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艦在彭佳嶼北方 18 浬查獲本國籍漁船甲載運 1,000 箱私菸。漁船船長坦承,該批私菸係在彭佳嶼北方 50 浬向蒙古籍小貨輪乙接駁。海巡艦復於彭佳嶼北方 60 浬發現乙貨輪。
請說明海巡人員執法依據(15 分),及甲、乙兩船違反之法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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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海巡艦在哪一種海域、對哪一國籍船舶行使何種權限,並區分甲、乙兩船涉及的菸酒管理法責任。
彭佳嶼北方 18 浬,在領海外側 12 浬至外側 24 浬之間,屬鄰接區;北方 50、60 浬則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鄰接區不是領海,專屬經濟海域也不是我國領土,但我國法律對海巡機關在這些海域的執法權限另有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漁船載運菸酒認定私菸的公告數量曾於民國 112 年修正,以下依 111 年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先定位,再確認執法權限
甲船:彭佳嶼北方 18 浬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所定海巡機關執法範圍,包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等海域;同法第 4 條並賦予海巡機關在法定範圍執行查緝走私等職務的權限。
本案海巡艦在鄰接區發現本國籍漁船甲載運大量疑似私菸,並有船長供述來源,足以構成認有違法之虞的事實基礎。海巡人員得依法對船舶及所載物品實施檢查、蒐證,並依權責移送處理。
此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就領海或鄰接區內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的人或物,規定得依法緊追、登臨及檢查。海巡機關查緝走私,並應依《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處理;海域查緝結果及私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移送海關處理。
乙船:彭佳嶼北方 60 浬
北方 60 浬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規定,我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專屬經濟海域內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之虞的人或物,得依法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驅離、逮捕或扣留,並提起司法程序。
甲船船長已供稱,私菸是在北方 50 浬向蒙古籍貨輪乙接駁;海巡艦在北方 60 浬發現乙,因而有具體事證懷疑乙涉入私菸運輸或輸入。海巡人員得依專屬經濟海域法第 16 條採取必要的登臨、檢查等措施,並依調查結果處理。此處的執法依據是專屬經濟海域法所定權限,不能把 60 浬位置說成領海或鄰接區。
甲、乙兩船違反之法規
甲船
第 二 題25 分
海巡艦於三貂角東北方 35 浬處海面發現大量油污,經雷情系統回放鎖定外國籍貨輪。
請說明海巡執法相關法令依據(15 分)及後續登檢處置作為(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先判斷事發海域,再區分「海巡執法依據」與「污染案件後續處置」。以三貂角外海約 35 浬而言,已超出領海 12 浬及鄰接區 24 浬範圍;若位於我國主張管轄的專屬經濟海域內,應依專屬經濟海域的環境管轄權及海洋污染防治規範處理。專屬經濟海域並非領海,外國船舶仍享有航行自由,因此登臨、檢查及後續強制處分須符合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要件及比例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法條論述仍按 111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採「定位海域 → 建立污染管轄權 → 依法登臨調查 → 應變、蒐證及移送」的順序:
- 定位海域:35 浬超過領海及鄰接區範圍,應以專屬經濟海域的環境保護管轄權分析,不能直接當作領海內的一般警察執法。
- 連結污染法源:大量油污顯示有船舶排油污染的合理嫌疑,適用海洋污染防治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
- 區分檢查與搜索:海巡得依法律所定事由實施海上檢查;若要搜索船艙、封閉空間或扣押物品,須另確認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要件,不能把行政檢查概括當成搜索。
- 同步處理污染與責任:先制止持續排放、降低污染危害,再固定證據、查明船舶及行為人,移請主管機關裁處或司法機關偵辦。
海巡執法相關法令依據(15 分)
一、海域管轄與專屬經濟海域法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我國領海為自領海基線起算 12 浬;鄰接區外界至基線 24 浬。題示 35 浬已在這兩個範圍之外,故不宜以領海主權作為唯一執法根據。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確認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海洋環境保護及污染管制方面的權利與管轄。該法並就航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的船舶有違法污染排放行為時,提供要求船舶提出識別、登記港口、前後停泊港口及其他必要資料,以確認是否違法的依據。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
依民國 111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的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該法禁止船舶違法排放油或其他污染物;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而致污染時,船長及相關人員亦負有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的義務。
因此,海巡艦發現大量油污,並由雷情系統回放鎖定外國籍貨輪後,可依污染嫌疑蒐集資料、通報海洋污染主管機關,並依法要求船舶配合調查。是否違法仍須查明排放來源、時間、油品特徵、船舶狀況及有無法定例外,不能僅憑「船隻曾經過油污海域」即認定有罪。
三、海岸巡防法及海巡機關職權
依民國 111 年《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巡任務及職權,海巡機關負責海域治安、海上交通秩序、海洋環境保護及執行相關法令。對於海域內有違法嫌疑的船舶,得在法定職權及程序範圍內要求停船、實施檢查、詢問船員、查驗船舶文件與航海資料,並調查污染情形。
