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家庭暴力?為克服家庭暴力所產生的問題,應建立哪些必要的保護性措施。請參照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詳加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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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家庭暴力」之法定定義、適用主體範圍,以及國家為介入並消除私領域暴力所建構的「保護性網絡機制」。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準。主要涉及第 2 條(名詞定義)、第 3 條(家庭成員範圍)、第 8 條(主管機關與防治中心)、第 9 至 15 條(民事保護令制度)、第 31 條(警察人員保護措施)、第 50 條(責任通報)、第 58 條(各項補助與扶助措施)及第 63 條之 1(親密關係伴侶法/未同居親密暴力)。
  • 修法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增列防止加害人散布性影像之保護令款項及違反罰則,惟解題仍以民國 107 年當時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定義與政策體系整合型」申論題,作答時應採「概念界定 →\rightarrow 主體界定 →\rightarrow 體系化保護措施」之邏輯分層推進:

  1. 家庭暴力的概念釐清: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明確寫出法定定義(包含身體、精神、經濟面向的騷擾、控制、脅迫或侵害),並精要說明第 3 條「家庭成員」之範疇,補充第 63 條之 1「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準用規定,展現立法對暴力型態與主體保護的完整掌握。
  2. 保護性措施的體系化開展:不可僅寫「民事保護令」,必須依照我國公權力介入私領域的完整網絡,從「司法保護(民事保護令與刑事制裁)」、「行政處遇與通報救援(防治中心、責任通報、緊急安置)」、「福利支持與個資保護(經濟補助、法律扶助、學籍戶籍保密)」以及「加害人處遇」四大構面系統化羅列,凸顯保護措施的完整性與可行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關鍵與答題爭點剖析如下:

  • 爭點一:家庭暴力定義是否涵蓋全面? 考生常誤將暴力侷限於「肢體暴力」,遺漏「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與脅迫行為。若僅寫肢體暴力,得分將大幅偏低。
  • 爭點二:家庭成員與親密關係對象是否完整列出? 家庭暴力除現存親屬外,尚涵蓋「前配偶」、「曾有同居關係」以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伴侶(恐怖情人條款)」,此為判斷考生法規熟悉度的關鍵指標。
  • 爭點三:保護措施是否具備政策體系觀? 保護措施若僅答「核發保護令」,代表欠缺社會行政與社工處遇宏觀視角。高分卷必須展現「通報 →\rightarrow 救援安置 →\rightarrow 司法阻隔 →\rightarrow 經濟復原 →\rightarrow 加害人處遇」的連貫體系。

解題技巧

  1. 口訣速記法:
  • 定義記「三面向、四型態」:身體、精神、經濟(面向);騷擾、控制、脅迫、侵害(型態)。
  • 保護措施記「令、救、報、助、處」:民事保護令、緊急救援與安置、責任通報網絡、福利扶助與保密、加害人處遇計畫。
  1. 常見陷阱:
  • 混淆「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的聲請主體(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聲請,被害人本人不得直接聲請緊急保護令)。
  • 漏列加害人處遇計畫,忽略「預防再犯」也是保護被害人核心措施的一環。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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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政府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請問:

何謂多元文化差異?為何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實踐尊重多元文化差異原則,應把握哪些要點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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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法制中的實踐。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 5 條第 2 項(現行法已多次微調強化偏遠地區及弱勢兒少權益保障,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準),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2 條「禁止歧視原則」與第 30 條「少數群體及原住民族兒童權利」為法制基礎。

理論核心包含:

  1. 多元文化主義與文化多樣性:跳脫「同化主義(Assimilation)」,強調不同文化群體間的平等共存與相互肯認(Recognition)。
  2. 實質平等與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尊重個別差異,反對單一標準,透過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達致公平正義。
  3. 文化適切性(Cultural Appropriateness)與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福利輸送體系應具備理解並回應不同文化脈絡之專業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名詞定義+政策論證+實務執行」三段式申論題。答題切入策略如下:

  1. 第一問(何謂多元文化差異):自社會學與社會政策視角切入,說明多元文化的核心定義,強調多元文化不僅涵蓋「族群」,亦包含語言、宗教、性別、階級、身心特徵、區域等生活經驗與認同差異。
  2. 第二問(為何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從「兒少最佳利益與人權保障」、「實質平等與反壓迫」、「健全認同與身心發展」、「增進社會資本與社會包容」四個層面建立理論與法理正當性。
  3. 第三問(執行要點):緊扣政策生命週期與福利輸送體系,從「法制與政策規劃」、「福利服務輸送與文化能力」、「資源配置與積極平權」、「兒少表意與倡導參與」四個執行面向提出具體可行要點,展現法制與實務對接的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選項可供比對分析。考生應將重點置於三問的題綱層次與學理名詞掌握,避免各段落失衡或流於道德性宣示。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法條呼應:引言或第一段可自然銜接《兒少法》第 5 條意旨與 CRC 四大基本原則(特別是禁止歧視與兒少最佳利益),展現高階考生之法規素養。
  2. 避免範疇狹隘化:多元文化的常見陷阱是「僅論及新住民或原住民」。答題時務必將範疇拉寬至「身心障礙、經濟弱勢、性別特質、非典型家庭型態」等不同文化脈絡交織之面向。
  3. 落實專業術語:在第三問執行要點中,應多使用專業詞彙,如「文化適切性(Cultural Appropriateness)」、「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培力(Empowerment)」,此為評分取分之關鍵。

【答案】

一、多元文化差異之意涵

「多元文化差異」係指在特定社會脈絡中,不同群體因歷史、族群、語言、宗教、地域、國籍、性別、性傾向、身心特徵及社會階級等背景,所形塑出的多元生活經驗、價值體系、行為模式與認同特質。 在兒少福利政策領域中,多元文化差異的核心意涵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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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我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給付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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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考核核心在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明定的法定「扶助項目」。國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非常重視重要福利法規之法定給付名稱與項目列舉,考生必須精準熟記法定給付項目,並能辨析該法規與其他保護性法規(如《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給付性質上的差異。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該條明定特殊境遇家庭之扶助項目共計七項:

  1. 緊急生活扶助
  2. 子女生活津貼
  3. 子女教育補助
  4. 傷病醫療補助
  5. 兒童托育津貼
  6. 法律訴訟補助
  7. 創業貸款補助

審視題幹四個選項,僅須比對何者未列於上述七大法定扶助項目之中,非屬法定項目者即為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法定給付,故不選):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9 條規定,受扶助對象本人及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罹患嚴重傷病且自付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金額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 (B) 錯誤(為法定給付,故不選):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12 條規定,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者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其他創業貸款,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給予前三年免息或補貼利息之「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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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保險制度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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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的基本特徵」及其與「商業保險(Commercial/Private Insurance)之比較」。

社會保險是以社會政策為目的、由國家主導的風險分攤制度,其核心價值在於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與社會適足性(Social Adequacy),有別於商業保險強調的「自願契約自由」與「個別公平性(Individual Equity)」。在財務運作模式上,社會保險以國家的強制徵收權與代際契約為後盾,多採「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或「部分提存準備制(Partially Funded)」,並不以「完全提存基金準備(Fully Funded)」為必要要件。


解題方法

採用**特徵對比法(社會保險 vs. 商業保險)**切入分析:

  1. 題幹要求選出「並非」社會保險制度特性的選項。
  2.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屬的體制屬性:
  • 社會保險三大運作基石為:強制加保、免除個別體檢核保、著重社會互助與所得重分配(加強社會連帶)。
  • 商業保險為確保清償能力、防止公司破產倒閉,精算上嚴格要求完全提存準備以支應未來保單給付責任;社會保險則仰賴國家公權力與跨世代互助,未以完全提存準備為前提。因此,(C) 屬於商業保險之特性,非社會保險之必備特性。

