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某日東北風 4 至 5 陣風 7 級、中浪,日間(能見度 4 浬),100 噸級海巡艇於麥寮港西北方 26 浬巡邏,發現滯留海上的大陸鐵殼漁船(噸位約 200 噸)。海巡人員表明登檢意圖時,該船開始蛇行拒檢,大陸船員直接攀附在受檢船舷外側(人肉盾牌)拒檢,並向西北航行。

請說明海巡人員登檢注意事項及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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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海上登檢前的風險評估,以及遇到「蛇行拒檢、人員攀附船舷」時,如何在依法執法與保障生命安全間作出適當處置。判斷順序為:確認海域與執法依據、評估登檢安全、採取分級手段控制局勢、全程蒐證並依法處理。

本題位置為麥寮港西北方 26 浬,不能只用「距岸 26 浬」直接認定是否位於某一法定水域,仍須依海圖、基線及相關公告確認。海巡機關得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在法定要件下對船舶實施檢查;船長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實施的職權,海巡人員行使職權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若涉及專屬經濟海域內漁業資源或其他違法行為,應依該行為的法定管轄依據及相關規定處理。

以下法規及作業規範,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中的三項風險:

  1. 海象與船體差異:東北風 4 至 5 級、陣風 7 級、中浪;我方為 100 噸級巡防艇,目標為約 200 噸鐵殼漁船。兩船併靠時有碰撞、夾擠及人員落海風險。
  2. 目標船拒檢方式:蛇行航行會使靠船及登檢不穩;船員攀附船舷形成「人肉盾牌」,使強行靠船、登船或使用強制力都可能直接危及人命。
  3. 執法權限與現場控制:應先確認位置、目標船行為及登檢法定依據,再選擇適當執法手段;不得因拒檢而逕行採取危及船員生命的作為。

《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要求登臨前評估執法人員、受檢船舶及船員安全,並考量氣象海況;應明確命令停船、觀察船上動態,並儘速以適當方式溝通。拒不遵從而逃逸者,得依規定追緝。現場處置應遵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人道保障。

登檢注意事項

一、登檢前評估與部署

  • 由艇長統一指揮,先確認目標船位置、航向航速、周邊船流、海象及船體相對高度,評估能否安全接近、併靠及登船。
  • 透過雷達、目視或望遠鏡持續監控目標船及船員動態,確認船名、船籍、作業情形、漁具、航向及航速等資料;必要時以無線電詢問。
  • 選擇適當接近角度及速度,避免船艏、船艉或舷側遭目標船突然轉向撞擊;未建立安全靠船條件前,不貿然派員登船。
  • 登檢人員應穿著救生衣及必要防護裝備,備妥通信、照明、救生及急救器材;明確分配操船、警戒、登檢、通聯及蒐證任務。
  • 檢查前以擴音機、無線電、警示燈、氣笛等方式表明身分、登檢理由及停船要求,記錄命令內容及對方回應。

二、登船及檢查時

  • 盡量在目標船停止或航行穩定、兩船相對位置安全時登船;控制登船人數及動線,避免多人集中於船舷或同一側。
  • 先控制駕駛台及船舶操控,確認船員位置與行動,避免未受控制的操作造成碰撞或落海。
  • 依法核對船舶文書、船員身分及航行、捕撈資料;如發現違法跡證,應依程序蒐證、製作紀錄並處理。
  • 對船員使用必要且合比例的控制手段,兼顧其安全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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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我國籍漁船家屬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報案,該漁船於印度洋作業,已失聯 2 日,請求我國搜救機關救援。

請詳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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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籍漁船在我國搜救責任區以外失聯時,海巡署如何受理通報、查證船位、協調就近搜救,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派遣我方船艦。

我國搜救責任區以臺北飛航情報區為範圍;題示漁船在印度洋作業,屬責任區外事件。處理依據為命題年度適用的《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並配合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及相關海難救援機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原則為準。

本案屬「船舶失聯事件」,尚無資料顯示船舶已發生失火、沉沒等具體遇難情形。因此,處置重點先是查明船位與狀況、協請責任區國家及附近船舶搜尋;符合派遣條件時,再由海巡署派艦搜尋。

