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籍貨櫃輪在菲律賓馬尼拉港外下錨等待進港時,突然有數名歹徒登上貨輪行竊。一名在甲板巡邏的印尼籍水手遭到挾持,其他船員隨即進入駕駛台等待救援。船長立即通報菲律賓海巡署、我國外交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經調查,本案僅有財物損失,人員均安。請依據相關規定分析:
(一) 本案是否屬於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盜罪之構成要件?(13 分)
(二) 若本案發生在南海之我國太平島海域,是否構成我國刑法之海盜罪?(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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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須分開判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上的海盜行為與我國刑法第333條海盜罪**。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尤其是發生地點及行為人如何對船舶施力的要求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法》第333條於民國95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未有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 UNCLOS 第101條檢查海盜行為要件,再依我國刑法第333條及第5條檢查太平島海域案件的犯罪成立與我國刑法適用範圍。不能只因題幹出現登船、挾持或財物損失,就直接認定成立海盜罪。
(一)是否符合 UNCLOS 海盜行為要件
UNCLOS 第101條所稱海盜行為,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之船員、乘客,為私人目的,對公海上另一船舶,或船上人員、財物所為的非法暴力、拘禁或掠奪行為;此外,也包括在公海上對船舶、人員、財物所為的其他海盜行為,以及教唆、故意助成前述行為。
本案歹徒登上貨輪行竊,且挾持水手,具有私人目的,也有掠奪財物及拘禁船上人員的行為;財物損失、人員均安,不會因此排除海盜行為成立,因第101條不以造成死傷為要件。
但海盜行為須發生於公海,或不屬任何國家管轄的其他地方。題幹指出貨輪在菲律賓馬尼拉港外下錨等待進港,應認為位於菲律賓領海範圍內;位於港外不等於位於公海。菲律賓領海由沿海國管轄,故欠缺海盜行為的地理要件。
結論:本案不符合 UNCLOS 第101條海盜行為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行為地點不是公海或其他不屬任何國家管轄之處。
(二)若發生於南海我國太平島海域,是否構成我國刑法海盜罪
1. 刑法第333條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33條第1項規定,未受交戰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對他船或他船上的人、物施強暴、脅迫者,為海盜罪。第2項另規定,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對其他船員或乘客施強暴、脅迫,並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第 二 題25 分
某日凌晨 6 時許,野柳港籍漁船在近岸 500 公尺作業時,在海面上發現 33 袋漂流物,打撈後發現疑似毒品一批,立即通報海巡人員攜帶拉曼光譜儀器檢測該粉末成分(毛重 679 公斤),確認為愷他命三級毒品。經複查雷情資訊系統航跡,發現一艘漁船形跡可疑,為檢方鎖定注檢的南方澳港籍漁船。經靠船登檢後,船上有船長甲及船員乙等二人,均神色異常緊張。試問:
(一) 此時船長若不同意海巡人員搜索,則海巡人員得「逕行搜索」的構成要件為何?後續程序如何進行,搜索所扣得之物才具有證據能力?(15 分)
(二) 搜索後扣押船長甲及船員乙所有之手機等物品一批,經比對發現有某人傳送該毒品丟棄之經緯度位置相片,與該船航跡相符。試問:本案甲、乙二人應依何罪移送起訴?請詳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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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層次:第一,海巡人員未取得船長同意時,能否依法無票搜索,以及搜索後如何陳報;第二,依船舶航跡、手機照片與毒品數量,判斷甲、乙是否成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所定逕行搜索,須符合各該法定要件與急迫性,不能只因船長神色緊張或曾遭檢方注檢,就概括搜索全船。
(一)逕行搜索的要件與後續程序
1. 原則上應聲請搜索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原則上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船長不同意搜索時,海巡人員不能把不同意當成同意搜索,也不能只憑「形跡可疑」或「神色緊張」即逕行搜索。
2. 可能適用的無票搜索事由
本案應依搜索當時的具體情況,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各款事由:
- 逮捕或拘提時的附帶搜索:依同條第 1 項第 1 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得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此類搜索以逮捕等執行行為為前提,且搜索範圍須受法條限制。
- 追躡現行犯或脫逃人時的搜索:依同項第 2 款,須有追躡現行犯或脫逃人而進入特定處所的情形。
- 有人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依同項第 3 款,須有明確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船內犯罪,且情況急迫,不能等待搜索票。船上發現毒品、追查航跡與船舶吻合等事實可作為判斷資料,但仍須具體說明急迫性與搜索必要性。
- 檢察官指揮的急迫搜索:依同條第 2 項,偵查中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若不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得自行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本案若海巡人員係以第 131 條第 2 項搜索,應先由檢察官作成逕行搜索決定或指揮,不能由海巡人員僅憑自行判斷取代檢察官。若主張第 1 項第 3 款,則須具備「船內有人犯罪」及「情形急迫」等事實,不能只以嫌疑重大代替急迫要件。
