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0 分
海巡艇於臺南海域執行巡邏勤務時,突然火災警報響起,經查為機艙起火。當時海面風力 6 至 7 級、陣風 9 級,風向西南風,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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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遭遇本艇機艙火災時的船上緊急應變,以及強風海象下的操船與滅火安全。機艙火災的處置重點是:先確保人員安全,再隔離火源與助燃條件,依火災種類選擇滅火方式,並持續評估是否棄艇或請求支援。
本題涉及船上消防作業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實務操作要求作答;題幹沒有列出所稱的選項內容,因此無法逐一判讀 A、B、D 的敘述。
解題方法
看到「機艙起火」,應先把問題分成三件事處理:
- 人員安全與通報:立即發出火警、通報艇長及全艇人員,清點人員並穿戴救生裝備;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火災位置、風浪、艇況及人員狀況,請求必要支援。
- 控制火勢:確認機艙內有無人員受困;在不危及人員的前提下,停止相關主機或設備,關閉燃油供應,切斷相關電源,並關閉機艙通風及開口,減少空氣進入。機艙火災不宜任意開門、開艙或啟動通風設備,以免火勢擴大。
- 選擇滅火與操船方式:依火災種類使用適當滅火設備。若屬油料或電氣火災,應使用適合該火災的滅火劑;若採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須先確認人員已撤離,再依程序封閉空間及施放。風力 6 至 7 級、陣風 9 級,表示操船與艇員作業風險高,應避免冒險派員接近火場或施放小艇,並依風向、火勢與艇況決定安全船位及後續處置。
第 2 題20 分
民眾以「海巡 118 報案專線」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區報案:
「淡水河出海口東北方約 5 浬處(領海內非錨泊區水域)有 1 艘貨船錨泊,影響漁船作業及航行安全。」
巡防區執勤人員接獲報案,應如何查證、通報及應處?(10 分)
若該錨泊貨船為「外國籍」、「我國籍」及「大陸籍」,各該如何處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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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經典之「海難航安通報處理」與「船舶違法錨泊處置」題型,整合海巡勤務指揮管制體系、涉外海事法規與執法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SOP)。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部分法規如兩岸條例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後續雖有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依據)。其核心法律與規範依據包括:
- 勤務指揮與通報管制作業規範:《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與第 5 條、「巡防區指揮部指揮管制及通報要點」、「海巡 118 報案處置作業程序」。
- 海域法律地位與管轄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領海為基線向外 12 浬)、第 7 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第 10 條(領海內未經許可不得停泊)、第 11 條與第 12 條(非無害通過之排除處置)、第 17 條(違法船舶之強制扣留與緊追)。
- 航政與船舶安全管理法令:《商港法》第 19 條與第 36 條、《船舶法》、《航政法》及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錨泊管制規範。
- 兩岸特殊管轄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2 條(限制或禁止水域進入之驅離、扣留與沒入)及其施行細則第 41 條至第 43 條、第 80 條之 1(罰鍰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共 20 分,採兩階段命題。解答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第一子題依海巡標準作業程序,按「查證」、「通報」、「應處」三步驟構建 SOP 體系;第二子題則依「船籍」區分實體法源,針對外國籍、我國籍及大陸籍分別論述法定要件與具體強制處分措施。
完整擬答如下:
子題一:巡防區執勤人員接獲報案之查證、通報及應處(10 分)