本案應明確表明海巡身分、說明登檢理由,並記錄檢查過程。登臨檢查須以合理的污染嫌疑及法定職權為基礎,且不得超過查明違法所必要的範圍。
四、國際法上的沿海國執法界限
第 1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選舉委員會發布下列何項選舉期間,各海巡隊長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對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的要求: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後,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機關辦公、活動場所。海巡隊長屬主管人員,適用此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期間起訖:「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本題特別容易把「選舉公告日」與「公告候選人名單日」混淆,也容易把終點誤換成「公告當選人名單日」。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法規,期間是從選舉公告日起算,至投票日止。
選項分析
- (A) 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起至投票日止:錯誤。 法條起點是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之日,不是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
第 2 題
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有關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②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③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者,得於夜間執行。
④日間已開始執行者,應繼續至夜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5 條的執行機關與執行時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得例外執行。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則「得」繼續至夜間,並非「應」繼續。
解題方法
先看①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的執行機關規定,再依第 5 條判斷②至④是否精確符合原則、例外與用語。尤其要分清楚「利害關係人」與「義務人」,以及「得」與「應」的差別。
選項分析
① 正確。《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另有專責機關規定,不影響本項所述的一般原則。
第 3 題
海巡艦於屏東鵝鑾鼻南方 90 浬處海域,登檢我國漁船,發現無漁具、無漁獲,但發現船上有 30 位越南籍人士。經詢船長表示,受人委託運送越南籍人士至大陸地區等語。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我國近海以外海域查獲我國籍漁船載運外國人時,如何區分「外國人入出國」與「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
鵝鑾鼻南方 90 浬已在領海外,且超出鄰接區 24 浬範圍;海巡機關仍可依海岸巡防法,在法定執法水域執行巡防與登檢。題目所述越南籍人士是要被運往大陸,未顯示其進入我國領土或經由我國港口入境。依題目設定,不能僅因漁船載有外國人,就認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另一方面,我國籍漁船受人委託載運人員,船上又無漁具、無漁獲,顯示該航次並非從事漁業作業,而是以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案件應函送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位置與航程,再看船舶行為:
- **確認海域位置:**90 浬在領海外,也在鄰接區外;但仍屬海巡機關執法水域範圍。
- **確認是否發生我國入出境行為:**題目指向運送越南籍人士前往大陸,沒有說明他們要在臺灣上岸或經我國港口入境,故不能直接套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 **確認漁船是否從事漁業:**無漁具、無漁獲,加上船長承認受託運送人員,足以顯示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漁業主管機關可依漁業法處理。
第 4 題
巡防艦於東沙島東北方 9 浬登檢扣留作業中大陸漁船,船上漁獲經判定非屬保育類。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後,地檢署爰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裁定船長應向該地檢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處分金後,行政機關能否再裁處罰鍰,以及已繳金額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原則上採刑事處罰優先;但同條第 2 項規定,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形,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又依同條第 3 項,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命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對象支付一定金額者,已支付的金額應於行政罰鍰內扣抵。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是本題行政罰鍰的法源。題目已指出大陸漁船遭扣留,船長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被命繳納 60 萬元;因此要分別判斷「能否再裁處」與「已繳金額是否扣抵」,不可把兩者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確認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裁處行政罰鍰;再看同條第 3 項是否要求扣抵。本題的 60 萬元是緩起訴處分命向地檢署繳納的處分金,符合該項所定支付一定金額的情形,因此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裁處行政罰鍰,但須將已繳的 60 萬元扣抵。
第 5 題
