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人員於我國水域完成落海遇難船員的打撈任務後,經該船船員私下向海巡人員舉報,落水人員非船長所稱作業不慎落水,而係遭船長與輪機長攻擊,並推落下海。請說明海巡人員應從哪些面向做案情研判,以及如何保護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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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海巡人員執行救援任務後,接獲船員指稱有人遭船長、輪機長攻擊並推落海中,應將原先的「意外落水」說法視為待查證的案情假設,依犯罪偵查程序蒐證、保全證據、查明是否涉及殺人罪,並評估及保護檢舉人安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掌理海域等地區的犯罪調查事項;依同法第 10 條,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第 231 條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偵查犯罪。若查明船員遭故意攻擊並推落海中致死,應以《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方向偵辦;實際罪名仍須依被害人傷勢、死亡原因及行為人主觀犯意等證據認定。
《證人保護法》第 2 條所列犯罪包含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殺人罪在其範圍內;依同法第 3 條,受保護者須願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其親身見聞並接受對質及詰問。故船員私下舉報後,應先評估其安全並保密;其符合證人要件且有受危害之虞時,再依法啟動證人保護程序。
解題方法:從「人、船、時、事、證據」交叉研判
一、查明被害人狀況及死亡原因
- 確認身分與基本資料:查明落水者身分、職務、上下船紀錄、最後被目擊時間及落水前所在位置。
- 釐清傷勢與死因:保全遺體及衣物,記錄外觀傷勢、落海後可能形成的傷痕與其他傷勢;必要時由檢察官指揮相驗或解剖,釐清死亡原因、死亡時間及傷勢形成機制。
- 比對落水方式與傷勢:研判傷勢是否符合船長所稱的意外落水,或與遭人攻擊、推落海中相符。不能只憑遺體外觀逕自定案,應與法醫鑑定及現場資料互相印證。
二、保全船舶及海上現場證據
- 保全可能犯罪現場:船舶仍在我國管轄水域或港區時,應依職權及法定程序保全相關區域,避免清洗、整理或移動可能留有跡證的物品。
- 蒐集物證與數位資料:記錄甲板、舷邊、工作區域的狀況,尋找血跡、擦痕、破損物、纖維或其他跡證;依法調取監視器、船舶航行資料、通訊紀錄及相關電子資料。
- 固定救援任務紀錄:保存打撈位置、時間、海象、遺體發現狀況、救援人員觀察及勤務紀錄,供重建落水與死亡時間使用。
- 注意證據鏈:蒐證時記明時間、地點、經手人及保管過程;採取搜索、扣押或其他強制處分,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
三、比對船員說法並重建時間軸
- 分別詢問相關人員:分別詢問檢舉人、船長、輪機長及其他船員,避免彼此串證或統一說詞;釐清落水前爭執、攻擊經過、推落位置、在場者及事後處置。
- 建立時間軸:整理工作安排、最後目擊時間、通報與救援時間、船舶位置及航行紀錄,檢查各人陳述是否一致。
- 交叉驗證陳述:比對各船員證詞、通聯內容、影像、船舶資料及鑑識結果。
第 二 題25 分
漁民甲欲搭乘漁船出港,經安檢人員發現其遭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請問海巡機關執法依據及其處置作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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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限制出境、出海裁定」的效力,以及海巡機關在漁港安檢時如何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規定,偵查中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院得於法定要件下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法院所為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屬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依題意,甲受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安檢人員確認裁定仍有效且限制範圍包括出海後,甲不得搭乘漁船出港。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定海巡機關職掌,包含執行船舶安全檢查及犯罪調查等事項;海巡機關並依相關作業規範處理限制出境、出海資料通報及安檢作業。海巡人員在此係執行法院裁定,並非自行裁定限制甲的人身自由。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裁定是否有效、海巡有無執行職掌、現場如何處置」:
- 確認管制資料與裁定內容:核對甲身分、裁定機關、處分書內容及文號,並確認裁定尚未撤銷或失效,且限制內容確實包括出海。
- 告知並阻止出海:向甲告知處分機關、處分書內容及文號;甲欲隨漁船出港時,安檢人員得依限制出海作業逕行限制其出海,要求其不得登船或離船,並管制該船不得載其出港。
第 三 題25 分
