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學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每年配合農業部漁業署,派遣巡護船搭載漁業署漁業檢查員執行公海漁業巡護任務,以維護我漁民海上作業秩序。試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詳述:

(一) 政府護漁(漁業巡護)範圍及護漁原則為何?(15 分)

(二) 巡防機關執行漁業巡護的具體作為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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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的護漁範圍、第八點的護漁原則,以及海巡署執行漁業巡護時的勤務作為。作答宜先界定國家護漁的海域,再說明不同海域與對象所適用的處理原則,最後整理巡防機關如何規劃、執行巡護及處置案件。

本題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的相關法律依據包括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漁業法、災害防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程序所列機關名稱因組織改造已由現行機關承接;作答仍依題目年度及程序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範圍—原則—作為」三層作答:

  1. 依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逐項列出護漁範圍。
  2. 依第八點按外國、大陸、港澳漁船及我國漁船事故分述處理原則。
  3. 巡防機關的具體作為,從勤務規劃、海上執行、通報應變、蒐證移送及機關協調整理。

題幹特別指出巡護船搭載漁業署漁業檢查員執行公海任務,應掌握分工:巡防機關負責海上巡護、監控與執法支援;漁業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漁業檢查,並辦理後續漁業行政處分。

(一)政府護漁範圍及護漁原則

1. 護漁範圍

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範圍如下:

  1. 我國內水、領海及鄰接區:包括對大陸船舶之禁止水域與限制水域。
  2. 專屬經濟海域:
  • 未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
  • 與日本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暫定執法線海域及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 與菲律賓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範圍為東經 119 度至 125 度 7 分間、漁船作業南界限以北海域。
  1. 太平洋公海及報經行政院核定的其他海域。

本題所述公海巡護任務,正屬程序明列的「太平洋公海」護漁範圍。公海部分每年巡護頻度由漁業主管機關與海巡機關會商決定。

2. 護漁原則

(1)外國漁船

外國漁船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依法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扣留、扣押、逮捕或留置,並移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執行時應注意:

  • 尊重國際法與無害通過規範: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主張無害通過權,應審酌是否符合國際公約及我國法規。
  • 依法行使管轄權:依案件情形適用屬地、屬人、保護或普遍管轄原則,並遵守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
  • 日本漁船採平等互惠原則:在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以及北緯 29 度 18 分以南、東經 122 度 30 分至 126 度以西的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
  • 菲律賓漁船採平等互惠及通知程序:在東經 119 度至 125 度 7 分間、漁船作業南界限以北的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發現菲律賓漁船作業,通知菲律賓並給予一小時離開;逾時則依法扣留或扣押。
  • 第三國漁船依法押返處理:未經許可進入未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者,蒐證確認後,押返國內最近或適當港口,依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移送漁業主管機關處分。
  • 全程記錄並保存證據:相關案件應錄影、製作詳細書面紀錄,保存照片、影像及其他證據。

(2)大陸漁船

大陸漁船進入我國禁止或限制水域作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3)港澳地區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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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籍漁船於太平洋公海上發生某外國籍船員因不服船長管教,憤而持魚刀殺死船長,並威嚇毆打其他同國籍船員,造成 1 死 5 人輕重傷。東港漁業電台獲報後立即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協處,請問艦隊分署應如何規劃遠距專案執行作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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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艦隊分署接獲我國籍漁船在太平洋公海發生重大暴力犯罪通報後,如何以「救人優先、控制現場、依法偵辦、跨機關協調」規劃遠距專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各分署掌理轄區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以及海事安全維護、涉外事務協調等事項。本案發生於我國籍漁船,艦隊分署應依權責統合海上救援與現場處置,並與偵防分署、檢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合作。

「遠距專案」的執行重點,是在事發海域距離遙遠、艦艇航程長、現場狀況未明的條件下,立即建立指揮協調、選派適當艦艇、運用附近船舶與通訊資源,並持續評估人命風險及任務進度。

解題方法

依任務流程作答:受理通報與情資確認 → 成立專案指揮協調 → 救援及派遣規劃 → 抵達現場處置 → 戒護返航與偵查移送 → 後續檢討。此一順序能同時呈現海上救難、治安處置與刑事偵查的完整作為。

遠距專案執行作為

一、受理通報,立即確認情資與危害程度

接獲東港漁業電台通報後,應立即掌握並持續更新:

  • 漁船船名、船籍、位置座標、航向航速及預估抵達時間。
  • 船上總人數、死傷者人數與傷勢、是否有人落海或失蹤。
  • 嫌疑人是否仍持有魚刀、是否持續攻擊、船長及船員能否控制船舶。
  • 漁船燃油、通訊、機械、醫療物資與天候海象狀況。
  • 附近可支援漁船、商船及其他公務船位置,並維持與船方的安全通訊。

