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海巡人員接獲情資反映:有一漁船近日欲從境外走私毒品入境,但無法提供確定時間及地點等資料。請問海巡人員針對本案犯罪資料蒐集法令依據為何?為確實防杜不法情事且攔截毒品於海域,如何啟動相關作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面對「有走私毒品情資,但時間、地點尚不明」時,如何依法蒐集犯罪資料、研判情資並布署海域勤務。作答要分清楚兩個層次:犯罪資料蒐集的授權依據,以及對特定船舶實施檢查、攔停或登臨的執法依據。接獲情資不等於已可逕行搜索或認定特定漁船涉案,後續措施須隨具體事證逐步升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令依據
一、犯罪資料蒐集的法源
-
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4條 海巡機關掌理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走私查緝、防止非法入出國及相關犯罪調查事項。走私毒品入境屬海巡職掌範圍。
-
海岸巡防法第5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行使與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因此,海巡人員蒐集犯罪資料的直接法源為《海岸巡防法》第5條,相關程序並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 對有事實足認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犯罪之虞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動態掌握等方式蒐集資料。每次期間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已無蒐集必要時,應即停止。
這項規定適用於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及其可公開觀察的活動,不能只憑一則未經查證的模糊情資,便對任意漁船或船員長期監控。若涉毒品運輸等重罪,仍須就具體犯罪態樣與法定刑確認是否符合條文門檻。
二、海域執法的依據
依《海岸巡防法》第5條,海巡人員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水上運輸工具、所載人員及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檢查;對航行海域內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航海資料。符合條文要件時,亦得命船舶停止航行或回航,並依規定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依法逮捕、扣押或留置。
核心門檻是「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情資須與船舶特徵、航行動態、出入港紀錄或其他異常徵候相互印證,才足以支持對特定船舶採取相應措施。
本案啟動作為
一、先受理、評估及查證情資
記錄情資來源、取得時間、內容、可信度及提供者是否可聯繫,並就「漁船身分、可能航線、毒品種類與數量、境外交接方式、可能協力者、預計入境區域」等事項補充查證。
第 二 題20 分
民國 110 年 6 月 22 日凌晨,中油高雄大林煉油廠外海輸油蛇管破漏,導致 50 公噸原油外洩,試問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類似油污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以本次大林煉油廠漏油案為例,試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具體應處作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在區分海洋污染事件中「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的職責,並能把海巡署的法定任務轉化為事故現場的通報、監控、協調、清污支援及蒐證作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機關為執行機關;第5條並列有海巡機關執行海洋污染稽查、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海巡署因此是污染事件的第一線執行與協力機關,負責巡查通報、現場應變支援及依法蒐證;污染應變的政策統籌與行政處分,則由海洋委員會及地方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海巡署不是污染者,也不取代污染行為人履行清除義務。依海污法第19條規定,公私場所或船舶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的措施;發生污染事故後,污染行為人仍須負起應變及清除責任。
民國112年5月31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全文,題目作答應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條次及制度內容已有調整。
