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試題代碼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第 一 題25 分

犯罪學者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主張自我控制理論(self-control theory),認為低自我控制者較易傾向於犯罪。

首先請闡述低自我控制之特徵,其次請說明低自我控制之形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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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犯罪學古典學派與控制理論之整合流派——高夫森與赫胥(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之「自我控制理論」(Self-Control Theory,又稱一般犯罪理論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核心觀念包含:

  1. 理論前提與犯罪本質:承襲古典犯罪學人性假設(人具自由意志且趨利避害),犯罪是為了追求立即、簡單之快感而產生的冒險與短視行為。犯罪性(Criminality)的本質即為「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
  2. 低自我控制特徵:由衝動性、冒險性、短視性、自我中心等六大向度構成的複合人格特質,同時伴隨諸多「類比行為」(Analogous Behaviors,如酗酒、抽菸、賭博、意外事故)。
  3. 低自我控制之成因:自我控制非天生具備,而是後天早期社會化的產物,關鍵在於8 至 10 歲前之家庭教養(Parental Socialization),包含情感依附、行為監督、辨識偏差、即時懲處四大要素。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申論題,題旨直接、配分對稱(各佔約 12~13 分),解題應採「垂直深掘、水平對稱」之結構:

  1. 前言:點出 Gottfredson & Hirschi 於 1990 年出版《一般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主張以「低自我控制」單一概念解釋所有年齡、性別、族群在不同情境下的所有犯罪及偏差行為。
  2. 第一子題(低自我控制之特徵):嚴謹列出學者界定的六大核心特徵,並補充說明低自控者常出現的「類比行為」,展現概念的完整性。
  3. 第二子題(低自我控制之形成來源):從古典人性假設(趨利避害之本能)切入,強調自我控制需靠後天習得;接著詳細開展家庭教養四階段條件,最後點出「穩定性假說」(Stability Postulate,約 8~10 歲定型且終身相對穩定)。
  4. 結語:簡要點評該理論之貢獻(兼具解釋力與預防實務價值)與限制(如循環論證、忽略成年後轉折點),展現高分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專技三等考試之「申論題」,並非測驗題(選擇題),故無選項之正誤分析。評分標準在於概念界定之精確度、六大特徵與四大教養環節之論述完整度,以及專業專有名詞之運用。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定位:看見「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自我控制理論」,立刻聯想「六大特徵」、「家庭教養四步驟」與「8~10 歲穩定性假說」。
  2. 記憶口訣與串聯:
  • 特徵六大向度記憶法:「衝(衝動)、易(容易)、險(冒險)、肢(肢體)、私(自我中心)、躁(易怒)」。
  • 家庭教養四階段記憶法:「愛(關愛依附)、看(行為監控)、認(辨識偏差)、罰(適度管教)」。
  1. 高分陷阱與防範:
  • 勿將低自控歸因於基因或遺傳:Gottfredson & Hirschi 在 1990 年原著中極度強調「社會化失敗」而非生理決定論。
  • 勿遺漏類比行為(Analogous behaviors):低自控者不僅易犯罪,也易從事非違法但具風險之活動(如意外受傷、未婚懷孕、沉迷電玩)。
  • 避免混淆理論年表:Hirschi 在 1969 年提出的是「社會控制理論/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 Theory,四要素:依附、致力、參與、信仰);1990 年與 Gottfredson 提出的是「自我控制理論」(自我控制是個人內在屬性)。兩者不可倒置。

【答案】

一、前言

犯罪學者麥可・高夫森(Michael R. Gottfredson)與崔維斯・赫胥(Travis Hirschi)於 1990 年發表《一般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主張所有犯罪與輕微偏差行為皆可歸因於單一內在特質——「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低自我控制者因無法延遲享樂、抗拒即時誘惑,在具備犯罪機會的客觀環境下,極易選擇從事犯罪以牟取短期利益。