臺灣東部海域陸續發現有重油零星漂至岸際,導致海岸線之污染。在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亦反映漁具沾染重油之情形,海洋委員會獲報後整合各機關成立應變中心,請說明如何運用空中、海域及岸際的各種方法及科技設備,監控、蒐證海域污染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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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油污染事件的多源監控、污染溯源與證據保全。重油漂至岸際、漁具沾染,顯示污染可能已在海面擴散並影響海岸與漁業活動;應由應變中心統合空中、海域及岸際資料,掌握污染範圍、漂移趨勢與可能污染源,再以合法、可追溯的方式蒐集證據。
法制上,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辦理通報、監測、應變與調查。海域監控及污染證據蒐集,並應配合海巡、海洋保育、環境、航政、氣象及地方政府等機關分工執行。
解題方法:依空中、海域、岸際分層監控
一、空中:快速掌握污染分布與漂移
- 衛星遙測:以合成孔徑雷達(SAR)影像進行大範圍搜尋,掌握疑似油膜位置、範圍及變化;再配合光學衛星影像確認岸際污染與海面狀況。衛星適合大範圍、定期監測,但受重訪時間、雲層或解析度等限制,需由其他方式補足。
- 有人機或無人機:派遣航空器及無人飛行載具(UAV/UAS)執行空拍、巡查與現場確認,記錄油膜形狀、顏色、分布及岸際受污染情形,並即時回傳應變中心。無人機機動、影像解析度高,適合鎖定熱區近距離觀測。
- 污染擴散模擬:整合海流、風向、風速、潮汐、海象及油品特性,推估油污漂移路徑、可能上岸時間與受影響海岸,作為空中與海上兵力部署、採樣點選定及岸際預警的依據。模擬是指揮參考,仍須以現場觀測和採樣驗證。
二、海域:追查污染源並確認油污性質
- 海巡及相關船艇巡查:依衛星、航空影像與污染擴散預測,派船搜索疑似油膜及污染熱點;以 GPS 記錄航跡、位置、時間及觀察結果,並拍攝或錄影存證。
- 追查可疑船舶:整合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舶航跡、港口或船舶交通服務(VTS)資料,以及雷達、巡查紀錄等,篩查事發時段在污染區附近航行、停留、作業或異常改變航向的船舶。AIS 資料應與其他證據交互比對,不宜單憑船舶未回報或訊號中斷即認定污染行為。
- 採集海水與油污樣本:在油膜區、受污染漁場及對照區分點採樣,記錄採樣時間、座標、天候、海況、採樣人員及器材;採樣後封緘、標示、保存並製作交接紀錄,送實驗室分析油品特性,以供比對污染源。
第 四 題25 分
國際海事局通報:某日我國籍遠洋漁船於印度洋索馬利亞外海之公海上作業時,遭遇不明國籍 3 名武裝人員攻擊,漁船上之大陸籍船長下令菲律賓籍之保全開槍射殺,造成 3 人死亡。該漁船事後進入南非開普敦港整補,被國際媒體報導船長下令開槍致人死亡。請說明:
(一) 海盜罪成立要件?(10 分)
(二) 依據國際管轄原則,分析本案以何國優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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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層次:先依國際法判斷「海盜行為」的構成要件,再就船長下令射殺造成死亡的事件,分析哪些國家有刑事管轄權,以及管轄權的優先性。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01 條,海盜行為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航空器的船員、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對「另一艘」船舶、航空器,或其上的人、物,實施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奪;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航空器、人或物為上述行為;明知船舶或航空器具有海盜船性質而自願參與操作;以及煽動或故意便利前述行為。
國際法海盜行為通常有「二船要件」:攻擊者所在船舶與被攻擊船舶須為不同船舶。發生在船舶內部的叛變或暴力,通常不符合此要件。
(一)海盜罪成立要件
判斷時依序檢查行為、目的、行為人身分、攻擊對象與海域:
- 行為:須有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不以實際取得財物為必要。
- 目的:行為須出於私人目的。
- 行為人與船舶:原則上由私人船舶或私人航空器的船員、乘客實施;國家船舶的行為另依公約規定處理。
- 攻擊對象:須在公海攻擊另一艘船舶、航空器,或其上的人、物;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對船舶、航空器、人或物為上述行為。
- 其他型態:明知船舶具海盜性質而自願參與操作,或煽動、故意便利前述行為,也納入第 101 條。
題目稱漁船在公海遭三名武裝人員攻擊,若攻擊者係搭乘另一艘私人船舶、為私人目的而對漁船上的人實施非法暴力,則符合海盜行為的核心要件。題幹未交代攻擊者是否搭乘另一艘船、行為目的及其船舶性質,故就海盜罪的完整成立仍須補足這些事實;若三人是從漁船內部發動攻擊,則不符合國際法海盜行為的二船要件。
船長下令菲律賓籍保全開槍射殺三名攻擊者,則應另行判斷射殺行為是否正當防衛、是否逾越必要程度,以及是否成立殺人等犯罪。不能只因被射殺者疑似海盜,就直接認定船長有罪或無罪;也不能把船長的射殺行為本身當作海盜行為。
(二)依據國際管轄原則,分析本案以何國優先
1. 船旗國:我國具有最直接、優先的管轄連結
涉案漁船為我國籍船舶,事發地點在公海。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2 條,船舶在公海原則上受船旗國管轄;船旗國並依第 94 條負有對懸掛其國旗船舶行使管轄與控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