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是測量福利體系的重要指標之一,請說明其意義為何?並以我國現行社會福利中任一措施為例,分析其去商品化的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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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理論淵源與定義:
  • 學理淵源:最早源自卡爾・博蘭尼(Karl Polanyi)在《鉅變》(The Great Transformation)中提出勞動力被虛構為商品(fictitious commodities)的批判;後由丹麥社會學者艾斯平—安德森(Gøsta Esping-Andersen)於 1990 年《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中將其概念化與操作化,作為劃分福利體制(自由主義、保守法團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的核心指標。
  • 核心定義:指公民在不依賴市場勞動(不被迫出賣自身勞動力)的情況下,仍能依靠社會權維持合乎社會尊嚴之可接受生活水準的程度。去商品化程度越高,個人生存對勞動市場與雇主意願的依賴度越低。
  1. 去商品化的三大測量構面(Esping-Andersen 操作化指標):
  • 資格門檻(Rules of Access / Eligibility criteria):取得給付的難易度,包含年資限制、強制納保、繳費紀錄要求、或是資產調查(Means-test)。
  • 所得替代率(Income Replacement Rate):福利給付金額維持受領者既有或基本生活水準的比例。
  • 給付涵蓋期間與範圍(Duration and Range of Entitlements):給付領取的期限(是否為長期或終身)、涵蓋之社會風險種類(生老病死失能等)。
  1. 法規基準說明:
  • 本題涉及我國社會福利法規措施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規定為準。例如以《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年金為例,108 年法定請領年齡為 61 歲(現行法已依該條例規定逐年遞增至 65 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詮釋+本土制度實例剖析」之雙核心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二段式精準布局:

  1. 第一段:完整定義並指標化「去商品化」。不可僅給出一句抽象定義,必須寫出 Esping-Andersen 所提出的三大操作化指標(資格門檻、所得替代率、給付期間),以展現紮實的學術深度與答題層次。
  2. 第二段:選取最具代表性的政策措施進行對照評估。推薦選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現金給付最能完美扣合三大測量構面)。論述時切忌憑空泛論「程度很高」或「程度很低」,必須將該制度的法規內容(如投保年資、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終身按月發給)逐一填入三大指標進行客觀檢驗,最後定性其整體去商品化程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但評分焦點與子題得分權重如下:

  • 子題一(去商品化之意義):占分約 12~13 分。考生若僅寫出「不用出賣勞力就能生活」等通俗口語,僅能拿到及格邊緣的分數;必須指明公民權(社會權)的意涵,並點出「資格門檻」、「所得替代率」、「給付期間」三大指標,方能獲取高分。
  • 子題二(現行措施實例分析):占分約 12~13 分。考生若選取非現金給付(如長照服務、就業服務),在對接「所得替代率」概念時容易失焦;選取現金給付(如勞保老年年金、國民年金)最為穩健。分析時若缺乏數據(如替代率 1.55%1.55\%、請領年限等)佐證,評分將流於形式。

解題技巧

  1. 破題公式:引用學者姓名(Esping-Andersen)與著作(1990 年《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直接建立權威感。
  2. 制度選例訣竅:
  • 最佳選例為**「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其性質橫跨就業關聯(法團主義特質)與年金保障,兼具市場掛鉤與去商品化雙重色彩,最容易展現批判性分析。
  • 次佳選例為**「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低去商品化,高度資產調查與污名化)或「全民健康保險」**(高去商品化,全民納保與就醫權利脫鉤,但有自費與部分負擔之再商品化色彩)。
  1. 常見陷阱:
  • 誤以為「去商品化=福利越多越好」或「去商品化=免費福利」。去商品化探討的是「個人生存免於受制於市場機制的自主性程度」。
  • 評估我國制度時,只一面倒給予「去商品化程度極高」的評價,忽略了我國多數社會保險皆與就業身分、薪資級距強烈掛鉤的現實。

