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海巡人員於管轄區域執勤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請說明針對可疑人士查證身分及犯罪資料蒐集之相關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是《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的準用規定: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及第 4 章「救濟」。

因此,作答應依序說明:身分查證的法定對象、查證方法與程序,以及犯罪相關資料的蒐集、利用和保存限制。海巡人員不能只憑主觀直覺任意攔查;各項措施仍須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至第 8 條整理身分查證,再以第 9 條至第 18 條整理資料蒐集及管理,最後補上第 29 條至第 31 條的救濟。題目提及「管轄區域執勤」,是執行職務的背景;是否得查證,仍須逐一符合該法所列的法定情形。

一、可疑人士的身分查證

1. 查證對象及場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海巡人員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下列人士得查證身分:

  • 有合理理由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
  • 有事實足認其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犯罪者。
  •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必要者。
  • 滯留在有事實足認涉及重大犯罪的陰謀、預備、著手實施或有人犯藏匿的處所者。
  • 滯留於依法應有停(居)留許可的處所,卻無停(居)留許可者。
  • 行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者;指定須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所必要,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進入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在營業時間內為之,且不得任意妨礙營業。

2. 查證方法與帶往勤務處所

依同法第 7 條,為查證身分得採取必要措施:

  • 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命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時,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只有在詢問及命出示證件等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才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除遇抗拒外不得使用強制力;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立即向該管勤務指揮中心報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查證身分不是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依據,不得藉此要求人民供述。

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第 8 條得予攔停,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檢查引擎或車身號碼等識別特徵,並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時,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二、犯罪資料蒐集及管理

1. 現場活動與場所資料

  • **第 9 條:**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時,於活動期間得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現場活動資料。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銷毀;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例外。依例外保存的資料,除案件已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屬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外,最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
  • **第 10 條:**對經常發生或依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維護治安有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利用現有攝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外國籍油輪行經澎湖海域,因機械故障失去動力,往岸際漂流擱淺,船上載有油品 900 公噸。依據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接獲海洋污染緊急事件通報時,依據災害事件發生類別啟動應變作業,決定應變層級、應變分工及應變成員,應變類別分為海難及非海難 2 種。

請說明本案的「應變分類」、「海洋委員會應變分工」及「海巡單位處置應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的兩項判斷:先依事故成因區分「海難」或「非海難」,再依油品外洩或有外洩之虞的數量判定應變層級,並據此確認主政機關與海巡單位的任務。

油輪因機械故障失去動力,漂流擱淺,屬船舶海難事故。船上載有油品 900 公噸,擱淺造成油品外洩的風險重大;依本計畫的油污染分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 700 公噸,屬第三級。

解題方法

依序抓住兩個判斷基準:

  1. **看事故原因:**船舶發生海難或意外,造成油品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歸為海難事件。本案是油輪失去動力後擱淺,故屬海難。
  2. **看外洩風險數量:**本案載油 900 公噸,已超過第三級門檻 700 公噸。題目雖未明示已經洩漏,仍應以「有外洩之虞」判斷,故為第三級應變。

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海難事件由交通部開設的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統籌;非海難事件則由海洋委員會研判規模並依計畫應變。海巡署配合主政機關,執行海上污染應變及相關勤務。

應變分類

本案屬海難事件。油輪因機械故障失去動力並擱淺,屬船舶海難造成重大海洋污染之虞。

油品數量為 900 公噸,逾 700 公噸,依油污染分級屬第三級應變。海難事件的應變統籌機關為交通部,由其視需求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統籌事故船船貨、殘油與外洩油料、船體移除及污染應變,直至環境復原完成。

海洋委員會應變分工

本案由交通部統籌海難應變,海洋委員會依權責協助海洋污染應變,主要工作如下:

  • 通報海洋污染事件,協調相關機關掌握事故及污染狀況。
  • 配合交通部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提供海洋污染應變所需的專業資訊與支援。
  • 監測海上及海岸污染動態,評估並界定污染範圍,確認污染清除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施行細則訂定機關、政黨參與限制,以及準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9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 同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同法第 17 條列有準用本法的對象,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以及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最容易直接核對的法條關鍵字:施行細則「由誰定之」。法律明文指定考試院,因此凡選項把訂定機關寫成行政院,即與法條不符。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本法對政黨參與及準用對象的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

依行政執行法等規定,下列何種狀況,不屬於行政機關即時強制之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的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循通常程序作成行政處分並進行行政執行,而直接對人或物採取必要措施。

相關措施包括:

  • 對人:管束人身自由、查證身分、進入住宅或處所等。
  • 對物: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等。

判斷關鍵在於:題目所述措施是否屬於即時強制的法定類型,並且是否有急迫危險及必要性。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情境與即時強制類型。A、B、D 都是因眼前急迫危險而直接採取救助、制止或管束措施;C 則是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執行查驗職權,並非《行政執行法》所稱即時強制的作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

海巡艇巡邏發現近岸 3 浬內有一艘漁船疑似違規拖網作業,隨即實施登檢取締。惟於登檢之際,該漁船船長心生不滿,向海巡人員大聲抗議,質疑附近仍有其他違規漁船,為何僅針對他,要求一併取締,否則即要檢舉海巡人員瀆職。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海巡人員處置何者最適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上的平等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對相同事物為相同處理,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執法機關也應以客觀、合理的標準執行職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沒有涉及行政程序法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船長質疑執法是否只針對他,海巡人員應如何回應,才能兼顧依法執行職務與平等原則。適當作法是針對質疑說明執法所依據的客觀事實,而不是停止眼前的取締、忽略當事人,或僅因船長抗議就逕行移送偵辦。

題目設定近岸 3 浬內只有該艘漁船違規拖網,因此說明當下查獲的違規情形,即可回應「差別待遇」的質疑。

選項分析

(A) 不予理會,繼續完成取締動作:錯誤。 海巡人員應依法完成取締,但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完全不予理會,未妥適說明執法理由,不利於程序上的溝通,也沒有回應平等原則的疑慮。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地區分署第四巡防區通報臺中海巡隊海巡艇,執行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漁撈作業取締扣留案。該大陸漁船船主甲不服罰鍰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經審議因訴願無理由駁回,甲不服訴願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遭駁回後的後續救濟途徑」。訴願是行政訴訟前的行政救濟程序;訴願決定仍維持原罰鍰處分時,當事人不服,應依訴願法第90條所示,於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已經走到哪個程序:甲已對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且訴願決定以無理由駁回。接著判斷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方式。訴願決定不是另一個可再提一次訴願的行政處分,也沒有「聲請再議」這項通常救濟程序;不服訴願決定者,應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

下列哪個法規中,並無規範「緊追」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法規是否明文規範海上執法的「緊追」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均有緊追相關規定;《海關緝私條例》雖有「追緝」用語,但未規範「緊追」措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規條文是否明文出現「緊追」,並區分法律效果:條文若以「緊追」規定追逐、逮捕或使用器械的要件,即屬有規範緊追;僅提及「追緝」或描述緝私情形,並不等於規範緊追措施。

選項分析

(A)《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錯誤。 該法有關執法的條文規定,對於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違法的外國船舶,得依法採取包括緊追在內的執法措施。因此本法有規範緊追。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查獲走私農、漁產品案件之偵辦處理流程,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走私農、漁產品後的分類、移交及處理流程。判斷重點是:查獲物品是否屬「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附表所列項目,以及是否為動物活體或特定水產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權限後,機關名稱已配合調整。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哪一類貨物,再對照該類貨物的處理對象:

  • 屬處理要點所列項目者,依規定移交農業部或指定、委託的機關(構)處理。
  • 動物活體涉及動物檢疫者,依「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 特定水產品有既定的判斷方式,不必一概送漁業署協助確認是否為漁船自行捕獲。
  • 不屬處理要點附表項目者,也有後續處理程序,不能概括說由查緝單位自行保管。