解題方法

依照「查船位、求近援、評估派遣、持續聯繫」的順序作答。印度洋範圍廣,須先釐清失聯位置與負責該海域的搜救機關,並確認附近可用的船舶、通訊及搜救資源;不能僅因家屬報案,就直接推論海巡署必須立即派艦前往。

海巡署處置作為

一、受理通報並迅速建立案件資料

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及相關單位應與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受理通報後立即掌握並彙整下列資訊:

  • 船名、船籍、船東及船長資料,船員人數與名冊。
  • 最後聯繫時間、方式、通話內容,以及最後已知船位。
  • 船舶航向、航速、作業海域、預定航程及作業計畫。
  • 船上衛星電話、無線電、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等設備狀況。
  • 船舶燃料、淡水、糧食、救生設備、船體及機械狀況。
  • 是否曾有異常氣象、故障、求救訊號或其他可疑情形。

同步建立聯繫窗口與案件紀錄,確保各權責機關使用相同的船舶資料、失聯時間及最後已知位置。

二、多方追查船位與確認失聯狀況

海巡署應會同相關機關持續查證船舶動向,運用船主、船長及家屬提供的資訊,並透過可取得的船舶監控及通訊資料追蹤,包括漁船船位監控系統(VM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EPIRB、船用衛星電話、無線電,以及其他可查得的船位紀錄。

並應設法與漁船或船上人員構聯,確認是否只是通訊設備故障、船舶偏離航線,或已發生危難。查證所得的位置、時間及訊號資料應持續更新,供搜救機關判斷搜尋範圍與部署資源。

三、優先協請搜救責任區國家及附近船舶救援

應依最後已知船位,確認印度洋該海域所屬的搜救責任區及負責機關,透過國家搜救體系或外交途徑,協請該責任區所屬國家的搜救機關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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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金門海巡隊海巡艇在金門禁限制水域內,發現一艘大陸籍「三無漁船」正從事捕撈作業,欲執行登檢時,該船加速逃逸。

請說明海巡人員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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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對大陸籍「三無漁船」越界捕撈並拒檢逃逸時,如何依序採取確認違法、命令停船、追緝、控制登檢、扣留及後續調查等措施,並兼顧海上安全、人權保障與比例原則。

「三無漁船」通常指無船名、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登記的船舶。本案船舶在金門禁限制水域內從事捕撈,且船名欠缺,又加速逃逸拒絕停船受檢,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列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的情形。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主要法源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80 條之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以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有關登臨、緊追、蒐證及人員安全的規定。

解題方法與處置作為

作答可依「發現通報 → 明確命令停船 → 緊追追蹤 → 安全登檢 → 扣留調查 → 救援及全程蒐證」的勤務流程分段說明。

一、確認位置、違法情形並通報

海巡艇確認本船位於金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記錄時間、座標、航向、航速、作業情形及船舶特徵,並以雷達、望遠鏡、攝影器材等持續監控。因船舶無船名且正在捕撈,應辨識其為可疑違法目標。

艇長或帶隊官應立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回報船位、違法事實、拒檢情形及現場海象,視需要請求鄰近海巡艇支援、協助攔截或接替追緝。

二、明確表明身分並命令停船

登檢前應使用警示燈、氣笛、警報器、擴音機或無線電等方式,明確表明海巡身分、登檢理由及停船要求,並保留信號及對方反應的紀錄。

該船加速逃逸後,海巡人員得依規定實施緊追。追緝應持續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並記錄追緝開始時間、位置、船舶特徵、對方拒檢行為及海巡艇採取的措施。

三、持續追蹤,適當攔截並注意海上安全

追緝時應評估船速、船型、船員狀況、海象、能見度、周邊船舶及碰撞或翻覆風險,採取併航、廣播警告、示警或適當攔截等方式,促使其停航受檢。

如需使用武力,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規定辦理。該施行細則規定,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者,得予警告射擊;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行為者,得予以擊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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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海巡艇透過雷達監控,發現我國籍漁船一路從新竹外海往東航行並進入我國領海範圍內,因屬外切目標且船舶吃水有異常徵候,海巡人員遂實施登檢,發現船上有來自大陸的海瓜子 20 公噸重,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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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疑似大陸走私水產品時,如何依海域執法作業規範辨認私運貨物,以及是否達到《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移送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大陸地區物品私運進入臺灣,達公告數額者,得依該條例追究刑事責任;第 12 條並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相關公告以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總重量超過 1,000 公斤作為門檻之一。

