安工作的範圍與觸及面。

  2. 改善犯罪發生的環境與機會 第三造常能直接管理場所、營業活動、出入管制或服務流程。透過改善照明、門禁、監視設備、租賃管理或營業秩序,可以提高犯罪難度、降低犯罪機會,並減少特定場所反覆發生的問題。

  3. 促進跨機關與公私協力 犯罪問題往往與都市管理、教育、社福、衛生或營業監督等事務交錯。警察與主管機關、業者及社區組織合作,有助於整合資訊、權限與專業,形成較完整的問題處理網絡。

  4. 提升預防與問題解決導向 警察可以從犯罪發生的成因、場域及管理缺失著手,採取較早期、持續性的預防措施,而非只在事件發生後逐案處理。透過第三造改善環境,也可能使治安改善較能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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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人質挾持中,適當處理挾持者所提出的要求是成功談判的基礎。

(一) 請試述談判人員面對挾持者所提出要求之處理原則。

(二) 談判人員在面對人質挾持事件時,所應持有之態度及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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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質挾持事件中的危機談判:談判人員如何回應挾持者的要求,以及如何透過態度與角色,降低對方的敵意、建立溝通關係,爭取人質安全釋放。

談判的目的不是讓挾持者提出的每項要求都獲得滿足,而是以人質、民眾及現場人員的安全為優先,設法使事件和平落幕。談判人員須將要求視為了解挾持者需求與情緒的重要線索,經評估後再回應,避免貿然答應或直接拒絕。

本題屬於處理原則與角色態度的申論題,沒有特定計算公式或必須援引的法條。以下依危機談判的一般原則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子題分別作答:

  1. 要求如何處理:先聽取與釐清,再評估可行性及風險,最後採取適當的回應與協商方式。
  2. 談判者如何行動:先說明談判者應持有的態度,再說明其在事件中的實際角色。

答題主軸是「以人質安全為優先、以溝通降低危機、以時間創造處理空間」。談判者須避免把協商變成意氣之爭,也不能在未經評估下作出承諾。

(一)談判人員面對挾持者要求之處理原則

1. 冷靜聆聽,充分釐清要求

挾持者提出要求時,談判人員應保持冷靜,讓對方完整陳述,並以提問確認要求的內容、理由、優先順序及急迫程度。要求可能反映挾持者真正關切的問題,也可能是其表達恐懼、憤怒或絕望的方式,因此不能只看表面條件。

2. 不立即承諾,也不貿然否定

談判人員不宜為了安撫對方而立刻答應,也不應直接責罵、嘲諷或斷然拒絕。答應後若無法履行,會嚴重損害信任;直接否定則可能使情緒升高、談判中斷。適當做法是先表示已了解要求,並爭取時間評估與回覆。

3. 評估要求的可行性與風險

逐項檢視要求是否能合法、實際地做到,並評估其對人質、民眾、警察及現場安全的影響。可依性質區分為:

  • 可處理的要求:在不增加危險的前提下,可研究如何滿足。
  • 須附條件協商的要求:可透過分階段、附條件或交換合作行為來處理。
  • 不可接受的要求:涉及危害人質或他人生命安全、擴大危險,或依法不能承諾者,應以尊重而明確的方式說明,並轉而探詢其他可行方案。

4. 採取分階段、附條件的回應

對於可處理或可協商的要求,可分階段回應,並與挾持者的合作行為相連結。例如先確認人質狀況或促成較低風險的合作,再逐步處理後續事項。談判人員應清楚掌握每項承諾的內容與履行條件,避免一次提出過多承諾。

5. 善用延緩與替代方案

時間可用於穩定情緒、蒐集資訊、評估風險及協調資源。談判人員可透過確認細節、說明作業需要、提出替代方案等方式,避免事件受到不必要的時間壓力推動;但不得以拖延為名欺騙對方,或作出明知無法履行的承諾。

6. 維持一致、可信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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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the Stockholm Syndrome)是人質挾持事件中較為特殊的心理現象。

(一) 請說明此症候群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 此症候群雖能有效降低人質的危險,但也會造成警方處理上的困難及偏差,如何有效降低其所造成的負面效應,則顯得格外重要,請說明此症候群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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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是人質在長時間受控制、威脅或隔離的情境中,對挾持者產生情感依附、認同或同情,甚至反過來抵制警方救援的心理現象。它不是正式的精神疾病診斷名稱,而是危機處理中用來描述人質與挾持者特殊心理關係的概念。

題目分成兩部分:先說明這種依附關係如何形成,再分析它對人質安全與警方處置造成的負面影響。

(一)形成的主要原因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通常在高度威脅、封閉且難以逃離的情境中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1. 生命受到威脅,生存需求居於優先 人質感受到挾持者可能隨時傷害或殺害自己,為求生存,會高度注意挾持者的言行,並設法避免激怒對方。順從、配合與安撫因此成為自我保護方式。

  2. 與外界隔離,資訊與選擇受限 人質無法自由離開,也難以和家人、警方或其他外界人士正常聯繫,逐漸把注意力集中在挾持者身上。外界資訊不足,使人質更容易以挾持者的說法理解整個事件。

  3. 挾持者掌握控制權,人質形成依賴 挾持者控制人質的行動、環境與基本需求。人質的安全感與日常處境因而與挾持者的態度緊密相連,容易對其產生依賴。

  4. 挾持者偶爾展現善意,形成強烈對比 挾持者即使只提供飲水、食物、休息或短暫安撫,人質也可能把這些行為視為善意。由於善意出現在威脅與恐懼之中,其心理效果會被放大,人質甚至可能把「沒有傷害自己」理解為挾持者在保護自己。

  5. 恐懼下的心理防衛與認同 面對無法控制的危險,人質可能透過認同挾持者、合理化其行為,或相信自己與挾持者有共同立場,降低焦慮與恐懼。這種心理調適有助於人質在當下維持生存,但也可能使其對警方產生猜疑或敵意。

(二)造成的負面影響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雖可能使人質順從挾持者,降低當下衝突,但也會造成以下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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