因此,選項 B 把「非屬適用項目」說成由查緝單位保管,與案件移交及後續處理流程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屬於「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所列項目者,依品項及相關程序移交農業部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構)處理。選項所述處理方向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

我國籍漁船船長、輪機長及 2 名船員等共計 4 人,基於共同犯意,未經許可自他國運輸香菸返臺牟利,於我國領海外界線外 11 浬處遭海巡人員登臨,查獲黑色防水袋包裝之未稅菸品 499 箱,市值初估逾新臺幣約 1 千 2 百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菸的「輸入」與「運輸」如何區分,以及《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6條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第46條,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改按現值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具體描述的行為:4人共同運用漁船載運未稅菸品,且有牟利目的,屬於運輸私菸。查獲物初估市值約新臺幣1,200萬元,已超過第46條所定的50萬元門檻,因此適用查獲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鍰規定,但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題幹並指出船隻遭查獲時,位於我國領海外界線外11浬。依官方答案,本題認定的處罰重點是已實施的私菸运輸行為,選用《菸酒管理法》第46條,而非第45條的輸入私菸罪。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處罰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等行為;選項所列「處貨價五倍以下之罰鍰」並非本題所適用的法定處罰依據。本題按官方答案應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處理私菸运輸。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的刑責,以及行政院依該條例公告的管制物品範圍。判斷時要分清楚「共產主義書籍」與「宣傳共產主義之書籍」:公告管制的是具有宣傳內容的書籍等物品,不能只因書籍談及共產主義,就一概認定為管制進出口物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所附官方答案,檢查 A 是否把管制物品的法定描述擴大;再以《懲治走私條例》第 4、5 條的刑度核對 B、D,並辨明 C 所稱處罰性質。A 把「宣傳共產主義之書籍」縮略成「共產主義書籍」,省略了判斷是否受管制的關鍵條件,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共產主義書籍,屬於管制進出口物品——錯誤。

命題當年公告的管制進出口物品,列有「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管制對象須符合「宣傳共產主義」等公告要件;選項只說「共產主義書籍」,範圍過廣,不能據此認定所有相關書籍均屬管制進出口物品。因此 A 錯誤,與官方答案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

受處分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不服海關行政處分,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海關緝私處分所設的行政救濟程序,重點是分辨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各階段的起算點及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復查決定書正本則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15 日內送達。依同條例第 48 條,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具體期限依相關程序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依救濟程序的先後順序核對各選項:先看申請復查的期限與方式,再看復查決定書送達期限,最後檢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的起算點。題目以「收到」「決定」「寄出」等字眼設陷阱,應以法條所定的事件與起算日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

下列各法規之何種行為,無處罰未遂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別刑法是否明文處罰未遂犯。未遂犯是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犯罪結果或構成要件未完全實現;依刑法原則,未遂犯須有法律明文處罰,不能只因條文處罰既遂,就推定未遂也受罰。

解題時要逐一確認各選項所指犯罪的法條有沒有「未遂犯罰之」等規定。另須留意,若條文處罰的是「不通知」等不作為,判斷時要看法律是否另有未遂處罰規定。

解題方法

依選項辨認法規與犯罪行為,再核對各罪的未遂處罰條款。A、B、D 所列行為,相關法規均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C 所列的交通工具人員知情不通知,懲治走私條例沒有為該款另設未遂處罰規定,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文處罰為境外勢力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資料等行為,並明定未遂犯亦罰。題目所述「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屬該類犯罪行為,並非無未遂處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海巡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有關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定的「即時強制」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

  • 對於人之管束
  •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依《行政執行法》判斷,關鍵是辨認第 36 條列舉方法中的法定用語:人身措施是「管束」,物的措施是「扣留」。將這兩個用語與選項配對,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