二、低自我控制之特徵

Gottfredson 與 Hirschi 指出,低自我控制是一種多面向的人格傾向(Tendency),其具備以下六項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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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赫胥(Hirschi, Travis)的社會控制理論(又稱社會鍵理論)一直是犯罪及偏差行為的重要理論,也是控制理論的主要版本。過去也有相當多的研究檢驗該理論而獲得支持。

請闡述該理論之內涵及根據該理論,家庭可有哪些作為而能預防犯罪或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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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理論淵源與核心命題: 美國犯罪學家崔維斯・赫胥(Travis Hirschi)於 1969 年出版《少年偏差行為的成因》(Causes of Delinquency)一書,提出「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亦稱「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ing Theory)。 該理論承襲塗爾幹(Émile Durkheim)脫序理論與古典學派人性假定,主張:人皆有天生的自私與偏差傾向,故犯罪學的核心問題不是「人為何犯罪」,而是「人為何遵守法律?是什麼力量阻止人去犯罪?」。
  2. 四大社會鍵(Social Bonds): 個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與主流傳統社會之間建立了強固的「社會鍵」(紐帶)。當社會鍵衰弱或破裂時,個人即獲得犯罪的自由。四大社會鍵要素為:
  • 附著/依附(Attachment):個體對重要他人(父母、師長、同儕)的情感連結與敏感度。
  • 奉獻/承諾(Commitment):個體對主流傳統目標(學業、事業、聲望)所投入的資源、時間與代價(理性利益計算)。
  • 參與/投入(Involvement):個體花費在傳統常態活動(課業、正當休閒)的時間多寡(物理時間的佔據)。
  • 信念(Belief):個體對社會共同道德規範與法律價值的認同及服從程度。
  1. 家庭在預防偏差行為中的地位: 家庭是初級社會化(Primary Socialization)的核心場域,也是四大社會鍵最早形成、最關鍵的培育基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內涵+實務防制策略」雙軸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採取「演繹對應法」:

  1. 第一部分(理論內涵): 先提綱挈領點出「人性論預設」與「控制核心問題(人為何不犯罪)」,再精確分項論述四大社會鍵要素之定義與心理/行為機制,確保理論概念完整無缺漏。
  2. 第二部分(家庭具體作為): 切忌流於一般常識性的教養口號,必須以「四大社會鍵」作為理論框架,將「家庭功能」一一對應至「附著、奉獻、參與、信念」,展現理論與犯罪預防策略的緊密嵌合,落實公共政策與實務防治之論述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三等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典試委員閱卷標準,子題配分與答題關鍵重點解析如下:

  1. 子題一「理論內涵」評分關鍵:
  • 必須明確點出「控制理論反向思考的人性假定」(即人生而趨向利己,控制力弱則犯罪)。
  • 必須列出四大要素的英文與精確意涵(Attachment, Commitment, Involvement, Belief),缺一不可。
  1. 子題二「家庭預防作為」評分關鍵:
  • 避免純粹寫「多陪伴、好好教」等非專業字眼;高分關鍵在於「將家庭教養機制與四大社會鍵逐一連結」。
  • 例如:建立親職依附(對應附著)、引導教育目標(對應承諾)、規劃規律生活(對應投入)、傳遞守法價值(對應信念)。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四大要素簡稱「附、奉、參、信」(或「依、承、投、信」)。
  2. 概念嚴格區分:
  • 「奉獻/承諾(Commitment)」是心理上的代價計算(沉沒成本,怕犯罪毀了前途)。
  • 「參與/投入(Involvement)」是物理上的時間佔用(「小人閒居為不善」,忙於傳統事務即無暇犯罪)。兩者在答題時不可混淆。
  1. 理論演進界線: 赫胥在 1969 年提出的是著重「外在關係牽制」的「社會控制理論」;1990 年與高夫生(Gottfredson)合提的則是著重「內在特質」的「自我控制理論」(低自我控制)。本題明確考「社會控制/社會鍵理論」,應聚焦 1969 年版本,不可將主力篇幅誤寫成 1990 年的衝動性、冒險性格等六大面向。

