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甲向海關申報進口遊戲機 500 台,但實際進口之貨櫃卻裝有 700 台。因有知情者檢舉,案經該管海關會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查緝隊、警方於港區貨櫃場開櫃查獲。試附詳細理由說明:
(一)查緝時並未申請搜索票,是否合法?(8 分)
(二)查緝時間自下午 3 時一直持續到夜晚 9 時,是否合法?(9 分)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警方參與查緝之法源依據何在?(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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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在通商口岸查緝違法進口貨物時,勘驗、搜索的權限與程序,以及海巡、警察協助查緝的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甲申報 500 台、實際裝載 700 台,屬於報運進口貨物時虛報數量,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款。海關在通商口岸查緝私運,依同條例第 1 條及第 6 條辦理;對進出口貨物及存放貨物的場所,可依第 9 條實施檢查;有正當理由認為違法情事已發生時,得依第 10 條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要特別區分:這裡是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進行的行政查緝,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因此,搜索票、夜間搜索等問題,應先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搜索票:確認海關執行的是《海關緝私條例》上的勘驗、搜索,或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
- 查緝時間: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13 條,以日沒、日出為界,並檢查是否符合例外。
- 參與機關:分別找出海巡與警察參與查緝的職權依據,以及通商口岸案件的執行分工。
(一)未申請搜索票,是否合法?
合法。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該條例的情事已發生,即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題目中甲申報 500 台、貨櫃實際裝有 700 台,且已有知情者檢舉,足以構成海關認定違法情事已發生的正當理由;港區貨櫃場及貨櫃內貨物均與案件相關,海關得依法查驗、搜索。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勘驗、搜索場所時,應邀同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及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如在運輸工具上施行,則應邀同管理人在場見證。法務部相關函釋亦指出,海關依該條執行的勘驗、搜索,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勘驗、搜索,無須持搜索票。
因此,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執行查緝,未申請搜索票不因此違法;仍須遵守法定見證及其他查緝程序。若另由警方以刑事偵查方式對處所執行刑事搜索,則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斷是否須有搜索票或是否符合無票搜索要件,不能把兩種搜索混為一談。
(二)下午 3 時開始、晚上 9 時結束,是否合法?
原則上合法,但須符合日沒後繼續搜索的法定例外。
《海關緝私條例》第 13 條規定,勘驗、搜索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為之;但有兩種例外:
- 日沒前已開始施行,且有繼續的必要。
-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行為正在進行。
第 二 題25 分
大陸船舶進入臺灣灘海域盜採砂石日益猖獗,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強力執法,將人船帶回澎湖偵辦,經法院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簡稱本法)作成有罪判決。試問:
(一)何謂專屬經濟海域?(8 分)
(二)國家對於專屬經濟海域得行使哪些權力?(9 分)
(三)盜採砂石違反何種規定?本法適用於外國船舶與大陸船舶嗎?(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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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尚未明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專罪;該條於民國 110 年公布修正,現行法已修正,詳見第三小題。
(一)何謂專屬經濟海域?(8 分)
核心觀念與法條
依本法第 2 條,專屬經濟海域是中華民國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的海域,範圍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國家對其並非享有完整主權,而是依國際法及本法享有特定主權權利與管轄權。外國船舶仍享有國際法保障的航行自由,但須尊重我國依法享有的權利。
解題方法
掌握三個要素即可:起點在領海外側、界限距領海基線二百浬、範圍涵蓋水體與海床底土。二百浬是自領海基線起算,不是自領海外緣另量二百浬。
(二)國家對於專屬經濟海域得行使哪些權力?(9 分)
核心觀念與法條
依本法第 5 條,中華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
- 資源主權權利: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資源。
- 人工設施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
- 海洋科學研究管轄權。
- 海洋環境保護管轄權。
- 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的權利。
此外,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對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的能源或其他活動,享有並得行使主權權利。
解題方法
可分成兩類記憶:一是對自然資源及能源享有的主權權利;二是對人工設施、海洋研究及環境保護行使的管轄權。不要將專屬經濟海域答成國家享有完整主權的領海。
第 1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對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物排放的規範,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如何指明船舶排洩規則的適用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船舶的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法得排洩入海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同條另規定,港口管理機關應設置收受設施,得收取必要處理費;收費標準由港口管理機關擬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則規定,船舶排洩相關事項,依《船舶法》、《商港法》、航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國際公約或慣例辦理,正是選項 D 的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哪一層規定:船舶污染物的基本處理原則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船舶具體如何排洩,則看施行細則第 22 條。判斷時特別留意「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這項例外,以及收費標準由哪個機關擬訂。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海洋污染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以及責任保險與外國船舶離境限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規定,船舶對海洋污染所生損害,由船舶所有人負賠償責任;第 34 條則允許賠償請求權人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責任主體、保險種類與主管機關:
- 海洋污染損害的法定賠償責任人是船舶所有人。
- 直接請求的對象是責任保險人,不是船體保險人。
- 外國船舶的離境限制有特定主管機關與限制對象,不能只看「得限制離境」幾個字。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民國 109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的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這是本題正確選項。
第 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對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規定並未因研究者是外國船舶而免除許可與管制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外國船舶」「專屬經濟海域」「海洋科學研究」三個要件,再對照第 9 條:研究活動須經我國政府許可,且須接受管制。接著核對其他選項所述的許可撤銷事由、許可主管機關及罰鍰金額。
選項分析
