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10 分

我國籍漁船船長甲聯繫越南及大陸海南島友人,尋求欲來臺打工人士,希望藉機牟利。船長甲從高雄出港到南海作業,趁機先到越南載運越南人民乙,再到海南島載運大陸人民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情資後,海巡艦於高雄外海 3 浬處,查獲該漁船船長甲載運越南籍人民乙及大陸人民丙。

請依現行非法入出國相關法規,分別申論應如何處置:

(一)甲(10 分)。

(二)乙(7 分)。

(三)丙(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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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先區分乙、丙的身分:乙是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丙是大陸地區人民,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另須注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亦將違反《兩岸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情形納入刑責。

題示查獲地點為高雄外海 3 浬,位於我國 12 浬領海範圍內。甲安排載運乙、丙來臺牟利,應分別檢視其使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法律責任;乙、丙則依各自身分處理。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112 年修正的部分條文自 113 年起分階段施行,現行法已修正;考場作答仍依命題時適用的條文論述。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辨別身分與適用法律:乙是越南籍外國人;丙是大陸地區人民。
  2. 判斷是否已進入我國領域:查獲位置在領海內,並非仍在我國領域外。
  3. 分別處理行為人與被載運者:甲涉及使人非法入境的刑事責任;乙、丙則涉及非法入境後的移送、強制出國或出境程序。

(一)甲:船長

甲明知乙、丙欲來臺工作,仍分別自越南、海南島載運,並以牟利為目的,具有協助他人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的故意。甲應依載運對象分別處理:

  • 就乙而言:乙為外國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偵辦。若查明甲的行為符合該法第 73 條所定「在機場、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之要件,甲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並處罰未遂犯。甲係為牟利安排載運,應調查其接洽、報酬及航程等證據,以確認犯罪構成要件。
  • 就丙而言:甲使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違反《兩岸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依同條例第 79 條負刑事責任;若有營利等加重情節,依該條規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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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海巡艦於彭佳嶼北方外海 3 浬處,發現 1 艘大陸籍漁船及 1 艘香港籍漁船使用延繩釣進行作業中,施放 2 艘小艇分別執行登檢。經檢查獲知,大陸籍漁船總噸位 200,香港籍漁船總噸位 400,漁獲量均為 300 公斤。經查,該 2 艘漁船均為第 1 次進行越界捕魚。

請依現行越界捕魚相關法規,申論:

(一)該大陸漁船應如何處置?

(二)香港漁船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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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作業海域、船籍及捕魚行為,區分大陸籍與香港籍漁船的法律處置。彭佳嶼外海 3 浬處於我國領海範圍內;在領海內捕撈生物,並非外國船舶得主張的無害通過行為。海巡機關可依法登臨、檢查,並依船籍適用不同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海域,再依序判斷船籍與違法效果:

  1. 海域:題示位置為彭佳嶼外海 3 浬,屬我國領海。
  2. 船籍:大陸籍船舶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範;香港籍船舶則依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捕魚及《漁業法》相關規定處理。
  3. 處分計算:大陸漁船依總噸位查裁罰級距;香港漁船依未經核准經營漁業的規定處理。兩船均為初犯,不改變法定構成要件;漁獲量則是查扣、沒入漁獲物的處置依據。

(一)大陸籍漁船

1. 登檢及扣留

依《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對航行海域內有違法之虞的船舶,得登臨、檢查;對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該船在我國領海內實際從事漁撈,應依法處理,不得以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主張免責;捕撈生物不屬無害通過。

2. 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及「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漁船總噸位 100 噸以上、未滿 300 噸,處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罰鍰。

