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海巡人員在岸際執行安檢時,將漁船船員報關之基本資料輸入安檢資訊系統查詢,若發現漁船船員有被通緝、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之情形,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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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漁船岸際安檢時,查得船員涉及不同司法管制情形後,如何依各該處分的法律效果分別處理。三種情形不可混為一談:通緝涉及逮捕;限制出海涉及禁止出海;限制出境則應依限制範圍及處分內容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作業為準。海巡人員執行勤務得依法使用相關資訊系統查詢作業資料;處置仍須依通緝或限制處分的法律依據、內容及範圍,遵守依法行政與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與處置
查詢發現警示後,先核對船員身分及系統所示處分,再按處分種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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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通緝對象 確認身分與通緝資料相符後,依法逮捕,製作相關紀錄並偵訊,移送原發布通緝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執行時應告知相關權利,並注意戒具等強制措施須有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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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限制出海對象 應禁止其出海,不得讓其隨漁船出港作業;並通知原處分機關或依既定聯繫程序通報,確認處分內容及後續辦理方式。依民國 110 年實務,限制出海的範圍包含利用船舶出海而有逃亡可能的情形;
第 二 題20 分
澎湖海巡隊海巡艇巡邏至東吉島西南 1.2 浬處海域(國家公園範圍內),發現一艘大陸籍漁船正在拖網作業,而且兩側網具拖纜旁,有 2 條疑似電纜線垂入水中。請說明該艇艇長如何處置?及押返調查後,海巡隊又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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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同一現場的三種違法疑慮分開處理:大陸籍漁船進入我國管轄海域作業、在國家公園海域違法捕撈,以及疑似以電纜線進行電魚。艇長須先制止危險作業、確認違法事證並妥善蒐證;押返後再依各法規及權責機關分別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第 32 條規定,違法進入時,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或採取必要防衛處置。
- 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禁止國家公園區域內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違反者依第 26 條處罰。另須查明該海域的分區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對漁業活動的具體管制。
- 漁業法及相關公告:應查明是否違反拖網漁船禁漁區、近岸拖網限制或其他漁具、漁法規定。
- 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得依職權執行海域巡防、查緝及必要的登臨檢查;執行時仍須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
題示的「兩側網具拖纜旁有兩條疑似電纜線」是重要犯罪跡象,但須透過查驗電力設備、線路連接方式、作業狀態及漁獲等證據,確認是否為電魚工具,不能只憑外觀逕認犯罪成立。
解題方法
按「發現與通報—安全接近—制止作業—登檢蒐證—押返移送—跨機關處理」作答。核心是先控制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與風險,再保全證據,最後依案件性質分流行政裁罰與刑事偵辦。
艇長現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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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與部署 立即回報巡防區及隊部,通報船位、航向、船名或船籍、作業狀況與疑似電纜線情形;請求支援並確認鄰近海域是否有其他漁船。同步以雷達、定位及影像記錄船舶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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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接近並明確命令停止作業 以無線電及擴音器表明海巡身分,命令漁船停船、停止拖網及疑似電魚作業、收網,並配合登檢。