巡防區執勤人員接獲「海巡 118 報案專線」通報後,應秉持「迅速查證、橫向通報、適正應處」原則,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 查證階段(詳實受理與系統確認)
- 受理報案資訊:執勤人員應詳細詢問並記錄報案人姓名、電話、可疑船舶外觀特徵(如船體塗裝、有無吊桿、船名標識)、精確位置(淡水河出海口東北方約 5 浬處)、錨泊狀況及現場漁船受阻情形。
- 雷達系統目標比對:巡防區雷達操作員應立即將雷達涵蓋方位導向淡水河口東北方 5 浬海域,鎖定該海面目標之雷達回跡,研判其運動向量,確認該船是否航速為 0 處於靜止錨泊狀態,並標定其經緯度坐標。
- 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查核:運用 AIS 系統比對雷達目標,查詢該船之 MMSI、IMO 編號、船名、國籍(呼號)、船型、航向航速、吃水、出發港與目的港等動靜態資訊。
- 岸際守望輔助監控:通報鄰近之岸巡守望哨(八里、淡水等哨所),運用高倍率望遠鏡與紅外線熱影像設備(TSIS)進行目標目視辨識,查明船舷標誌並監控甲板動態,防範有小型船筏靠泊接駁。
- 航政許可查證:連繫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查證該船是否曾報備緊急避風或申請進港、錨泊許可。
- 通報階段(縱向指揮與橫向協調)
- 內部縱向報告:
- 初報:執勤人員彙整目標資訊後,立即向巡防區主任(指揮官)、北部分署戰情中心及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實施口頭初報與狀況快報。
- 續報與結報:巡防艇抵達現場、查明原因及執行驅離或移送後,依處置進度隨時進行續報,任務結束後陳報書面結報。
- 外部橫向通報與協調:
- 航政主管機關:通報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及臺北港船舶交通管制中心(VTS),請其協助發布航船布告(Navigational Warning),警示周邊過往船舶與漁船避讓。
- 漁業電台廣播:協調基隆與淡水漁業廣播電台廣播,呼籲在該水域作業之漁船注意航行障礙與作業安全。
- 聯防機關通報:若查有走私、偷渡或防疫疑慮,同步通報海關、移民署及疾病管制機關預作處置。
- 應處階段(派遣處置與現場警戒)
- 派遣巡防艇出勤:巡防區執勤主任立即指派轄區第二(淡水)海巡隊線上巡防艇(或指派預備艇緊急出勤),全速馳赴現場(淡水河口東北方 5 浬處)。
- 雷達與守望持續監控:在巡防艇抵達前,巡防區保持雷達對該船連續跟監錄影,嚴防該船趁隙接駁或起錨脫逃。
- 現場蒐證與海空秩序維護:
- 巡防艇抵達現場後,開啟警示燈,實施全程錄影及拍照蒐證。
- 利用國際海事安全通信頻道(VHF Ch 16)呼叫該船,詢問其船名、國籍、載運貨物、船員人數及錨泊原因(如主機故障、避風、等待進港或無故停泊)。
- 於該船周邊部署巡邏警戒,引導受影響之作業漁船保持安全航行距離,維護現場海域安全。
- 後續強制作為:依船長陳述之理由及後續登檢結果,視船籍身分進行分流強制處置。
子題二:依貨船國籍別(外國籍、我國籍、大陸籍)之具體處置(10 分)
淡水河出海口東北方約 5 浬處屬於中華民國領海(基線向外 12 浬以內)且非公告之商港錨泊區,各船籍處置方式如下:
- 若該貨船為「外國籍」
- 法定要件:
-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規定,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權」,且通過必須是「連續不停且迅速進行」。
- 停船或錨泊,除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者、或為救助遇險人員船舶外,不得於領海內非錨泊區為之。
- 該船非經許可於領海內非錨泊區停留,違反同法第 10 條,喪失無害通過之要件,構成「非屬無害通過」。
第 3 題20 分
為防範「非洲豬瘟」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境外入侵,海巡艇長在查處越界大陸漁船時,請說明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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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查處越界大陸漁船時,如何兼顧違法取締、非洲豬瘟防堵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處置原則是依法登檢、蒐證並控制船員,同時採取防護、隔離、通報及消毒措施,避免人員或船上物品造成疫情傳播。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防疫規範為準。**防疫規範與相關法規後續已有調整,實際執勤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依處置流程掌握四個環節:登檢前防護、登檢中管制、查獲後通報、返港後清消。
