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依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論船舶對海洋污染之防治措施規範內容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的預防、查驗、污染物處理及事故應變規範。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至第 32 條說明。
船舶防污規範可整理為「查驗文件、妥善處理污染物、裝卸載運防漏、船舶作業防污、事故即時應變」五個面向;另須補充船舶污染損害的賠償與責任保險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宜依「平時預防 → 特定作業管制 → 意外事故應變 → 損害責任」的順序作答。先交代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義務,再分述具體措施,最後補上事故處理及賠償責任,避免只寫設備或只寫排放限制。
船舶對海洋污染之防治措施
一、查驗船舶防污文件
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主管機關查驗船舶的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操作手冊、油及貨物紀錄簿,以及其他經指定的文件。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此項規範透過文件查驗,確認船舶是否具備防污設備、操作程序及相關紀錄,作為日常監督與污染事件追查的依據。
二、船舶污染物應留船或交岸處理
船舶產生的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法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至岸上收受設施,不得任意排入海洋。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管理需求設置污染物收受設施,並辦理必要處理;得收取處理費用,收費標準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港口收受及處理污染物的數量應作成紀錄、保存,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紀錄。
三、設置防污設備並防止貨物洩漏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且不得污染海洋。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作答時宜同時寫出「設備義務」與「作業防漏義務」:只有設備並不足夠,裝卸及載運過程也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物排洩的措施。
四、船舶相關作業須採取污染防制措施
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及船身清洗,如已造成海洋污染或有污染之虞,應採取防制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具體包括:
第 二 題25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搜索權應如何行使,我國《海岸巡防法》如何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七條的身體搜索權限,以及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必要性與程序限制。作答時須區分「檢查」與「搜索」:海巡人員並無概括搜索權,只有在符合法定前提時,才能搜索人民身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海岸巡防法》第七條規定與現行條文相同。
解題方法
依序交代「搜索前提、搜索範圍、在場及執行方式」,再補充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總體限制:
- 須先有法定職務與正當理由:海巡人員須正在行使《海岸巡防法》第四條所定職權,且有正當理由認為該人身上帶有物件,並有違法之虞。
- 先命交驗,拒絕後始得搜索:符合前述條件時,得命其交驗該物件;經拒絕,才得搜索其身體。
- 遵守在場要求:搜索身體時,須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 搜索婦女的特別規定:原則上應命婦女執行;不能由婦女執行時,須全程錄影存證,才可由非婦女執行。
- 遵守必要程度限制:《海岸巡防法》第四條明定,海巡人員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搜索範圍與強度也應受此限制。
參考作答
第 1 題2 分
海巡艇於高雄港外海欲登檢國籍 CT8 漁船,漁船拒不配合,海巡艇持續緊追 6 浬後,直到高雄港第一港口外 3 浬,始停船受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的拒絕配合責任、違反該條的罰鍰裁量,以及漁船 CT 編號與噸位級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船舶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人員依法實施檢查、命令停止航行等措施,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海巡署當時的「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另規定,違規情形如有緊追距離超過 3 浬等情節,最高得處 15 萬元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CT8」是漁船編號,再核對 CT 級距;接著將拒絕配合、緊追距離及罰鍰規定分別對照法條與裁量基準。
本題給定緊追 6 浬,已超過裁量基準所列的 3 浬門檻;漁船拒不配合,則涉及《海岸巡防法》第 6 條。最後檢查選項 A 對 CT8 噸位的敘述,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大陸船舶於花嶼西北方 22 浬海域進行海釣,下列海巡人員應變或法規適用,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對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處置,以及留置人員的法定處理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船上人員或採取必要防衛處置;對扣留的船舶、物品或留置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法定處分。留置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該條例第 18 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
解題方法
先判斷花嶼西北方 22 浬海域是否屬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題目設定該大陸船舶在此海域進行海釣,應依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規定處理,再逐項核對海巡人員可採取的處置,以及法定期限。
關鍵期限是「三個月內」,不是「二個月」。因此,D 的期限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對管轄水域內的拒檢船舶之船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國家安全法》與《海岸巡防法》對管轄水域內船舶拒絕檢查的處罰,重點是分清楚處罰種類與金額:
- 《國家安全法》第 14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同法第 5 條實施的檢查,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
