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機關接獲國防部通報:大陸某海事大學所屬教學實習船載運貨物,自大陸浙江啟航前往印尼,疑似為大陸籍公務船或冒充民船之特殊船舶。因當前海象惡劣,該實習船規劃航線將航經臺灣東部鄰接區及內水海域。試詳答下列問題:
(一) 其處置法令依據為何?(15 分)
(二) 採取實務處置作法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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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航經我國鄰接區與內水時,海巡機關的管轄權、處置法源,以及疑似公務船舶所涉及的主權豁免與國際爭議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相關規定當時適用;本題解答所據法規於民國 112 年並無重大修正。
先區分船舶航經的海域:
- 鄰接區: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條,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領海基線 24 浬間的海域。鄰接區不是領海,沿海國的管轄權限於法定事項。
- 內水:位於領海基線向陸一側,屬我國主權管轄範圍。外國船舶並無一般性的內水通行權。
- 公務船疑慮:船舶登記、實際用途、是否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以及是否享有主權豁免,須查明後分別處理;不能僅因其為教學實習船,就認定是一般民船。
(一)處置法令依據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第 2 條: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 第 3 條:我國領海自基線起至外側 12 浬。
- 第 7 條: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符合互惠及相關國際法規則的條件下,得無害通過我國領海。
- 第 8 條:列舉外國船舶通過領海而不屬無害通過的情形,例如以武器操演、蒐集情報、違法上下人員或貨物、進行研究測量等。
- 第 14、15 條:界定鄰接區範圍,並規定我國得在鄰接區防止、處罰在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犯特定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等行為。鄰接區並非可任意查驗所有外國船舶的海域。
- 第 17 條: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有違犯我國相關法令之虞的人或物,得依法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扣留、逮捕或留置。執行機關得相互替補、接續執行。
2. 《海岸巡防法》及海巡職權規定
海巡機關執行海域巡防、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犯罪調查等職務,並得依《海岸巡防法》所定職權,對進出海域及航行領海的船舶、載運人員與物品實施檢查;有合理理由認為有違法情形時,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執行時仍應遵守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
3.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國際海洋法的限制
若該船被確認為外國軍艦或享有主權豁免的國家船舶,須依國際法處理。軍艦在領海通過仍須符合無害通過規則;內水則無一般通行權。若公務船具有主權豁免,登臨、扣押或逮捕等措施須特別審慎,並由外交、國防及海巡機關協調,避免引發國際爭端。
4. 緊急避難與海難救助規定
題目明示海象惡劣,須查明船舶是否因海難、迫切危險或救助需要而駛入我國海域。因避難而進入或停留,與以通行、違法活動為目的的侵入不同;應先確認人命、船舶及海洋環境安全,再依相關航港、海難救助及海洋污染防治規定處置。
(二)實務處置作法
第 二 題25 分
漁港實施安全檢查制度在我國已行之有年,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基於「便民與安全」訂定相關安全檢查作業程序。請說明為配合漁港安全檢查快速通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安檢單位對於船舶進出港勤務執行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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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港安全檢查「快速通關」的三種勤務方式,以及安檢勤務如何兼顧便民與安全。核心原則是:對無違法之虞的船舶,以目視航行為原則;有違法之虞或法令明定應受檢者,依法實施檢查。檢查須有法定依據,並依風險與徵候採取適當強度。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該規定第5條第2項所揭示的基本原則為:認無違法之虞者,以目視航行為原則;認有違法之虞者,要求其接受檢查。該作業規定於民國113年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範。
解題方法
依快速通關勤務流程,分別說明「未申報且無可疑情形」、「有資料紀錄需求」及「須依法檢查」三種情況,再補充船筏通行配合事項,即能完整回答執行方式。
一、目視航行
法令未明定應受檢,且無違法之虞、無申報需求的船筏,以慢速通過執檢區。巡防人員採目視方式觀察,不發動檢查,讓船舶直接進出漁港。
二、申報服務
第 三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透過岸際雷達發現一艘外籍商貨船於苗栗外海 12 浬(非錨泊區海域)違常滯留,請說明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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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商貨船在我國領海內非錨泊區違常滯留」的辨識、聯繫、蒐證與驅離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苗栗外海距領海基線12浬處於我國領海範圍內;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外側12浬的海域。外籍民用船舶原則上享有無害通過權,但通過須連續、不停、迅速;停船或下錨僅限通常航行附帶發生、不可抗力或遇難,或救助遇險人員、船舶、航空器等情形。題目特別指出「非錨泊區」及「違常滯留」,表示其行為已非典型的連續迅速通過,應進一步查明是否有正當事由。