- 登檢前:艇長評估風險,要求登檢人員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備妥口罩、手套及消毒用品;必要時先以廣播詢問船員健康狀況,並請求岸上防疫單位協助。
- 登檢中:依海巡勤務程序要求停船、登檢及蒐證,儘量減少不必要的人員接觸與物品交換。若發現疑似病患,應與其他人員適度區隔並立即通報,不由海巡人員自行診斷或替代衛生機關執行檢疫。
- 查獲後:依法處理越界違規,記錄船舶、船員及查獲物品;發現豬肉、肉製品、廚餘或其他疑似檢疫物,應避免任意攜入岸上,並通報動物檢疫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 1 題2 分
海巡艇於富貴角東北方 10 浬登檢一艘基隆籍海釣船,經查該海釣船某釣客為基隆地方法院限制出境人員。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海上船舶載有法院限制出境人員時,如何依海巡勤務作業掌握其動態,以及「限制出境」與逮捕、押解移送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作業規範為準。
限制出境是法院或檢察機關所為的強制處分;僅憑題目所示的限制出境身分,不能直接推論該釣客已遭通緝,或海巡人員得將其逮捕並移送地檢署。題目所考的處置重點,是透過岸際及巡防艇雷達監控,掌握船舶動態,並避免其航行超過距岸 12 浬的海域界線。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第 10 條曾規定,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境者,不予核發海上釣魚證;但該辦法已於民國 82 年廢止,並非民國 109 年有效法規。作答應以當時的海巡作業處置為準,不能將已廢止規定當成現行依據。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給出的「限制出境」與「通緝」:前者表示受有出境限制,並不等同已被通緝或可逕行逮捕。接著確認船舶所在海域:富貴角東北方 10 浬仍在 12 浬界線內,因此適當措施是持續監控、掌握船舶行向,並使作業海域不逾 12 浬。
第 2 題2 分
某 20 噸級海巡艇於進港時,在進港嘴內航行時誤擊消波塊,俥葉受損嚴重,失去操縱能力,且漂流向岸邊淺水區。35 噸海巡艇就近馳援,風力 3 至 4 級、陣風 5 級。下列拖帶方式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艇在狹窄港區協助失去操縱能力船艇時,如何選擇拖帶隊形。受損艇已失去操縱能力,並正漂向岸邊淺水區;救援艇須盡快建立穩定控制,減少受損艇繼續漂移或擺盪的風險。題幹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判斷重點是拖帶隊形及現場操船條件。
解題方法
先看船艇相對位置,再考量港內水域、風力和受損艇狀況。圖示(C)是兩艇同向、平行並靠,船首大致齊平。這種並靠方式可讓救援艇直接控制受損艇的位置與航向,適合本題需要迅速控制漂流船艇的情境。題示風力為 3 至 4 級、陣風 5 級,仍須注意風力造成的橫向受力,並以穩固繫固、低速操船及持續觀察為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海巡艇於金門限制水域內發現大陸抽砂船非法越界採砂。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抽砂船進入金門限制水域非法採砂時,應如何區分「違法進入水域」與「越界盜採砂石」的法律責任,以及海巡機關查獲後的刑事移送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海巡機關查獲大陸抽砂船越界盜採海砂,實務上會將船舶及相關人員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案件可能涉及《刑法》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並可能另涉及未經許可入境等罪。題目選項 B 所稱「依違反刑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最符合當時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向。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核心行為:抽砂船不是單純航行或進入限制水域,而是在水域內「非法越界採砂」。因此,應著重判斷非法取走海砂的刑事責任,以及查獲後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再比較各選項的法源與處理機關:刑事犯罪由海巡機關蒐證後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罰則由有權限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處理。據此,B 最適當。
選項分析
- (A) 錯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裁罰標準,涉及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管理與裁罰;但本題明確指出船舶在水域內非法採砂,不能只以違法進入水域的行政裁罰概括處理。