3. 搜索後的陳報、法院審查與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前二項逕行搜索:
- 由檢察官實施者,應於搜索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 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第 三 題25 分
淡水海巡隊巡防艇接獲通報,於限制水域內 7 浬處發現一艘無船名之大陸鐵殼船,吃水過重且形跡可疑。經廣播停船受檢,仍繼續航行至禁止水域內 0.1 浬,始登檢查獲牛肚一批(後經清點為 6 萬 5,000 公斤)。船上有船長甲等 6 名大陸船員。試問:
(一) 船長甲涉嫌走私牛肚,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法規,應依何法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起訴?試詳述其理由。(15 分)
(二) 船長甲等 6 名船員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是否另成立非法入出國罪?其理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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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層次:第一,走私物品在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遭查獲,如何判斷我國刑事管轄及走私罪;第二,牛肚的輸入是否另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船員是否因此成立非法入出國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法條的主管機關名稱,因組織調整而有變動;解題仍以當年適用法規及題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位置及航行狀況,判斷案件是否在我國刑事管轄範圍內,再逐一檢視牛肚涉及的刑事責任。最後,將「違反兩岸條例的水域管制」與「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犯罪」分開判斷:非法入出國罪仍須有未經許可進入的故意,不能只因船舶越界就直接成立。
(一)船長甲應依何法移送
1. 我國有刑事管轄權
船舶先進入限制水域,經廣播命令停船仍繼續航行,直到進入禁止水域後才遭登檢;船上並查獲大批牛肚。題示情節顯示其目的並非單純通過水域,而是涉嫌將貨物私運進入臺灣地區。
依《刑法》第 3 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本案於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內查獲,且大陸船舶進入該等水域另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並非因船舶為大陸船舶,就排除我國刑事管轄。
2. 涉犯《懲治走私條例》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成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罪。該條例第 12 條並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論。
本案查獲牛肚 65,000 公斤,遠逾相關公告管制數額;船舶由大陸方向載運大量貨物進入臺灣地區水域,足以依走私罪嫌移送偵辦。船長甲負責駕駛船舶,並在海巡廣播停船後仍續行,其行為可作為判斷走私故意及共同參與的重要事證。
3. 涉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牛肚屬動物產品。依命題當年《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3 條,輸入法定禁止輸入的動物、動物產品或其他物品,須受禁止規範;違反者依同條例第 41 條相關規定處罰。
因此,除走私罪外,應一併查明牛肚的來源、種類及是否屬禁止輸入的動物產品,再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法規移送偵辦。題目已明示甲涉嫌違反該條例,應將此部分犯罪嫌疑併同移送。
4. 移送罪名與證據重點
第 四 題25 分
海洋環境保護為海洋國家重要課題。海巡艇在距東沙環礁領海基線外 10 浬處,發現一艘外國籍船舶正在傾倒《海洋污染防治法》上疑似公告為甲類等有害物質於海中,導致嚴重污染該海域,造成重大的生態浩劫。試問應如何適用現行法律處罰該污染海域的行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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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考查兩件事:第一,外國籍船舶在距領海基線外 10 浬傾倒甲類物質,臺灣能否適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所在地在領海以外時,能否對外國船舶科處自由刑。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將本法適用範圍列為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同條第 2 項另規定,在前述範圍外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述範圍內污染者,也適用本法。
距領海基線外 10 浬仍在 12 浬領海範圍內。因此,題示行為發生在我國領海。外國船舶在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嚴重污染行為不屬無害通過。
解題方法
先依距離判斷海域位置:領海自基線起向外不超過 12 浬;本題 10 浬處屬領海。接著確認行為類型與物質分類:船舶傾倒物質屬海洋棄置;依第 24 條第 1 項公告為甲類之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
最後依污染結果適用刑責。《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處罰違法棄置甲類物質;因而造成嚴重污染海洋者,適用同條第 2 項加重處罰。題目明示「疑似」甲類物質,實際定罪仍須經採樣鑑定證明物質確屬公告甲類;若證明成立,且傾倒與嚴重污染間有因果關係,即適用加重結果犯規定。
法律適用
- 行為違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4 條第 2 項明定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船舶傾倒甲類物質,違反該禁止規定。
- 基本刑責: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