【答案】

一、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之意義與測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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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說明我國現行最低生活費的訂定標準為何?並分析有哪些福利津貼會依此標準而連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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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社會救助法》關於最低生活費訂定之核心標準與連動津貼架構仍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1. 最低生活費之法定標準(《社會救助法》第 4 條): 我國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實施修正之《社會救助法》,貧窮線界定由早期的「平均消費支出 60%60\%」轉型為相對貧窮概念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60\%」。核心公式如下: 最低生活費=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text{最低生活費} = \text{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times 60\% 法條並設有「天花板限制」(中央訂定者不得超過直轄市最高額)與「地板保障」(直轄市偏低時得依全國中位數核算)。
  2. 中低收入戶門檻(《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且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3. 福利津貼之連動機制: 最低生活費為我國各項社會福利「所得審查(Means-test)」的核心錨定指標。當最低生活費調整時,會引發兩大層次的連動:
  • 資格門檻連動(覆蓋人口擴大):凡以最低生活費一定倍數(如 1 倍、1.5 倍、2.5 倍)作為排富門檻之各項福利津貼,受惠人數皆隨門檻放寬而增加。
  • 給付金額連動:低收入戶第一款生活扶助金通常直接依最低生活費全額核發;其他生活津貼金額則原則上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每四年調整,但部分地方自辦補助或特定單項給付亦可能隨貧窮線聯動調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規定+政策實務分析」申論題,答題結構應劃分為兩大主軸:

  1. 法規面(占分 50%50\%):精確引述《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規定,說明主管機關、核算基準(最近一年、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60\%)、定期檢討機制,以及防過高與防過低條款。
  2. 實務與體系面(占分 50%50\%):採「福利對象別」與「連動層次別」進行分類盤點,橫向串聯《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法規,系統性條列連動之各項津貼。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清晰的層次小標(一、二、(一)、(二))展開論述,確保「法條精準度」與「福利體系橫向聯結性」兩者兼備。


解題技巧

  1. 判斷竅門與關鍵字記憶:
  • 最低生活費公式三要件:「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60%60\%」。切記不可寫成「平均所得」或舊法的「平均消費支出」。
  • 權責機關劃分: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直轄市主管機關則各自公告該直轄市之數額。
  1. 常見陷阱與評分亮點:
  • 陷阱:許多考生誤以為所有社福津貼的「發放金額」都會隨最低生活費每年調高。實際上,自民國 101 年建立社福津貼調整機制後,八大社福津貼(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等)之「發放金額」係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最低生活費調高,連帶調整的是**「申請資格的所得門檻」**,唯有低收入戶第一款生活扶助金等特定給付之「補助金額」會直接連動。答題時點出「資格門檻連動」與「給付額度連動」之差別,是拿到高分的關鍵。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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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社會福利制度各項模式當中,俾斯麥模式是以什麼制度型態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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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同給付基礎。俾斯麥模式以社會保險為核心,透過強制納保與保險費籌措財源,符合資格者在發生特定風險時,依保險制度取得給付。其給付資格通常與就業、投保及繳費紀錄相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俾斯麥模式」的制度基礎,再將其與「貝佛里奇模式」區分:俾斯麥模式以職業身分及保險繳費為重要基礎,對應社會保險;貝佛里奇模式則較著重以稅收支應、由國家提供普遍性保障。四個選項中,符合俾斯麥模式核心制度的是社會保險。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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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羅爾斯(Rawls)對社會正義的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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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尤其是其差異原則。羅爾斯主張,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安排,必須能使社會中最劣勢者獲得最大利益;因此,判斷選項時要抓住「最劣勢者」這個關鍵概念。

差異原則並非要求只照顧某一特定身分或人數較少的群體,而是以其在社會制度中的整體處境是否最不利作為判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獲得最大好處」對應羅爾斯差異原則,再看哪個選項以社會中最劣勢的成員為對象。選項 B 正好符合此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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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福利供給形式的特色是給予福利受益者最大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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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給付的形式與受益者選擇權。福利可以透過現金、實物、抵用券或特定服務提供;受益者能否自行決定用途與選擇服務提供者,是比較選擇權大小的關鍵。