本船總噸位 200,適用此級距。題示為首次越界,不會改變其噸位級距;實際裁罰額度仍依違法情節及裁罰基準決定。

3. 漁獲物及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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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依情節輕重處怠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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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義務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作為義務而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怠金,藉此促使義務人履行。怠金並非以懲罰過去的不履行為主要目的,而是促使義務人完成義務的執行手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31 條與第 32 條,掌握這條執行順序:先處怠金;義務人仍不履行時,須再次告誡,才能連續處怠金;若連續處怠金仍無法達成執行目的,得改採直接強制。怠金逾期未繳,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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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巡防艇於彰化王功外 40 浬發現大陸漁船越界作業,扣留後留置調查期滿,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處以新臺幣 1 百萬元之罰鍰,惟受處分之大陸籍船長未繳納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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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鍰逾期未繳時,應由哪個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依民國 112 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違規案件的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但「作成罰鍰處分」與「罰鍰逾期後的強制執行」是不同階段。依當年《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機關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執行機關名稱已由行政執行處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選項採用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指向正確的行政執行體系。

解題方法

先辨認船長未繳納的 100 萬元是罰鍰,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處分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後,受處分人逾期未繳,依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因此,符合題意的是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題幹提到「留置調查期滿」,是在描述案件處理背景;罰鍰未繳不會因此讓原處分機關得以延長留置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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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 103 年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 6 條規定及財政部「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公告(103 年 12 月 23 日),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超過多少數量之菸酒,可認定為私菸、私酒?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屬於私菸、私酒;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題目要記的是財政部公告的一般漁船標準:按船員人數計算,每人可載運捲菸 5 條(1,000 支)、雪茄 125 支、菸絲 5 磅及酒 5 公升。超過公告數量時,即符合本款「超過一定數量」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指定的 103 年 12 月 23 日公告,再核對一般漁船的每人限量。四類品項依序為:

  • 捲菸:5 條,即 1,000 支
  • 雪茄:125 支
  • 菸絲:5 磅
  • 酒:5 公升

與選項逐項比對,完整相符者為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每人捲菸 5 條、菸絲 5 磅、雪茄 125 支、酒 5 公升,符合公告的一般漁船標準。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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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相關法令規定,有關違反入出國案件查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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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入出國案件的查緝與處置,以及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時,應適用哪一部法律處罰。

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規定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但違反該規定而未經許可入境,處罰依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辨別「禁止進入的規定」與「違反後的處罰規定」,是本題關鍵。

**法規基準:**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兩類規範:一是查獲通緝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者的後續處置;二是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的處罰法源。D 將入境限制所依據的法律,誤寫成違規處罰所依據的法律,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在海上查獲通緝犯,應依相關查緝程序解送原通緝機關,交由發布通緝的機關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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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下列何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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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關於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該法規範的行為包括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資訊,以及刺探、收集或交付特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事項;判斷時應比對選項是否為法條明定的行為類型。

解題方法

題幹問「人民不得……從事下列何者行為」,應找出選項中與《國家安全法》所列行為相符者。A 描述公務員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資料,正是該法規範的行為。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安全法》規定,為題幹所列對象從事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的行為,應依法處罰。選項所述內容符合該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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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海關緝獲民眾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為,海關關員製作筆錄,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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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條例》第 12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

本題考查的是詢問筆錄的製作及核對程序。筆錄應如實記載詢問與陳述,並讓受詢問人有機會確認內容、指出錯誤或要求更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關鍵:海關製作詢問筆錄時,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筆錄核對、更正及受詢問人確認內容的要求。選項 C 所述的朗讀或閱覽並詢問有無錯誤,符合核對筆錄的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由受詢問人配偶擔任製作筆錄的關員,不會因此免除筆錄應記載的程序。筆錄應記載受詢問人的姓名等事項,並依規定確認詢問及陳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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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大陸漁船於金門限制水域內翻覆,船上 3 員落海失蹤;海巡艇於限制水域內搜尋期間,接獲大陸海事局救助船舶以無線電通訊表示,將進入限制水域內共同搜尋落海失蹤人員並拖帶翻覆漁船返回大陸。請問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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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救助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的申請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大陸救助船舶如須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應向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申請;航港局核復同意後,相關機關再依同意文件辦理核對與管制。