執勤權限方面,依《海岸巡防法》第5條,巡防機關人員得基於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及其他異常舉動,在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命船舶停止航行或回航;符合法定條件時,得依法檢查。另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7條,相關機關對領海內疑有違法之人或物,得依法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扣留、逮捕或留置。
解題方法
答題依序掌握「確認目標、查證身分、釐清原因、現場處置、蒐證通報」五個階段。雷達發現滯留是勤務線索,不能只憑雷達影像直接認定違法;須結合船舶資料、通聯查證及現場觀察,再依查證結果採取相稱措施。
處置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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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目標與航行態樣 第四巡防區指揮部記錄雷達目標位置、座標、航向、航速、滯留時間與動態,持續追蹤並確認其是否位於我國領海、是否確在非錨泊區,以及滯留狀態是否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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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船舶身分並通報航政機關 運用AIS及相關系統查詢船名、船籍、船舶識別資料等,並聯繫轄管港口的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及航政主管機關,查明船舶是否曾通報、申請停留或有其他已知情形。若AIS未開啟或資料不足,派遣海巡艇前往辨識,並記錄船名、船籍旗幟、船體特徵及周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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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線電聯繫船舶,查明滯留理由 要求船長說明停留原因、預定航向與離開時間,確認是否有故障、惡劣海象、海難或救助等緊急事由,並將通聯內容及時間紀錄在案。若屬合法緊急停留,應掌握其安全狀況並持續監控;
第 四 題25 分
海洋基本法第 7 條規定:「為維護、促進我國海洋權益、國家安全、海域治安、海事安全,並因應重大緊急情勢,政府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以符合國家生存、安全及發展所需。」
(一) 請試述 2020 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扣合該條文落實海域治安作為之具體措施。(15 分)
(二) 為落實海域治安作為,請試述目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員教育訓練類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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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海洋基本法》第 7 條為政策依據,考查如何把「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落實為海域治安措施,以及海巡署如何透過教育訓練培養執法所需人力。法規與政策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2020 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將海域治安置於「落實海域執法作為,促進區域安全合作」政策目標之下;答題時,宜依序掌握政策背景、策略方針及具體措施,再說明訓練如何支撐執法能量。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從白皮書「強化海域治安作為」切入,將措施整理為法制與協調、情勢掌握與勤務部署、跨機關及跨境合作、查緝與邊境防疫等面向。第二小題則依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所列訓練類型作答,逐一說明訓練對象與目的。
(一)白皮書落實海域治安之具體措施
白皮書指出,臺灣海岸線綿長,與中國大陸及東南亞間海上交通往來頻繁,走私、偷渡等犯罪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為維護海域秩序,具體作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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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修正相關法令:持續檢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等相關法令,補強海巡執法依據,並明確跨機關協調聯繫及任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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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海域情勢掌握與勤務部署:整合情資及海域監控資訊,掌握可疑船舶、航線與治安熱點;依情勢調整海上、岸際及港口勤務,提升巡防、查察與即時應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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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跨機關查緝能量:海巡署與警政、國防、移民、海關及農政等相關機關協調合作,針對走私、偷渡、非法入出境及違法漁業等案件共同查緝,提升案件追查及溯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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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跨境及區域合作:就跨境犯罪及海上安全議題,深化與鄰近國家、地區的合作及資訊交流,促進共同查緝,並打擊跨國犯罪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