解題方法

比較各種給付形式對用途的限制:給付用途越不受限制,受益者可自行安排的範圍越大,選擇權也越高。現金通常可由受益者依自身需求支配,因此選擇權最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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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義的特殊境遇,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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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列的「特殊境遇」事由及其法定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逐項核對法條中的身分情形與期間門檻。

解題方法

依條例所列事由,核對各選項的文字與法定要件,特別注意「配偶失蹤」的協尋期間,以及「未婚懷孕」的懷孕至分娩期間。選項只要把法定期間改短或改長,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國 108 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配偶失蹤須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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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別歧視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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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職場性別歧視的禁止,以及雇主不得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作為離職或留職停薪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檢查是否把某條的例外規定錯誤套用到另一條。性別、性傾向差別待遇的特定例外,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但這項例外不適用於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的離職、留職停薪約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選項所述符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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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幾日前通知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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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的復職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7 條,受僱者申請復職時,雇主如因法定原因無法使其復職,應於30 日前通知受僱者,並依法定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及「雇主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這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所規定的特殊復職通知期限,直接對應 30 日前,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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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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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所定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上限。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最長」有效期限,直接對照第 14 條的法定上限即可,不必另行計算。個別證明的實際效期可以短於上限;題目詢問的是法律允許的最長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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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救助法提供的扶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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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列舉的救助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除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外,也規定以工代賑、住宅補貼及返鄉車資救助等措施;「人工生殖」則不是該法的扶助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社會救助法》的明文規定:有法條依據的項目屬於本法救助範圍;沒有列入本法規定的項目,即為題目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 (A) 以工代賑:錯誤選項。《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因此,以工代賑屬於本法措施。
  • **(B) 住宅補貼: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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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乃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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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最低生活費」的訂定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百分之六十 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比例即可:題幹問的是「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多少,依民國 108 年《社會救助法》規定,比例為 60%60\%,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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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針對老人需求,提供服務措施。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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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有關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老人服務措施的規定。判斷重點是辨認各項措施的主管機關,以及條文使用的是「應」還是「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居家式服務、健康檢查及輔具服務,均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的房屋修繕獎勵,則是由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和《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留意三個差異:

  1. 主管機關不同:地方主管機關與住宅主管機關並非同一個法定職掌。
  2. 法律用語不同:「應」表示法定義務;「得」表示授權或裁量。
  3. 選項措辭不同:選項 D 把「住宅主管機關得」改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法條不符,因此是不屬於題幹所問應辦事項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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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少年滿幾歲而有進修或就業意願,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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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少年進修、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4 條規定:少年年滿 15 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年齡門檻即可作答:題幹詢問少年「滿幾歲」,法條明定為「年滿 15 歲」。另須留意條文還有「或國民中學畢業」的條件,但題目選項詢問的是年齡,因此選 1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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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政府對於兒童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的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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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的福利措施、評估與早期療育責任,以及疑似個案的通報對象和指紋資料申請規定。解題時要區分《兒少權法》第 23 條的醫療費用補助、第 31 條的發展評估與特殊照顧,以及第 30、32 條的指紋資料與通報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年齡、政府機關層級、法律效果及申請方式是否符合條文:

  • 第 23 條列明,發展遲緩兒童的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時,政府應提供補助。
  • 第 31 條的評估對象是「六歲以下兒童」,並依發展遲緩兒童的需要提供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等特殊照顧。
  • 第 32 條規定,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 30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兒童或少年,其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選項分析

**(A) 錯誤。**第 31 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並按發展遲緩兒童的需要提供特殊照顧。選項將年齡寫成「12 歲以下」,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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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規定,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少年法院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但未滿幾歲者不適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的「移送檢察官」規定,重點是辨認法條設定的年齡例外:少年犯罪時未滿 14 歲者,不適用該條所定的移送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27 條規定,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少年法院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但少年犯罪時未滿 14 歲者,不適用前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