海巡艇於馬祖南竿岸際 1.5 浬處海域查獲大陸抽砂船正在實施抽砂,海巡人員完成錄影蒐證與登檢後,將人船押返調查。有關後續船舶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馬祖限制、禁止水域以船舶非法抽砂時,應適用哪一部法律,以及船舶由哪個機關以何種方式處置。判斷關鍵是分清行政上的「沒入」與刑事上的「沒收」:

  • 沒入是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
  • 沒收是刑事法院判決所宣告的刑事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未經許可使用船舶在馬祖公告的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構成刑事犯罪;供該犯罪使用的船舶,經判決沒收確定後,依法處置。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地點與行為:海域位於馬祖南竿岸際,船舶正在以船舶方式抽取砂石。馬祖限制、禁止水域內以船舶採取土石,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的刑事規定。

再看選項的機關和用語:既然船舶是犯罪工具,須由法院依刑事程序判決「沒收」,不是海巡機關直接作成行政「沒入」處分。因此,機關應是連江地方法院,法源應是《土石採取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

海巡機關(單位)涉及機密人員若要進入大陸地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重點是「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的申請審查程序,以及退離職後的管制期間。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規定,符合條例所定身分的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提出申請,並經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屬於題目所指的海巡機關涉及機密人員者,退離職後未滿 3 年,仍受此項審查規定管制。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已給的關鍵條件:「海巡機關(單位)涉及機密人員」。因此本題不是判斷所有退休公務員是否都須申請,而是直接套用涉及機密業務人員赴陸的規定,再核對兩項要素:

  1. 退離職後的管制期間為未滿 3 年。
  2. 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

兩項都符合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下列何項非屬應扣留該船舶的構成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對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之大陸船舶,區分「應扣留」與「得扣留」的情形。解題關鍵是看選項屬於哪一款,以及法條用語是「扣留」還是「得扣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限定的「進入禁止水域」對應到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進入禁止水域者,先強制驅離;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這三種情形是本款所列的扣留事由。

同條第 1 項第 3 款另規定,進入限制、禁止水域而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扣留。題目問的是「非屬應扣留的構成要件」,因此要區分第 2 款的扣留事由與第 3 款的裁量扣留事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

海巡人員為調查走私私菸案件,於嫌疑人汽車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GPS)之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偵查機關未經同意,在嫌疑人車輛上安裝 GPS 追蹤器,持續蒐集其行蹤,是否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的妨害秘密罪,以及「為偵查犯罪」能否使安裝行為當然成為依法令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處罰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認為,GPS 持續回傳車輛位置、移動方向與停留時間等資訊,屬於以電磁紀錄蒐集資料;藉此掌握個人日常行蹤,可能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解題方法

先判斷 GPS 蒐集的內容與方式是否落入妨害秘密罪規範,再檢視執法人員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可以不經授權逕行安裝。單憑「為調查走私」這個目的,不能直接推論偵查手段合法,也不能因此排除刑事責任。

本題的題幹與海巡人員查緝私菸時私裝 GPS 的案件相對應。該案實務認定,以 GPS 蒐集車輛行蹤的行為屬於竊錄,並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論罪;執法目的本身不足以讓安裝行為當然成為依法令行為。

選項分析

(A) 錯誤。 GPS 安裝與持續追蹤會介入個人行蹤資訊的蒐集,不能僅因沒有以直接的物理力量強制嫌疑人配合,就稱為「無形強制力」而認定是任意偵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

依據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相關規定,受檢船舶船長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命令出示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另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最高得處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

① 謾罵侮辱 ② 蓄意衝撞 ③ 惡意挑釁 ④ 第二次違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對受檢船舶船長拒不出示航海資料時,如何按違規情節裁量罰鍰。依基準,船長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命令出示船舶文書或航海資料,基本裁處新臺幣 3 萬元;另有列舉的加重情形時,最高得處新臺幣 15 萬元。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接比對題目四個情形與裁量基準列舉的加重事由。基準所列包括「惡意挑釁」、「謾罵侮辱」、「暴力攻擊」、「蓄意衝撞」等;違規次數則須達「第三次以上」,不是第二次。