海巡人員發現無船名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水域從事捕魚行為,命令停船逃逸,經強行登檢。船長表示睡覺未聽見停船命令,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海上登檢、留置調查與裁罰時,當事人的陳述及證據調查權,以及檢查紀錄的記載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的職權調查原則,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當事人得提出有利證據,也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海巡人員對違法進入限制水域捕魚的船舶執行登檢及調查,仍須遵守相關程序保障。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述程序權利與處置是否符合規定:先判斷船長能否參與證據調查,再檢視調查機關是否受其主張拘束、留置期間及後續處置是否恰當,以及紀錄表地點欄應記載的內容。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不能只蒐集船長要求的證據。船長提出的有利證據或調查申請,機關仍應依法審酌,但不因此喪失自行調查的職責。
第 6 題
有關查獲走私毒品案件之偵辦處理流程,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後,如何依毒品級別及持有重量區分刑事案件與行政裁罰案件。法規依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查緝處理流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單純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達一定重量,屬行政罰處理;達法定重量門檻,則涉及刑事責任,應循刑事偵辦程序辦理。另單純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當時不以刑事犯罪處罰。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毒品證物處理」、「重量門檻」、「承辦機關」及「刑事或行政責任」說正確。B 的重量門檻方向雖符合行政處罰與刑事偵辦的區分,但把裁罰機關寫成「法務部」;這是關鍵錯誤。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達 20 公克者,應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不是移送法務部處以罰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查獲毒品後,應先拍照、記錄並秤重,再以檢驗試劑作初步檢驗,並妥善封裝、標示及保全證物,以維持證物同一性及後續鑑定、舉證所需的證據鏈。
第 7 題
海關於緝私水域內追緝逃逸走私船舶,走私船舶將貨物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重點是辨認船舶為避免緝獲而毀壞或拋棄貨物時,法律規定的受罰對象、罰鍰額度,以及船舶是否得沒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海關正在追緝走私船舶,而船舶將貨物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正好符合第 25 條所列行為。作答時抓住三個要點:
- 對象:管領人及行為人各自受罰。
- 罰鍰: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 船舶處分:得沒入該船舶。
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受罰對象、金額與沒入規定。
選項分析
第 8 題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②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船舶船員所攜帶之物件,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③於解嚴後,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④海巡人員退休後,犯內亂、外患罪,應於判刑確定後起算追繳支領之退休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在民國 111 年的機關權限與過渡規定,重點是管制區由誰指定、海巡機關可檢查的對象,以及解嚴後軍事審判案件如何移送;並須留意退休給與追繳的起算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句對照法條中的機關名稱、適用對象與時間用語。尤其第①句與法條僅差在指定機關,第④句則把追繳起算點寫成「判刑確定後」,與法條規定不同。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民國 111 年《國家安全法》第 6 條規定,得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為管制區並公告者,是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題目改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會同內政部」,指定機關錯誤。
第 9 題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人民在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者,無須申請許可。
②海岸經常管制區係指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岸釣等活動之地區。
③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
④入出境船舶載運之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之檢查,應由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關於海岸管制區的分類、申請許可,以及入出境船舶檢查時的配合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海岸管制區分為「海岸經常管制區」與「海岸特定管制區」:前者是為確保海防安全而經常實施管制的地區;後者則是在規定時間內開放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的地區。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原則上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法規另定有免申請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明第②項把兩種管制區的定義對調了沒有,再確認第①項是否屬於特定管制區在開放時間內免申請的規定,以及第③項是否符合一般申請規則。最後以入出境船舶檢查規定核對第④項的對象與檢查方式。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海岸特定管制區在規定開放時間內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等活動,人民於開放時間內入出該區,無須申請許可。
第 10 題
海巡人員於臺中港外 15 浬取締扣留越界大陸漁船,有下列何行為,得沒入該船舶?