-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3 項:船長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等命令,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兩部法律的罰則用語,再比對數額:
- 《國家安全法》使用「科或併科」及「罰金」,屬刑罰,金額上限為 1 萬 5,000 元。
- 《海岸巡防法》使用「處」及「罰鍰」,屬行政罰,金額範圍為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依上述「處罰種類+金額」核對選項,只有 A 完全符合。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海巡人員查獲人民未經申請許可進入海岸管制區,通知離去而不從者,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民違規進入海岸管制區,經通知離去仍不離去時,應由哪個機關接續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海岸管制區管制及應遵守事項」規定,人民未經申請許可進入海岸經常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應依《國家安全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海巡人員查獲」、「通知離去而不從」。題目問的是違規者經通知仍不離去後的移送對象,不是最初執行查察或通知離去的機關。
法規所定的後續處理機關是當地警察機關,因此選擇 D。海巡人員負責查獲及依規定辦理移送;違規者不會因此改由海巡分署或軍方單位接手處理。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是日海象 4 級,100 噸級巡防艇於澎湖目斗嶼北方 20 浬處欲登檢航跡可疑且吃水深的 CT5 臺灣籍漁船時,遭該船船長以趕返馬公漁港卸魚為由拒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對船舶執行檢查時,船長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命令,以及拒檢行為的罰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船舶船長等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法實施的檢查、停止航行、回航、登臨等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題目選項中的「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是具體裁罰級距,對應本題所述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船長是否有權以趕返港口卸魚為由拒絕登檢。漁獲裝卸的時間安排,不會使船長得以自行拒絕海巡機關依法發出的檢查命令;若有安全或勤務上的實際考量,應由執勤機關依法處理,不能由船長單方面決定免受檢查。
題幹已說明海巡艇欲登檢航跡可疑且吃水深的漁船,船長卻以趕返港卸魚為由拒檢,屬於規避或拒絕檢查命令。依命題當年的裁罰級距,本題應選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臺中港西南外海 26 浬登檢涉嫌海上販油給大陸漁船的 1,500 噸級大陸駁油船時,遭船上人員攻擊,依法其行為可處下列何項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後,海巡機關如何依船舶類型、總噸位及違法情節裁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適用《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依該裁罰標準第 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依船舶類型及總噸位裁罰;第 3 條另規定,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處新臺幣 1,000 萬元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給出三項關鍵資訊:
- 船舶是大陸籍駁油船,屬「其他類船舶」,不是漁船或抽砂船。
- 船舶總噸位為 1,500 噸,落在「1,000 以上、未滿 2,000」級距。
- 船上人員攻擊登檢的海巡人員,符合「暴力攻擊執法人員」的加重情形。
依裁罰標準第 2 條,其他類船舶總噸位 1,000 以上、未滿 2,000,原則上處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但題目另明示船上人員攻擊海巡人員,應進一步適用第 3 條的加重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 1,00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4,000 噸級大陸抽砂船在我國臺灣淺灘海域及金門禁限制海域之抽砂行為,得依相關法規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抽砂船在不同海域違法抽砂時,應依何種法規及其處罰規定。判斷關鍵是先確認海域位置:
- 臺灣淺灘(臺灣淺堆)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未經許可以船舶採取土石,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金門禁限制海域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限制或禁止水域;抽砂行為另涉及《土石採取法》的處罰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兩個海域分開處理,再核對各自的法規和處罰:
- **臺灣淺灘:**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2 項,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 **金門禁限制海域:**依《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等規定,須區分刑事處罰與大陸船舶進入禁限制水域後的行政罰鍰;抽砂船噸位也會影響裁罰級距。
因此,選項中正確描述臺灣淺灘適用法規及刑度的是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法前的處罰規定。民國 110 年修法後,未經許可以船舶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刑度已提高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第 8 題2 分
海巡艇發現大陸改裝油輪在我國領海外的專屬經濟海域內,駁油給大陸漁船,該油輪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亦發現有污染海洋事件,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在專屬經濟海域的適用,以及船舶海上裝卸、載運油品時的污染防制義務與罰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將專屬經濟海域列入本法適用範圍。
- 同法第 30 條規定,船舶裝卸、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 同法第 54 條規定,違反第 30 條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海上駁油屬於船舶裝卸、載運油品的作業。本題另明示油輪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且已發生海洋污染事件,符合前述規定的違法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發海域是否仍在《海洋污染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內。題目指出事發地點是我國領海外的專屬經濟海域;專屬經濟海域雖在領海外,仍屬該法適用範圍,不能只因超過鄰接區就認定我國無管轄權。