選項分析

  • (A) 強制性:錯誤(屬於社會保險之特性,故不選)。 社會保險旨在防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並落實全民共同承擔風險的普及原則,因此必須依法律強制符合資格者納保,不得由個人自由選擇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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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Esping-Andersen(1990)在其所著之《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中,將福利國家分為三種體制。下列何者去商品化效果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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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艾斯賓—安德森(G. Esping-Andersen)於 1990 年出版之經典著作《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中的核心理論架構。

  1.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定義:指個人或家庭在不依賴勞動力市場(即不須將自身勞動力當作商品出賣)的情況下,僅憑公民身分即可自由維持適當、合宜生活水準的程度。
  2. 福利體制分類指標:Esping-Andersen 以「去商品化程度」、「社會階層化型態」以及「國家、市場與家庭的責任分工」為維度,將西方福利資本主義國家劃分為三種理想型體制:
  • 自由主義福利體制(Liberal Welfare Regime)
  • 保守統合主義福利體制(Conservative/Corporatist Welfare Regime)
  • 社會民主福利體制(Social Democratic Welfare Regime)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比較三種體制對「市場」依賴程度與「公民權」保障力度的差異,進而判斷去商品化效果的高低:

  1. 去商品化程度的梯級比較:
  • 社會民主體制:採「普遍主義」(Universalism),公民不論經濟地位皆享有國家提供的優渥福利與均等權益,福祉與市場完全脫鉤,去商品化效果最高。
  • 保守統合主義體制:採「社會保險」為主軸,給付與工作職業、薪資水準及繳費紀錄緊密扣連,藉以維持原有的社會階層與地位,去商品化效果居於中等。
  • 自由主義體制:崇尚自由市場競爭,國家福利僅扮演殘補(Residual)角色,津貼主要採嚴格的「資產調查」(Means-tested),個人生活極度依賴市場就業,去商品化效果最低。
  1. 由高至低排序為:社會民主體制(高)> 保守統合主義體制(中)> 自由主義體制(低)。因此題幹所問「去商品化效果最高」者,即為社會民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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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在我國「老人福利法」中規定,老人照顧服務的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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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我國《老人福利法》中對於「老人照顧服務」之法定核心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項規定亦維持一致,未曾修正)。

依《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老人及其家庭之需求,結合家庭、鄰里、社區及其他社會資源,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及社會參與為原則,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之綜合性、連續性照顧服務。」

法條明定照顧服務之四大原則為:

  1. 全人照顧
  2. 在地老化
  3. 健康促進
  4. 社會參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列舉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明確列舉的「四大照顧原則」,並比對四個選項中何者未出現在法條明文中:

  1. 檢視法條明定原則:包括「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社會參與」。
  2. 對照題目選項:選項 (A) 健康促進、(C) 社會參與、(D) 全人照顧 皆為法定原則,唯獨選項 (B) 心理健康 並未獨立列入該條法定原則中。

選項分析

  • (A) 健康促進(錯誤,屬於法定原則): 明文規範於《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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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在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定義:身心障礙者依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分為幾個障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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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障礙類別劃分」,核心在於掌握我國身心障礙鑑定體系自民國 96 年修法導入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後的法定架構。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之障礙分類規範亦維持相同,未曾變更。

解題方法

直接切入法規條文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專業團隊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所列之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共分為 8 款(8 種):

  1.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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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對於近年來我國身心障礙者福利的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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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身心障礙福利法規與政策發展脈絡為準。核心考點涵蓋:

  1. 身心障礙典範轉移:福利哲學由早期的「醫療/慈善/保護模式」轉變為現代的「社會/人權/權益保障模式」。
  2. 個別化需求評估制度:引進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揚棄以往身心障礙手冊僅憑醫學診斷給予單一、無差別對待的作法,改以多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提供個別化支持服務。
  3. 身心障礙法制演進:由民國 69 年《殘障福利法》→\to 民國 86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to 民國 96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4. 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具備國內法律效力。
  5. 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標準:依《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保費分級補助比率。