海巡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另將海瓜子列入可逕行認定為私運貨物的特定水產品。這是查緝現場的初步認定及移送依據;是否成立犯罪,仍由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認定。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是否屬於可逕行認定的水產品:海瓜子列於作業規範所列水產品,不屬於必須先送農產品協助鑑定小組鑑定的情形。
  2. 是否涉及大陸地區物品私運進入臺灣:題目已明示海瓜子來自大陸,且漁船由外海航行進入我國領海,題幹設定足以支持依私運進口方向處理。
  3. 是否達刑事門檻:20 公噸等於 20,000 公斤,遠超過 1,000 公斤門檻,因此依《懲治走私條例》移請地檢署偵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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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金門海巡隊接獲大陸廈門海上綜合執法支隊訊息,規劃進行兩岸協同執法,共同掃蕩「三無船舶」,打擊走私及非法漁業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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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門海域「禁止水域」與「限制水域」的區分,以及兩岸協同執法時船艇約定會合的位置。依本題設定,雙方船艇在我限制水域線上附近海域會合,之後各自在其海域執勤,因此選項 B 正確。

本題法規及執法用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安排:「共同掃蕩」不代表雙方船艇可在同一方管轄海域內共同執法;題目明確說明雙方會合後「在各自海域執勤」。因此,辨別選項的關鍵是會合點落在限制水域線上附近,而不是禁止水域線上,也不是限制或禁止水域線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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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海巡艇於金門禁止水域內查獲一艘越界大陸漁船,登檢後發現該漁船共有 3 員,2 名大陸籍及 1 名我國籍人士,該我國籍人士坦承企圖自大陸偷渡回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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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組法規:一是有戶籍國民出入國時的護照及查驗要求;二是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後,主管機關對船舶及船員的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得留置船上人員;對扣留船舶、物品或留置人員,應於三個月內依法處理。

有戶籍國民出國須備有效護照並經移民署查驗;入出國也須接受移民署查驗。但一般情形並非每次出入國都要事先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判斷,大陸漁船已進入金門禁止水域,適用兩岸條例第 32 條;再區分「入出國查驗」與「事前申請許可」。前者是有戶籍國民入出國的程序要求,後者不是一般國民出入國的通則。據此,題目將「須申請許可」列為普遍要求的 A,與其他選項所述的查驗及越界船舶處置規範不同。

選項分析

(A)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須申請許可——錯誤,為本題答案。 有戶籍國民出國通常應持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並符合相關出國限制規定;不是每次出入國都須事先申請許可。選項把查驗程序說成申請許可,混淆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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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我國籍 CT4 漁船在宜蘭大溪外海 2 浬處進行拖網作業,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蘇澳海巡隊查獲。有關後續處分及該漁船船長不服該處分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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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機關、裁罰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的區分,並要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我國籍漁船在距岸 2 浬處拖網,落在拖網漁船禁止於距岸 3 浬內作業的範圍。相關限制依《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告;違反者依同法第 65 條第 6 款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起由農業部承接。因此,雖由海巡署蘇澳海巡隊查獲,後續裁罰仍由農業部辦理。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機關角色拆開判斷:

  1. 誰查獲? 海巡署蘇澳海巡隊負責執法查察;查獲不代表該機關就是裁罰機關。
  2. 誰有權裁罰? 本案違反拖網禁漁區限制,依《漁業法》及相關公告,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處理;命題當年由農業部承接此權責。
  3. 向誰提訴願? 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的行政處分,向其主管院提起訴願。農業部是中央部會,因此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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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釣客在漁港內釣魚,經民眾撥打 118 專線報案舉發,海巡人員抵達現場後,對該釣客之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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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港內垂釣的管理方式,以及海巡人員接獲民眾舉報後,應依何種法規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漁港法》第 18 條,漁港區域內原則上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漁港主管機關得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指定區域並公告開放垂釣。釣客在公告開放區以外垂釣,可能違反該條規定;相關罰鍰則規定於《漁港法》第 21 條。

海巡機關對違反《漁港法》第 18 條所列行為,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現場處置須依違規事實及公告內容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中的釣點是否位於公告開放垂釣區。題幹特別指出「公告禁止垂釣區域」,表示釣客是在未開放的區域垂釣,不能以漁港已有部分區域開放垂釣為由,認定所有港區都可釣魚。