再將事實對照法律要件:油輪進行海上駁油,卻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並已造成污染,違反命題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依第 54 條,罰鍰額度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海岸管制區是由下列哪些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來劃定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款「海岸管制區」的定義:海岸管制區是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在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的地區。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三個關鍵:主責機關、會同機關、劃定依據。主責機關是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及內政部;劃定依據是海防實際需要。比對選項中的機關組合,即可選出符合條文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巡人員用槍時機,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海巡人員使用槍械時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該條例第 7 條: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法定情形之一,得使用刀或槍,包括:
- 海巡人員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危害、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
- 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危害、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
- 所防衛的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或航空器遭受危害。
- 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仍不聽從。
- 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的人員、運輸工具依法緊追或執行相關強制措施,對方抗不遵照或脫逃。
這些規定是「得使用」器械的法定時機,不代表只要符合其中一款就可不問情節任意開槍;實際使用仍須依必要限度及相關程序辦理。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幹與第 7 條:是否有實際危害、持械滋事,或依法執行緊追時抗命、脫逃等法定情形。單純言語挑釁或口頭威脅,若沒有進一步行為或足以認定危害的客觀事實,不能僅憑言詞就認為已符合用槍時機。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哪項情事非屬海巡人員得逕行對大陸漁船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對大陸漁船執法時,須先判斷船舶所在海域及其行為是否涉及違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及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此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規定,領海自基線向外延伸 12 浬;《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則是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執法的相關依據。判斷題目時,須把「船舶所在海域」與「是否有違法或危害海域秩序的情事」合併檢視,不能只看到大陸漁船正在捕魚,就直接認定符合題幹要件。
解題方法
先按地點與行為分類:
- 東沙群島北方 10 浬:涉及領海內捕魚。
- 濁水溪外海西方 28 浬:位於臺灣本島領海外側,涉及專屬經濟海域內的漁業管轄。
- 太平島附近涉嫌海盜:屬涉嫌犯罪情事。
- 太平島附近拖網:須確認該位置是否落在題目所指的限制、禁止水域內,不能只以「距島幾浬」便認定越界違法。
太平島限制、禁止水域以距島 6,000 公尺範圍判斷。4 浬約為 7,408 公尺,已在該範圍之外;題目也未提供其他違法事實,因此 D 不符合題幹所問的執法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海巡艇於新竹外海 23 浬欲登檢我國籍漁船時,漁船拒檢並向外海航行,期間漁船船員涉嫌將香菇 10 餘箱全部丟包,最後海巡艇於新竹外海 26 浬緝獲該漁船,下列有關其行為之處分,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的拒檢處罰,以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第 25 條對拒不遵從命令與丟棄貨物逃避查緝的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規定,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為避免緝獲而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同條例第 23 條則是運輸工具違反第 8 條規定而抗不遵照命令,處管領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行為適用的條文:拒絕海巡登檢,涉及《海岸巡防法》第 6 條;丟棄貨物以逃避查緝,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接著比對各條的罰鍰額度與沒入要件,避免把第 23 條的金額套用到第 25 條。
題目指出海巡艇在新竹外海 23 浬發現拒檢,漁船向外海逃逸,船員期間丟包,最後於 26 浬緝獲。第 25 條涵蓋「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丟棄貨物,以及「經追緝逃出界外」的情形;因此,不能只因最後在 26 浬緝獲,就排除第 25 條的適用。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欲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向下列何機關提出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其授權訂定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核心是辨認海洋科學研究許可的主管機關。
依許可辦法第 2 條,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第 3 條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研究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判斷,主管機關即為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海洋科學研究」與「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直接對應上述許可辦法。接著依第 2 條確認主管機關,再由第 3 條確認申請是向主管機關提出,因此選海洋委員會。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規定,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至於具體向哪個機關申請,則由許可辦法明定。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項為《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明文禁止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的規範,重點是分辨領海範圍、潛水艇通過方式、軍用船舶告知義務,以及救助遇難船舶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3 條,領海是自領海基線向外至十二浬間的海域。第 7 條規定,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通過我國領海時,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船籍旗幟;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領海,則應先行告知。同條也容許外國民用船舶因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等必要停船或下錨。第 8 條另列出不屬無害通過的行為,例如武力威脅、以武器操練、可能損害我國防務安全的情報蒐集,以及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的活動。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水域是否屬我國領海,再對照第 7 條與第 8 條:
- 潛水艇在領海內是否浮航?
- 軍用船舶是否須先行告知?
- 民用船舶停船是否為救助所必要?
- 雷達與加密通聯是否本身就是法條明文禁止的行為?
題目問的是「《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應以條文明確列出的要求及禁止事由作判斷。
選項分析
(A) 外國潛艇潛航通過臺東外海 5 浬海域。—正確
題目所稱臺東外海 5 浬海域,按題意是在我國領海範圍內。依第 7 條,外國潛水艇通過我國領海時,必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船籍旗幟;「潛航通過」違反此項明文要求,因此屬本題所問的禁止行為。
(B) 外國軍艦編隊航行通過海峽中線以東 10 浬水域,且未先行告知。—錯誤
第 15 題2 分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政黨」與「政治團體」的定義,以及公務人員參與選舉活動、登記為候選人時的限制。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序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定身分、參選期間與請假規定,以及施行細則的訂定機關。選項 C 的定義符合當時法條;其餘選項則在親屬助選限制、請假期間或訂定機關上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人員不得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競選公職而從事助選活動,包括站台、助講、遊行、拜票等。選項以「眷屬身分」作為例外,並無法排除公務人員應遵守的行政中立規範。
第 16 題2 分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何項處理作為符合該法令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基本原則與程序。作答時要分清楚四件事:使用器械是否符合必要程度、是否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識別、可使用的器械種類,以及使用前後的報告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是否把法條的例外或程序義務說反:
- 使用器械須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使用時也應注意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及其他第三人。
- 原則上須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的標誌或證件;情況急迫時有例外。
- 法定器械種類不只題目列舉的幾項。
- 使用器械後須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使用前的報告義務另有規定及例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時原則上應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的標誌或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本選項稱「緊急情況急迫」仍須遵守識別要求,忽略了急迫情況的例外。
第 17 題2 分
依據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 條規範,其管轄範圍隸屬主管機關若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其海域行政轄區係以何種海域以內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 條對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管轄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是其領海海域範圍內的行政轄區。
須區分「本法適用的海域範圍」與「地方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本法適用範圍還包括內水、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等,但地方主管機關的海域行政轄區以領海範圍為界。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海域行政轄區」,直接定位第 4 條中地方主管機關管轄範圍的規定。條文關鍵詞是「領海海域範圍內」,因此選領海。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針對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的設置責任、監測結果公布,以及不得干擾監測設施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各級主管機關負責設置與監測」和「相關辦法及方法由誰訂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9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所轄海域設置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同條並授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另將干擾監測站或設施的行為具體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類規定:
- 距離與禁止行為:依施行細則判斷 100 公尺及 50 公尺範圍內的行為。
- 權責機關:確認監測辦法、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究竟由中央或地方訂定。
- 設置與公布義務:核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9 條對各級主管機關的要求。
其中,C 把訂定權說成由中央與地方「分屬」辦理,與法律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海域劃界原則,以及洄游魚種養護管理、能源利用和海底電纜或管道鋪設的許可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法條關鍵詞,尤其注意兩類常見陷阱:一是把海域重疊時的「衡平原則」改成「等距原則」;二是把許可辦法的訂定機關從「行政院」換成所屬部會。
選項分析
(A) 正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4 條規定,對洄游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的魚種,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外國漁船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我國的養護及管理措施。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B) 錯誤。**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這部分符合第 3 條;