解題方法

先把陸船提出的行動分成兩部分判斷:

  1. 共同搜尋落海失蹤人員:題目敘述未提供已取得進入限制水域的許可,艇長應告知陸船不得自行進入,僅能在限制水域外搜尋。
  2. 進入水域拖帶翻覆漁船:這屬於進入限制水域拖救遇險船舶,依前述作業程序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同意。

因此,正確選項須同時符合「僅能在限制水域外搜尋」及「拖救申請向航港局提出」兩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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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我國相關法規,下列以領海外界線為違法構成要件判斷標準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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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各法規在海上情境中,如何判斷「進口、出口、輸入」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行為是否跨越法定界線。關鍵是區分:

  •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的緝私水域:以通商口岸及沿海一定範圍的水域界定查緝區域。
  • 領海外界線:判斷船舶是否進入或離開我國領海的界線。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寬度為自領海基線起算 12 浬。
  • 海上私運或輸入的既、未遂判斷:部分法規及實務以進出領海外界線作為判斷標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適用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所引用的法條,確認法條規範的是「查緝得在哪裡進行」,還是「跨越哪條界線才構成輸入、進出口或出境」。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的區域,包括通商口岸、沿海 24 海里以內的水域,以及依法得查緝的其他區域或場所。這是以水域範圍規定查緝權限,並非以「進出領海外界線」作為違法構成要件的判斷標準。因此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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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海巡艦於彭佳嶼北方 10 浬處,查獲大陸漁船以電魚方式從事漁撈作業,漁獲達 100 公斤,有關海巡機關處置該漁船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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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大陸船舶違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從事非法漁業的處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需分辨兩件事:船舶是否應扣留,以及扣留後是否應沒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並得留置船上人員。《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另規定,扣留的船舶經查證有對臺灣地區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應予沒入。

解題方法

先判斷位置與行為:彭佳嶼北方 10 浬處位於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以電魚方式從事漁撈,屬非法漁業行為。再依施行細則第 43 條判斷船舶處置:船舶因非法漁業行為遭扣留後,符合該條所列情形,應沒入。

題幹所列漁獲達 100 公斤,並非本題判斷船舶應否沒入的必要門檻;關鍵是大陸船舶在該水域從事非法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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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巡防區指揮部通報,有不明目標船於我國領海以內非錨泊區水域違常滯留,經海巡艇前往辨識,確認為外國籍船舶。該船主張緊急避難,經航政機關認定無理由,海巡艇依法執行蒐證驅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滯留時,無害通過的條件、海巡機關的職權,以及《海岸巡防法》罰鍰的成立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外國民用船舶在我國領海內的無害通過,原則上須「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並不得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停船或下錨僅在通常航行附帶發生、不可抗力或遇難必要,或為救助目的等情形下,才可能仍屬無害通過;符合條件而停船或下錨後,並應依管理辦法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海巡機關依法得執行相關海域巡防職務,並可依規定採取檢查、登臨或驅離等措施。但《海岸巡防法》的罰鍰不是只要船舶違反通過規範便自動成立;須符合該法所定的具體違規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中的外國船舶是否仍符合無害通過條件:船舶在領海內非錨泊區違常滯留,且主張緊急避難經航政機關認定無理由,因此不能以遇難必要作為停留理由。再判斷海巡機關是否有相關職權,以及各法規是否適用。

最後檢查選項 D 的裁罰要件。《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3 項處罰的是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依法執行職權所為的命令「規避、妨礙或拒絕」。題幹只說海巡艇依法蒐證、驅離,沒有說船長拒絕或妨礙執行,因此不能據此逕行裁處該項罰鍰。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 3 條規定海巡機關掌理海域巡防、海上交通秩序管制及維護等事項;第 4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得行使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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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民眾 118 報案,東北角海域發現有波特船、快特船、保麗龍船等類浮具於海上採捕漁獲。海巡機關針對進出(航行)海域、海岸、河口(河道出海口)、港口之波特船、快特船、保麗龍船等類浮具,認有違法之虞時,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的職權依據,以及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拒絕配合時的強制力與罰鍰;另涉及《漁業法》對漁業經營及地方公告事項的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相關職權;第 6 條則規定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明定強制力及罰鍰。命題當年適用的條文與現行條文在本題所涉規範上相同。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條的功能: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人員得採取哪些措施。
  •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受命者不得拒絕;違反時得使用必要強制力,並處罰鍰。