不得在未確認網具、纜線狀態前貿然靠近或直接切斷纜線,以免纏船、觸電或造成船員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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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檢與控制現場 依海巡職權登臨檢查,控制船舶及相關人員,確認船籍、船長與船員身分、船舶證件、航行紀錄和作業位置;必要時要求關閉發電機、馬達或其他供電設備,避免人員觸電及證據滅失。若船員抗拒,依現場情勢採取必要且合比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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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蒐證 全程錄影、拍照並製作檢查紀錄,記明時間、座標、海況、船舶與網具位置、拖網狀態、電纜線長度與接法、電源設備及開關狀態、漁獲種類與數量。對電線、電源設備、網具、漁獲及相關器材逐項清點、標示、封存;由船長或船員在紀錄上簽名,拒簽亦應註明。保存原始影像及座標資料,維持證物封緘與移交紀錄。
第 三 題20 分
大陸抽(運)砂船非法於臺灣(淺)灘盜採砂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規劃派遣海巡艦艇強力取締。請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如何善用科技輔助海巡任務且有效結合友軍能量,掌握臺灣(淺)灘大陸抽(運)砂船的數量及分布,作為輔助海巡勤務派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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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如何結合「科技監偵、情資整合、友軍支援」掌握臺灣淺灘陸籍抽(運)砂船的數量、位置與活動情形,據以規劃艦艇勤務。作答重點是把廣域監控所得的目標資料整合成可用的勤務圖像,再依目標分布與威脅程度調派適當兵力。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臺灣灘抽砂案件得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題重點在勤務規劃,不必展開論述個別船舶的裁罰或刑責。若涉及特定海域執法,仍應依海域位置、船舶行為及當時適用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依「蒐集目標—辨識定位—交叉查證—彙整分析—派遣應處」的流程作答。科技設備提供監偵資料,友軍及民間通報補足監控空隙;勤務中心再將資料整合,形成船舶數量與分布態勢,作為巡防艦艇部署依據。
具體作法
一、運用科技蒐集船舶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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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雷達監偵:運用岸際雷達、艦艇雷達及雷情系統,持續掌握臺灣灘周邊船舶的位置、航向、航速與停留情形。對於長時間定點、低速徘徊、船團聚集或航跡反覆的目標,列為優先查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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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船舶識別及航跡資料:比對 AIS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名、船籍、呼號及歷史航跡,辨識抽砂船、運砂船及可能的支援船。AIS 資料須與雷達目標交叉比對,避免因未裝設、關閉或資料不實而漏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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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空中監偵補足海面視野:運用無人機空拍、長時間監控及即時影像回傳,確認雷達目標船型、甲板抽砂設備、作業狀態及船團位置;必要時運用空勤總隊或其他空中偵察資源支援。影像、時間、座標與目標航跡應一併留存,以利後續查證及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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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情資圖像:將雷達、AIS、無人機影像、巡防艦艇回報及歷史資料整合至勤務指揮系統或海圖,依時間標註船舶座標、艘數、船型、航向、活動區域及可信度,持續更新船舶分布圖。
二、結合友軍與外部情資
第 1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查獲大陸漁船在我國禁止水域內電魚時,下列處置程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漁船在我國禁止水域非法電魚」時,相關法規責任能否併行。電魚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稱的非法漁業行為;同時,違反漁具、漁法限制或禁止公告,也可能依《漁業法》負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扣留船舶或物品、留置人員;第 80 條之 1 則規定,大陸船舶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而經扣留者,得對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處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別成立」這個判斷點:
- 電魚違反漁業法所定漁具、漁法限制或禁止公告時,依《漁業法》追究刑事責任。
- 大陸船舶進入禁止水域,且因非法漁業行為遭扣留時,另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的罰鍰要件。
- 題目問的是處置程序是否正確;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並非只能擇一,因此可先依法追究漁業法刑責,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處罰鍰。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政府在暫定執法線內外界之護漁立場及作為,對於我漁船作業遭日方干擾或取締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派艦艇執行護漁原則,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暫定執法線內外的護漁立場」,判斷重點是漁船作業位置與日方行為:
- 暫定執法線內:我國漁民作業遭日方干擾,政府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
- 暫定執法線外:我國漁民作業遭日方取締,政府不派艦護漁,但適時提供必要的外交協助。
- 海上執法對峙:漁船在線外作業遭追逐至線內之我方專屬經濟海域,發生臺日公務船對峙時,循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 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依暫定執法線內的護漁原則辦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政府護漁原則判斷;所涉為行政院核定的護漁立場及作業原則,並非以特定法條構成要件為判斷核心。
解題方法
先看作業位置,再看日方行為。線內遭干擾,派艦護漁;線外遭取締,不派艦護漁、提供外交協助。對照選項中是否把線外原則寫成「派艦護漁」,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第 3 題2 分
海巡艇執行巡邏勤務,於臺中港外 5 浬登檢我國籍 CT3 漁船,發現該船正在進行拖網作業,且有 1 名船員遭限制出境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登檢我國籍漁船時,如何分別處理船舶漁撈行為與船員遭限制出境的情形。作答關鍵是:限制出境不等於逮捕,也不當然要求船舶立即返港;但船員不得藉由漁船航行而逾越領海界限。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域勤務,對我國籍船舶得依船籍國管轄原則行使管轄權;發現違規漁撈,應依權責蒐證處理。另須區分「限制出境」與刑事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限制出境本身不是逮捕令。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兩個事實分開判斷:
- 正在拖網作業:要判斷有無違反拖網作業限制,並依規定蒐證、移由主管機關處理。
- 船員遭限制出境:要避免該船員隨船航行而出境,因此應告知漁船不得逾越領海界限,並依勤務程序掌握船舶動態。
四個選項中,只有 (A) 直接對應限制出境人員在海上可能隨船出境的風險,且未把限制出境誤當成逮捕或全面禁止出海。
選項分析
- (A) 告知該漁船不得逾越領海界限:正確。 船上有遭限制出境的船員,海巡人員應告知船舶不得逾越領海界限,以防該船員隨船出境。
第 4 題2 分
海巡人員巡邏時,發現有民眾攜帶漁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合法魚槍與未經許可魚槍的法律效果,以及海巡人員查獲後的移送分工。判斷時要分開看兩件事:一是魚槍本身是否合法,二是使用魚槍採捕的水域是否受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魚槍的持有許可,與能否在特定水域使用,是不同問題;持有合法魚槍,不代表可以在禁漁區或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採捕。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稱「持有合法」或「未經許可」,再看其後的行為及應移送機關:
- 合法魚槍:持有魚槍本身不涉及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如在禁漁區、保育區違規採捕,則依漁業及保育相關規定處理。
- 未經許可魚槍:持有行為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若另有違規採捕,相關漁業違規仍須依其性質移由主管機關處理,不能把魚槍犯罪一併當成單純行政違規函送縣市政府。
選項分析
**(A) 正確。**持有合法魚槍者,在禁漁區或保育區以外的水域,仍須遵守漁業法及其他水域活動規範;符合相關限制時,得從事休閒採捕活動。
第 5 題2 分