解題方法
可依「通報研判、現場支援、協調清除、蒐證移送、後續追蹤」五階段作答。先界定海巡署在制度上的定位,再以大林煉油廠漏油事件說明各階段如何落實,並清楚指出污染者與各級主管機關的責任,避免把海巡署寫成唯一指揮或清除機關。
海巡署在油污案件中的角色
一、第一線巡查與通報 海巡人員透過海上巡邏、岸際巡查及勤務通報,發現或接獲油污情資時,應迅速確認污染位置、範圍、漂流方向、污染物種類及可能來源,並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機制通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海上與岸際應變支援 海巡署可運用巡防艇、岸巡人力及相關裝備,協助現場警戒、污染監控、油污清除和海岸防護;同時注意人員與船艇作業安全,避免污染擴大或救援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
三、跨機關聯繫與協調 油污擴散常跨越行政區域與海域。海巡署應提供海上污染動態、海況與巡查資訊,配合海洋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的應變指揮,協調海巡勤務單位、污染者及其他應變單位投入作業。
四、稽查、蒐證與移送 海巡人員應記錄污染位置與範圍、發現時間、海況、船舶或設施資料、現場照片及相關人員陳述,保存可供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使用的證據。發現違法情事時,依權責移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是否裁罰,則由具管轄權的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五、追蹤污染清除與後續處理 海巡署應持續巡查並回報油污漂移及清除進度,協助主管機關掌握污染是否已控制、清除是否完成,以及是否仍有污染物危害海岸或海域。
大林煉油廠漏油案的具體應處作為
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海巡機關對於「外國籍」及「本國籍」商貨船於我國領海內非錨泊區水域錨泊的「執法依據」及「處置應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依船籍不同、錨泊原因不同,區分海巡機關的執法方式。船舶在我國領海內非錨泊區下錨,應先查明是否屬於故障、海象、海難等正當避難事由;不能只憑「下錨」便認定違法並逕行登檢或處罰。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外國籍商貨船受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我國領海的規範。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外國民用船舶得在符合條件下無害通過領海;通過應連續、不停且迅速,但必要時得停船、下錨。因而,若非航行通常所需,亦非不可抗力、遇難或救助等情形,外國船舶在非錨泊區任意錨泊或滯留,可能不屬無害通過。
本國籍商貨船不涉及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應依我國航政、船舶及海上交通相關規範處理。實務上,對於無故在非錨泊區錨泊的本國籍商貨船,先由港務公司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聯繫、要求駛離;持續滯留時,海巡機關派艇蒐證並執行勸離或驅離,必要時將違規事證移請權責機關處理。
海巡機關執法職權並非取代航政主管機關裁處。其任務包括海域巡防、維護海上安全與秩序、查察違法,以及依法執行必要的登臨、檢查或強制措施;處置仍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解題方法
依序採取「確認位置與船籍 → 查明錨泊原因 → 評估危害 → 按船籍分流處置」:
- 確認船舶確在我國領海內、位於非錨泊區,並記錄位置、時間、船舶動態及周遭航行狀況。
- 透過 AIS、岸際雷達、VTS 等查明船名、船籍、船舶資料及錨泊情形;若 AIS 關閉或資料不足,派遣海巡艇前往辨識。
- 聯繫船舶或 VTS,查明是否因機械故障、惡劣海象、海難或其他緊急避難而下錨。
- 依船籍與原因採取不同處置;全程保留通聯、雷達航跡、影像及現場蒐證資料,以利後續移送權責機關或查明責任。
執法依據及處置應變
一、外國籍商貨船
**執法依據:**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我國領海相關規範,外國民用船舶的領海通過須符合無害通過要件。必要的停船或下錨,須與正常航行、不可抗力、遇難或救助等情況相符。無正當理由在非錨泊區下錨並滯留者,應查明其是否已不屬於無害通過。
處置應變:
- 巡防區運用雷達、AIS 等掌握船位及動態,並聯繫轄管 VTS 查詢船籍、航行資料及停留原因。
- 派艇接近時,以無線電詢問下錨原因、故障情形、預計修復或離開時間,並確認是否需要救援或避難協助。
- **有緊急避難事由:**先以航安與救援為優先,要求船舶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顯示錨泊號燈、號標,並開啟 AIS 等設備以利辨識;通報 VTS,持續監控。避難原因消失後,要求儘速駛離;
第 1 題2 分
海巡艇在登檢我國籍船舶時,發現數名偷渡犯隱身在船員之中,有關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偷渡案件後的處置分工,以及運送非法入境者之船舶能否沒入。解題時應區分:
- 偷渡者的身分與責任:依個案身分、年齡及行為,交由有權機關處理,不能一概而論。
- 船舶的沒入要件:須符合相關法規所定的特定情形,不能只因船上查獲偷渡者,就推定船長、船員及船東均為共犯,或當然沒入船舶。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是否有明確對應法定處置要件的敘述。D 選項描述船舶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並由船舶主管機關依法沒入,符合題目所考的船舶處置規定。
其餘選項則把移送、收容或共犯認定說成一律適用,忽略了案件管轄、行為人年齡及個別責任判斷,因此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查獲非法入境的外籍人士,後續處置須依其身分、涉案事實及相關法規,由權責機關分別辦理;不能概括說一律移送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偵辦及收容。
第 2 題2 分
海巡艦在南方專屬經濟海域巡邏,航向 120,航速 18 節,發現他國航空母艦與其他 4 艘軍艦在左舷,以防空編隊航向 270,航速 20 節接近,有可能會交叉相遇,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在專屬經濟海域與外國軍艦接近時的航行安全、避碰處置與降低誤判風險。重點是採取必要的避讓措施,並清楚傳達本艦航行意圖;維護航行安全不等於以挑釁方式宣示主權,也不代表應放棄正常航行能力。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情境:海巡艦與由航空母艦及四艘軍艦組成的編隊航向不同、航速接近,且有交叉相遇之虞。此時處置重點是避免碰撞,也避免對方把本艦動作誤判為挑釁。應採取足以維持安全距離的避讓行動,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本艦意圖。
逐項檢視選項時,可用兩個問題判斷:行動是否有助於避碰?是否會增加誤判或不必要的風險?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某海巡艦輪機員當值時,駕駛台告知主機排煙不正常,有大量的白煙,當值人員應如何尋找問題發生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柴油主機排煙異常時,如何依煙色與運轉狀況縮小故障範圍。大量白煙常與燃油未完全燃燒、氣缸內進水或冷卻液滲入等狀況有關;排查時須先確認可疑主機,再檢查可能造成異常燃燒或滲漏的部位。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駕駛台通報主機排出大量白煙,題目問的是當值輪機員如何尋找原因。依官方答案,處置重點是轉為單俥運轉,讓停機主機與運轉主機分開判別,再針對停機主機檢查噴油嘴密封、缸頭滲漏及進氣管路洩漏等項目,以定位故障來源。
選項分析
(A) 正確。 轉為單俥運轉可隔離停機主機,便於檢查其噴油嘴是否密封不良、缸頭是否滲漏,以及進氣管路是否洩漏。這些項目均與燃燒狀況或氣缸密封、進氣狀態有關,符合題目所問的故障排查方式。
第 4 題2 分
海巡艇於限制水域內登檢大陸漁船,該大陸漁船拒不停俥受檢,海巡艇一時未控制船速,碰撞該大陸漁船導致船艏進水沉沒,將大陸漁民救起帶回隊部,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執行登檢時發生船舶碰撞、漁船沉沒事故的後續處置。船隻拒不停俥受檢,不會免除海巡人員注意航行安全的責任;碰撞造成船艏進水並沉沒後,應優先確保人命安全,並依程序通報上級、保全事證及製作調查資料,以釐清事故經過與責任。
法規及實務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重點在海巡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及海事事故處理原則。海巡機關後續曾修訂艦船艇碰撞處置 SOP,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事故性質:本題不是單純違規登檢或行政裁罰,而是海巡艇碰撞他船並導致沉沒的海事事故。題目已交代漁民獲救並帶回隊部,後續關鍵便是依法通報上級、蒐集事故相關資料,供調查事故原因、經過及責任。
選項分析
- (A) 依規定製作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可用於處理漁船違規等事項,但題幹的核心是碰撞造成船舶沉沒。不能以製作行政處分取代事故通報及調查程序。
第 5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發現乙艘大陸工作船於目斗嶼北方 13 浬處打撈沉船。船長稱不知道該處為臺灣管轄水域,正要離開時即遭海巡艇登檢。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在澎湖外海從事打撈作業時,海巡應採取刑事偵查或行政裁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距目斗嶼13浬,已超出我國領海通常以領海基線向外12浬計算的範圍;但仍在鄰接區範圍內。《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4條規定,鄰接區延伸至距基線24浬;第17條則允許相關機關人員,對領海或鄰接區內疑有違法的人或物,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扣留、逮捕或留置。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則是針對大陸船舶違反同條例第32條第1項、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且經扣留後所設的行政罰鍰規定。必須符合該條的適用要件,不能只因船舶是大陸工作船、正在打撈,就直接認定應依該條裁罰。
