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開發行為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依其開發性質、地點、方式或規模等因素不同,可能應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或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請說明該兩階段評估後所製作之文書名稱為何?並詳列其應記載之事項內容?並請論述其記載內容之主要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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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及第 11 條:依法應辦理環評的開發行為,先進行第一階段環評;若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則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考點在於兩階段文書名稱、法定記載事項,以及第一階段的「初步說明與篩選」和第二階段的「深入評估與回應意見」之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及第 11 條,兩階段文書的記載事項如下;後續法規有修正,考試作答仍以命題當年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階段辨認文書,再分別列出法條事項,最後比較兩者的評估深度、內容重點及程序背景:

  1. 第一階段: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提出開發內容、環境現況、預測影響及保護對策,供主管機關判斷是否須進入第二階段。
  2. 第二階段: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參酌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意見,依範疇界定結果進行較深入的調查、預測、分析與評定。初稿經審查並依結論修正後,作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開發單位於規劃時實施第一階段環評,並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其應記載事項共十項:

  1.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2.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3. 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4.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5.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6. 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7. 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8. 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9. 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10.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1 條,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其應記載事項共十六項:

  1.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2.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3. 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4.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5.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6. 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7. 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8.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9. 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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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開發單位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之規定進行開發基地之調查時,其調查依據為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而該表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修正後,已將調查內容加以分類分級,試說明該分類分級之依據及內容為何?又其內容查詢作業之可行方式為何?若開發行為基地確定位於敏感地區者,依規定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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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開發基地環境敏感地區調查的分類分級原則、查詢方法及基地落入敏感地區後的法定處理方式。作答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及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修正的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

106 年修正是為銜接全國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審議及國土計畫的分區管制概念,並減少開發單位重複向各機關函詢,因此將調查表所列環境敏感地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調查的環境敏感地區。

解題方法:先說明分級依據,再分述調查表內容

一、分類分級的依據

分類分級考量地區的環境敏感程度、法令管制強度,以及開發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通常具有高度保育價值、重要公共利益,或涉及較嚴格的法令管制;部分地區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利用。
  • 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雖不必然等同於禁止開發,但具有環境敏感性、特殊價值或潛在災害風險,開發時須依相關法令限制,並評估、保護其敏感對象。
  • 其他環境敏感地區:不屬第一級或第二級,但對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潛在天然災害,且容易受不當開發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調查。

附件二按敏感性質再作分類,主要包括天然災害敏感、生態敏感、文化景觀敏感、資源生產敏感等類別;表內逐項列出調查項目、相關法令及劃設依據、查詢結果及限制內容、證明資料文件與備註。

二、附件二的調查內容

第一級及第二級各列有具體區位項目,作答宜說明其類別並舉例,呈現調查表涵蓋的範圍:

  • 天然災害敏感:如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河川區域、洪氾區或洪水平原管制區等。
  • 生態敏感:如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等。
  • 文化景觀敏感:如古蹟保存區、考古遺址、重要聚落建築群及水下文化資產等。
  • 資源生產敏感及其他法定管制地區:包括與水資源、森林、農業生產等相關的區位,以及依法限制開發或建築的地區。

各項目的級別及法定名稱,應以命題當年附件二表列內容為準;調查不能只確認「是否位於」,還須查明適用的法令、限制內容及相關證明資料。

內容查詢作業的可行方式

開發單位可依基地位置及調查項目,採以下方式查證,並將查詢結果作為環評書件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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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之附表十「環境影響預測及評估方式」規定,請詳述在物理、化學類中之氣候及空氣品質環境項目之應評估環境因子為何?及其各別預測方式與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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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十「環境影響預測及評估方式」,要求依序說明物理、化學類中「氣候及空氣品質」項目的環境因子,以及各因子的預測方式與評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附表十的作答重點,是分清楚「預測」與「評估」:預測在推估開發行為可能造成的變化;評估則說明變化的程度、範圍與持續時間,並依相關環境法規判斷影響是否可接受。

解題方法

按附表十的欄位逐項整理即可:先列環境因子,再分別寫出預測方式、評估方式。此環境項目涵蓋兩項因子:

  1. 氣候及風
  2. 空氣品質

作答時應特別區分兩者:氣候及風著重區域氣候背景與局部風場變化;空氣品質著重污染源排放量、擴散稀釋,以及與空氣品質標準及污染防制法規的比較。

各環境因子之預測與評估

(一)氣候及風

預測方式:​依相關資料研判開發行為可能造成的氣候變化及颱風因素。

評估方式:​利用相關氣候紀錄資料說明計畫地區的氣候狀況,並評估計畫施行是否可能引致局部地區風向、風速或其他氣候條件改變。

(二)空氣品質

預測方式:

  1. 估計不同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合適方法計算污染物擴散、稀釋距離與濃度;或利用相關資料推估污染物的稀釋擴散濃度。
  2. 評估污染物影響程度、範圍及久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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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重要精神,請就現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含一、二階環評)流程中,開發單位應於指定網站揭示之各時機點及公開刊登之內容為何?請詳細說明。並論述開發單位對公眾表達之意見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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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評制度中的資訊公開、公眾參與及意見回應,重點是依流程辨認「何時公開、公開什麼、由誰公開、意見如何處理」。法源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其後環評法規已有修正,現行程序及條文內容應以修正後法規為準;本題仍按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環評流程分成三段整理:

  1. 開始環評及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前:說明規劃內容、調查項目,並蒐集意見。
  2. 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公開環境影響說明書、舉行公開說明會,再進行範疇界定。
  3. 評估書初稿審查階段: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勘及公聽會,彙整意見供審查。

作答時要區分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公開責任,不要把所有網站公告都寫成開發單位辦理。

一、開始環評時的初步資訊公開

依 108 年《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之 1,開發單位開始進行環評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刊登下列事項,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 開發行為名稱。
  • 開發行為內容、場所及地理位置圖。
  • 預定調查或蒐集的項目。

開發單位並應將上述公開內容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開發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及村里長辦公室。

開發單位應參酌收到的意見,檢討規劃及評估內容,並將檢討內容記錄、編入環境影響說明書。

二、第一階段: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的公開與會議

(一)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

開發單位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前,應將說明書主要章節中《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8 款事項刊登於指定網站,供民眾、團體及機關自刊登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二)舉行公開會議

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公開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及前述說明書主要內容,應於會議 10 日前刊登於指定網站;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相關地方機關,包括地方政府、議會、公所、代表會及村里長辦公室。

公開會議後 45 日內,開發單位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 30 日。

(三)適用例外

開發行為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附表二,或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者,免辦理前述「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程序;公開會議則於第二階段環評時與公開說明會合併辦理。

三、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公開說明會及範疇界定

(一)公開陳列環境影響說明書

案件經判定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後,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開發單位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 30 日,並於法定適當處所陳列或揭示。

依同細則第 21 條,依法刊載新聞紙者,應連續刊載 3 日以上。

(二)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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