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國際海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闡述船舶在公海(5 分)、專屬經濟海域(5 分)、領海(5 分)、群島水域(5 分)和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5 分)等海域中,所能享有的航行權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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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五種海域中船舶的航行權利,重點在於辨別沿海國對海域的權限,以及其他國家船舶享有的通行或航行自由。主要法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第 17、37 至 44、49、52 至 54、58、86 至 92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未有影響解題結論的重要後續修正。
先掌握五種制度的差異:公海是航行自由;專屬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保有航行自由,但須尊重沿海國的權利;領海原則上適用無害通過;群島水域適用無害通過及特定條件下的群島海道通過;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符合要件時適用過境通行。
解題方法
依海域順序,逐一回答「船舶享有何種航行權利、權利如何行使、沿海國能否限制」三件事。作答時特別區分:
- 航行自由:船舶可在該海域航行,但仍受《公約》及國際法規範。
- 無害通過:外國船舶得穿越領海或群島水域,但通過須符合「連續、迅速、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等條件。
- 過境通行/群島海道通過:適用於特定海峽或指定海道,著重連續、迅速通過;行使方式較無害通過自由。
一、公海:航行自由(5 分)
《公約》第 86、87、90 條規定,公海向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享有航行自由;每一國家均有權使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公海航行。公海不得由任何國家主張主權。
公海航行自由須依《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行使,並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利益。船舶原則上受其船旗國管轄;除《公約》或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公海上的船舶僅懸掛一國旗幟,並受該船旗國專屬管轄。
二、專屬經濟海域:保有航行自由(5 分)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特定法律制度海域;沿海國在其中對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並對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享有管轄權,但並不因此取得對該海域的完整主權。
依《公約》第 58 條,所有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第 87 條所指的航行自由,並得從事與航行相關、符合《公約》的其他國際合法海洋用途。行使權利時,船舶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與義務,並遵守沿海國依《公約》及國際法所制定、且與專屬經濟區制度相容的法律規章。
三、領海:無害通過權(5 分)
領海處於沿海國主權之下,但外國船舶依《公約》第 17 條享有無害通過權。通過是指為穿越領海而航行,或為進出內水、港口而航行;原則上須連續、迅速進行,僅在通常航行所附帶、不可抗力或遇難等情形下,得停船或下錨。
第 二 題25 分
申論《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主權(Sovereignty)與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之權利內涵,並比較二者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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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對沿海國在不同海域所享有的權限,尤其要區分「主權」(sovereignty)與「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兩者名稱相近,但權利範圍、性質及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不同。
主權是國家對領土行使的最高權力,具有廣泛性與排他性;主權權利則是《公約》在特定海域賦予沿海國的特定權利,主要涉及自然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不等同於對該海域享有完整主權。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的《公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先界定兩種權利,再依海域說明權利內容,最後比較差異」作答。海域範圍可用來定位權利性質:
-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與底土:沿海國行使主權,但須受《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限制。
- 專屬經濟區:沿海國享有特定主權權利及管轄權,其他國仍保有《公約》保障的航行、飛越等自由。
- 大陸礁層:沿海國對海床及底土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權利不及於其上覆水域或上空。
此一切入點能避免把「沿海國對某海域有權」一概寫成「沿海國有主權」。
一、主權的權利內涵
《公約》第 2 條規定,沿海國的主權及於領海,並及於領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其主要內涵如下:
- 權力範圍廣泛:沿海國在領海原則上得行使立法、行政、司法及執法權,並得管理該海域及其相關空間。
- 具有排他性:其他國家未經沿海國同意,不得任意在領海行使國家權力。
- 受國際法限制:領海主權並非毫無限制,沿海國須遵守《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其中重要限制為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沿海國不得妨礙符合《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
- 空間範圍明確:主權涵蓋領海水域及其上空、海床與底土;領海寬度依《公約》第 3 條,從基線起算最寬不得超過 12 海里。
因此,領海內的沿海國權力以一般性的領土主權為基礎,但仍受通過權等國際法限制。