【答案】

壹、赫胥社會控制理論之核心內涵

赫胥(Travis Hirschi)於 1969 年出版《少年偏差行為的成因》(Causes of Delinquency),創立「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亦稱「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ing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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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過去 20 至 30 年來對「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策略之研究與評估,逐漸發現情境犯罪預防的有效性,並可與刑事執法策略形成互補。但情境犯罪預防可能發生「犯罪轉移」(displacement of crime)、「利益擴散」(diffusion of benefit)或「效應消失」的現象。

請分別闡述情境犯罪預防之意義、犯罪轉移之意義與類型及利益擴散與效應消失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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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環境犯罪學與當代犯罪預防核心理論之整合理解,主要涵蓋四大核心範疇:

  1. 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簡稱 SCP):由柯拉克(Ronald V. Clarke)等人奠定,建構於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及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之上。核心在於透過針對特定犯罪型態管理、設計或操控立即性物理與社會環境,以降低機會、提升風險與成本。
  2. 犯罪轉移(Displacement of Crime):源於雷佩托(Thomas Reppetto, 1976)等人之研究,指犯罪阻礙措施未消除犯罪動機,導致犯罪者改變犯罪時空、對象或手法。
  3. 利益擴散(Diffusion of Benefits):由柯拉克與衛斯伯(Clarke & Weisburd, 1994)提出,指預防措施的抑制作用向外蔓延,超越了原本設定的標的、區域或時段。
  4. 效應消失(Decay of Prevention Effect / Crackdown Decay):指預防或執法措施實施一段時間後,因犯罪人適應、識破漏洞或管理維護鬆懈,致使原先具備之防制效果隨時間遞減或歸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段式論述申論題」,破題與作答架構必須與題意完全扣合,切入點如下:

  1. 結構切分與配分比重:題目明確要求「分別闡述」,答題時應劃分為三大核心主標題:
  • 第一部分:情境犯罪預防之意義與核心架構(約占 25% 配分)。
  • 第二部分:犯罪轉移之意義及各類型剖析(約占 45% 配分,此為主要篇幅所在)。
  • 第三部分:利益擴散與效應消失之意涵(約占 30% 配分)。
  1. 理論與實務並陳:闡述抽象概念時,配合關鍵學者(Clarke、Reppetto、Weisburd、Sherman)與具體實務作為(如監視器、門禁、路檢取締),以展現論述深度與作答完整性。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命題子項深度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閱卷評分點著重於下列三大爭點之完備度:

  1. 子項一:情境犯罪預防之意義
  • 採分要點:必須點出其「針對高度特定之犯罪」、「針對立即環境之操控與管理」、「改變潛在犯罪人的成本與效益評估」三大要件。若僅寫「預防犯罪的手段」將被大幅扣分;應補述其五大操作取向(增加阻力、增加風險、減少酬賞、降低刺激、移除藉口)。
  1. 子項二:犯罪轉移之意義與類型
  • 採分要點:需明確闡釋轉移之定義(如同擠壓氣球,一處受壓則他處膨脹),並完整列出雷佩托(Reppetto)提出的五種基本類型及後續學者擴充之第六種常見類型:空間(Spatial)、時間(Temporal)、目標(Target)、方法/手段(Tactical)、犯罪類型(Offense)、犯罪者轉移(Perpetrator)。缺少任一類別皆會扣減分數。
  1. 子項三:利益擴散與效應消失之意義
  • 採分要點:
  • 利益擴散:必須區別其為「非預期的正向外溢效果」(Unintended positive side-effects),常源自犯罪者對防衛界線的高估或不確定性(威嚇擴散與挫折擴散)。
  • 效應消失:應著眼於「時間維度」與「動態適應」,闡釋初期的殘餘威嚇(Residual deterrence)如何隨犯罪者學習、偵測到底線、警力疲憊或設備老化而回歸原狀。