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核對選項是否把職權依據寫對。題幹所述檢查、命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及回航等職權,依據是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條規範的是配合義務及違反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海巡機關在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對相關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實施檢查、命出示文書資料,或命其停止航行、回航;其職權依據是《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而非第 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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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大陸船舶(總噸位 60 噸)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海巡人員於登檢查處時遭大陸船員暴力攻擊。依《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規定,得加重裁罰,最高得處新臺幣多少罰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的加重裁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若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最高得處新臺幣 1,000 萬元罰鍰。

船舶總噸位 60 噸雖會影響一般裁罰級距,但題幹明示船員暴力攻擊海巡人員,應適用暴力攻擊執法人員的加重上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加重事由「暴力攻擊」,再查裁罰標準對此事由所定的最高罰鍰。此項加重規定的上限為新臺幣 1,000 萬元;題目詢問的是「最高得處多少」,因此無須依 60 噸另行計算一般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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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我國巡護船在中西太平洋公海巡護及執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依《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WCPFC 公約)及其公海登臨檢查程序,在中西太平洋公海執行漁業巡護與登檢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及相關公海登檢程序。

我國可依機制與符合資格的其他會員國執法船互相登檢;執行登檢時須依規定表明身分、事先示警並遵守程序。漁船配合登檢是義務,但這不代表執法船可因漁船拒檢便逕行使用武力。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組判斷:A、B、C 分別涉及互相登檢、旗幟與登檢前警示;D 則涉及拒檢後能否使用武力。前三者是公海登檢程序的具體要求,D 的關鍵在於「得使用武力」是否為拒檢後的當然手段。公海執法仍須遵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能把拒檢直接等同於可以使用武力登檢,因此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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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我國海域內漁船因拒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三海巡隊海巡人員之登檢,爰依《海岸巡防法》規定,裁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該漁船船長不服裁處,如欲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的管轄機關與訴願書的提出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6 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向其所屬的中央機關提起訴願。
  • 依同法第 58 條第 1 項,訴願應以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本題所涉海巡機關的層級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艦隊分署 → 第三海巡隊。題目所稱由第三海巡隊人員執行登檢,不等於訴願管轄機關就是第三海巡隊;應看作成裁罰的機關層級。依本題設定,裁罰屬艦隊分署所屬機關所為,訴願管轄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訴願書則經艦隊分署提出。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向哪個機關提起訴願」,還是「訴願書要經由哪個機關提出」:

  1. 判斷管轄機關:原處分屬中央機關所屬機關所為,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6 款,向所屬中央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起。
  2. 判斷提出途徑: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本題選項所列途徑為經艦隊分署,再向海巡署提起。

因此正確敘述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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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等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對航行海域內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授予海巡人員的職權,以及該法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後,對個人資料傳遞、利用與保存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法》第 5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的明文,再檢查涉及資料傳遞、保存或利用的選項有沒有遵守準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選項 A 與《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相符;其餘選項則分別錯在資料正確性的責任主體、保存年限,以及資料利用的範圍。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明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題幹所述海域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符合題目所問的職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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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巡人員持搜索票,會同屏東市警分局於屏東市區查獲犯嫌持有毒品,並共同完成偵訊筆錄。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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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人員犯罪調查職務及司法警察身分的規定,並區分「管轄區域外能否執行職務」與「執行犯罪調查時是否具司法警察身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4 條列有海巡機關的犯罪調查職務;第 9 條規定海巡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調查;第 11 條則依人員職務及資格,規定執行犯罪調查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上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另規定,警察機關必要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犯罪調查等勤務;海巡人員在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是否只描述海巡人員自行跨區調查,還是描述其與當地警察共同執行犯罪調查。本題明確指出海巡人員「會同屏東市警分局」,並持搜索票查獲毒品、共同製作偵訊筆錄,重點在於跨區協同執行犯罪調查時的司法警察身分。