二、主權權利的權利內涵
主權權利不是完整主權,而是《公約》在特定海域明文賦予沿海國、以特定目的為核心的權利。其主要表現在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
(一)專屬經濟區
依《公約》第 56 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
- 自然資源方面的主權權利:對海床及其底土、上覆水域中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權利;並得就海水、海流及海風等生產能源進行相關活動。
- 特定事項的管轄權:對人工島嶼、設施及結構物、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享有《公約》所定管轄權。
第 三 題25 分
解釋何謂 IUU?(10 分)並舉例說明國際社會如何透過法律規定打擊 IUU 的措施。(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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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說明 IUU 漁業的意義,再以國際法及國際制度舉例說明打擊方式。作答時,應交代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三種漁業的區別,並指出各國透過船旗國、港口國、沿海國、市場國及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共同管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國際文件為準。
IUU 是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的縮寫,通常譯為「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這個用語主要見於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2001 年《預防、制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國際行動計畫》(IPOA-IUU)。
三類行為的判斷如下:
-
非法漁業(Illegal fishing):違反沿海國法律、漁業許可條件、適用的國際法義務,或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所採取且對相關國家有拘束力的保育管理措施。例如,未經許可進入他國專屬經濟海域捕魚,或在禁漁區作業。
-
未報告漁業(Unreported fishing):違反國內法或 RFMO 的申報規則,未申報或虛偽申報漁獲、作業位置、漁撈努力量等資料。例如,實際捕獲十噸魚,卻只申報六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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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規範漁業(Unregulated fishing):在相關國際或區域管理制度未涵蓋、未適用,或漁船利用制度缺口進行捕撈,致漁業活動無法受到有效保育管理。例如,在 RFMO 管轄海域內,由無國籍船舶或非締約方船舶從事違反保育管理措施的捕撈;也包括在欠缺適用管理措施的海域,以不符合國家保育責任的方式捕魚。
IUU 漁業的核心問題,在於規避許可、監控、申報及保育管理制度,使漁獲量難以掌握、魚群資源遭過度利用,也損害守法漁民的公平競爭。
二、解題方法
題目第二問要求「舉例說明國際社會如何透過法律規定打擊 IUU」。宜依「義務來源—管制對象—實際措施」作答:
- 義務來源: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5 年《聯合國魚群協定》、FAO 港口國措施協定等文件。
- 管制對象:分別指出船旗國、港口國、沿海國、市場國及 RFMO 的角色。
- 實際措施:舉出許可、監控、檢查、拒絕港口服務、漁獲文件、資訊交換及制裁等具體做法。
另須區分文件的法律性質:IPOA-IUU 是國際行動計畫,屬自願性指引;條約則對締約方產生國際法上的拘束力。如此作答,才能同時呈現「規範架構」與「實際管制工具」。
三、國際社會打擊 IUU 的法律措施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各國保育並合作管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17 條要求各國對本國國民採取必要措施,保育公海生物資源;第 118 條要求各國合作管理公海生物資源,並在適當情形下合作設立區域或次區域漁業組織;第 119 條則要求依據最佳科學資料訂定可捕撈量及其他保育措施,並定期交換漁業資料。
這些規定奠定打擊 IUU 的國際法基礎:船旗國不能放任本國船舶在公海違規捕魚,各國也應透過合作與資料交換,避免漁船利用公海管轄及管理漏洞逃避管制。
(二)《聯合國魚群協定》:加強跨界魚群及高度洄游魚群管理
1995 年《聯合國魚群協定》針對跨界魚群及高度洄游魚群,要求締約方透過 RFMO 或安排合作採取保育管理措施,並要求船旗國確保本國船舶遵守相關措施。
該協定也設有較具體的監督及執行制度,例如在符合協定條件時,由締約方船舶於公海登船檢查,並要求各國對違規行為採取足以確保遵法的措施。此制度使違規船舶較難僅憑公海作業而避開監督。
(三)FAO《港口國措施協定》:阻止違規漁獲進入港口及市場
第 四 題25 分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
「每個國家應確定對船舶給予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及船舶懸掛該國旗幟的權利的條件。船舶具有其有權懸掛的旗幟所屬國家的國籍。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繫。」
解釋並舉例說明「真正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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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1 條第 1 項將船舶國籍與船旗國連結,並要求國家與船舶之間具有「真正聯繫」(genuine link)。本題重點在於說明:這項要求的意義是什麼,以及如何從具體事實判斷是否存在。
船舶國籍使船舶得以懸掛該國旗幟,並使船旗國得對船舶行使管轄及控制。真正聯繫的核心,是船旗國必須與船舶有實質的管轄、控制關係,不能只有形式上的登記或授予國籍。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真正聯繫的法律功能,再以可觀察的制度與事實舉例。判斷重點不在船舶是否由該國人民實際駕駛,也不以船舶所有人必須是該國國民為唯一標準;應看船旗國是否能有效對船舶及其營運行使管轄、控制,並履行公約所要求的管理責任。
《海洋法公約》第 94 條具體要求船旗國對懸掛其旗幟的船舶有效行使管轄和控制,包括船舶登記、船舶安全、船員資格與工作條件,以及海上事故調查等事項。因此,第 94 條所列的管理措施,也是理解第 91 條「真正聯繫」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