金門海巡隊海巡艇於金門縣金城鎮舊酒廠外 2.3 浬處海域,發現一艘大陸抽砂船非法抽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大陸抽砂船在金門近海盜採海砂時,應辨識其涉及的刑事罪名與移送方向。解題關鍵是:海砂遭船員抽取,可能構成竊盜;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海域,船上人員則可能涉及未經許可入境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規範未經許可入國的刑事責任;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命題時的法規架構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述「大陸抽砂船」及「在金門近海抽砂」辨認兩組行為:
- 抽取海砂:未經許可取走海砂,可能成立刑法竊盜罪;若有三人以上共同犯案,還涉及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竊盜。
- 船舶及人員進入我國海域: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金門近海,船上人員可能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未經許可入境罪。
題目問的是案件如何處理,應將相關刑事案件帶返海巡隊調查後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選項 D 所列的竊盜與未經許可入境罪嫌,符合這個處理方向。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巡艇在巡邏時,遇到下列何類漁業行為,於執行取締後,應移送地方檢察署法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取締漁業違規後,應依行為性質區分行政裁罰與刑事移送。判斷關鍵是:該行為是否屬於當時《漁業法》明定的刑事犯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屬《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漁業方法,並依同法第 60 條處罰;違反者涉及刑事責任,海巡取締後應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漁法,再確認其違規效果是否為刑事責任。題幹問「執行取締後,應移送地方檢察署法辦」,因此要找的是須進入刑事偵查程序的行為,而非僅受行政裁罰的漁業違規。
電氣採捕會以電流捕魚,對水產資源及作業安全具有高度危害,法律明文禁止並設刑罰,故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海巡艦在鵝鑾鼻西南方 60 浬處,獲報有一艘不明目標,經前往查看係越南漁船,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漁船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後,應依其是否從事捕魚等資源利用行為,區分監控與執法處置。
依民國 110 年時的海域管轄原則,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對天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外國船舶仍享有航行自由。外國漁船單純航行或通過,不能僅因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就認定違法。若發現其未經許可捕魚,才涉及我國對海洋資源的管理與執法。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海巡艦在鵝鑾鼻西南方 60 浬發現越南漁船,並未說明漁船正在捕魚、放網或進行其他作業。因此,判斷關鍵不是漁船國籍,也不是它位於我國經濟海域,而是題幹有沒有指出它正在從事違法捕魚。
題目明確指出漁船「航行中、未作業」,故應以監控掌握其動態,選擇 (C)。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執勤原則作答。海岸巡防法其後曾修正,相關法規適用仍應以個別行為發生時的法規及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通商口岸執行安全檢查時,查獲船舶進港走私價值 100 萬元的香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菸」的法律定義,以及走私香菸應適用《菸酒管理法》或《懲治走私條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菸酒管理法》第 6 條,未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的菸品,屬於「私菸」;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輸入私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處罰私運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題目所述香菸並非該條例所稱管制物品,因此不能只因行為涉及「走私」就逕以該條例處罰。查獲物價值 100 萬元,也不會改變香菸是否屬於管制物品的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走私的標的物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所稱管制物品;若不是,再依物品本身的特別管理法規判斷。本題是未經許可輸入的香菸,符合《菸酒管理法》所稱私菸,故依《菸酒管理法》處理。