對船上仍有持刀嫌犯的情況,應指示船員優先保全生命、避免無必要接近嫌犯或激化衝突;在確保安全下回報嫌犯位置、船上受困人員及船舶狀況。

二、成立專案指揮協調機制

由艦隊分署立即指定專案指揮官或窗口,建立單一指揮及資訊彙整機制,並依案件需要通報或聯繫:

  • 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及相關分署、海巡隊。
  • 偵防分署,協調刑事偵查、特勤及證據保全能量。
  • 檢察機關,確認偵查指揮與後續移送需求。
  • 漁業署及東港漁業通訊電台,協助聯繫船主、漁船與附近作業漁船。
  • 外交部及相關駐外機構,協調外籍船員身分、家屬聯繫、海外醫療與港口支援。
  •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其他救難機關,視有無落海、失蹤、急重症及空中運送需求協調救援。

專案協調應統一通報格式與情資更新頻率,記錄時間、位置、人員狀況及各單位處置,避免資訊落差影響救援與執法。

三、規劃派遣與途中支援

依事發位置、海象、艦艇續航力、航速、醫療設備及現有勤務狀況,選派最適合的巡防艦或巡護船前往;同時評估是否需增派第二艘艦艇、特勤人員、醫療或鑑識人員。規劃航線與抵達時間,並確認燃油、備勤人力、醫療器材、通信及執法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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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區指揮部主要權責及如何統合岸、海聯合勤務,運用三道監偵幕對海上目標監偵處置,以確實完成目標偵獲與研判,爭取反應縱深,達到提早預警之功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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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區指揮部如何扮演責任地區的勤務指揮中樞,整合岸際與海上執法量能,並以「雷達、守望、巡邏」三道監偵幕,逐層發現、確認、追蹤及應處海上目標。作答要呈現一條完整流程:情資與監偵發現目標 → 交叉確認及研判 → 岸海兵力部署 → 持續追蹤並依法處置 → 回報及紀錄。

法規依據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第十五條,巡防區指揮部掌理岸海勤務之統合、指揮、管制及運用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三部分作答:先說明指揮部權責,再說明岸海勤務如何統合,最後說明三道監偵幕如何接力監控目標。重點不只列出裝備或勤務名稱,還要交代每一層如何把目標資訊交給下一層,並說明這種縱深監控如何換取預警與部署時間。

一、巡防區指揮部主要權責

巡防區指揮部是海巡署在責任地區統合岸、海勤務的指揮單位,透過勤務指揮中心掌握轄區動態,發揮「指揮、管制、通聯、情資」功能。其主要權責如下:

  1. 勤務統合:統合所轄岸巡隊、海巡隊及查緝隊等單位的勤務,整合岸際、海上及港口的執法力量。
  2. 勤務指揮與調度:依任務及狀況指揮、調派岸際巡邏人力、守望哨、巡防艇等兵力,必要時協調支援與跨轄區勤務。
  3. 勤務管制與追蹤:掌握各單位執勤位置、勤務進度及目標動態;遇有狀況時持續管制回報,確認處置結果。
  4. 通聯與情資彙整:維持岸、海勤務單位間的通聯,彙整雷達、目視守望、巡邏、船舶資料及外部通報等資訊,供目標識別與風險研判。
  5. 狀況應處及協調:依事件性質調度適當兵力,協調相關機關或單位共同處理走私、偷渡、越界、海難及其他海域、海岸狀況。

二、岸、海聯合勤務的統合方式

岸、海聯合勤務的核心,是由指揮部統一掌握狀況、統一調度力量,使海上攔查與岸際封控相互配合,而非各單位各自執勤。

  1. 平時整備:依轄區地形、港口、岸際熱點、雷達涵蓋及勤務能量,規劃雷達監控、守望、岸際巡邏、港口安檢與海上巡護的勤務配置;確認通聯方式、通報程序及可支援兵力。
  2. 接獲發現或通報:由勤務指揮中心彙整雷達警示、守望回報、巡邏發現、民眾通報及相關船舶資料,建立目標資訊,掌握其時間、位置、航向、速度及行為。
  3. 岸海協同部署:依目標位置、航向及可能目的地,調派海上巡防艇接近查證或攔查,同時通知岸際守望與巡邏單位監控可能登岸點、港口或接駁位置;必要時由查緝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支援。
  4. 追蹤、應處與回報:要求執勤單位持續回報目標位置、動態及處置情形,指揮中心據此調整部署,並保持岸海通聯。任務完成後,記錄目標航跡、查證及處置結果,作為後續勤務檢討與情資研判依據。