  1. 移送事由:所犯罪名的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年齡例外:少年犯罪時未滿 14 歲者,不適用移送規定。

題目問「未滿幾歲者不適用」,直接對照第二項例外即可。關鍵在「犯罪時」的年齡,以及「未滿 14 歲」的界線:犯罪時尚未滿 14 歲,才屬於例外。

選項分析

  • (A) 少年犯罪時未滿 14 歲者:正確。 符合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明定的年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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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條件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得申請教育補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8 條的子女教育補助,以及相關學雜費減免規定。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條件者,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得依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判斷重點是申請程序、各教育階段的減免比例,以及能否與同性質補助重複領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當時適用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學校審核與減免程序是否正確、高中高職與大專的減免比例是否正確、其他同性質補助是否可以重複領取。民國 108 年的規定中,高中高職及專科以上學校的學雜費減免均為百分之六十,因此選項 C 所列百分之七十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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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關於保護令之程序,除第二章民事保護令別有規定外,適用什麼法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保護令程序適用法律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因此,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對民事保護令另有特別規定外,保護令程序適用《家事事件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除第二章民事保護令別有規定外」這一段,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的規定,即可直接判斷適用法律為《家事事件法》。這是法律條文辨識題,重點在記住保護令程序的準據法。

選項分析

  • (A) 民事訴訟法:錯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指定的是《家事事件法》。個別規定雖可能準用民事訴訟法,但不代表保護令程序整體適用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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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向加害人所屬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申訴期間、受理單位調查期限,以及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時的再申訴期限。解題關鍵是分清「提出申訴」與「提出再申訴」的期間:兩者期限不同。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08 年法規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期限。申訴期限為事件發生後 1 年;受理單位調查期限為 7 日內開始、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延長 1 個月;不服調查結果提出再申訴的期限則是 30 日,不是 60 日。因此,將再申訴期限寫成 60 日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國 108 年《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 1 年內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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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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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責任通報義務。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勞政、司法、移民業務、矯正及村(里)幹事等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及「至遲不得超過」兩個關鍵語句,對應到法定責任通報時限。條文要求「立即」通報,並以 24 小時作為最晚期限,因此選項中 24 小時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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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期照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少時間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期照顧」的法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長期照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者,依其本人或照顧者的需要,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條中的時間門檻,抓住定義裡的「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即可。法定期間是 6 個月以上,不需另行計算或判斷個案狀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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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衛生福利部設置之「長照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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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衛生福利部設置的長照服務專線號碼。長照服務專線「1966」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的諮詢與申請協助,記住「長照=1966」即可掌握本題關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指定的服務類別是「長照服務」,再將專線號碼與常見社福、心理支持等專線區分。四個選項中,1966 對應長照服務專線,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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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 50 人以上者,得設置哪一種專業人員,以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7 條的進用規定。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 50 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其費用由政府補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 50 人以上」以及「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直接對照第 17 條,即可判定法條指定的人員是社會工作人員。題目問的是法定職稱,應依條文選答,不宜以一般職場或就業服務中的相近職稱替代。

選項分析

  • (A) 社會工作人員:正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7 條明定,符合人數門檻的民間機構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
  • **(B) 就業服務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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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領取社會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年限,下列何者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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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各該條文之請求權年限規定亦相同)。 本題主要測驗我國四大社會保險體系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請領年限)」之法規差異。涉及的核心法規包含:

  1. 《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請求權時效為 2 年)。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3. 《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8 條(請求權時效為 10 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消滅時效數字記憶與橫向比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橫向對比各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

  1. 羅列各保險法定之請求權年限:
  • 就業保險:22 年
  • 勞工保險:55 年
  • 國民年金保險:55 年
  • 公教人員保險:1010 年
  1. 進行長度比較: 2 年(就保)<5 年(勞保、國保)<10 年(公保)2\text{ 年(就保)} < 5\text{ 年(勞保、國保)} < 10\text{ 年(公保)}
  2. 題目要求選出「最短」者,故為就業保險(2 年)。