題幹著重的是「船舶進港走私」與「香菸價值 100 萬元」,容易讓人直接聯想到走私條例或法規競合;但應先確認香菸是否屬走私條例的管制物品。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大陸漁船於金門禁止水域內翻覆,船上 5 員落海失蹤。金門巡防區接獲通報後,立即調派巡防艇及相關搜救能量。大陸救助船舶欲進入該水域內拖帶翻覆漁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許可制度,以及大陸救助船舶拖救遇險船舶時的申請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這是「原則禁止、例外經許可」,並非任何大陸船舶都絕對不能進入。
依當時《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大陸救助船舶欲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應依程序向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進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這是大陸救助船舶,目的在拖帶翻覆的遇險漁船,且要進入金門禁止水域。接著分辨「能否例外進入」與「應向哪個機關申請」:
- 進入禁止水域原則上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遇險船舶拖救有專門申請程序。
- 本題所問的申請機關是航政主管機關,因此應選 B。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冬季某日風力 5 至 6 級、陣風 7 級,浪高 2 至 3 公尺中轉大浪,海巡艇於苗栗外海距岸 5 浬處(A 點)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通報相對位置於桃園觀音外海 25 浬,有化學輪發生碰撞翻覆、苯氣外洩(B 點),海巡艇至現場蒐證,下列何種航程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海上應變原則:
- **化學氣體外洩時,船艇應從上風處接近並作業。**苯蒸氣具有毒性及易燃性,船艇若由下風處接近,可能進入污染氣團,增加人員暴露及火災風險。
- **風浪較大時,應考量航線是否受風浪直接影響。**冬季臺灣西部海域常受東北季風影響,沿岸航行可利用陸地遮蔽,降低直接承受外海風浪的程度;抵達桃園觀音附近後,再向外海切出,前往事故點上風處。
本題屬航行及危害應變判斷,沒有須代入計算的公式;依題意所述冬季海象與事故位置,採沿岸航行後由上風側接近的方式最適當。法規及實務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事故點的危害方向:苯氣外洩,接近現場時應選擇上風處,因此排除下風側的 (A)、(C)。
再比較航路:海巡艇位於苗栗外海,事故點位於桃園觀音外海;當時風力 5 至 6 級、陣風 7 級,浪高 2 至 3 公尺。直接由 A 點穿越外海前往 B 點,航程較暴露於風浪。
第 11 題2 分
貨輪載運危險貨品不慎觸礁擱淺於海域,船上燃油外洩並造成海域污染,海巡隊之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隊勤務指揮中心接獲海上重大事故及污染情資時,應採取的第一線通報與現場查證處置。船舶已觸礁擱淺,且有燃油外洩,值勤官首要工作是迅速掌握現場狀況、派遣可用海巡艇前往了解並回報,作為後續救援、污染應變及通報的依據。
涉及法規與作業程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勤務處置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處置主體與階段:題目問的是「海巡隊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應如何處置」,重點在事故發生後的即時勤務反應,不是由哪個環保機關負責污染善後,也不是直接跳到完整的跨機關緊急應變程序。
因此,優先選擇能立刻確認事故位置、船況、污染範圍與人員安全狀況的措施;現場情資回報後,再依污染事件規模及應變機制續行通報與處置。
選項分析
(A) 逕行通報所轄環境保護局應處:錯誤。 地方環保機關可能參與污染應處,但值勤官不宜在尚未掌握現場狀況前,僅逕行通報地方環保局作為首要處置。海巡單位應先派遣線上巡防能量查明並回報,後續再依權責通報相關機關。
(B) 逕行通報環境保護署應處:錯誤。 環境保護署(命題當年機關名稱)負有環境污染主管職責,但題目問的是海巡隊指揮中心值勤官的即時勤務處置。
第 12 題2 分
海面發生油污染而嚴重影響海域水質時,處理污染物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面油污染的處理原則:在可行且適當的情況下,應優先將污染物回收移除,避免油污持續擴散並減少對海洋環境及生態的衝擊。燃燒、使用油分散劑或稀釋,均可能造成其他環境影響,不能取代回收作為一般優先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處理污染物」與「優先」。比較各選項是否能直接移除污染物:回收能將油污從海面撈除或收集;其餘方式則是就地燃燒、促使油污分散,或使污染物濃度降低,並未直接回收污染物。因此選擇回收。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發現,於彰化外海距岸 25 浬處,有外籍油輪以油管將船上柴油輸送至大陸漁船上,下列處置方式何者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在我國管轄海域發現船舶進行可疑油品交易時,如何採取適當的執法措施,以及大陸船舶與外籍船舶都參與交易時,應如何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所稱「海域」包括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其他我國依法得行使管轄權的水域。題目所稱彰化外海距岸 25 浬,已超出一般 12 浬領海範圍,但仍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發現兩船以油管實際輸送柴油,已是具體交易事實,應蒐證並將涉案船舶帶返調查,再依查得事證適用相關法令處理。