接著區分兩件事:禁止與開放垂釣的依據在《漁港法》第 18 條;法定罰鍰規定在第 21 條。依官方答案,選項 B 是本題所要選出的法規依據。

選項分析

  • **(A) 錯誤。**題目所述是在漁港內違規垂釣,應依《漁港法》的漁港行為規範處理。《海岸巡防法》第 6 條不是本題漁港違規垂釣的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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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漁業電台轉漁船通報,疑似新竹南寮漁港外 10 浬處發生我國籍漁船失火,新竹海巡隊 20 噸海巡艇巡邏中獲報後,下列作為何者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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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單位接獲海上火災通報時的緊急應變原則:先掌握現場位置並迅速前往救援,同步通報隊部請求適當支援。漁船失火可能迅速危及船員生命,應以人命救助為優先;巡邏艇的噸位或消防設備不足,應透過增派艦艇補足,而非延誤出勤。

本題涉及海巡勤務與海上救難的應變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勤務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立即救援」放在第一順位,再檢視是否採取妥適的支援方式。通報地點已具體指向新竹南寮漁港外 10 浬,且通報涉及船舶失火,海巡艇巡邏中獲報後宜先趕赴現場;同時請隊部增派艦艇支援,以利後續滅火、救援及現場應處。

選項分析

(A) 聯繫漁業電台查證確認案情,再前往現場處置:錯誤。 聯繫漁業電台補充資訊有助於掌握船名、人數、火勢等情況,但不應把查證完成設為出勤前提。已有具體失火通報時,應先行前往,並可在航行途中同步查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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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某日海巡隊值日官獲報,某漁船於高雄中和安檢所報關進港時,發現 1 名越南漁工失蹤。據船員稱最後一次見到該員時間為本日 17~18 時許,研判失蹤時間約為 18 時後,請求派艇協尋。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最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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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接獲船員失蹤通報時,如何兼顧緊急搜尋與案情查證、司法調查。船員失蹤不宜只當作一般海上搜救案件處理:須先掌握人員最後出現時間、位置、失蹤經過及船上情況,並同步安排搜尋、派員勘驗及詢問相關人員。

本題沒有要求套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重點在海巡實務處置的完整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實務作業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失蹤情境是否已能確認為單純意外落海。題目只說漁船進港時發現越南漁工失蹤,最後一次見到他的時間約在 17 至 18 時,失蹤時間研判為 18 時後;並未交代失蹤地點、是否有人目擊落海或船上是否有異常。

因此,處置應同時涵蓋兩條工作線:

  1. 搜尋救援:依掌握的時間、地點及海況,通報相關單位並啟動搜尋。
  2. 現場查證:派員勘驗並詢問船員,釐清最後目擊情形、船上作業及人員活動、可能落海位置等,保存必要資料,以判斷失蹤原因並協助後續調查。

只有搜尋而沒有查證,會漏掉釐清失蹤原因的必要工作;只詢問而沒有搜尋,則可能延誤救援。選項 D 同時涵蓋兩者,最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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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我國漁船於菲律賓外海(位於我國搜救責任區外,距臺灣本島 600 浬)不明原因失聯,請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派遣艦船艇協尋。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現行搜救相關規定,下列何者處置作為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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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處理我國搜救責任區外船舶失聯事件的派勤原則。依海巡署搜救相關規定,責任區外案件以「優先就近救援、例外派勤搜尋」為原則:先協調搜救責任區所屬國家及附近船舶協助;符合規定條件,且評估海象與能量許可時,仍可派遣海巡船艦。

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處置作為不適當」,關鍵在於辨別兩件事:責任區外不等於一律不救援;但海巡署派遣艦艇搜尋須依規定評估並符合例外條件。先排除以「不屬我國責任區」為由直接拒絕派遣的選項,再核對其他選項所述的協調及派勤條件。

選項分析

  • (A) 不適當。 我國搜救責任區外,並非海巡署必然不得派遣艦艇。此選項僅因事件位於責任區外,就決定不前往並移請漁業署,未依搜救規定評估是否適用例外派勤,因此處置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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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大陸漁船在東碇島觸礁翻覆,船上共 4 名,經守軍及附近漁船於第一時間救援,救起 2 名生還,另有 2 名失蹤。大陸東海救 113 救難艦及海警 2203 艦抵達附近海域,以無線電表示欲進入我限制水域搜救。下列處置何者最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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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救助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申請及船舶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交通部航港局訂定的《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