第 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3,000 噸級海巡艦執行海上巡護勤務時,發現一艘可疑目標船舶,即施放工作小艇執行海上登臨檢查。海巡艦施放工作小艇的海上風力限制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施放工作小艇執行海上勤務時的風力限制,重點是辨認海巡艦艇操作程序所定的安全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作業規範,海巡艦施放工作小艇的海上風力限制為平均風力 5 級以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勤務平台為海巡署 3,000 噸級海巡艦,並詢問施放工作小艇的風力限制。作答時應直接對應「海巡艦施放工作小艇」的操作規範,記住其限制是「平均風力 5 級以下」,不應與其他艇型或其他海上作業的風力限制混淆。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海巡艇獲報在彭佳嶼外 26 浬有我國籍漁船故障漂流待援。海巡艇抵達現場,發現數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數字碼,研判下列何者為我國籍漁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所使用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判讀。一般船舶的 MMSI 為 9 位數,前 3 位是水上識別碼(MID),用來識別船舶所屬的國家或主管機關;後 6 位則是船舶的個別識別號碼。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前三碼即可。臺灣的 MID 為 416,因此以 416 開頭的 MMSI 是本題所求的我國籍漁船識別碼。題幹中的「彭佳嶼外 26 浬」提供海上救援情境,但不影響 MID 的判讀。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巡人員遇某漁民駕駛舢舨欲報關出海,該漁民口語不清、舉止怪異,顯然酗酒泥醉,無法安全駕駛。其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面對疑似酒醉、無法安全操船者,應如何防止其駕船出海,以及道路交通法規與刑法的適用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85 條之 3規範服用酒類等物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題目所述漁民已呈現口語不清、舉止怪異等泥醉狀況,且正要駕駛舢舨出海,重點在於立即制止危險航行。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停止航行或回航;船舶抗不遵從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該法第 6 條並規定,對相關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時得以必要強制力實施。
解題方法
先看「駕駛的是什麼」:題目描述的是舢舨出海,不是道路上的汽車,因此不應直接套用以道路交通管理為規範情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再看「現場要做什麼」:泥醉者仍要出海,海巡人員應依海巡職權制止危險航行;選項 B 指向刑法第 185 條之 3,並要求強力制止,最符合題目設定與官方答案。
此處的「強力制止」應依海岸巡防法所定職權及必要程度執行,不能理解為不受限制地使用武力。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海上不預期相遇通聯機制規定,我海巡艦艇於我國南方海域與他國軍艦相遇時,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不預期相遇通聯機制》對海巡艦艇與他國軍艦海上相遇時的安全處置原則。相遇時應避免可能被誤判為挑釁或敵對的航行行為,並維持適當安全距離。涉及法規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相遇時的處置方式」,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避免危險接近、挑釁動作及誤判升高的原則。選項 C 明確要求不從對方軍艦前方穿越,並保持適當距離,符合安全航行與降低衝突風險的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避免以艦載武器瞄準對方軍艦,符合避免挑釁的原則;但「做好戰鬥部署」不是本題所問的相遇通聯安全處置要求,反而容易被對方視為敵對態勢,故整體敘述不正確。
- **(B) 錯誤。
第 8 題2 分