- **(A) 應經我國政府許可,接受管制:正確。**符合第 9 條規定,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
- (B) 發生海難,應撤銷許可:錯誤。「發生海難」不是題述法條所定應撤銷許可的當然事由,不能把海難事件直接等同撤銷許可。
第 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有關無害通過,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對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分別規範外國民用船舶的通過方式、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的告知義務、潛水艇的航行方式,以及大陸船舶的適用規則。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中的「許可」「告知」「比照」等用語,與第 7 條各項的規定逐一比對。尤其要分清楚: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領海是「應先行告知」,條文並未規定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大陸船舶則須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並遵守本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7 條第 1 項所稱「連續不停迅速進行」,適用對象是外國民用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的方式。選項將其泛稱為「外國船舶」,範圍過廣;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另有第 3 項規定。
第 5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有關領海基線劃定原則及公告,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4 條、第 5 條,須分清楚兩件事:領海基線採用何種劃定原則,以及由誰訂定基線並得否分批公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4 條規定,我國領海基線採「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第 5 條規定,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4 條確認方法是「混合基線法」;再對照第 5 條確認訂定機關是「行政院」,且可以分批公告。兩項條件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有關巡防機關器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器械」的定義,以及器械種類、規格表的訂定機關與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的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為準。
條例第 3 條規定,器械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當時的規格表將電氣警棍列在「其他器械」類別中的電氣器械項下。因此,選項 D 正確。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三個核對點:
- 對照條例確認「器械」的法定用語。
- 確認種類、規格表的訂定機關。
- 查對當時規格表的分類,判斷電氣警棍所屬類別。
逐一比對即可看出,D 符合當時規格表;A、B 的法條用語或機關有誤,C 的數量敘述也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查緝走私的職權與後續處理,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警棍使用時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年《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等職務,或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查緝走私正是法條明列的情形,因此 (B) 正確。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組核對法條:查緝地點與查緝後的移送程序,對照《海岸巡防法》;警棍的使用時機,對照《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判斷時要留意法條的完整用語,尤其是道路的限定條件,以及「移送」和「函送」的差異。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8 條規定,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等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選項只說「於交通道路」,省略了「最靠近進出海岸之」這項地點限制,因而不符合完整法定要件。
第 8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權,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及船長、船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職權的規定,以及船舶相關人員配合檢查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人員對進出海域等處所的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依同法第 6 條,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依法實施的檢查等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述「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的檢查情境,再比對法條中的兩項重點:緊急協助是「要求」提供;受檢船舶相關人員負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的義務。接著核對罰鍰數額與補償法源,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二章的查緝權限,重點是區分海關查緝的區域、器械使用規範、關員佩帶武器,以及詢問相關人員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2 條文字。特別注意法條規定的主體與用語:第 7 條規定器械的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第 12 條則明定海關因緝私必要時「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第 10 題2 分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緝私條例》執行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時的程序規定。條文要求執行人員應著制服或出示足以識別身分的證件;本題選項 D 所述「應著制服或佩徽章」是正確敘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源與行為:這是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程序。再逐項比對該條例所定的執行方式與程序要求,避免將其他搜索規定套用進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例並未規定必須同時邀請場所占有人、鄰人及當地里長在場見證。此為混入其他搜索程序的干擾敘述。
- **(B) 錯誤。
第 11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許可辦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該條並規定,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29條確認許可辦法的兩個要件:一是由哪個機關擬訂,二是報請哪個機關核定。條文指定「交通部」擬訂、「行政院」核定,因此選項必須同時符合這兩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試問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何單位裁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及其授權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依裁罰標準裁處並執行。因此選項 C 正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裁罰」。這組文字直接對應裁罰標準第 2 條,條文明定由海岸巡防機關裁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也規定,相關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
題幹開頭提及「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是在考辨別政策統籌機關與具體執法、裁罰機關。兩者職掌不同,不能因涉及大陸事務就推論由陸委會裁罰。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行政執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何種權利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的救濟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行政執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適用對象、異議事由、提出時點與受理機關。辨識條文所定的權利主張名稱,即可作答:向執行機關提出的是「聲明異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所稱直接強制方法,下列何者正確?