解題方法 本題題型為「負向題」(尋找何者敘述錯誤)。解題切入點應鎖定現代身心障礙福利政策的「需求導向」與「個別化」原則: 現代福利政策強調「人本」與「個別化支持」,過去依照手冊障礙等級給予齊頭式或齊一式待遇的作法,無法精準回應障礙者在日常生活、社會參與及就業上的差異性需求。因此,民國 96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全面建立需求評估機制後,「齊一式福利」已成為福利改革所摒棄的舊思維。比對各選項即可迅速判斷 (B) 之敘述違背政策轉型方向。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題目所選) 聯合國於 2006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我國為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決心,立法院於民國 103 年 8 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於同年簽署公約加入書。雖因國際外交現況難以完成聯合國秘書處之實質存放,但在我國法制上已將其具體「國內法化」,視為我國已承諾簽署並遵守該公約,故此敘述在國考政策命題中視為正確。

  • (B) 錯誤(本題正確答案) 我國過去確曾依照障礙類別與等級發給「身心障礙手冊」,並依類別給予劃一、標準化的給付或減免,此即「齊一式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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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在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補助。下列何者不在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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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保護性立法中「被害人保護扶助與費用補助項目」之法條熟悉度,特別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兩大法規在主管機關補助項目上的異同區分。 命題依據為當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第 1 項(現行法已修正全文,本項規定移列至現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法條要件與補助項目實質內容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之被害人補助項目。 依命題當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1.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2.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3. 其他費用。

解題時,比對各選項與法定補助項目,即可發現法規明文聚焦於「醫療」、「心理復健」與「司法訴訟」三大面向,並未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列日常經濟維持性質的「生活補助費用」。


選項分析

  • (A) 生活補助費用【不在規定中,為本題正確選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第 1 項並未將「生活補助費用」列為法定的專項補助。「生活費用」或「緊急生活扶助費用」多規範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之「緊急生活費用」)或社會救助體系中,非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明定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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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就業保險法」的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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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就業保險法》所規定的法定給付種類,以及考生能否清楚區分**「就業保險給付」與「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之體系差異。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分為下列五種:

  1. 失業給付(第 16 條)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第 18 條)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第 19 條)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第 19 條之 2)
  5.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第 19 條之 1)

此外,第 19 條之 1 明定,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僅其本人之健保費自付額獲得補助,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亦享有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就業保險給付種類亦維持上述五大項(僅後續修法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得由父母同時請領等資格細節)。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法條列舉與制度定性」**:

  1. 檢驗法定列舉項目:《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採「列舉主義」,明確界定保險給付僅有上述五種,選項若未列入第 10 條,即非屬於就業保險給付範圍。
  2. 區分法源體系:
  • 屬於「就業保險法」之給付:經費來自勞工與雇主繳納之就業保險費。
  • 屬於「就業促進津貼」之項目(如求職交通補助金):係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授權訂定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辦理,由就業安定基金或公務預算支應,屬於政府促進就業之行政救助措施,非屬就業保險之「保險給付」。

選項分析

  • (A)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屬於給付範圍(不選) 依《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8 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者,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發給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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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對於我國「就業保險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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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就業保險法》中關於「失業給付」的核心法定條件,包含:給付計算基準(平均投保薪資月數)、給付期間(原則與延長年齡門檻)、受扶養眷屬加給比例與上限,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19 條之 1 雖於民國 111 年修正擴大受扶養眷屬範圍(納入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等),但加給比例上限仍為百分之二十,解題法理與數據依據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與要件型的記憶題。解題時應聚焦於各選項中的「法定關鍵數字」與「身分門檻」進行比對:

  1. 給付計算月數:採前幾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2. 給付期限:一般失業者 vs. 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之發給月數差異。
  3. 眷屬加給上限:每名眷屬加成比例與合計最高上限。
  4. 消滅時效:就業保險各項給付請求權之行使期間。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失業給付係按申請人離職辦理該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非「前三個月」。
  • (B) 選項正確: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失業給付最長發給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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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對於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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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總則定義、權責機關分工、保護對象擴充及保護令核發程序。 核心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家庭暴力之法定定義)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第 1 項(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之訂定權責)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準用範圍,俗稱恐怖情人條款)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緊急保護令之審理與核發時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構成要件比對法」。社會行政類科選擇題對於重要社會立法(如家暴法、兒少權法、社救法)之測驗,常聚焦於「專有名詞定義」、「權責機關區分」、「法定數字時效」及「重大修法亮點」。解題時應迅速提取法條關鍵字進行真偽檢驗:

  • 檢驗機關屬性:加害人處遇涉及醫療心衛專業,主管權限在「衛生」而非「社福」。
  • 檢驗定義範圍:確認「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是否符合法定列舉範疇。
  • 檢驗修法焦點:確認未同居親密伴侶是否已納入法益保護。
  • 檢驗時限規範:辨識緊急保護令之法定核發時限(4 小時 vs 24 小時)。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加害人處遇計畫包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與親職教育等專業醫療處遇,法條明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主政醫政、心衛業務單位)訂定,而非社福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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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世界銀行於 2005 年提出「多柱(pillars)年金制度」的概念,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世界銀行(World Bank)於 1994 年提出「三柱年金架構」,後於 2005 年在《21世紀的老年所得支持》(Old Age Income 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報告中,因應人口老化與貧窮問題,將架構擴充修正為「多柱(五柱)年金架構」(涵蓋第零柱至第四柱):

  • 第零柱(Pillar 0):非納費性(Non-contributory)基礎年金或社會救助。由政府一般稅收支應,無須事前繳納保險費,旨在建立底層防貧安全網,保障赤貧或未納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第一柱(Pillar 1):強制性公營社會保險(Mandatory public pension)。納費型、政府主導,多採隨收隨付制(PAYG)或部分提存制,具所得重分配與基礎所得替代功能。
  • 第二柱(Pillar 2):強制性職業年金(Mandatory occupational pension)。通常為雇主與受僱者共同強制提撥之職業退休金或個人帳戶,採完全提存制(Fully funded),由私部門或公法人管理,旨在維持退休前之生活水準。
  • 第三柱(Pillar 3):自願性個人儲蓄與商業保險(Voluntary private pension / savings)。由個人彈性自願購買之商業年金、保險或儲蓄,用以滿足個別差異化的退休需求。
  • 第四柱(Pillar 4):非正式支持體系與非財務性支持(Informal support)。包括家庭跨世代供養、親友非正式互助、自有住宅資產運用(如以房養老)及社區長期照顧支援。

解題方法

本題測驗世界銀行 2005 年五柱年金體系之核心屬性,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柱之「強制性(Mandatory)/自願性(Voluntary)」與「公營/雇主/個人」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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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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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 107 年命題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重點在於受僱者各項法定假別之給假天數、請假門檻與併假規定,包含第 14 條(生理假)、第 15 條(產檢假、陪產假)及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與法定要件」的直接記憶型試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核對各選項中涉及之「日數」、「任職月數」與「併假條件」:

  1. 檢視請假天數或請假條件是否符合法定規範。
  2. 抓出以「絕對化字眼」(如:全不併入)或「竄改數字」(如:三日改五日、六個月改三個月)之常見命題陷阱。

選項分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進行逐項剖析:

  • (A) 選項錯誤: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選項稱生理假一律「不併入病假計算」,忽略了超過三日之日數仍須併入普通傷病假之規定,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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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我國「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哪一種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救助法》中關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之加給(增加補助)」之法定要件,同時測驗考生能否正確辨析「生活扶助得增加補助之對象」與「無工作能力之認定情事」這兩個高頻考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內容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依《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同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增加補助之對象,同時符合二種以上情形者,僅得擇一增加補助。」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要件記憶與易混淆概念辨析題」,切入點如下:

  1. 區分規範目的:
  • 給付加給(第 16 條):考量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具有額外的醫療、照護與營養支出,生活負擔較重,因此法律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之現金給付「增加補助」。法律明定得加給的事由僅有兩款:「年滿六十五歲」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無工作能力認定(第 5 條之 3):懷孕、照顧幼童或重病親屬等,是規範在計算家庭總收入時,認定該成員是否「無工作能力」而免予核計基本工資之工作收入,並非直接在現金給付上予以加成。
  1. 逐項比對篩選:直接比對法定兩款事由,即可快速排除無工作能力的干擾項,確認唯一符合法定加給要件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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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公布)所規定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適用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公布)為準(現行法第 13 條之核心項目仍維持相同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中對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法定項目界定,以及「被照顧者(失能者)」與「家庭照顧者」服務內容之概念劃分。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家庭照顧者下列支持服務:

  1. 定點、到宅或其他方式之諮詢或心理諮商。
  2.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3. 喘息服務。
  4.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5. 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列舉比對」與「服務對象本質區分」兩項切入點:

  1. 法規列舉法:比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所列之 5 款項目,直接檢視各選項是否涵蓋於法定列舉範圍內。
  2. 服務對象辨析法:
  •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的受益主體是承擔照顧責任的家屬,旨在減輕照顧壓力、預防照顧崩潰(如提供喘息、心理諮商、培訓技能)。
  • 「交通接送服務」之受益主體則是失能、失智個案(被照顧者),目的在於協助其就醫、復健或往返社區照顧據點,屬於失能者本人的身體與生活照顧支持範疇,並非法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

選項分析

  • (A)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錯誤(屬法定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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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福利多元主義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亦稱福利混合體,Mixed Economy of Welfare)的核心內涵與服務提供主體架構。

福利多元主義興起於 1970 年代末期,主要為回應西方福利國家的財政危機與「國家壟斷福利服務」之低效弊端。學者諾曼・強生(Norman Johnson)與羅斯(Richard Rose)等人主張,滿足社會需求的福利提供不應僅由國家統包,而應由多元部門共同分擔。強生歸納出福利提供的四大主體(俗稱「福利四角形」或「四大部門」):

  1. 公共部門/國家部門(Statutory / State Sector):中央與地方政府。
  2. 志願部門/非營利部門(Voluntary / Non-profit Sector):慈善團體、社福基金會、宗教團體、社會企業等第三部門。
  3. 商業部門/市場部門(Commercial / Market Sector):私人營利機構、民營照顧機構、商業保險等。
  4. 非正式部門(Informal Sector):家庭、親屬、朋友、鄰里及社區非正式支持網絡。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反向選擇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解題切入點為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福利四大部門」之定義:

  • 福利多元主義主張由「國家、市場(商業)、非營利(志願)、家庭/社區(非正式)」共同組成福利提供網絡。
  • 選項中若出現「排斥市場/商業部門」或「由單一部門獨占」的論調,即違反多元主義之基本精神。

選項分析

  • (A) 指政府不再是社會福利服務提供的主體:敘述正確(不符合題意)。 在傳統福利國家模式下,政府扮演福利資源的籌措者與直接輸送的單一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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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障礙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之異議救濟程序」與「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及重新申請期日」之法定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該法第 13 條與第 1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精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兩組關鍵法條與核心數字:

  1. 異議救濟程序(第 13 條):提起時限(收到次日起 30 日內)、形式(書面)、次數限制(1 次為限)、費用分攤比例(自行負擔 40%,異議成立退還;逾期則全額自行負擔)。
  2. 證明效期與換發(第 14 條):有效期限上限與屆期重新申請的前置作業天數。比對選項數字即可精準鎖定錯誤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 (B) 正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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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規定的兒童收出養相關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即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公布條文為準)中關於「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法定主體、媒合程序及收費規範。