我國籍漁船在海上失火,海巡艇獲報後,馬上馳抵現場,並展開滅火部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艇處理海上船舶火災時的基本部署原則:先確保人命安全,再依火災狀況及現場風向選擇接近位置與滅火方式,並持續評估自身能力及是否需要支援。滅火劑須配合火災種類與現場條件,不能一律以泡沫為優先。
本題涉及海巡實務操作原則,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作業要求為準;題幹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抓住「何者錯誤」,再逐項檢視是否符合海上救援與船舶滅火的基本順序:
- 有人受困或落海時,救人優先。
- 船艇接近火場時,考量風向、濃煙與熱氣,原則選擇上風處。
- 滅火方式須視火災類型和現場狀況決定,不能概括認定泡沫必須優先。
- 若現場危險或超出海巡艇能力,應評估請求支援。
因此,將泡沫列為一律優先使用的選項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海上火災可能伴隨人員受困、跳海或落水,處置時應優先掌握人員狀況並進行救助。船舶滅火部署仍須兼顧救生,不能只處理火勢而忽略人命安全。
第 9 題2 分
風力 4 至 5 級、陣風 7 級,風向東北風,浪高達 2 至 3 米,有一漁民落海漂流。巡防艇發現該漁民時,立即施放小艇(如圖),艇員應由圖中何處救援漁民為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落水救援時,如何依風向判斷小艇的適當救援舷側。圖中箭頭標示「北」向上;「東北風」是指風從東北方吹來,風向往西南方。救援時應從小艇的迎風側接近落水者,避免風把小艇推向落水者,增加船體碰撞或螺槳傷人的風險。
解題方法
先看圖上的北向,再判斷各標示相對於小艇的位置:圖中小艇長軸由西北延伸至東南,甲指向小艇東北側,丙指向西南側;乙、丁則分別指向小艇前端與後端。
東北風的迎風側在東北方,因此應從甲所指的舷側救援。採此位置,風將小艇往西南方向吹離落水者一側,可降低小艇被風推向落水者的風險。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溢油污染應變,除污船的帶班艇長抵達事發海域現場後,下列何者非為應變之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溢油污染應變時,除污船帶班艇長抵達現場後的應變作為。判斷重點是辨認一般的攔阻、偵測與清除措施,以及題目所列方法中不屬於通常應變作為者。
涉及法規與程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屬於除污船現場應變的作業內容:準備攔油設備、準備油污染偵測儀器,以及展開油污清除,均是現場應變可能採取的措施;以燃燒法處理油污則不是本題所問的除污船帶班艇長應採取的應變作為。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接獲通報一艘散裝外籍貨輪與我國漁船發生碰撞,漁船受損仍有動力,無人員傷亡,風力 7 至 8 級、陣風 10 級。海巡艇應如何處置最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現場處置,以及海巡艇在惡劣海象下如何兼顧蒐證、執法必要性與人員安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時,得於法定要件下命令船舶停止航行、實施登臨檢查;但碰撞事故本身不代表必須立即登船或押返港區,仍應依事故情況、執法必要性與現場安全判斷處置方式。現行《海岸巡防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題幹指出漁船受損但仍有動力、無人員傷亡,並有風力 7 至 8 級、陣風 10 級的惡劣海象。這些資訊顯示,現場沒有急迫的救人或拖帶需求,而登臨大型貨輪、帶船返港等作為會增加海上作業風險。適宜作法是先要求貨輪停俥,利用錄攝影機保存碰撞現場與船舶狀況等證據,再由貨輪委由代理行處理後續事宜,並放行貨輪。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有無立即救難需求:題目已明示無人員傷亡,且漁船仍有動力,因此不是必須以救援或拖帶為優先的情境。
再判斷強制登臨、押返港區是否必要:題幹沒有提供逃逸、拒檢、涉犯罪或其他必須立即登船的事由;海象又不佳,採取登臨或拖帶會增加風險。故應選擇能保存事故證據、又避免不必要海上接觸的處置。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海巡艇執勤時遇濃霧,為確保人安、艇安,帶班艇長應如何處置,以維護執勤同仁安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在濃霧等能見度不良環境下的航行安全,重點是透過加強瞭望,及早發現周遭船舶、障礙物與其他危險,降低碰撞及人員受傷風險。帶班艇長應依當時海象、能見度與航行狀況採取安全措施;本題官方答案所指的直接作法,是增加瞭望人員。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如何維護「執勤同仁安全」,應先抓住濃霧造成的主要危險:視線受阻,較難及時掌握附近船艇與障礙物。因此,最直接對應的措施是加派人員瞭望,提升觀察與通報能力。