① 扣留 ② 代履行 ③ 註銷證照 ④ 營業所斷水斷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直接強制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不經由義務人自行履行或另由他人代為履行,直接對義務人或其財產施以實力,以實現行政上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直接強制方法包括:對人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或處置、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以及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的方法。其他方法包括封閉、拆除、排除及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等。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措施的性質:
- 直接強制:行政機關直接施以實力,例如扣留或斷絕營業所必要的水電。
- 代履行:義務人不履行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時,由行政機關或委託第三人代履行,費用再向義務人徵收。
- 間接強制或其他行政措施:以促使義務人履行為目的,或依其他法規作成行政處分,不當然屬於直接強制。
據此判斷,①扣留與④營業所斷水斷電屬直接強制;②代履行不是直接強制;③註銷證照不是第 27 條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符合題意的是①③④,即選項(C)。
第 15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 條至第 4 條,重點是本法的立法目的、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外界界線的決定機關,以及海域重疊時的劃界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海域是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的海域;若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關鍵詞即可:第 1 條用語是「權利」,不是「主權」;第 2 條是「鄰接領海外側」,不是「鄰接區外側」;第 3 條指定「行政院」訂定外界界線;第 4 條則明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只有 D 與法條文字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 條規定,立法目的為維護與行使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權利」。選項將「權利」改成「主權」,與條文不符。
第 16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軍公教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者,應以何時開始計算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軍公教人員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喪失退休給與權利時,已支領給與的追繳起算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國家安全法》規定,相關人員經判刑確定者,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自實行犯罪時起追繳。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已支領者,應追繳者,應以何時開始計算」,關鍵在區分兩個時間點:
- 判刑確定:是喪失請領給與權利的條件。
- 實行犯罪時:是追繳已支領給與的起算點。
因此,不能把判刑確定的時點誤當成追繳起算時點;本題應選犯罪行為開始實行的時間。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兩岸民事事件準據法,以及該條例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2 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
- 第 41 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的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規定。
- 第 5 條之 1: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即可。A、B、C 均與條例的規定相符;D 將第 5 條之 1 的「不適用」改成「適用」,與條文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高雄艦接獲通報,商船故障漂流且有擱淺於商港區域造成油污外洩之虞時,應即通報何單位,督促船東(長)採取應變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接獲商船事故通報後,遇有商港區域擱淺及油污外洩風險時,應通報的主管聯繫單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巡相關應變分工,商船故障漂流、可能在商港區域擱淺並造成油污外洩時,應通報轄管航務中心,由其督促船東或船長採取應變措施。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商船」、「商港區域」及「督促船東(長)採取應變措施」三個線索。這是在問商船航務及港區事故應聯繫的權責單位;應選航務中心,而非海巡內部勤務單位、海岸電台或民間團體。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大陸船舶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①所有人、②營運人、③船長、④輪機長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的行政罰對象。依民國 109 年法規,大陸船舶違反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的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列的是「駕駛人」,不是「輪機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處罰對象與罰鍰範圍,依該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列出的受罰對象與題目標示的人員:
- ①所有人:法條明列。
- ②營運人:法條明列。
- ③船長:法條明列。
- ④輪機長:法條未列。
第 20 題2 分
大陸船舶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扣留者,經海巡機關查證有下列何種情形,船舶應沒入?
