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種保險契約(或保險單)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人身保險之所以不許有代位求償權之理由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與「保險法」之核心基礎理論,涉及以下關鍵觀念與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無實質變動):
- 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稱利得禁止原則,指保險之目的僅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之實際損害,被保險人不得藉由保險給付獲得超過實際損害之利益(無損害即無保險賠償),以防範道德危險與賭博行為。
- 定額保險(Fixed-amount Insurance)與損害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之區分:損害填補原則僅適用於標的價值可用金錢精確衡量的「損害保險」;標的無價或價值無從以金錢確切評估者,則採「定額保險」。
- 保險代位權(Right of Subrogation)之性質:保險法第 53 條規範之保險代位權,本質為損害填補原則之派生子原則,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雙重受償」及「維持加害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 法條與司法院解釋:
- 保險法第 103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 130 條健康保險、第 135 條傷害保險準用之)。
-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揭櫫定額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權之法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採法理剖析與體系定位之切入點:
- 子題一(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契約):以「標的能否用金錢評價」作為分類基石,直接點出「定額保險」(尤其是以人身為標的之人身保險),並延伸補充財產保險中弱化或排除實際現值填補之特約保單(如定值保險、重置成本保險)。
- 子題二(人身保險不許代位之理由):先援引保險法第 103 條為法定依據,再自保險學理層面,由「生命身體無價性」、「代位權附隨性」、「保費對價衡平性」及「請求權人身專屬性」四個構面完整論證。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並無選項。閱卷給分重點在於「概念界定是否精確」、「法理推導是否周延」與「法條援引是否正確」。
解題技巧
- 架構分明,對號入座:題設有兩問,擬答必須嚴格分為兩大主標題依序作答,避免將契約類型與代位理由混雜於同一段落。
- 避開常見答題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可以」行使保險代位。雖然實務上實支實付醫療險具備填補財產支出損害之性質,但我國保險法第 130 條準用第 103 條,採法定全面禁止代位(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亦肯定人身保險之定額契約性質不適用代位)。答題時切勿將民法代位與保險法代位混淆。
- 陷阱二:回答不適用損害填補時,僅答「人身保險」而忽略學理分類名詞「定額保險」及財產保險之例外(如定值保險)。加上專業學理名詞能顯著拉開與其他考生的分數差距。
第 二 題25 分
政府監理保險業之主要理由為何?又我國保險法對於保險業之營業範圍規範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保險學概要》與《保險法》交會的經典基礎申論題,測驗重點包含兩大核心層次:
- 保險監理理論(經濟學與法理學基礎):探討政府介入市場的必要性,涉及「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附合契約(Adhesion Contract)」、「保險業負債經營特性(Debt-operating Characteristic)」、「清償能力(Solvency)」與「外部性/系統性風險(Systemic Risk)」。
- 保險法制營業範圍規範:考查《保險法》對於保險組織設立、營業項目劃分之法定限制,核心法條為:
- 《保險法》第 13 條(保險之種類: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 《保險法》第 136 條(保險業組織型態與營業許可)。
- 《保險法》第 138 條(營業範圍限制、產壽分業原則、產險兼營傷害險與健康險之例外、非保險法規定業務之兼營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理論說明」與「法條演繹」兩段式架構切入:
- 前半段(監理理由):不宜僅列出空泛口號,應從保險業之本質特性(射倖性、負債經營、大眾資金)與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切入,依序從「保障相對弱勢保戶」、「維持機構清償能力」、「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及「監管巨額資金運用」四個面向層次分明地論述。
- 後半段(營業範圍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嚴格扣合《保險法》法條規定,依「原則(產壽險分業)」「例外(產險單向跨營第三類保險)」「禁止(非本法業務禁止兼營)」之法律邏輯鋪陳,並輔以主體資格限制,展現清晰之法學涵攝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分析。作答關鍵在於子題的分點條列與法條項次精確引述。
解題技巧
- 監理理由的記憶口訣架構:「弱(弱勢保護) 清(清償能力) 穩(金融安定) 資(資金公益)」。申論答題時只要掌握這四個面向,內容即具備廣度與深度。
- 營業範圍法條的精確性:引用《保險法》第 138 條時,切忌將「例外規定」寫反。法律僅授權「財產保險業」經核准得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單向跨營);人身保險業不得反向兼營火災保險、汽車保險等財產保險。
- 法條現況備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對於《保險法》第 138 條之分業架構與營業範圍規範均維持不變。
【答案】
一、政府監理保險業之主要理由
保險業為經營危險承擔之特許行業,其營運牽涉廣大社會公眾福祉與總體金融秩序。政府基於市場失靈與公共利益實施高度監理,主要理由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保險業應提存之法定準備金為何?又保險事業在經營上之利源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保險財務與精算學整合型考題,評量考生對「保險監理之負債提存」與「保險定價及經營獲利機制」之核心認知:
- 法定準備金之法源與範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保險法》第 145 條及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 條為準。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在先、承擔責任與理賠給付在後,為確保未來履約能力與財務健全,法律強制要求保險業必須於營業年度終了時自營業收入中提存各項準備金。(現行法因應 IFRS 17 實施,已陸續修正保險合約負債與各項準備金之精算衡量規範,惟本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保險經營之利源分析(Source of Surplus / Profit):源自保險費定價的三大精算假設(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用率)與實際經營結果之差異,構成壽險傳統「三差益」(死差、利差、費差),並可延伸至現代解約脫退差益與財產保險之核保利潤。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切入架構應採雙核心平行論述:
- 法定準備金部分:先確立《保險法》之法源地位,再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逐項列舉法定準備金之法定項目(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責任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並針對各項準備金之定義、提存目的作簡明扼要之專業闡述。
- 經營利源部分:以保險精算之定價假設為理論基底,詳細推導「預定值」與「實際值」產生正向落差時之三大傳統利源,並列出計算邏輯與公式;文末適度補充現代經營環境之解約差與產險利源,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深入解析)
子題一:我國保險業應提存之法定準備金
依民國 107 年之《保險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終了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精算原則及計算規範,提存各項準備金並記載於帳簿。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 條,法定應提存之準備金計有下列各項:
-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 意義:保險期間跨越會計年度時,保險人將預收但尚未經過危險期間之保費,依未經過期間之比例遞延提存之準備金。
- 目的:符合會計之權責發生制(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支應保單於次年度尚未屆滿期間之可能危險責任。
- 特別準備金(Special Reserve):
- 意義:保險業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巨額災難損失(巨災損失)或危險發生率異常變動,依主管機關規定自盈餘或業務收入中額外提存之準備金。
- 目的:平抑各年度巨災賠款之大幅波動,發揮穩定公司營運資本與財務體質之功能。
- 賠款準備金(Claim / Loss Reserve):
- 意義:保險業為支付營業年度終了前已發生之保險事故理賠金所提存之準備金。
- 範疇:包含「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Reported But Not Settled, RBNS)與「未報未決賠款準備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IBNR)。
- 責任準備金(Policy Reserve / Mathematical Reserve):
- 意義:主要存在於人身保險之長年期保單。因採「平準保費制」(Level Premium System),保戶前期繳交之保費大於自然保費,超收之純保費由保險公司依法累積並按預定利率複利孳息,以支應後期自然保費不足之差額。
- 目的:構成人身保險業資產負債表中最主要之法定負債項目,確保未來對受益人各項生存、死亡或滿期給付之履約能力。
-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Foreign Exchange Volatility Reserve):
- 意義:為因應保險業投資國外資產之匯率波動風險,金管會自民國 101 年起規範提存於負債項下之專用準備金。
- 目的:以自有避險成本與匯兌損益按法定公式相互沖抵,發揮平滑外匯損益對當期損益表衝擊之吸收避震功能。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 如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等依主管機關函令增提之專用準備金。
子題二:保險事業在經營上之利源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係政府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所舉辦具社會保險性質之團體健康保險,此保險之特色為何?又全民健康保險與商業性健康保險在給付範圍有何主要差異?試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比較」在健康保險領域的應用,核心聚焦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之制度本質與特色」以及兩者在「給付範圍」之異同。涉及法源與理論基礎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全民健康保險法:確立全民健保為公法上強制性社會保險,採單一保險人制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3 條),給付型態以醫療「實物給付」為原則(第 39 條、第 40 條),並設有法定排除給付項目(第 51 條)。
- 保險法(健康保險章):商業健康保險屬私法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承保疾病或分娩導致之醫療費用或定額損失(保險法第 125 條、第 127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作答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 第一子題(健保特色):從社會保險學理及我國健保制度實務切入,由「加保主體」、「營運體制」、「財務機制」、「給付型態」及「醫療控管」五大面向完整歸納特色。
- 第二子題(給付範圍差異):切忌泛論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全面性差異(如營利與否、費率計算方式等),必須嚴格扣緊題目限定的「給付範圍」,從「給付型態」、「決定依據與彈性」、「保障層次與重點」、「既往症與免責限制」四個對比向度具體剖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評量指標如下:
- 子題一評分關鍵:能否準確列出「強制納保」、「量能負擔(所得重分配)」、「單一保險人」、「實物給付」及「部分負擔/總額支付制度」等制度專有名詞並輔以精要說明。
- 子題二評分關鍵:能否清楚指出全民健保為「法定基本醫療實物給付」,商業健康保險為「約定補充性現金/實支補償」,並具體點出商保填補健保不給付項目(如自費醫材、病房差額)的角色分工。
解題技巧
- 審題防陷阱:題目第二問問的是「給付範圍之主要差異」,若將篇幅大量浪費在說明投保意願(強制 vs. 任意)、保費計收(量能負擔 vs. 危險精算),屬於離題,無法獲得高分。
- 架構化口訣:
- 健保特色五大支柱:「強、單、能、實、控」(強制性、單一買受人、量能負擔、實物給付、費用控制機制)。
- 給付差異四維對比:型態(實物 vs. 現金)、標準(法定統一 vs. 契約自選)、功能(基礎保障 vs. 補強自費)、限制(不拒既往症 vs. 嚴格除外)。
【答案】
一、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之特色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全民健保)係以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為宗旨所開辦之社會保險,其主要制度特色如下:
- 強制性與普遍性(全民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