解題方法
先按海域位置判斷海巡有無登檢及採取後續措施的法源,再辨別作業行為應循哪一種程序:
- 13浬已超出一般領海範圍,但仍在鄰接區內;海巡依法得登臨、檢查,必要時扣留或留置。
- 題目描述的是打撈沉船,並非單純航行或捕魚。若現場事證顯示涉嫌刑事犯罪,應保存證據、押返調查,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題目沒有交代該處屬限制或禁止水域,也沒有明示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及第80條之1的構成要件,因此不能僅憑「大陸船舶」逕行裁處該條罰鍰。
依題目所給官方答案,應採 (C)即押返隊部送地方檢察署辦理。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巡邏時,發現釣客在臺中商港內釣魚,該釣客之行為應如何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港內垂釣的管理與裁罰依據。解題關鍵是區分「商港法規範的商港」與「漁港開放垂釣的規範」,並確認違規垂釣的裁罰機關及罰鍰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商港法》第 36 條第 2 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於符合安全及港區作業等條件的商港區域,公告開放民眾垂釣;在公告開放區域以外垂釣,依同法第 71 條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釣具。
解題方法
先看地點是「臺中商港」,因此適用商港管理規定;再看釣客是否在公告開放垂釣區域內。題目指的是公告的禁止垂釣區域,亦即公告開放區域以外,應依《商港法》處理。海巡人員發現違規,可將案件函請有裁罰權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處理;裁罰依據及金額不是《海岸巡防法》所定。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海巡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稱,某出海口之岸際有人傾倒廢棄物,有關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接獲民眾報案時的受理與通報原則。即使案件實際主管機關是其他機關,第一線人員仍應受理報案、採取必要處置,並通報權責機關,避免因機關分工而讓民眾求助無門。
本題法規與作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案件性質:民眾報稱有人在出海口岸際傾倒廢棄物,涉及環境污染或廢棄物管理,後續調查與裁處通常由相關權責機關辦理。但「由誰主管」不等於海巡人員可以拒絕受理或只提供電話。
因此,應掌握「先受理、做必要處置、再通報權責機關」的處理順序。必要處置可包括了解案情、記錄報案資訊,以及依現場情況採取適當措施。
選項分析
(A) 應立即受理報案,並做必要的處理,同時通報主管機關——正確。 符合第一線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及機關間通報的原則。海巡人員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再通報負責廢棄物或環境污染業務的主管機關,不因後續管轄權不同而推拒。
第 8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接獲通報高雄西南海域 120 浬處,有越南漁船滯留,風力 5 至 6 級、陣風 8 級,下列何種處理方式最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對於距岸較遠的外國漁船,如何依其所在海域、實際作業情形與海況,採取適當且合比例的處置。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主要依據是《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
高雄西南方 120 浬已超出我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題目只稱越南漁船「滯留」,未指出其正在我國管轄海域內違法捕魚,也沒有其他具體違法事證,因此不能僅憑船舶滯留就逕行押返或登檢。風力 5 至 6 級、陣風 8 級,也要求執勤人員將現場安全納入處置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海域位置、違法事證、處置強度」:
- **確認位置:**120 浬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以外,題目沒有交代其他可行使管轄權的依據。
- 確認事證:「滯留」不等於「作業」或違法;若未作業,就缺乏僅因漁船身分而採取強制執法的基礎。