依該程序,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救助船舶,原則上須在不妨礙我方安全的情況下,具備拖救或消防功能,並持有有效國際公約證書。申請原則上以書面提出;遇緊急需要、夜間或例假日,可用電話或傳真申請,書面文件後補。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不是讓大陸救助船「逕行進入」,而是要依專門作業程序提出申請,再核對救助船舶資格與申請方式。題幹明確描述兩艘大陸船舶欲進入我方限制水域,適用上述程序;人道救援的目的不會自動免除申請及資格要求。

因此,應選出同時指出「先行申請」及救助船舶資格要求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作業程序沒有規定只能在白天上班時間申請。相反地,遇緊急需要、夜間或例假日,可先以電話或傳真申請,文件後補。不能要求一律等到上班時間申請核准後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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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基隆海巡隊接獲通報,我國籍漁船於基隆北方外海 10 浬與貨輪發生碰撞,造成漁船船艙進水有沉沒之虞,並發出求救訊號。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接獲海難通報後的搜救聯繫、通報及跨機關協處,主要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題目情境涉及船舶碰撞、船艙進水及沉沒風險,處置核心是即時掌握現場、通報指揮體系、協調搜救資源,並視情況聯繫航政及環境保護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本題依考試時點及官方答案解析。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檢視:一是海巡內部及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的聯繫,二是對外協調附近船舶、航政與環保機關。再注意選項 A 把「船體損害嚴重」的通報義務寫成「於 30 分鐘內」;海難搜救講求即時通報,不能以 30 分鐘作為延後通報的期限,因此 A 的時間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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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通報,高雄港第一港口防坡堤內有船舶碰撞起火,船員於船上待救。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接獲船舶碰撞起火通報時,如何依海難救助的人命優先原則安排應變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海巡機關處理海難事故,應優先救助遇險人員;確認人命安全無虞後,再依現場狀況及自身能力處理遇險船舶。

題幹已指出船員「於船上待救」,因此海巡艇應先整備救生救難裝備,優先救援船員。港務消防隊可負責或支援消防工作,但不能因此把遇險人員救援工作排除在海巡艇任務之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最關鍵的資訊:船員仍在船上待救。本案同時有船舶火災與人員待救,但處置排序以人命安全為優先。據此判斷選項是否把救人放在前面,再檢視各選項對機關分工或滅火方法的描述是否適當。

選項分析

(A) 錯誤。 高雄港商港區內發生火災,港務消防隊確有消防搶救職責;但不能因此推論海巡艇只須待命備援。海巡艇仍應依海難救助職責投入遇險人員救援,並視現場需要與港務消防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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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海巡艇於領海基線外 20 浬,發現外國籍貨輪接駁香菸至本國籍漁船,登臨取締,該貨輪與本國籍漁船均坦承走私香菸(100 箱)。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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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查獲海域與船舶國籍、身分,再決定適用法規及移送機關。兩艘船共同接駁香菸,不代表必須適用同一部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定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12 浬;基線外 20 浬已在領海外。
  •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水域包括沿海 24 海里以內水域。因此,20 浬仍在緝私水域內,符合該條例的海域範圍。
  • 《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將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供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列為私菸、私酒。113 年適用的財政部公告規定,一般漁船按船員人數計算,捲菸每人 5 條(1,000 支)為一定數量;本題 100 箱且供接駁走私,屬非自用載運情形。

因此,外國籍貨輪依海關緝私規範處理;本國籍漁船則依菸酒管理法規範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把「領海基線外 20 浬」換成法律上的海域位置:它不是領海,但在《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所定的沿海 24 海里緝私水域內。

接著分辨船舶:

  1. 外國籍貨輪:在 24 海里緝私水域內參與走私貨物,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處理。
  2. 本國籍漁船:其載運菸品的行為,另受《菸酒管理法》對本國漁船載運私菸的特別規範,移送菸酒主管機關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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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海巡艇查獲漁船利用密窩走私貨品乙批、嫌犯 3 名,預計 4 小時後返回隊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犯罪嫌疑人後的權利告知、戒護及解送程序,以及刑事訴訟法所定「二十四小時」的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法條、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則規定,在途解送時間不計入第 91 條及第 93 條第 2 項所定的二十四小時,但不得有不必要的遲延;海巡相關辦案注意事項也要求記錄解送在途期間的起訖時間。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中的「二十四小時」指什麼:它不是逮捕後一律可以等滿二十四小時才把人送交檢察官的寬限期。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另有關逮捕、拘禁後的法定時限,須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扣除法律明定不計入的期間。

本案返隊需四小時,若這段確屬在途解送時間,依法不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因此,D 符合法定期間計算規則;C 將規範簡化成「拘捕後二十四小時內解送檢察官訊問」,不精確,為本題官方認定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拘捕人犯後應告知相關權利:正確。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前,應依法告知相關權利。權利告知是保障緘默權、辯護權與防禦權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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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海巡人員登檢疑似走私漁船,該船船員甲不滿海巡人員檢查時間過久,且未查獲不法,遂言語挑釁海巡人員乙。乙因一時情緒激動,以霰彈槍向甲射擊一發橡膠子彈,造成甲受傷送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後,海巡人員違法使用器械造成損害時,應適用「國家賠償」或「補償」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18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出於故意造成損害的海巡人員求償。相對地,海巡人員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的射擊是否符合依法使用器械的情形。甲僅因檢查時間過久、未查獲不法而言語挑釁,題目並未描述甲有足以符合使用器械要件的行為;乙則是因一時情緒激動向甲射擊並使其受傷,屬違法使用器械造成損害。

因此,甲應循《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醫療費可列為損害賠償項目。這是違法使用器械的國家賠償責任,不是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損失時的補償。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海巡器械使用的補償,適用於人員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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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線報,我國漁船船長甲為謀取暴利,自大陸地區載運 10 名越南籍人士企圖偷渡入境。海巡人員於臺中港外 10 浬登檢該船,並於該船密艙內查獲。有關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非法入出國案件時,應如何區分犯罪處理、登檢紀錄、蒐證要求及案件報告格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依民國 113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意圖營利而使外國人非法入國,涉及刑事責任;同法第 73 條則規範在機場、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題幹指出船長自大陸地區載運越南籍人士,並「為謀取暴利」,已足以說明船長涉嫌刑事犯罪,應由海巡依法調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實際適用罪名仍須依犯罪事實與證據認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性質:船長涉嫌以營利方式安排外國人非法入境,屬刑事偵辦案件;題目中的 A 因此符合案件處理方向。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把作業程序說成絕對義務,或混淆不同國籍對應的報告格式:

  • 檢查紀錄表應記載相關檢查資訊並請船長簽名,但不能命令其他受檢船員一律簽名。
  • 錄影蒐證須記錄查獲位置等資訊,並非只拍到船名與日期即可。
  • 「清詢調查分析報告」適用於查獲大陸地區人民;我國籍及外國籍案件應填製「非法入出國案件研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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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巡艇於彭佳嶼北方 16 浬處海域,發現香港籍漁船延繩釣作業。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捕撈作業時,應適用的處罰法源。判斷重點是作業海域與船舶身分:題目指出船舶在彭佳嶼北方 16 浬作業,且正在延繩釣捕魚,應依專屬經濟海域的規範處理。

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但沿海國對其中生物資源享有探勘、開發、管理及養護的主權權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0 條,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可處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獲物。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給的距離判斷海域。領海寬度為自領海基線起算 12 浬;題示作業位置距彭佳嶼 16 浬,已在領海外。題目設定其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且未提示有其他適用的漁業協定或特別海域安排。

再看行為:延繩釣屬於捕撈海洋生物資源的漁撈作業。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捕魚,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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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澳底海巡隊海巡艇獲報,2 艘我國籍漁船於龍洞外 6 浬發生碰撞糾紛。海巡艇抵達現場,2 位船長表示,只有 1 位船員輕傷,雙方願和解,下列作為何者為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接獲我國籍船舶碰撞案件時,如何區分「海事行政調查」與「刑事偵辦」,以及當事人和解後仍應採取的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海巡實務作業為準,船舶碰撞屬海事案件,海巡人員應先處理人員傷勢與船舶安全,再蒐集事故相關資料,製作訪談紀錄及和解書,函送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海事調查或評議。雙方和解,不代表碰撞事故毋須留下紀錄或交由主管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事實:

  1. 兩艘我國籍漁船發生「碰撞」,案件性質是海事事故。
  2. 一名船員輕傷,雙方表示願意和解;題幹沒有指出涉及其他刑事犯罪。

因此,處置重點是救護、紀錄、蒐證及移送航政主管機關處理海事責任,而不是僅因船長同意和解便結案,也不是一律移送地檢署偵辦。

選項分析

(A) 製作和解書、訪談筆錄及蒐證,函送地檢署偵辦:錯誤。 製作和解書、訪談筆錄及蒐證是適當的紀錄與調查作為,但本題所述核心是船舶碰撞海事案件,應函送航政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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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巡艇於臺中大安外海 5 浬發現我國籍漁船拖網作業中,登檢後,發現該船僅經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延繩釣漁業。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船實際使用的漁法,是否符合核准的漁業種類」及違規後的處理機關。題目已明示漁船只核准經營延繩釣,卻在作業中使用拖網,屬於違規經營或從事未經核准的漁業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9 條容許主管機關在漁業經營核准時附加限制或條件;違反相關限制或條件,依同法第 65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漁業法第 10 條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收回漁業證照;情節重大時,得撤銷核准或證照。民國 113 年的「漁船違規拖網作業及從事未經核准漁業處分基準」,也將「違規經營或從事未經核准之漁業種類」列為行政裁處事項。

解題方法

先比對漁業證照核准的漁業種類與現場作業方式:證照核准延繩釣,現場卻以拖網作業,兩者不符,違規性質是漁業行政違規,不是僅憑這項事實就成立的刑事犯罪。

再看主管機關及處分方式: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處分基準,未經核准經營漁業種類案件,應由海巡機關蒐證後移送漁政主管機關處理;本題官方答案所指的裁處機關為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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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巡艇於近岸航行時,發現工作船於該海域沿途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下列處置何者最適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發現海上違法傾倒廢棄物時,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所負的海域執法任務,以及海巡機關與海洋污染主管機關間的權責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海巡機關在此類案件中,主要負責海上查緝、蒐證及移送等執法工作;污染事件的主管機關則依權責辦理後續調查、污染處理或裁處。題幹已指出工作船沿途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應先掌握違法事實與證據,再依海污法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行為發生在近岸海域,且是船舶沿途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這是海上污染違法事件,題目要判斷海巡艇的適當執法作為。

再看選項是否符合海巡的角色:海巡應以蒐集違法事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處理為核心;不宜逕自代替環保單位清除污染,也不應只以口頭告誡或以其他法律概括取代題目所問的海污法處理。

選項分析

(A) 立即協助環保單位移除廢棄物,以保護海域清潔:錯誤。 污染清除與應變固然重要,但題幹未交代已有主管機關指揮或需要立即救災的情況。本題問的是海巡艇發現違法傾倒時的適當處置,首要執法工作是蒐證、查緝及依法處理,不能把海巡的主要處置簡化成直接代替環保單位清除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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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國際商港港區擴建,漁船於商港航道進行聚眾活動,爭取漁民作業權益,影響航道秩序與安全。有關海巡艇海上應變,下列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面對漁船在商港航道聚眾、影響航道秩序與安全時,應採取的現場應變原則。處置重點是先維護航行安全與現場秩序,並以疏導、約制及現場蒐證等柔性措施為原則,避免不必要的強制手段。

本題涉及海巡勤務與海上應處作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勤務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描述的是漁民爭取作業權益的聚眾活動,並非已明確指出暴力或其他須立即採取強制措施的情形。因此,判斷重點在於海巡艇的現場處置是否兼顧秩序、安全與人權保障。

四個選項中,應選擇符合柔性處理、逐步應處原則者;若選項把權責機關、指揮程序或裁罰權限說得過於概括,也要檢視其是否符合機關分工。

選項分析

(A) 負責商港區治安秩序維護,對漁船蒐證,並注意蒐證人員安全:錯誤。 海巡艇在海上應處時,須依權責及任務分工處理,不能概括說由海巡「負責商港區治安秩序維護」。海巡可執行海上巡防、秩序維護及必要蒐證,但商港區整體治安與港區管理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掌;本選項將海巡責任說得過於寬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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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水上警察人員《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