①搭載人員非法入境。
②塗抹隱蔽船名。
③拒絕停船受檢。
④被扣留 1 次以上紀錄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判斷遭扣留的大陸地區船舶,哪些情形得予沒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扣留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行為與法定事由:
- ②塗抹、隱蔽船名:符合條文。
- ③拒絕停船受檢:符合條文。
- ④被扣留 1 次以上:不符「二次以上」的門檻。
- ①搭載人員非法入境:不是本項列舉的船舶沒入事由。
因此符合者為②、③。
第 11 題
海巡人員對於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對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之大陸船舶,應如何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其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依該條規定:
- 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得命令停船檢查。
- 進入禁止水域者,應強制驅離;可疑者得命令停船檢查。
- 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 船舶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得予警告射擊;警告無效得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行為者,得予擊燬。
因此,作答關鍵是先辨認船舶位於哪種水域,再看是否有漁撈、拒檢或敵對行為,並依相應規定處置。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海巡艇位於「彰化王功外 35 浬(禁止水域內 7 浬)」,應以題目提供的水域位置為準,判斷船舶已進入禁止水域。此時原則上是強制驅離;若船舶正在漁撈,另涉及第 42 條所定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12 題
依照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下列有關海巡人員案件查緝作法,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的犯罪調查權限、管轄區域外執法規則,以及《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的檢查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海巡人員具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身分,並不代表可以不問法定條件、任意到內陸執行查緝。
另一方面,《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明定,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外國人工作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援引的法律依據,再區分「海巡機關一般犯罪調查的管轄與跨區執法」和「其他法律特別授予的檢查權」。選項 D 所述情形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該條授權海岸巡防機關派員查察外國人違法工作,條文並未將檢查地點限於海巡管轄區內,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規定,海岸屬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的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選項把案件限於「海域、海岸、河口或非通商口岸」,混入走私查緝區域的概念,並把「海岸」上的相牽連案件調查範圍說窄了;該辦法所定的犯罪案件調查分工,並非選項所稱的限制。
第 13 題
依據漁港法規定,對於民眾於漁港內釣魚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港法》第 18 條對漁港區域內行為的管制,以及漁港分類與主管機關的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漁港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同條第 2 項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發現違反第 1 項規定的行為,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第 3 項則規定,漁港主管機關應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的情況下,指定區域、訂定措施並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關鍵在於:法律明文將垂釣與第 1 項第 4 款的禁止規定區分處理。公告開放的垂釣區不受該款限制;未依規定開放的區域,則須依相關禁止規定及公告措施判斷是否違規。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與第 18 條原文:選項 B、C 幾乎直接對應第 2 項與第 3 項;選項 D 考漁港分類及主管機關。再判斷 A 對「釣魚」與「採捕水產動植物」的關係是否描述正確。官方答案認定 A 錯誤,因漁港內垂釣涉及採捕水產動植物,不能概括排除於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外。
選項分析
第 14 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器械範圍、使用器械的要件,以及使用槍砲後的報告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於民國 112 年全文修正,現行法已修正。
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例第 3 條規定,器械包括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器械;器械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訂定。第 7 條則規範在法定情形下使用器械,並要求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判斷時須分清楚:器械是否屬法定範圍、是否符合使用要件,以及使用後的程序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命題文字與當年規定:先看器械種類是否包含在法規所定範圍,再核對使用時機、權責人員及報告期限。選項若把器械種類、主管機關或法定期限寫錯,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11 年適用的《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將各式火箭彈列為「其他器械」,因此火箭彈確屬可配備器械範圍;但選項稱應基於「情況急迫」使用,並非當年條例對火箭彈所定的通用使用要件。使用器械仍須符合條例所列情形,並遵守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要求。
