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 育有一 16 歲 B 子。在未告知 A 的情況下,祖母 C 寫信給 B,表示要贈與一部機車給 B。C 的贈與意思表示,是否生效?
B 回信表示,自己尚沒有機車駕照,故拒絕 C 的好意。A 得知後,表示可以先受贈機車,再考取駕照。B 的拒絕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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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與「為單獨行為」的效力。
依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依第13條第2項,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16歲的B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依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法成年年齡已於民國112年修正為18歲,本題適用的行為能力原則與結論不受影響。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兩個法律行為:先看祖母C向B表示贈與機車,再看B回信拒絕受贈。兩者都是意思表示,但法律效果不同,須分別判斷是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以及是否為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
一、C的贈與意思表示是否生效?
C是向B表示要贈與機車,屬於贈與契約的要約。B收到此要約,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
第 二 題25 分
A、B 兩人結婚多年。A 疏於照顧家務,沉迷逛街購物。B 則因長期和同事相處,發生外遇。B 請求離婚,但因 B 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因此 A 並不願意,B 只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法院認為,雖然 A、B 兩人婚姻關係破裂,而再無復合可能性,但外遇才是根本重要的原因。問:B 聲請裁判離婚,有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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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裁判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均須為婚姻破綻負責時,是否還要比較誰的責任較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並未使本項但書立即失效。
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統一的法律見解,夫妻雙方就婚姻破綻均須負責時,雙方均得依同項本文請求離婚,不必比較雙方有責程度的輕重。本題雖涉及外遇這項重要原因,不能只因B責任較重,就逕認B不得請求離婚。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婚姻是否已達重大破綻且無回復希望:法院已認定A、B婚姻關係破裂,沒有復合可能,符合第1052條第2項本文的重大事由要件。
- 婚姻破綻是否可歸責於一方或雙方:B發生外遇,是婚姻破綻的重要原因;A疏於照顧家務、沉迷購物,則須依具體情況判斷是否也對婚姻破裂有所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育有一女 C。之後,B 因外遇 D 男,故聲請裁判離婚獲准,法院並判決 C 的親權(監護權)歸 B 一人行使。
後 B 與 D 結婚,D 欲單獨收養 C,卻為 A 所反對。試問:D 和 A 的主張,誰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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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繼父單獨收養配偶的子女」與「本生父母對子女被收養的同意權」,以及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不等於另一方喪失父母身分或同意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與本題相關的民法規定當時適用如下,沒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後續修正。
- 民法第 1074 條:夫妻原則上應共同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得單獨收養。因此,D 與 B 結婚後,D 得單獨收養 B 的女兒 C。
- 民法第 1076 條之 1: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父母同意。但父母一方或雙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得免除其同意。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D 能否單獨收養」及「是否須取得 A 同意」:
- D 是否須與 B 共同收養? 不須。D 收養的是配偶 B 的子女 C,符合民法第 1074 條但書,得由 D 單獨收養。
第 四 題25 分
A 男早年喪偶,和 B 女再婚,採分別財產制。A 因車禍意外死亡,留有前婚姻所生的一子 C 及一女 D。此時 A 的遺產如何繼承?
C 有二子 E 及 F,D 則有二女 G、H。如果 C 及 D 兩人拋棄繼承,則 A 的遺產又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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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以及第一順序中親等較近者全部拋棄繼承後,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 1176 條第 5 項則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夫妻採分別財產制,影響夫妻間財產關係的計算,不會因此使配偶喪失法定繼承權,也不改變配偶與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計算。
解題方法
一、C、D 未拋棄繼承時
A 死亡時,配偶 B 與第一順序繼承人 C、D 共同繼承,共有三名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平均分配:
因此,B、C、D 各取得 A 遺產的三分之一。
二、C、D 均拋棄繼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