- **選擇處置:**在未見違法作業時,先蒐證、以廣播勸離,是較合宜且侵害較小的作法;押返或登檢則不符合題目所給事實。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海巡隊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於所轄海域外海 20 浬有原木船傾斜進水中,該船請求協助,海巡艇接獲通報馳赴現場發現有原木落海、人員於船舷邊待援等情事,帶隊官處置何者為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救難現場的初期評估與通聯程序。海巡艇抵達現場後,應先透過無線電掌握遇險船舶的狀況,例如船體進水與傾斜程度、船上人數及傷病情形、船舶位置與漂移狀況,以及待援人員是否已落水或有立即危險。取得必要資訊後,才能依現場危急程度與海象,妥善規劃救援部署。
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作答重點是依海上救難實務,先確認狀況,再決定救援方式。涉及法規判斷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原木船傾斜進水、原木落海,且有人在船舷邊待援,顯示現場有迫切危險。但「有人待援」不等於已確認必須立即以特定方式接駁;帶隊官仍須先通聯,掌握船上人數、危險程度及救援需求,再安排適當行動。
因此,判斷順序是:先取得現場資訊,再依評估結果部署救援。在選項中,只有(B)直接完成這項初期評估。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我國漁船發現除船艙漁貨外,於密艙中發現新臺幣現鈔約 2,000 萬元,經驗證皆是真鈔,船長表示該現款係漁貨款項及部分用來修船費用,海巡人員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登檢時發現具有可疑情狀的財物,應如何銜接刑事偵查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依法執行犯罪調查職務;發現具體事證足以顯示可能涉及犯罪時,應蒐集、保全相關證據,依刑事訴訟程序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本題的關鍵不在於現鈔是否為真鈔,而在於現金藏在密艙,且金額約新臺幣 2,000 萬元。這些情況足以形成需要進一步查明的疑點。船長所稱款項來自漁貨及修船費用,屬於待查證的說法,不能只憑口頭說明便認定沒有不法。
解題方法
先區分「發現大額現金」與「已證明現金是犯罪所得」:大額現金本身不當然違法,也不當然可以沒收;但現金藏於密艙,且金額龐大,已出現需要調查的可疑情狀。海巡人員應依程序記錄現場、釐清款項來源與用途,並將相關事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移送偵辦不代表已認定船長犯罪,也不代表海巡人員可以在欠缺法律依據下任意扣押或沒收現金。財物是否須扣押及如何處置,應依刑事訴訟程序及個案事證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高雄海巡隊海巡艇於貓鼻頭西南方 58 浬處海域,發現越南籍 30 噸級漁船正從事拖網漁撈行為,當時海象良好,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籍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違規捕魚時,海巡機關的處置方式,以及後續裁罰機關的權責。法規依據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相關漁業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貓鼻頭西南方 58 浬已在我國領海外,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但我國對海洋資源享有相關主權權利,得依規定管理漁業活動。未經許可在該海域捕魚的外國籍漁船,海巡機關負責海上查處、登檢及蒐證;漁業案件的行政裁罰則由當時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海域位置:58 浬已超過領海範圍,不能只以「侵入領海」判斷;題幹又指出外籍漁船正在拖網作業,涉及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捕魚的管理問題。
再看船舶與海象條件:對正在違規作業的越南籍漁船,應依海域執法程序登檢、帶返調查並蒐集證據;海象良好,題目沒有提出妨礙安全執行的因素。完成調查後,將案件移請漁業主管機關裁罰。海巡機關執行查處,不代表由海巡機關自行作成漁業行政裁罰。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海巡艇於嘉義外海距岸 6 浬處發現一艘 CT3(20 噸以上未滿 50 噸)之拖網漁船,正從事拖網捕魚作業,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拖網漁船的禁漁區,以及船舶噸位與離岸距離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漁業法》第 44 條所公告的「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拖網漁船禁止在距岸 3 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50 噸以上的拖網漁船另不得在距岸 12 浬內作業。