涉及的主要法條包括:

  1. 兒少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之主體資格限制(機構專屬原則)。
  2. 兒少權法第 16 條第 1 項:無法扶養而擬出養時之法定委託媒合義務。
  3. 兒少權法第 17 條第 1 項:收出養媒合之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程序。
  4. 兒少權法第 20 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費用之收取與核准機制。

註:上述第 15 條至第 20 條規範之收出養媒合資格、程序與收費架構,現行法仍維持相同規範精神。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實體構成要件與立法意旨比對法」切入: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制度為保障兒少最佳利益、杜絕私下販嬰與非法買賣仲介,立法嚴格確立「專業機構媒合原則」。然而,專業媒合機構在辦理訪視調查、親職評估、試養輔導及法律程序時均需耗費專業人力與行政成本。立法政策上採「使用者付費但由主管機關嚴密監督」之原則,即明定機構「得收取費用」,但「收費項目及金額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非採取「完全無償、不得收費」之絕對禁止主義。掌握此一立法衡平邏輯,即可迅速對應法條文字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兒少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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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修正)規定之公務人員退休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修正)為依據,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自願退休」與「屆齡退休」之法定成就條件,包括一般自願退休之門檻、配合機關精簡(組織變更/裁撤)之專案退休要件,以及屆齡強制退休之年資與年齡規定。

現行法已修正: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止,整併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選擇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自願退休)與第 5 條(屆齡退休)之法定要件組合:

  1. 一般自願退休(應准其退休):採「年滿 60 歲且任職滿 5 年」或「任職滿 25 年」。
  2. 配合組織變更自願退休(得准其退休):任職滿 20 年以上等專案要件。
  3. 屆齡退休(應予退休):任職滿 5 年以上且年滿 65 歲。

逐一將選項與法條構成要件比對,即可迅速抓出年資數字設定錯誤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應准其自願退休。故本項敘述合於規定。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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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老人福利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修正)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請問定期指多久的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點為《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所明定之「老人生活狀況調查」法定辦理週期。(現行老人福利法該條規定維持不變,並未修正)。

依《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一次,並出版統計報告。」主管機關為精確掌握高齡人口之健康狀況、經濟安全、居住型態、休閒社會參與及長期照顧需求,必須依法定期實施全國性實證調查,作為各項高齡者福利政策規劃、資源配置與法規修訂的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定調查年限記憶題」。 解題切入點在於熟悉各弱勢族群福利專法中對於「生活狀況/需求調查」之週期規範。面對此類純法條題,直接從《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檢索出主管機關辦理之法定期間限制「至少每五年」,即可迅速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生活狀況調查屬於全國性的大規模抽樣調查,耗費龐大行政成本與調查資源,且人口社會結構與生活型態變動以中長期為主,法規並未規定「至少每一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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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就業保障名額)之規定,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經濟收入安全,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範的「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制度」(保障就業配額)。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部門」與「私部門」適用的員工門檻人數與法定進用比率:

  1. 公立單位(公部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以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3%3\%。
  2. 私立單位(私部門):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67 人以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1%1\%,且不得少於 1 人。

題幹已明確指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且員工總人數在「34 人以上」,故其法定進用比率應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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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之比較的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安全體系中兩大基本支柱——**「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與「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在制度本質、給付要件、功能定位及權利義務關係上的比較。

  • 法規與理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係以一般稅收支應之非繳費型制度,旨在保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基本生存權與推動自立脫貧,故其給付必須嚴格進行資產調查(Means Test)。
  • 各類社會保險法規(如《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社會保險本質為危險分散與共同分擔之繳費型制度,以特定保險事故之發生為給付條件,不論被保險人貧富,一律不實施資產調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對比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給付要件的審查門檻」:

  1. 檢驗給付門檻:社會政策工具中,僅有「社會救助」及少數「排富型社會津貼」需要調查受領人的家庭所得與財產狀況;「社會保險」係透過投保人繳納保費共同分擔風險,只要事故發生即依約定給付。
  2. 對照政策功能與權利義務:逐項檢核兩者在「事前防貧 vs. 事後脫貧」、「風險事故 vs. 生存底線」、「權利義務對等性」等維度的論述正確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 社會救助:屬於非繳費型(Non-contributory)福利,財源來自政府一般稅收,為避免資源濫用並鎖定真正弱勢者,必須嚴格經過資產調查(調查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總收入、動產與不動產等)。
  • 社會保險:屬於繳費型(Contributory)制度,凡是符合加保資格並依法繳納保險費者,於發生保險事故(如老化、失能、死亡、生育、疾病、傷病、失業)時即可請領給付,不需要、亦絕不經過資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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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之基本定義、出生通報程序、保護防護措施及身心健全發展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現行兒少權法後續雖經修正,惟本題所涉及之條文核心要件與期限規定均未變動。

  • 兒少權法第 2 條:兒童及少年之年齡定義。
  • 兒少權法第 14 條第 1 項:接生人之出生通報時限與對象。
  • 兒少權法第 44 條第 1 項: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之分級管理義務。
  • 兒少權法第 51 條:禁止使特定對象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照顧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精準記憶題,考驗考生對於法規「重要年齡門檻」與「通報期限日數」之掌握程度。解題切入點在於快速掃描各選項中的數字規範(如:未滿 18 歲、未滿 12 歲、一個月內、6 歲以下),並精準對應兒少權法之具體條文,檢驗其主體、客體與期限是否一致。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兒少權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B) 錯誤:依兒少權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法條明定為「七日內」,而非「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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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民事保護令(簡稱保護令)分為好幾種,下列何者非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中所規定的民事保護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準(現行法就民事保護令之種類規定亦完全相同)。 本題測驗考生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民事保護令」法定種類之掌握。依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法條明定保護令僅此三種,並無「特殊保護令」之法定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名詞記憶型的反向選擇題(題目問「何者非」)。解題切入點為直接檢視《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民事保護令之法定類型劃分。立法者依據家暴情節的急迫程度、審理程序之繁簡以及權利保護之時效,將民事保護令嚴格限縮為三種類型,只要精準記憶法定三分類,即可迅速排除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暫時保護令:屬於法定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為填補通常保護令開庭審理期間之空窗期,避免被害人於審理期間再度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故 (A) 是法定種類,不符題意。
  • (B) 通常保護令:屬於法定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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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修正)之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提供多久期間的產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本題考查我國勞動母性保護核心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產假」法定期間的規範標準。

依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此規定與《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之分娩產假標準一致。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將法規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惟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之實體規範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關鍵數字與給假條件」之記憶型基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分娩」與「不同懷孕週數流產」之法定假別日數:

  1. 鎖定母性保護事件:題目明定為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2. 對應法條規定之時間單位與數字:分娩產假的法定標準為「八星期」(共計 56 天,包含例假日)。

選項分析

  • (A) 四星期:錯誤。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四星期」產假係適用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並非分娩前後之產假。
  • **(B) 六星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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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修正)中所稱的性騷擾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法定型態與雇主防治義務之法定僱用人數門檻。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準。
  • 性騷擾之法定定義與類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分為「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與「交換型性騷擾」。
  • 雇主之性騷擾防治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達法定人數門檻時,負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之積極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構成要件與關鍵數字檢驗法」切入:

  1. 法規定義檢視:比對選項 (A)、(B)、(D) 是否契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對「敵意環境型」與「交換型」性騷擾之規範要素。
  2. 門檻數字檢驗:審查選項 (C) 中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受僱者人數門檻」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之行為要件。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即構成該款性騷擾之行為樣態。
  • (B) 正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之結果與法益侵害要件。前述言詞或行為若對當事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即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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