因此,不能只因查獲地在屏東市區、非海巡管轄區,就直接推論海巡人員不具司法警察身分;應依其是否依法執行犯罪調查,並結合與警察機關協調、支援的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項把管轄區域外的執行條件概括成「只有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出入國且情況急迫者,才能執行相關強制處分」,並進一步認定不具司法警察身分,推論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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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使用手銬或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戒具」的使用時機。手銬屬戒具;海巡人員使用戒具須有法定職務情形,並符合使用要件及必要程度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6 條規定:海巡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戒具:有抗拒行為、攻擊或毀損行為或其虞、逃亡或其虞、自殺自傷或其虞。第 10 條並要求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措施是否屬第 6 條列舉的強制措施,再確認是否符合使用戒具的條件。題目問的是「依法得使用手銬或戒具」的執行職務情形;選項中只有拘提、逮捕、解送與第 6 條列舉的拘提、逮捕及其他強制措施相符。得使用仍須符合抗拒、攻擊、逃亡、自傷等法定情形,並遵守必要程度原則。

選項分析

  • (A) 執行傳喚,通知時。錯誤。 傳喚通知是通知受通知人到場,並非第 6 條列舉的強制措施;單純通知時不能因此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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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巡安檢人員執行國內離島航線(基隆→馬祖航班)交通船安檢勤務時,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安檢勤務中,對通緝犯、限制出海人員及限制出境人員的處置差異。判斷關鍵在於:「限制出海」與「限制出境」是不同處分,限制出境不等於禁止搭乘國內離島航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安檢勤務作法為準。限制出境的效力,不能僅因船舶航程經過臺灣 12 浬領海界限外,就擴張為禁止搭乘國內交通船。

解題方法

先辨認當事人身分及其所受限制的種類,再判斷本題航線是否屬於離境:

  1. 通緝犯:安檢人員依法處理並移送偵辦。
  2. 限制出海人員:依限制出海處分執行,不得出海。
  3. 限制出境人員:禁止的是出境;基隆至馬祖屬國內離島航線,搭乘該船不等於出境,因此不能只憑限制出境處分逕行禁止搭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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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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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海洋科學研究的許可、授權訂定規範、違規處罰及罰鍰未繳的法律效果。應分清楚「申請書及計畫內容、格式」與「許可辦法」由誰訂定,以及違反許可後的罰鍰和後續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本法第九條: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該條並明定,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題目選項另提到申請書及計畫的內容、格式,應再區分其授權依據與許可辦法的訂定機關。

接著核對處罰規定:違反海洋科學研究許可內容者,依第二十二條處罰;罰鍰屆期未繳的法律效果,則看第二十五條。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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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巡防艦於澎湖七美西南方 80 浬(臺灣灘海域,限制水域外),發現大陸抽砂船作業中。請問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域位置決定適用法規。澎湖七美西南方 80 浬、且題目已明示位於「臺灣灘海域、限制水域外」,應按專屬經濟海域相關規範處理;不能只因船舶是大陸籍,就直接套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水域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負刑事責任;同法第 16 條則授權相關機關對該海域內疑有違法的人或物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扣留船舶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海域:臺灣灘、限制水域外。接著判斷抽砂行為發生在哪一類海域,再選擇相應法規。題目指出大陸抽砂船正在作業,對應的是在專屬經濟海域以船舶採取土石的刑事規定;因此可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登臨、檢查、扣留船舶,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題已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對專屬經濟海域內以船舶非法採取土石設有刑事規定,應依該特別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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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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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的核定機關、功能與法律性質。該線於民國 92 年由行政院核定,供海巡機關執行海域勤務時作為執法範圍依據;它是尚未與相關國家完成海域劃界前的暫定安排,並非我國對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及漁權的終局主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政策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暫定執法線」的用途:它是政府劃定的執法勤務依據,不等同於正式劃定的專屬經濟海域界線,也不代表我國已對重疊海域的漁權作成最終主張。再依此檢視各選項中對核定機關、劃設原則及漁船作業限制的描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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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大陸抽砂船甲在距我國領海基線外側 26 浬處,未經許可以船舶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大量土石,經海岸巡防機關當場查獲不法。請問如何處罰甲船?