因此,①謾罵侮辱、②蓄意衝撞、③惡意挑釁都符合;④第二次違規不符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澎湖海巡隊海巡艇於限制水域查獲大陸漁船(總噸位 200)利用電氣方式從事作業,查獲漁獲物 30 公斤。本案後續應送何機關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漁船在臺灣地區限制水域內,使用電氣方式捕撈時,案件應循何種法律程序及移送何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處罰,屬於刑事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檢察署負責偵查犯罪,因此本案送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違規行為:漁船正在「利用電氣方式從事作業」,觸及《漁業法》禁止的採捕方法。接著判斷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是行政裁罰,還是刑事追訴;本案涉及刑事責任,故應移送檢察署。

題目列出的總噸位 200 與漁獲物 30 公斤,可能使考生轉而考慮船舶扣留或漁獲物處置機關;但判斷本題所問「後續應送何機關」,關鍵是電氣捕撈所涉的刑事案件管轄,並非依噸位或漁獲重量選擇漁政或保育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

依海岸巡防法等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執行海上登檢與執行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人員執行海上檢查時,行政檢查與刑事搜索的區別,以及《海岸巡防法》對人身搜索的授權與限制。以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為準。

依《海岸巡防法》第 7 條,海巡機關人員行使法定職權時,有正當理由認為對方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得命其交驗;對方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原則上應命婦女執行,但不能由婦女執行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有無把法定權限說得過窄或過廣,尤其注意兩點:

  1. **海巡依法得進行的檢查,不等同於刑事訴訟上的搜索。**不能僅因檢查涉及艙間或隱密空間,就一概要求搜索票。
  2. **人身搜索有明文要件及例外。**不能把「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命交驗而拒絕」的法定流程省略,也不能把婦女搜索規定說成毫無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巡人員依法對船舶實施檢查時,檢查範圍不以目視可見處為限。《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要求檢查各艙間及密艙、密窩,並應全程錄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宜蘭艦執行專案任務,遭受武力危害,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同樣依前述條件,另若情況急迫且無法有效通聯時,砲的使用准駁權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有關「使用砲」的認定權限,重點在於區分一般情形與情況急迫、無法有效通聯時的權限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符合使用砲的法定情形,且經合理判斷認為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原則上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認定;若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則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題幹所述宜蘭艦執行專案任務,遭受武力危害,詢問同一條件下兩種情況的准駁權限。第一種為一般情形,適用署長認定;第二種增加「情況急迫且無法有效通聯」,適用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依題目設定,宜蘭艦艦長是現場最高指揮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情境,再對照條文的權限分流:

  1. 一般情形:由海巡署署長認定是否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2. 情況急迫且無法有效通聯:改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本題現場最高指揮官為宜蘭艦艦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

海巡艇於臺灣灘海域巡邏時,發現大陸抽砂船正在抽砂,海巡人員立即錄影蒐證及廣播該船停止作業,並於登臨檢查後,人船押返高雄興達港調查。下列後續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灘大陸抽砂船」案件的適用法律與刑事移送機關。依題意,違法行為發生於臺灣灘海域,應先判斷該處是否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再判斷抽砂行為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規範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等行為的刑事責任。臺灣灘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未經許可抽取海砂,應循刑事程序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地點「臺灣灘」,確認不是馬祖、金門等禁限制水域案件。臺灣灘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抽砂行為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而不是以《土石採取法》作為本題主要移送依據。

再看處置方式:題目問「後續處置」,選項分別考法律依據及機關。違反該法第 18 條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處;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臺灣灘抽砂案依題目設定應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並非依《土石採取法》移送。適用法規錯誤。
  • **(B)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