這種統合使海上追蹤與岸際攔查形成連續勤務;即使目標進入近岸、港區或岸際雷達涵蓋較弱的區域,也能由其他勤務接續監控及應處。

三、運用三道監偵幕監控海上目標

三道監偵幕由外而內、由遠而近接續運作,分別為雷達、守望、岸際巡邏。目的在於透過不同感測方式交叉確認目標,補足單一手段的涵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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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海域偷渡案件之查緝,不同時期所緝獲偷渡人犯之國別與目的有所不同,尤其是 110 年於臺灣周邊及外離島海域屢有大陸人民單獨偷渡案件,且渠等上岸皆表明嚮往臺灣之自由民主,相較以往之偷渡案件有量變、質變之狀況。請說明一般偷渡原因及近期所查獲大陸人民單獨偷渡之情形與原因?另因應此一新趨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有如何之相關作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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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對海上偷渡的海域查緝、岸際攔截、情資研判及跨機關應變,並要求比較傳統偷渡型態與 110 年大陸人民單獨偷渡的新型態。答題須兼顧一般偷渡動機、案件特徵、風險評估及海巡署策進作為。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未經許可入境,涉及非法入境及相關刑事責任。涉及外國人非法入國時,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處理。實際適用法條應依行為人身分、入境方式及個案事證認定。後續法規若有修正,解題仍以命題年度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三部分作答:

  1. 先歸納一般偷渡原因,說明偷渡者為何選擇非法入境。
  2. 再描述 110 年大陸人民單獨偷渡的型態、動機及其與以往案件的差異。
  3. 最後提出海巡署從「事前預防、海上發現、岸際攔截、事後偵辦、跨機關合作」著手的作為。

這種寫法能逐一回應題目兩個問句,也能呈現海巡任務不只是逮捕上岸者,還須掌握海上目標、攔阻接應者並追查背後風險。

一、一般偷渡原因

偷渡通常是個人因素、經濟誘因與非法仲介共同作用,常見原因如下:

  1. 經濟與就業因素:為尋找較高薪資、工作機會或改善生活,透過非法管道入境從事工作。
  2. 親情與生活因素:為與親屬、配偶或交往對象團聚,或因家庭、生活困境而離開原居地。
  3. 規避法律或移民管制:因遭通緝、受限制出境、逾期停留或無法取得合法入境資格,企圖藉偷渡規避查驗。
  4. 非法利益或犯罪活動:受人蛇集團招募、安排,從事非法工作、走私或其他犯罪;部分偷渡者也可能是被人口販運或剝削的對象。
  5. 政治或理念因素:因政治迫害、言論限制或對目的地政治制度的嚮往,而希望離開原居地。
  6. 仲介與路線因素:非法仲介以低成本、快速入境等話術招攬,利用漁船、橡皮艇或其他船艇載運、接駁,形成跨境犯罪網絡。

偷渡動機不能只憑當事人自述判斷,仍須由查緝機關查證其身分、聯絡對象、航行方式、裝備及資金來源。

二、110 年大陸人民單獨偷渡之情形與原因

(一)案件型態

110 年臺灣周邊及外離島海域出現數起大陸人民單獨駕駛或操作小型船艇偷渡案件,地點包括金門、烏坵等離島海域。部分案件由大陸沿海出發,使用無動力橡皮艇划槳,或以小型船艇航行,企圖直接抵達我方岸際。

此類案件與過去常見的多人搭乘漁船、由人蛇集團載運,或以非法工作為主要目的之模式不同,呈現以下變化:

  • 人數由集體轉為個人:單人行動降低被發現時的顯著性,也使傳統依賴大船、多人載運線索的查緝方式受到挑戰。
  • 船艇小型化、目標低矮:橡皮艇或小型船艇較不易被海上監偵設備發現,且可選擇偏僻岸際上岸。
  • 航行方式簡單但風險高:部分人員缺乏航海經驗,易受海象、風流及定位能力影響,可能發生迷航、翻覆或失聯。
  • 活動海域具有敏感性:若發生於外離島或軍事設施周邊,除非法入境外,也會引發邊境安全、國安及軍事防衛疑慮。

(二)動機與風險研判

部分查獲者表示嚮往臺灣自由民主、希望「投奔自由」。此與以往主要為經濟、工作或親屬因素偷渡的案件相比,動機呈現政治理念上的差異,因而形成質變。另一方面,單人、小型船艇及反覆出現的案件,也代表案件數量與活動頻率有增加趨勢,呈現量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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