解題技巧

  1. 轉移類型速記口訣:「空、時、標、手、罪、人」(空間、時間、目標、手法、罪名、人員轉移)。考試時先於試卷草稿區寫下這六字,確保答題項目無遺漏。
  2. 破除「轉移必然論」陷阱:許多考生誤以為情境預防一定會造成 100% 的轉移。答題時務必強調實證研究顯示「犯罪轉移並非必然,且轉移量通常遠小於被預防的犯罪量」,甚至經常伴隨「利益擴散」,此論點能直接拉高立論層次。
  3. 對比式論述:將「犯罪轉移(負向外溢效果)」與「利益擴散(正向外溢效果)」並列對比,凸顯兩者為情境干預後的相對應動態反應。

【答案】

情境犯罪預防自 1980 年代發展以來,已成為犯罪預防實務的重要支柱。針對情境犯罪預防之意涵、衍生之犯罪轉移類型,以及利益擴散與效應消失之現象,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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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犯罪往往對被害者造成嚴重傷害或損失,各國因此均加強對被害者之保護與救助。一般而言,各國對犯罪被害者有哪些救助與補償措施?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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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與犯罪被害者學(Victimology)中「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處遇」的核心制度。考生須掌握以下學理基礎與法定概念:

  1. 被害者學演進與權益運動:自 1960 年代起,被害者從刑事司法中的「被遺忘者」轉變為訴訟主體,聯合國於 1985 年通過《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道的基本原則宣言》,奠定各國建立被害人保護體系的國際標準。
  2. 「補償」(Compensation)與「賠償」(Restitution)之區辨:
  • 國家補償(State Compensation):基於社會連帶責任與生存權保障,由國家公帑向因他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生命、身體重大侵害之被害人或其遺屬發給金錢給付。
  • 加害人賠償(Offender Restitution):由加害人基於私法侵權行為或刑事司法命令,對被害人填補因犯罪所受損害。
  1. 二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防制:避免被害人在司法偵審、醫療或媒體報導過程中再次承受心理創傷。
  2.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依據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全案大幅修正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將被害補償金從過往的「民法代位求償」性質全面翻轉為「國家公法責任與特殊社會安全給付」,並大幅強化訴訟參與權及保護機構網絡。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分述各國對犯罪被害者有哪些救助與補償措施」,屬於標準的申論歸納題。解題時應採取**「系統性功能分類法」**,避免零散羅列:

  1. 宏觀架構拆解:將各國實務措施歸納為四大面向:
  • 經濟與金錢補償(解決財務危機與損害填補)。
  • 司法與訴訟保護(確保訴訟權利、人身安全與防止二次被害)。
  • 醫療與心理創傷復原(修復身心重大創傷)。
  • 生活支持與社會復健(提供日常庇護、就業及長期重建)。
  1. 學理與跨國實務並陳:在各項目中,不僅論述具體措施,更點出背後的學理機制(如被害人影響陳述、修復式司法、公法補償責任),以展現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在國家考試閱卷標準中,本題評分著重於體系架構的完整度與專有名詞的精準度:

  • 完全得分區:明確區分「國家補償」與「加害人賠償」,並完整涵蓋「經濟給付」、「法律保護」、「心理醫療」、「生活重建」四大面向者。
  • 失分陷阱:若僅集中論述「給付補償金」,漏未提及司法程序保障、人身安全維護或心理復健者,因面向狹隘將被大幅扣分。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開頭直接點出被害人保護從「福利恩惠」走向「權利保障」的發展趨勢。
  2. 標題分明、結構對稱:以「大標題(四大面向)+小標題(核心措施)+內文闡述」呈現,方便閱卷委員迅速掌握答案核心。
  3. 用詞精準:準確使用英文對應名詞,如被害人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 VIS)、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二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能顯著提高專業得分。

【答案】

犯罪被害人往往因犯罪事故承受生命、身體、心理及財產上的劇烈衝擊。自 1960 年代被害者權益運動興起以來,各國刑事司法政策逐漸將被害人視為核心主體。綜合當代各國立法例與刑事司法實務,對犯罪被害者之救助與補償措施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四大面向:

一、 經濟支援與損害補償措施(財務救助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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