CT3 為總噸位 20 噸以上、未滿 50 噸,適用未滿 50 噸拖網漁船的 3 浬限制。題目所述位置距岸 6 浬,已在 3 浬禁漁區外,且未提供嘉義縣另有適用於該船、該海域及該時段的拖網管制規定,因此題示作業不構成違規。
解題方法
先看船舶噸位,判斷適用哪一條離岸距離限制;再將題目所給的 6 浬與禁漁界線比較:
- CT3:20 噸以上、未滿 50 噸,適用「距岸 3 浬內不得拖網」。
- 作業位置:距岸 6 浬,在 3 浬以外。
- 題目未給出其他禁止作業的特殊規定或違規事實。
因此,單憑題示事實不能認定漁船違法,不應帶返調查或移送處理。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金門海巡隊海巡艇執行巡邏勤務時,於金門島古寧頭北方海域距岸約 1,000 公尺(禁限制水域外界線附近),發現有大陸小型舢舨越界滯留,下列處置何者最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遇大陸小型船舶越界滯留時,如何依船舶行為、所在水域及現場風險,選擇合乎比例原則的處置。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扣留船舶或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的防衛處置。法條提供多種處置手段,實際執行仍應依現場情況選擇適當且必要的措施,並兼顧人員安全與正當法律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狀況:大陸小型舢舨在金門禁限制水域外界線附近越界滯留,但題目沒有指出其正在捕撈、走私、拒檢、攻擊海巡人員或有其他危害行為。因此,應先觀察、確認船舶情況,再以廣播警告並驅離,符合由低強度措施開始、依必要性逐步處置的原則。
題目並非要求海巡放任越界行為;廣播警告後直接驅離,仍是積極執法。關鍵在於現有事實不足以支持一開始就登檢、強制措施或使用武器。
第 14 題2 分
海上搜救作業需耗費相當人力物力,下列哪項情境屬最適當之搜尋中止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搜救任務的停止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規定:遇難人員尚未全部救起時,海水溫度攝氏 21 度以下,搜救 48 小時;攝氏 21 度以上,搜救 72 小時,經搜救仍無結果者,得停止任務。搜救起始時間以遇難發生時間起算;遇難時間不明時,以接獲第一次通報時間起算。
這是搜救任務的基準,不代表時間一到就必須停止;若有發現生還人員的可能性或任務有持續必要,仍可依規定延長。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所述情況是否符合「海水溫度、搜救時間、搜尋結果」三項基準:
- 海水溫度低於或等於攝氏 21 度:搜救 48 小時。
- 海水溫度高於或等於攝氏 21 度:搜救 72 小時。
- 須經搜索仍無結果,才符合停止任務的條件。
因此,低溫海域的 48 小時基準,正是選項 B 的判斷重點。
選項分析
(A) 不論搜尋區域海象狀況,超過 72 小時即可立即中止:錯誤。 停止基準並非不分海水溫度一律 72 小時。海水溫度攝氏 21 度以下,基準是 48 小時;
第 15 題2 分
有關海巡人員登檢安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海象不佳、船舶拒檢或航行中執行登檢時的操船安全與登檢時機。判斷重點包括:船舶操縱是否留有安全距離、登檢時機是否有利於降低碰撞風險,以及登檢期間是否能維持本船的操縱與應變能力。題目涉及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登檢安全原則,尤其注意兩船距離與接觸方式:登檢時須兼顧人員安全、船體碰撞風險及本船機動性;拒檢船蛇行時,更不能把兩船距離固定在過近的範圍,讓登檢人員伺機登船。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海象不佳時,若須登檢越界大陸漁船,選擇其拖網或起網期間,能利用漁船作業造成的航速與操縱受限,掌握較有利的登檢時機,降低追逐及接近時的風險。
第 16 題2 分
海巡艇於 10 時發現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我方限制水域內捕魚,命令停船受檢,該船立即加速逃逸駛出限制水域,10:30 時強靠登檢,製作登檢紀錄表,登檢紀錄表相關欄位填寫事項,下列何者為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中海域違規案件的紀錄方式,重點是區分「發現違法的位置」與「實際登檢的位置」,並依違規發生的時間、地點填寫登檢紀錄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題幹已明確交代:海巡艇於 10 時在限制水域內發現大陸漁船未經許可捕魚;該船逃逸並駛出限制水域,直到 10 時 30 分才遭強靠登檢。因此,違法地點、違法時間應記載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資訊,不能直接以事後登檢的地點、時間取代。
解題方法
先依時間順序整理題幹事實:
- 10 時:在限制水域內發現漁船捕魚,這是違法行為的發現時間與地點。
- 10 時 30 分:漁船已駛出限制水域,海巡艇在此時強靠登檢,這是登檢時間與地點。