本題依官方答案,應將外籍油輪與大陸漁船一併押返隊部依法偵辦處分。實際違法事由及各船應負責任,仍須依船籍、油品來源與去向、交易許可及其他調查證據認定;不能只因船舶國籍不同,就逕行將其中一艘驅離。
解題方法
先看海域位置:距岸 25 浬不等於已在我國管轄範圍之外。海巡執法不能只看到超過 12 浬,就直接判斷沒有調查權。
再看現場行為:題目明確指出兩船以油管輸送柴油,並非僅有靠近或併航。兩船均為交易行為的參與者,處置應涵蓋相關船舶及證據,以釐清油品輸送、交易雙方與各自責任。
最後看處置是否符合程序:本題是依法調查、偵辦與處分的情境,不是單純的海上勸離。依官方答案,應將兩船押返隊部處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因海象不佳,浪高 2 至 3 公尺,一艘砂石船於臺灣東北角外海翻覆,船上多名船員跳海逃生,三艘海巡艇趕赴現場進行搜索。由於海流強勁,船員已四散漂流,且尚未獲得確切之失事位置。此三艘巡防艇應採用的搜救模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搜救模式的選擇,關鍵是判斷「目標位置是否已知」以及「目標是否可能受海流影響而漂散」。題幹指出失事位置尚未確定,船員又因強勁海流四散漂流,搜索範圍不明;此時應以多艘船艇採取平行航線,逐步搜索大片海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大範圍、位置不確定的海上搜索:事故位置尚未確定,落海者也已分散,不能以單一已知位置作為搜索中心。依題目所採用的搜救模式分類,三艘巡防艇應採取平行搜救,由各艇按配置航線平行搜索,以提高對廣大海域的覆蓋率。
選項分析
- **(A) 扇形搜救:錯誤。**扇形搜救以一個已知或推定的位置為中心,沿不同方向展開搜索,適用於搜索目標可能集中在中心點周邊的情形。本題失事位置尚未確定,且船員已隨海流分散,不符合以單一中心向外展開的搜索條件。
- **(B) 平行搜救:正確。
第 15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某漁船時,發現該漁船幹部人數不足,對於本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船幹部船員未達最低配置員額時,海巡人員應如何處理,以及應依哪一類法規移送主管機關。
「幹部船員」包括漁船上負責船長、船副、輪機長等職務的船員。漁船出海所需的船員及幹部船員最低員額,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認定;違規事實的裁處,則屬漁業主管機關權責。海巡人員登檢發現疑似違規時,應先蒐證、清查船上人數及相關資料,再依漁業相關法規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法規時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及處分依據後續曾有修正或廢止,實際案件應依行為時法及現行法規分別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識違規性質:題幹指的是「漁船幹部人數不足」,核心是漁船船員配置是否符合漁業法規所定的最低員額。
接著區分海巡人員與主管機關的職責:海巡人員負責登檢、蒐證及清查;確認有違規事實後,應將案件函送漁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題目沒有提供船舶遇有立即危險或須採取緊急強制處分的情形,因此不能直接推論應查扣漁船並帶回隊部。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我國漁船,發現船艙有一批大陸酒,數量約 50 公升及大陸茶葉 10 包。經查該船係合法接駁大陸漁工之漁船,惟船上並未載有大陸漁工,船長辯稱係滯臺大陸漁工家人所託帶之日常用品,請求網開一面,海巡人員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疑似走私物品時,應如何處理,以及大陸漁工接駁漁船得攜帶的物品是否適用「自用日常用品」例外。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依當時《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及其附表,大陸船員隨身攜帶不起岸自用日常物品有種類及數量限制,例如酒限一瓶、最多一公升,茶葉限一點二公斤;這項規定是以大陸船員本人隨船攜帶自用物品為前提。題幹所述船上沒有大陸漁工,且查獲大陸酒約五十公升,不能逕以大陸漁工自用日常用品解釋。
依《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海巡機關執行查緝走私職務,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在海域等場所查獲者,原則上由海巡查緝、調查後移送海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船舶是否符合攜帶大陸船員自用物品的例外條件:雖然該船是合法接駁大陸漁工的漁船,但查獲當時船上並無大陸漁工,因此不能僅憑漁船具有接駁資格,就認定船上大陸酒、茶葉屬船員隨身攜帶的自用物品。
第 17 題2 分
海巡艇於領海登檢我國籍漁船,於密艙內發現有躲藏偷渡人犯,經初步詢問均為越南籍,有關偵辦非法出入國案件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在我國領海查獲外籍偷渡者時,如何分工偵辦,以及登檢、逮捕、詢問與戒護所須遵守的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海巡機關負有查緝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的職務;查獲外國人後,則依規定與移民機關銜接後續身分查驗、收容或強制出境程序。
