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學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艦、艇、船執行任務風力限制,主要考量艦、艇、船執勤效益,並以中央氣象局各地氣象站預報每小時實測平均風力為判定標準,做原則性規範。請說明各噸級艦、艇、船執行任務之風力限制及其服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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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艦、艇、船依噸級與船型設定的任務風力上限,以及出勤判定方式。風力限制是原則性的勤務基準,目的在兼顧執勤效益與人員、船艇安全;它不是單看船舶能否航行,也不代表達到上限時所有海上作業都能安全進行。

判定依據為中央氣象局各地氣象站每小時實測平均風力,不是預報最大陣風。以下依命題當年的海巡勤務及搜救作業基準整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指出判定基準,再依船型、噸級由小到大列出限制。題目問的是各級艦艇的風力限制及服勤標準,答案應同時涵蓋近岸艇、各噸級巡防艇、特種艇、巡防艦與巡護船,並說明超過標準時的處置原則。

各級艦、艇、船風力限制與服勤標準

船型、噸級執行任務風力限制
近岸巡防艇6 級
20 噸級巡防艇6 級
30 噸級巡防艇6 級
35 噸級巡防艇7 級
50 噸級巡防艇8 級
60 噸級巡防艇8 級
100 噸級巡防艇8 級
除污艇5 級
搜救艇8 級
500 噸級以上巡防艦9 級
巡護船(含巡護 1、2、3、5、6 號)8 級
1,000 噸級以上巡護船9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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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護船執行中西太平洋公海漁業巡護任務時,分別發現我國及外國籍漁船違規事項,請分別說明對我國及外國籍漁船違規事項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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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巡護船在中西太平洋公海執行漁業巡護時,對我國籍漁船與外國籍漁船發現違規後,因管轄權與公海登檢依據不同,所採取的處理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及《遠洋漁業條例》。我國籍漁船適用我國漁業管理法令;外國籍漁船則須以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的公海登檢機制及我國與船籍國間的相互登檢安排為依據。相關作業要點於民國 112 年及 114 年修正,解題仍依 109 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按船籍分流,再依序交代「確認違規、登檢蒐證、通報處理」:

  1. 我國籍漁船:我國對本國漁船有管理權,發現違規應依法登檢、蒐證並移由漁業主管機關處理;有逃逸情形時,仍得依法持續追緝。
  2. 外國籍漁船:公海上不得僅因發現疑似違規,就對任何外國船舶任意執法。應先確認該船是否屬我國得依 WCPFC 機制登檢的對象,再依程序登檢、記錄及通報船籍國與相關國際組織。

一、我國籍漁船之處理原則

  1. 確認並制止違規 巡護人員發現我國籍漁船疑有違規,應掌握船舶身分、位置、作業情形及違規事證,依規定執行登臨檢查;必要時命其停止作業、配合檢查。

  2. 會同漁業檢查員登檢蒐證 登檢時應會同漁業主管機關派任的漁業檢查員,檢查漁船證照、航海及漁撈紀錄、漁獲物、漁具、轉載情形等,並在登檢紀錄表記載查獲事實與相關資料,由執行人員簽名。

  3. 違規案件移交主管機關處理 完成登檢後,應將紀錄、照片或其他證據依程序回報海巡署,並移送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等規定調查及裁處。巡護船負責海上查察、取締與蒐證;行政裁罰由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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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外國船舶進入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違法之虞,其拒絕停船命令而逃逸者,得繼續不中斷實施緊追予以逮捕。請說明實施緊追時,應依照之程序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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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對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的要件、程序及限制。作答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 142 點至第 144 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緊追權是指:外國船舶在我國有管轄權的海域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經明確命令停船而拒絕、逃逸時,海巡機關得持續追逐並依法逮捕。緊追須從船舶仍在我國相關管轄海域時開始,且追逐過程不中斷;一旦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應立即停止。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可依「適用要件 → 執行程序 → 特別注意事項 → 停止界線」作答。先交代何時得緊追,再分列規範所定程序與注意事項,最後說明不得跨入他國領海繼續追捕,以完整呈現權限與界限。

實施緊追的要件

外國船舶須位於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覆水域,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其違反我國相關法令;海巡人員對違法情事具有管轄權,或依客觀、合理判斷認其有違法之虞。經在船舶視聽所及距離內發出明確停船命令後,該船拒絕停船而逃逸,始得開始緊追。

緊追開始時,須確認船舶位於上述海域。規範另定:母船在領海外、子船在領海或內水時,母船視為在領海或內水;數艘船舶共同違法而分別位於領海外及領海或內水時,領海外的船舶亦視為在領海或內水。

實施程序

  1. 作成合理判斷:依客觀、合理情況認定船舶有違法之虞,或確認對其違法情事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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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期發生漁民不滿地方政府規劃港區船席位移泊及補償金問題,擬聚眾發動海上陳抗活動。請說明海上聚眾陳抗活動案件處理原則及當抗爭情勢升高,危及航道安全時,現場指揮官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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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七節「海上聚眾活動案件」的處理原則,以及抗爭活動危及航道安全時的現場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海上聚眾陳抗處理有三個核心:維護航道暢通與船舶航行安全、依法行政,以及以約制疏導為主。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處理;海巡負責海上部分,相關機關依職掌協力。陳抗本身不當然等於犯罪,須視具體行為是否妨害航安、港區安全或構成刑事違法,分別採取處置。

解題方法

依事件發展順序作答:**事前預防與協調 → 成立聯合指揮機制 → 海上現場處置 → 情勢升高時依法制止、解散、究辦。**如此可同時回答一般處理原則與題目指定的航道危險情境。

一、海上聚眾陳抗活動案件處理原則

  1. 掌握情資、儘量使事件消弭於陸上 各單位蒐獲活動情資後,由事件源起地的海巡隊協調轄區警察機關、安檢單位及其他權責機關,及早掌握發動時間、地點、人數、船舶與訴求。並與抗爭團體接觸、溝通、協調,協助約制及疏導群眾,避免活動擴及海上。

  2. 成立聯合指揮所,統合各機關勤務 掌握活動時間、地點等情資後,海巡隊應協調相關單位成立聯合指揮所,辦理事件處置、情資交換及相互支援,以統合警力、海巡艦艇與其他權責機關的作為。

  3. 明確分工並指定現場指揮官 海上聚眾活動由事件發生海域的管轄海巡隊負責處理;由指定的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調度艦船艇部署及勤務作為。艦船艇、人力或裝備不足時,應陳報上級統一調度支援。

  4. 採取柔性處理,兼顧航安與合法陳抗 執行勤務應依法行政,以約制、疏處為主,秉持「不挑釁、不刺激、不流血」原則,降低衝突與傷亡風險;同時維護航道暢通,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對違法或危害安全的行為,則依法律及其具體危險程度處理。

二、抗爭情勢升高、危及航道安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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