第 15 題
依據漁業法等相關規定,海巡艇於新竹外海 11 浬登檢大陸漁船,發現該船網具附有電纜線連接船上發電機,船上有少許漁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以電氣捕魚」的刑事責任,以及海巡查獲後應採取的程序。依民國 111 年《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案件。
解題方法
先依現場跡證判斷行為性質:網具連接船上發電機,並有漁獲,足以指向以電氣捕魚。接著套用《漁業法》第 48 條及第 60 條,確認這不是單純以罰鍰處理的行政違規,而是應移送偵辦的刑事案件。因此,題目所列處置中,應選擇依《漁業法》扣留、逮捕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題海域位置是背景資訊;決定本題答案的關鍵,是電纜線連接發電機並有漁獲,所呈現的電氣捕魚事證。
選項分析
第 16 題
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彭佳嶼距岸多少距離內之沿岸水域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所定的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娛樂漁業活動區域包含彭佳嶼距岸 30 浬內的沿岸水域。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指定「彭佳嶼距岸多少距離」,直接對照《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活動區域規定即可。條文列出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離島之島嶼間,以及彭佳嶼、綠島、蘭嶼距岸三十浬內的沿岸水域;因此選 30 浬。
選項分析
第 17 題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權,對航行海域內船舶載運人員,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艇長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7 條的身體搜索要件及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有正當理由認為受檢人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交驗;受檢人拒絕交驗,得搜索其身體。搜索時,須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行之;如不能由婦女執行,則須全程錄影存證。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的情形符合第 7 條的兩項前提:一是有正當理由,二是認為受檢人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接著依條文順序判斷處置:先命交驗,拒絕後才得搜索;搜索時再核對在場人員及搜索婦女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
海巡人員符合下列何要件,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①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
②遇有急迫情形。
③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④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9 條關於海巡人員在管轄區域外執行犯罪調查的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這項例外的法定要件是:執行特定職務、遇有急迫情形,以及事後立即知會有關機關。條文沒有把犯罪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列為要件。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項敘述與《海岸巡防法》第 9 條逐一對照:
- ①是執行職務的範圍。
- ②是啟動區域外調查的急迫情形。
- ④是調查後應履行的通知義務。
- ③並非本條規定的要件。
第 19 題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何者需由海洋委員會定之或協調定之?
①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②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③海巡艦艇編號及附加標誌制式。
④海巡機關人員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四類事項的授權機關:司法警察專長訓練、機關協調聯繫、艦艇編號與標誌,以及制服與證明文件制式。判斷時要抓住條文中的「由誰定之」或「會同誰定之」,不能只看事項是否與海巡有關。
解題方法
依官方答案 B,①、②、④屬於由海洋委員會定之或協調定之;③不屬於,因此選 B。
- **①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屬海洋委員會定之的事項。
- **②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屬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的事項。
- **③艦艇編號及附加標誌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不是海洋委員會定之。
- **④制服、證明文件制式:**屬海洋委員會定之的事項。
選項分析
- **(A) ①②③:錯。**①、②符合題意,但③的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不是由海洋委員會定之;且漏列④。
- **(B) ①②④:正確。**三項均符合題目所問,③則不列入。
第 20 題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公告的領海範圍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禁止水域範圍,請比較下列哪一地點之範圍不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公告的領海範圍,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公告的禁止水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公告為準:
- 彭佳嶼、小琉球及東沙地區,禁止水域範圍與領海範圍一致。
- 南沙地區的禁止水域依公告圖說劃設,採多邊形方式;其範圍不等同於依領海基線計算的領海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地點的禁止水域劃設方式與領海範圍。前三處屬於「禁止水域與領海一致」的地區;南沙地區則採公告圖說所定的多邊形範圍,因此兩者範圍不一致。
選項分析