判斷時要區分「海上查緝」與「查獲後的移民處置」:海巡機關執行海上查緝,不以事先會同內政部移民署人員為必要;查獲後仍須依法通報、移送或配合移民機關辦理後續事項。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程序說成「一律不需要」或「一律不得」:
- 海上執法須依現場人數、風浪、船舶狀況與風險配置人力、支援及戒護。
- 涉嫌犯罪者的戒具使用與權利告知,須依個別情況及法定程序處理,不能只以安全顧慮或安撫情緒為由一概省略。
- 海巡與移民署有職務分工,但移民署人員無須事前到場,海巡仍可執行海上查緝。
依此,D 的敘述符合海上查緝的權責分工。
選項分析
- (A) 錯誤。「單純案件直接押回隊部,不需要其他艦艇支援」把是否支援說成固定答案。密艙藏匿多名外籍人士,涉及船舶控制、人員戒護、證據保全及海上安全,應依現場狀況評估人力與支援;
第 18 題2 分
海巡艦於高雄外海 80 浬處查獲 1 艘越南漁船違法捕魚,後續應如何進行處分作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漁船在我國管轄海域違法捕魚時,海巡機關與漁政主管機關的職掌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高雄外海 80 浬位於我國領海外,且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越南漁船在該處違法捕魚,涉及漁業管理與裁罰。
依當時《漁業法》及相關漁業管理規定,海巡機關負責海上查緝、取締與蒐證,後續應將案件移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法處分。海巡查獲違規,不等於海巡機關就是作成漁業罰鍰處分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由「高雄外海 80 浬」判斷案件發生海域:已超過領海基線外 12 浬,但仍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再依違規性質判斷主管機關:本案是外籍漁船違法捕魚,屬漁業法規的管理與裁罰事項;海巡負責查緝及蒐證,處分作業則移送當時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受理報關時,發現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未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其餘設備皆符合法令要求。倘若該船舶欲依原訂航行計畫載客出港營業,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娛樂漁業漁船未裝設船位回報器時,海岸巡防機關是否有權即時制止發航,以及違規案件應由哪個機關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依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但同辦法第 24 條所列「主管機關應即時制止其發航」的情形,當時限於超過乘客定額及乘客未穿著救生衣。海巡機關受委託執行檢查、即時制止的權限,也以該條所定範圍為限。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件事:船舶是否違規,以及海巡機關是否有權因此直接制止發航。
題目已指出船舶未裝設船位回報器,足以認定有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情形。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海巡機關可以制止發航或裁罰;還要確認該違規是否屬第 24 條授權即時制止的事由,以及海巡機關是否受委託處理該事由。本題情形不在第 24 條列舉範圍內,因此依官方答案,海巡機關應告知船長相關違規,並將事證移由漁政主管機關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海巡艦於屏東貓鼻頭西南方 40 浬海域(限制水域外,專屬經濟海域內),發現大陸軍艦滯留,疑似進行水文探測。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軍艦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活動時,海巡與國防機關的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已明示該處在限制水域外、專屬經濟海域內,且目標是「大陸軍艦」;涉及軍艦活動與疑似水文探測,處置重點是通報國防機關,並依協調聯繫及支援機制協助監控。
海巡機關與國防機關的海上任務分工,依《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及相關支援協定辦理:海上糾紛、非武裝艦船活動及非屬國防軍事事務,由海巡機關處理;涉及軍艦活動或國防軍事事務,則由國防機關處理,雙方得依請求相互協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條件:
- 目標是大陸軍艦:屬於軍艦活動,應依海巡與國防機關的權責分工通報國防機關。
- 位置在專屬經濟海域內、限制水域外:不能只因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就直接推論海巡可對軍艦採取驅離處置。應先按軍艦活動的協調機制處理,並由海巡適時協助監控。
因此,適當作為是通報國防機關,並依協調聯繫辦法及支援協定提供監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