第 20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中,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的程序保障,以及得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出境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出境前,原則上並應召開審查會。題目問的是:哪些情形得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出境?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般出境程序要求與「免經審查會」的例外。選項若只是常見的違規或許可失效事由,不代表當然可以免開審查會;應找出法規明定可逕行強制出境的特殊事由。題目中的關鍵是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涉及恐怖活動的風險。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前幾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該締結計畫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多少比例出席,及出席委員中有多少比例同意後,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規範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在開始協商前的報告義務,以及立法院審議協議締結計畫的出席與同意門檻。
依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 90 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題幹詢問的三項門檻:
- 協商開始前提出計畫及評估報告的期間:90 日。
- 立法院審議締結計畫的出席門檻: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
- 出席委員的同意門檻:四分之三。
因此組合為「90 日;;」。
第 22 題2 分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之沿海多少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另有關管制進口物品方面,若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者,或重量超過多少公斤者,則會予以管制?
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兩項規定:海關緝私的水域範圍,以及大陸地區特定物品被列為「管制進口物品」的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以及依該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的區域或場所為之。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授權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物品,以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屬管制進口物品。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查緝海域」與「管制進口門檻」兩部分,再逐一比對法定數字:
-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
-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
第 23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於必要時,得依其職權對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但下列何者情形除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所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的職權檢查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檢查對象包括:
- 入出境旅客及其隨身物件。
- 入出境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 航行境內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 前述運輸工具的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隨身物件。
判斷時要看題目所述的人、物或運輸工具,是否落在這些法定類型之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檢查對象:
- 入出境的旅客、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屬於明文列舉範圍。
- 航行境內的船筏及其客貨,也屬於明文列舉範圍。
- 一般公務車進入港區,並非入出境運輸工具,也不是航行境內的船筏或航空器。僅因其進入港區,並執行進出口貨物查驗勤務,不會因此成為《國家安全法》第 4 條所列的檢查對象。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其補償方式不包含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原則上得請求補償;但損失若可歸責於人民本人,則不予補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補償方式、救濟途徑及請求期限,與題目選項所列內容相符;截至目前沒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41 條的規定,並區分「補償的方式與請求程序」和「不予補償的事由」。題目問哪一項不屬於補償方式,因此要找出性質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執行機關所作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是第 41 條明定的救濟途徑。
第 25 題2 分
《海關緝私條例》中有關緝私過程、詢問、處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勘驗、搜索時段、詢問筆錄、罰鍰貨價計算、處分救濟與運輸工具違規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關鍵用語與數字,尤其注意:
- 詢問筆錄準用的是《刑事訴訟法》,不是《刑法》。
- 貨價計算時,進口貨物看完稅價格,出口貨物看離岸價格。
- 運輸工具抗不遵照的罰鍰金額,須以 110 年適用的條文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關緝私條例》第 13 條規定,勘驗、搜索原則上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進行;但日沒前已開始且有繼續必要,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正在進行時,不受此限。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B) 錯誤。**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但詢問筆錄的記載事項,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並非《刑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