選項分析

  • (A) 就業保險(正確):依《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消滅時效僅有 2 年,在四大社會保險中期間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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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勞工保險的老年年金,下列何者為被保險人的「平均投保薪資」之採計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項規定亦同,未作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勞工保險條例》中關於各類現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採計基準。核心法源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

  •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舊制):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3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其他短期待遇之現金給付(如生育、傷病、喪葬等):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掌握兩大關鍵維度進行比對:

  1. 「最高」與「最後」的區別:年金制度為保障勞工長期老年生活,避免勞工晚年因轉任輕症工作或工時減少導致投保薪資驟降,因而採有利於被保險人之「最高」月份採計,而非「最後」月份。
  2. 採計月數長度:我國民國 98 年實施之勞保年金制,明文定為「60 個月」(即 5 年)。

比對法條後,老年年金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即可迅速鎖定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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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根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最高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國民年金法》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維持相同規定,未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國民年金法》中關於「配偶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及其違反時之「行政罰鍰額度」。相關核心法條與法理如下:

  1. 連帶繳納義務(國民年金法第 15 條第 2 項):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之義務。若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且其配偶非有正當理由(例如符合低收入戶、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免除連帶義務情形者),配偶負有繳納之責任。
  2. 處罰規定(國民年金法第 50 條第 2 項):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 3,0003,000 元以上 15,00015,000 元以下罰鍰。
  3. 政策立法特性:國民年金本質為「柔性強制」社會保險,對欠費之被保險人本人不處以罰鍰(僅有不計年資、拒絕給付等給付面效果),但針對有繳納能力的配偶課以連帶繳納義務及罰鍰責任,為國考極常出現的代表性法條題。

解題方法

  1. 鎖定審題關鍵字:本題題幹核心為「國民年金法」、「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最高處新臺幣多少元」。
  2. 檢索法規標準:依《國民年金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法定罰鍰區間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 對應題目所求:題幹問的是「最高」處罰金額,應取法定罰鍰區間之上限,即新臺幣 15,000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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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範之「政府財務責任底線」(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之法定最低比率)。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本保險實施後,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此規定確立了國家對全民健保財政健全之最終擔保責任,避免財務風險全數轉嫁於被保險人(受薪階級)及投保單位(雇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社會立法中標準的「法條關鍵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政府對健保財務負擔之法定下限公式:

政府每年度負擔之總經費≥(每年度保險經費−法定收入)×36%\text{政府每年度負擔之總經費} \ge (\text{每年度保險經費} - \text{法定收入}) \times 36\%

其中關鍵構成要素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第 2 項定義如下:

  1. 每年度保險經費:指每年度之醫療給付費用及提存之安全準備。
  2. 法定收入:指滯納金、安全準備運用收益、代位求償收入,以及各級政府依本法補助或分擔保險費以外之政府補助款。

因此,考生只要精確掌握法條明定的「36%」門檻,即可直接鎖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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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多久時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益勸募條例》中關於「勸募活動期間」之法定上限管制。 政府為防杜勸募團體無限期對外募款,致使善款流向與執行監督流於形式,於法規中明定單一勸募活動之最長許可期限,以落實公開透明原則並保障捐款大眾權益。

  • 法規依據:
  • 《公益勸募條例》第 12 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期間,最長為一年。」
  • 法規適用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規定相同,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直接檢索法條中對「活動辦理期間」之具體規範:

  1. 確認主體與標的:本題詢問的是「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之最長上限。
  2. 法條對應:直接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12 條明定之期間上限「一年」作答。

選項分析

  • (A) 錯誤:1 個月(或 30 日)多屬於行政後續之報備、公告或公開徵信之時限規範(例如活動結束後辦理公告或結案備查作業之期限),並非勸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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