① 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土石採取法》處罰。

② 以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罰。

③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④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⑤ 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方式之一處置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法抽砂行為發生的海域位置」,以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的刑責與犯罪船舶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距領海基線外側 26 浬,已超過我國領海及鄰接區外界 24 浬,屬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未經許可,使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海域位置、行為方式、法定刑及船舶處置」:

  1. 先定位海域:我國領海寬度為自領海基線起算 12 浬,鄰接區延伸至基線外 24 浬。題示 26 浬已在鄰接區之外,落入專屬經濟海域。
  2. 再比對行為與法條:題目明示甲船「未經許可」且「以船舶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土石,符合專經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構成要件。
  3. 確認刑責及船舶處置:該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的沒收及後續處置,見同條第 3 項。

選項分析

  • ① 錯誤。 本題行為地在距基線外側 26 浬的專屬經濟海域,應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不能因行為人是大陸船舶,就直接改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土石採取法》作為本題抽砂行為的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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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新加坡籍貨輪船長通報,該輪於高雄港外 10 浬處發生意外事故,船上外國籍船員 1 員傷重死亡。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籍船舶在我國海域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時,海巡機關的處置權限,以及「船籍國管轄」與「領域管轄」的適用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區分我國船舶與外國船舶的管轄:我國船舶適用船籍國管轄原則;外國船舶則須注意國際慣例及相關國際法。若涉及犯罪行為,仍須依領域管轄等原則判斷是否由我國行使管轄權。

題目指出事故發生在高雄港外 10 浬,並以事故位於我國海域為題意前提。案件發生地在我國海域,應由海巡署派員登船蒐證調查,不能只因船舶是新加坡籍,就將處理責任交由新加坡政府。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事故的發生地,再判斷適用何種管轄原則:

  1. 看地點:題目設定事故發生於我國海域,應先適用領域管轄的思考方向。
  2. 看船籍:船籍國管轄並非外國籍船舶在我國海域發生任何事故時,都排除我國處理權限。
  3. 看事件性質:本題是船員傷重死亡的海上事故,海巡機關應到場蒐證調查;涉外身分不會使我國海巡機關停止處理。

因此,正確處置是由海巡署派員登船蒐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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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該由誰負擔處理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船舶海難或意外事故造成海洋污染時,應變及處理費用的負擔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33 條,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主管機關必要時也得命其採取應變措施,或逕行採取處理措施,而相關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所問的費用類型:這是船舶海難或意外事故後,為防止、排除、減輕污染所生的「應變或處理措施費用」。依第 33 條明文,負擔者是該船舶所有人。船長有立即採取措施的義務,但法條指定的費用負擔者是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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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中三類規定:從事海洋棄置等行為的事前防污義務、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以及污染事件處理機制與監測站周邊的禁止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要件與選項用語。尤其要留意財務保證額度的會商機關,以及監測站周邊規定究竟禁止哪些行為;選項若把法規列舉的行為擴大成全面禁止,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命題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等行為,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的緊急應變計畫,以及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核准後始得為之;財務保證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選項所述符合當年規定。

  • (B) 正確。 命題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規定,總噸位 400 噸以上的一般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應依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且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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