① 搶劫臺灣地區船舶 ② 使用電氣設備漁撈 ③ 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漁撈 ④ 被扣留 2 次以上紀錄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43 條,判斷大陸船舶遭扣留後,哪些情形屬於「應沒入」,哪些僅屬「得沒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扣留船舶經查證,其船上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者,船舶「沒入之」;同條第 2 項則另列船舶「得沒入」的情形,包括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兩者的關鍵差別是:第 1 項為應沒入,第 2 項為得沒入。
施行細則並將「非法漁業行為」定義為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因此,使用電氣設備或炸藥漁撈,均屬非法漁業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落在哪一種沒入規定:
- ① 搶劫臺灣地區船舶:列於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屬應沒入。
- ② 使用電氣設備漁撈:依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定義的非法漁業行為,列入第 43 條第 1 項的應沒入事由。
第 21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者,未遂犯不罰。 ② 服務於水運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以刑事罰責。 ③ 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 公務員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中四種不同責任:私運管制物品的未遂犯、運輸工具人員知情不報、依法負責檢查人員明知放行,以及公務員包庇走私。判斷重點在於分清法條的未遂犯是否處罰,以及刑度的用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2 條最後一次修正於民國 101 年,題示四項規定於命題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 第 2 條明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的未遂犯也處罰。
- 第 7 條處罰服務於交通工具的人員明知走私而未通知檢查人員。
- 第 9 條處罰檢查人員明知是走私物品而放行、銷售或藏匿。
- 第 10 條處罰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
選項分析
① 錯誤。《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仍須處罰,不能說「未遂犯不罰」。
第 22 題2 分
漁船船長拒絕臺中海巡隊海上巡邏同仁,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命令,處以罰鍰,應送何機關裁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違反《海岸巡防法》後,應由哪個層級的海巡機關裁處罰鍰。作答時要把兩件事分開:海巡人員依法執行檢查,是現場執法;違反命令後的罰鍰裁處,則由有裁罰權限的機關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船舶船長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依第 4 條第 1 項所實施的檢查等命令;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裁處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中的權責機關。本題由海上巡邏的臺中海巡隊查獲,應送其所屬的海巡署艦隊分署裁處。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辨認違規行為:漁船船長拒絕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實施的檢查,違反的是同法第 6 條第 1 項,並依第 6 條第 2 項處罰鍰。
再依機關層級判斷:臺中海巡隊是海上執勤單位,題目問的是罰鍰應送哪個機關裁處,應選擇其上級的艦隊分署,而非將現場執勤單位或更上級主管機關直接當作裁處機關。
第 23 題2 分
違反《海岸巡防法》,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若另有下列情形者,最高得處 1 萬 5,000 元罰鍰:
① 惡意挑釁 ② 謾罵 ③ 侮辱 ④ 或第 2 次以上違規
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第 2 項,以及海巡署訂定的《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4 點。前者規定,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裁量基準則進一步列出加重裁罰至最高額的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裁量基準所列情形為「另有惡意挑釁、謾罵侮辱或第三次以上違規」。其中「謾罵侮辱」是同一組合情形;違規次數門檻則是第三次以上,不是第二次以上。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四個敘述,逐一對照裁量基準原文:
第 24 題2 分
艦隊分署北機隊宜蘭艦執行護漁勤務,遭受他國大型船舶武力脅迫時,經報請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試問誰為該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所定的「使用砲」要件,重點在辨認條文所稱「巡防機關最高首長」於民國 109 年的職務身分。
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巡防機關人員遇有法定情形,經使用刀、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才得在必要限度內使用砲。當時組織調整後,該判斷權責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報請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本題不是問現場指揮官、艦隊分署長,也不是問海巡署的機關首長,而是要依民國 109 年的組織權責,找出當時承接「巡防機關最高首長」權責的職務。
因此,應選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在專屬經濟海域,有下列何情事者,應取締蒐證,將相關違法事證移送地方檢察署?
① 違反法令規定,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 ② 故意損害天然資源 ③ 故意破壞自然生態者 ④ 未經許可從事生物資源開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對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違法案件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規範列出應取締並將違法事證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情事:
- 違反法令規定,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
- 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因此,②與③是同一款列出的兩種行為;符合這兩款及①者,應依規範取締、蒐證並移送檢察機關。
④涉及未經許可從事生物資源探勘、開發等行為,規範另有處理程序:針對外國船舶,應停船、登臨、檢查、蒐證,並將事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它不屬於本題所問「移送地方檢察署」的列舉情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移送地方檢察署」。接著對照《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關於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移送條款,而非只依行為看起來是否違法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