無線電、號標及警示燈各有航行或警示用途,但不能取代人員持續瞭望;就本題所問的安全措施而言,增加瞭望人員最切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使用無線電通聯:錯誤。 無線電可用於聯繫他船或岸上單位、接收航行資訊,但通聯本身不能直接補足濃霧下的視線不足,也不能取代瞭望工作。
第 13 題2 分
海巡艦艇執行海上搜救任務,需先劃定搜救範圍中心(Datum point)。下列何者不是擬定搜救範圍中心時應考慮的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上搜救中搜救範圍中心(Datum point)的判定。Datum point 是依遇險位置、時間及海上環境資料,推估遇險人員或物體在搜救開始時所在的位置,作為劃定搜救範圍與展開搜索的基準點。
推估時須考量會使目標物偏離原遇險位置的因素,例如風壓差、風吹流及海流。海水溫度不會直接決定目標物的漂移方向或距離,因此不是擬定 Datum point 的因素。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資料:一類是影響目標物漂移、需要納入位置推估的海況因素;另一類是環境描述或其他搜救資訊。逐項判斷選項是否會造成目標物位置改變,即可找出不屬於 Datum point 推估因素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某漁船載有可疑毒品 200 公斤,因航跡可疑經海巡艇登檢查獲,船長涉有重嫌。對於該涉案漁船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逕行扣押及其事後報告程序。漁船若與毒品犯罪有關,可能是可為證據之物,或屬得沒收的物;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這類物品得予扣押。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2,情況急迫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扣押;其中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者,應於執行後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本題海巡人員執行扣押,依題意屬此類情形,因此選 C。
解題方法
先判斷漁船是否可能成為刑事程序中的扣押標的,再看題目問的是「誰能扣押」還是「扣押後要做什麼」。
本題情境是海巡艇查獲大量毒品,船長涉有重嫌,題目焦點在涉案漁船的扣押程序。抓住「逕行扣押」與「執行後 3 日內報告」兩個要點,即可判斷:法條沒有要求檢察官必須到場,卻要求海巡人員逕行扣押後限期報告檢察官及法院。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東沙指揮部於該島正西方約 18 浬處發現可疑目標,經派遣 20 噸級海巡艇前往查看,經查係大陸海洋科學研究船,航向 230、航速約 6 節,船艉拖帶探測儀器。該艇應採取何種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對大陸海洋科學研究船在東沙海域從事海測的應處原則,重點是辨識船舶行為並採取適當的海上執法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東沙地區限制水域為自領海基線起 24 浬,禁止水域為 12 浬。題目所述位置距東沙島約 18 浬,位於限制水域範圍內;船艉拖帶探測儀器,則顯示其正在從事海測作業。
解題方法
先依距離判斷所在海域:18 浬在東沙限制水域範圍內。再依船舶動態判斷行為:研究船拖帶探測儀器,應以制止未經許可的海測作業為執勤重點。因此,應透過廣播要求停止海測,並持續監控其動態及駛離情形。
本題並未描述船舶有攻擊、拒不停船或其他須立即採取強制手段的情況,不能只因其為大陸研究船,就直接使用強勢手段。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大陸地區漁民越界至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捕撈,遭海巡隊留置調查。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對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人民時的程序保障:本人或他人均可聲請提審;機關須依法告知相關權利;法院不得僅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機關人員違反法定義務,另有法律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提審法》第 11 條明定,逮捕、拘禁機關人員違反第 2 條第 1 項告知義務者,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此處的「罰金」是刑罰,不能說違規人員僅負行政疏失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提審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11 條。A、B、C 分別符合聲請提審、書面告知及法院處理規則;D 把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限縮為行政責任,與第 11 條所定罰金刑不符,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因此,聲請人不限於遭留置本人,他人也可以提出聲請。