接著把各選項所稱的欄位,與該欄位應記載的事實對照。違法地點應填發現違法行為時的經緯度;登檢經緯度則屬實際登檢地點。違法時間應記載違法行為發生或被發現的時間,不是後續登檢時間。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嘉義布袋漁港區發生漁船漏油事故,海巡隊獲報派艇前往處理,海巡隊依法處置,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下海巡機關執行取締、蒐證後,應將案件移送何機關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海岸巡防機關則為本法所稱執行機關。
- 同法第 5 條規定,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進一步規定,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蒐證後,應送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辦理。
布袋漁港位於嘉義縣,題目所述漁船漏油事故的蒐證卷證,應函送嘉義縣政府,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污染事件的發生地與適用的地方主管機關,再依施行細則辨認蒐證卷證的移送對象。題幹明示事故發生於「嘉義布袋漁港區」,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因此應函送嘉義縣政府。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夜間,海巡艇接獲線報執行我國籍漁船毒品走私查緝,預備於澎湖目斗嶼外海域攔截該船,下列哪項執勤技巧最不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夜間海上查緝時的情資保密、目標監控與登檢技巧,並涉及科技監偵手段的合法性。判斷重點是:執勤手段必須有法定依據,不能因查緝需要便逕自侵入他人船舶的隱密處裝設追蹤設備。
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所述手段的性質:部署艦艇、隱蔽監控及夜間接近登檢,屬海上查緝的勤務規劃與操作;在船上隱密處裝設 GPS 發報器,則是對特定船舶持續追蹤的科技監控,並可能侵入私人空間、干預隱私權。若欠缺法律授權及必要程序,便不宜由查緝人員逕行實施。因此,選出將「逕行裝設追蹤器」作為執勤技巧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答案。 偵防分署查緝人員逕自在漁船隱密處裝設 GPS 發報器,並持續掌握船位,涉及科技監控與隱私權保障,不能僅憑查緝目的即自行實施。相關監控措施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權限及程序;未具備授權與程序而逕行裝設,最不適宜。
第 19 題2 分
海巡艇於海上登檢取締越界大陸漁船時,船長趁登檢人員不注意時突然跳海,下列處置何者最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海上登檢時,面對遭取締船長跳海的處置順序:先救援、維護生命安全,再依法管束與處理案件。跳海者仍是登檢及取締對象,但在海上有溺水危險時,應先採取必要的救生措施,不能為追捕而忽略其生命安全。
本題涉及海巡執法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人權保障,以及海上救生與執法的優先順序。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當下最急迫的風險:船長突然跳海,首要危險是溺水。適當作法是立即提供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協助其返回海巡艇;待確認人身安全後,再依案件情況依法管束、調查或移送。
因此,應選擇同時做到即時救援與後續依法處理的選項。執法不能以放任其離去取代處理,也不能採取會增加落水者或執法人員生命風險的追捕方式。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臺中海巡隊依法取締未經許可進入我國禁限制水域大陸船舶,完成留置調查及裁罰程序,並繳納罰鍰後,依法應配合下列哪個機關強制該船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後,海巡機關與移民署的職掌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違規船舶由權責機關留置調查、處分;涉及船上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時,則由內政部移民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船上人員經權責機關留置調查處分後,符合強制出境條件者,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相關權責機關應移交案件資料並協助遣返。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違規取締、裁罰」與「強制出境」兩項職務。海巡署及所屬海巡隊負責海上查緝、留置調查與相關處分;大陸地區人民的強制出境則由移民署執行。題目問的是完成海巡取締及裁罰程序後,須配合哪個機關強制出境,因此選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