海巡艦由隊長帶班,執行毒品查緝專案勤務,實施緊追時,遭受該船舶武力攻擊,情況急迫,無法有效通聯。當下,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請問應由下列何者授權使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使用「砲」的認定權限,尤其是「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的例外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8 條規定,符合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等情形,且使用刀、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通常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情形合理判斷;但第 1 款「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的情形,在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

  1. 海巡艦遭受船舶武力攻擊,屬於第 8 條第 1 款「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
  2. 情況急迫、無法有效通聯,啟動該款的例外授權,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題幹特別說明海巡艦由隊長帶班,目的在辨認現場指揮層級。本案由隊長帶班執行勤務,隊長是題目設定中的現場最高指揮官,因此應由隊長認定使用砲。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

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潛水團體於我國澎湖鄰接區內海域發現一疑似沉船古文物,其中 A 男基於個人喜愛古文物,意圖占為己有。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通報與保存,以及竊取、運輸持有等行為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相關條文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依同法第 2 條,主管機關是文化部。第 3 條所稱水下文化資產,包含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價值的船舶及其相關組件、裝載物;第 16 條並規定,中華民國對鄰接區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具有專屬排他管轄權。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主管機關寫對,再核對行為的法律效果: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應停止影響該資產的活動、維持現場完整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受阻時,則可請海巡或有權管轄的警察機關協助。最後區分刑事罰與行政罰:意圖不法所有而竊取,以及該竊取行為的未遂,適用刑事罰;運輸、持有、陳列或販賣水下文化資產,則依題示法條處以罰鍰。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7 條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水下文化資產,並明定該條之未遂犯亦罰。若題意是團體已著手竊取、因見海巡艇而把文物拋回海中,仍可能成立竊取未遂;但選項稱「該潛水團體」應受罰,忽略刑事責任須依個別行為人的行為及故意判斷,不能只因團體成員中有人意圖占有,就概括認定團體或全體成員成立未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

海巡人員於屏東七星岩南方 14 浬海域,查獲越南籍漁船未經許可從事漁撈作業。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位置、違規行為適用法規,以及裁罰機關。判斷時要先依「距離領海基線幾浬」定位海域,再區分領海法與專屬經濟海域法的適用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12 浬;鄰接區則由領海基線向外至 24 浬。《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稱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領海基線 200 浬間的海域。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查獲地點在屏東七星岩南方 14 浬,已超過領海外界線 12 浬,屬於領海外側的專屬經濟海域範圍。越南籍漁船未經許可在該處從事漁撈,應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裁罰機關為農業部漁業署。

選項分析

(A) 依據漁業法,由農業部漁業署裁罰:錯誤。 本題的關鍵是外國籍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未經許可從事漁撈,應依專屬經濟海域法規處理,不能僅因違規行為涉及漁業,就直接套用《漁業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

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有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行為,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的海洋科學研究管制規定,以及相關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

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研究活動並須遵守法定要求,包括提供研究資料、不得妨礙我國權利,以及除另有協議外不得調查海洋資源。違反規定的處罰,則見同法第 22 條。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是在考「處罰效果」、「研究義務」、「主管機關」或「許可後可做的事」,再逐一比對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得沒入」與「應沒入」的差別,以及許可研究與海洋資源調查是不同事項,取得研究許可不代表可以一併調查資源。

選項分析

(A) 錯誤。《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2 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

為維護中華民國領海主權及鄰接區權利,有關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領海及鄰接區所實施之管制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領海無害通過的管理,以及政府在領海、鄰接區內的執法權限。判斷關鍵是分清楚各項管制作為適用的海域:外國核動力船舶等的許可與監管規定,適用於「通過領海」,不是「通過鄰接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暫停無害通過、特殊船舶管理、海道或分道通航,以及機關執法權限的規定。若選項所稱的管制措施有法源,但把適用海域寫錯,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特定海域範圍及暫停期間由行政院公告。選項所述與條文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