第 17 題2 分
海巡艇於金門島北方禁限制水域外界線附近,欲登檢大陸漁船,陸船拒檢並對我海巡人員投擲不明物品後,向大陸海域逃逸。下列處置何者最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於我國限制水域附近執行登檢勤務時,面對陸船拒檢、投擲不明物品並逃往大陸海域,如何兼顧勤務安全、蒐證通報及執法界線。判斷重點是:不得因對方拒檢或逃逸,就逾越我方執法界線追入大陸海域,也不得未符合武力使用要件即開槍或以船身撞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海巡勤務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述位置與逃逸方向:海巡艇在金門島北方禁限制水域外界線附近,陸船拒檢後向大陸海域逃逸。接著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執法地域界線、武力使用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以及勤務上蒐證、通報、請求支援的要求。
最適當的處置,是在我方可執法範圍內持續掌握情況、蒐集證據並回報請求支援,同時避免追逐越過禁限制水域界線。陸船投擲不明物品雖增加現場危險,但題目未提供足以認定必須立即使用致命武力或以船艇撞擊的情況。
選項分析
(A) 越過禁限制水域外界線實施緊追,攔截登檢逮捕:錯誤。 陸船已向大陸海域逃逸,海巡艇不得以追緝為由越過我方禁限制水域界線,進入大陸海域執行攔截、登檢或逮捕。跨越執法界線會涉及管轄與執法權限問題,也可能使勤務人員及船艇陷入更高風險。
第 18 題2 分
當有多艘艦艇參與搜索行動時,下列何者為其所採行的搜索行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搜索行動的隊形與適用情境。當有多艘艦艇共同搜索時,可採用「平行路徑搜索」,由各艦艇分別沿平行航線搜索不同區域,以擴大搜索範圍並提高涵蓋效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多艘艦艇參與搜索行動」,再對照各選項所指的搜索方式。題目所問是多艘艦艇共同執行時採行的搜索行動,符合平行路徑搜索的特徵,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 (A) 協調搜索:錯誤。「協調」描述的是搜索行動的組織或配合方式,並非本題所指、以多艘艦艇分別循平行航線搜索的隊形名稱。
- **(B) 扇型搜索:錯誤。
第 19 題2 分
海巡艇於夜間在澎湖西方海域(領海外界線內)登檢基隆籍漁船,於船艙發現大批香菇,船長表示約載運 1,000 公斤大陸香菇。人船押返隊部後,後續偵辦處置重點,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緝走私案件後的現場蒐證、證物保管、詢問方式與涉案船舶處置。解題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海巡查緝作業規範,並兼顧刑事證據保全及正當法律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查緝作業要求:蒐證資料是否完整、證物及船舶是否妥善保全、涉案人是否分別詢問,以及扣押船舶是否有法定依據與適當程序。題幹已指出查獲地點在「領海外界線內」,因此不能忽略查獲海域與基線距離在判斷管轄及適用規定上的重要性。
選項分析
(A) 錯誤。 蒐證除了船名、日期、查獲地點經緯度及犯罪嫌疑人等資料,亦應記明查獲位置與基線的距離。海域位置可能關係到適用法令、管轄範圍及案件後續處理,不能以已記錄經緯度為由省略距基線距離。
第 20 題2 分
海巡隊接獲安檢所通報,近岸淺水區有舢舨接駁私菸,請海巡隊派艇前往協助查緝。由於吃水限制,艇長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在近岸淺水區執行查緝任務時,如何因應母艇吃水限制。大型巡防艇無法安全進入淺水區時,應以艇上小艇接近目標,兼顧人員與船艇安全,並維持查緝能力。
本題涉及海巡實務操作,並非以特定法條構成要件判斷;依題意與官方答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實務作法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近岸淺水區」及「吃水限制」。母艇若直接駛入,可能擱淺或發生航行危險,因此應改由可在淺水區操作的小艇前往查緝。四個選項中,只有吊放小艇能直接處理母艇無法進入目標區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