第 21 題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發現外國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從事經濟性魚種採捕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外國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採捕的管理,以及違法時的處罰。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生物資源受我國管理;外國漁船從事採捕,須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經濟性魚種的漁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現為農業部漁業署),不是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0 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法定資源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等行為,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獲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魚種屬性及主管機關:題目明示「經濟性魚種」,許可與裁處權責應從漁業主管機關規定判斷,不能把海洋保育署當成所有海洋生物資源的主管機關。再核對罰鍰額度與取締程序,便可分辨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2 題
澳門籍抽砂船船長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東沙島北方外海 18 浬進行抽砂行為,抽取砂石量達 300 噸。依我國現行相關法規,該船船長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判斷:抽砂地點位於哪一種海域,以及該海域適用哪部法律。東沙島北方外海18浬,已超過領海基線12浬,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未經許可以船舶在該海域採取土石,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2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題目所給砂石量300噸,不影響此罪的適用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地點:外海18浬超過領海12浬,且題目明示為東沙島北方外海,應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的抽砂規範判斷。
再看行為與工具:船長未經許可,使用抽砂船採取砂石,符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2項的構成要件。澳門籍身分不會使案件轉而適用港澳或兩岸關係條例的罰鍰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3 題
下列有關《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領海基線、重疊領海分界,以及外國軍用、公務船舶與大陸船舶通行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分清楚:領海重疊時,法律明文採用的是「等距中線」,不是概括的「衡平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自民國 87 年公布施行後,題目所涉條文截至命題當年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
- 第 4 條規定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
- 第 6 條規定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 第 7 條規定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領海應先行告知;大陸船舶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也應遵守本法。
據此,比對選項可知,只有(B)將法條明定的「等距中線」改成「衡平原則」,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4 題
海巡機關接獲漁民通報,於距岸 3 浬海域發現大片黑色油污,經調查為 A 公司所經營油品事業之海上輸油管破裂洩油意外事件,相關單位立即展開應變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上油污染事件的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海洋設施定義,以及污染行為的裁罰依據。解題時要分清楚「執行取締與蒐證」和「主管機關裁罰」的分工,也要確認海上輸油管破裂洩油適用哪一部法律。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判斷污染來源:大片油污來自油品事業的海上輸油管,屬海上油污染事件。接著核對選項所引法條及處理對象:
- 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 海岸巡防機關在法定執行事項中負責什麼?
- 油污排放或洩漏所違反的規定,以及裁罰條文為何?
- 海上輸油管屬何種設施、應適用何法?
民國 111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海上輸油設施相關污染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處理;《水污染防治法》並非本案海上洩油事件的處理依據。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國 111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自民國 107 年起擔任該法中央主管機關。
第 25 題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等規定,有關公私場所海洋設施從事油輸送行為造成海洋污染之污染清除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命題當年名稱)對海洋污染清除處理的原則,尤其是油污染的回收、現場燃燒,以及污染物屬廢棄物時應適用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該辦法第 2 條,清除處理應評估污染情況及作業環境,選用環境衝擊最低的方法。
- 依第 3 條,污染物嚴重影響海域水質時,應優先回收污染物,並控制污染源、圍堵污染物以防止擴散。
- 依第 6 條,只有在非亂流水域發生大量油污染,且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時,才得先行圍堵污染範圍,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後,以現場燃燒法處理。
- 依第 8 條,污染物性質屬廢棄物者,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清除處理辦法的關鍵用語:方法選擇看「環境衝擊最低」,不是單看速度;現場燃燒要符合「非亂流水域」等條件;污染物屬廢棄物時,則須適用廢棄物清理相關規範。依此判斷,(A)、(C)、(D)均與法定用語或適用規範不符,(B)符合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