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戶政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結婚登記是戶政申辦業務之一,近年來已在婚姻登記申辦規定推動多項改革。請依現行法規,回答下列與結婚登記有關之問題:
(一)為何在民國97年5月23日之前結婚者,結婚登記的申請人為「結婚當事人之一方」;而在上述日期(含)之後結婚者,申請人需為「結婚雙方當事人」?(5分)
(二)依我國民法規定,幾歲為法定結婚年齡?未成年人可否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應向何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10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以及相關法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而,在那些情況下,同性之結婚登記須俟其他部會釋示後,再據以辦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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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結婚制度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的時間界線、命題當年民法的結婚年齡及結婚登記管轄,以及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後同性結婚登記的適用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戶政作業規定為準。**民法結婚年齡後續已修正,現行法男女結婚年齡均為18歲;本題第(二)小題仍依109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以民國97年5月23日為界,判斷適用儀式婚或登記婚制度;再按109年民法規定回答男女法定結婚年齡與未成年人結婚問題;最後依當年同性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區分一般可辦理的對象與須待主管機關釋示的涉外案件。
(一)申請人為何不同?
民國97年5月23日是結婚制度改制的生效日。民國96年修正公布的民法第982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婚,結婚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始成立。因此,該日(含)以後結婚者,申請人為雙方當事人。
在97年5月23日以前,民法採儀式婚;婚姻依當時規定及儀式成立,登記主要具有戶籍公示、管理等功能,並非婚姻成立要件。因此,該日前已有效成立的婚姻,補辦結婚登記時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二)法定結婚年齡、未成年人及申請地
1. 法定結婚年齡
依命題當年民法第980條:
- 男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 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因此,109年男女法定結婚年齡不同:男性為18歲,女性為16歲。
2. 未成年人能否辦理結婚登記?
可以,但須先符合民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並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依109年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達到當年男女各自法定結婚年齡的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不得結婚,也不能以法定代理人同意補足年齡要件。
3. 應向何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主計總處將於109年執行全國人口及住宅普查,世界各國也多選定今年施行每間隔十年收集之人口普查。請問:
(一)人口及住宅普查業務在何時、基於什麼原因由內政部轉移至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5分)
(二)普查對象通常分為常住人口與現在人口,請說明「常住人口」與「現在人口」的主要區別。我國將在109年施行之人口及住宅普查,設定的普查對象為何?(10分)
(三)試述109年將施行之人口及住宅普查的主要規劃重點與特色。(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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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普查制度的主管機關沿革、普查人口的認定方式,以及民國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的對象與調查設計。作答時要分清楚「常住人口」是依通常居住地認定,「現在人口」是依普查標準時刻所在處所認定;也要指出109年普查採公務登記與抽樣調查整合的方式。
法規與制度沿革部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舊《戶口普查法》已於民國88年廢止;現行普查依《統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一)普查業務由內政部移轉至主計總處的時間與原因
民國79年以前,戶口及住宅普查由內政部主辦。民國86年修正《戶籍法》,並於民國88年廢止《戶口普查法》後,普查主管制度改依《統計法》辦理;自民國89年起,人口及住宅普查改由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
制度調整的主要原因,是將人口普查由以戶籍行政為主的舊制,納入統計法制,交由負責政府統計工作的主計機關統籌辦理。這也使普查能以人口與住宅的統計調查及政策分析需求為中心,建立較一致的規劃、執行與統計制度。
(二)常住人口與現在人口的區別;109年普查對象
1. 兩種人口的判定差異
- 常住人口:依人口通常居住的地點認定,重點是「平常住在哪裡」。109年普查以普查標準時刻在現住地實際居住滿六個月,或預期居住六個月以上者,視為該地常住人口。
- 現在人口:依普查標準時刻實際所在處所認定,重點是「標準時刻人在哪裡」。即使只是短期停留,若在標準時刻位於該處,也可能列為該處的現在人口。
簡言之,常住人口看居住地與居住期間;現在人口看標準時刻的所在地。兩者可能因出差、旅行、就學、工作或遷居等情形而不一致。
2. 109年普查的對象
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以常住人口及住宅為普查對象,不是以標準時刻恰好在場的所有人作為人口認定基準。普查標準時刻為民國109年11月8日零時。
人口範圍包括: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其眷屬。
- 居住於普查區域內的外籍及大陸、港澳人口,包括移工及外僑。
- 不包括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
住宅方面,調查範圍包括普查區域內的住宅,以及有人經常居住的其他房屋與處所。抽中樣本普查區後,區內符合規定的住宅、住戶及常住人口都須填報。
(三)109年普查的主要規劃重點與特色
1. 以公務登記資料為基礎,整合抽樣調查
109年普查採「公務登記及調查整合式普查」:先運用政府各機關的公務登記資料,編算全國常住人口總數與基本項目資料;再抽選樣本普查區進行調查,補充常住人口、住戶及住宅的區域分布與重要特徵。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原訂109年10月開始換發「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但因受疫情影響,內政部已於4月底表示將視國內外疫情狀況,據以調整換發新證的確切時程。請問:
(一)政府為何推動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識別證?(7分)
(二)與現行紙本身分證相較,數位身分識別證具有那些優點?(8分)
(三)儘管數位身分識別證具有許多優點,學界與民間團體仍對新證提出質疑與批評。試述主要的爭議問題,並判斷政府是否有能力或是可以採用那些方式解決這些問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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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的政策目的、相較紙本身分證的功能優勢,以及數位身分證涉及的隱私、資安、法律與治理爭議。作答時應把「政策效益」與「制度風險及解方」分開說明,不能只列技術功能。
**法規基準:**涉及法制爭議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主要涉及《戶籍法》對國民身分證格式、內容及製發的授權,以及《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爭點之一,正是現有法規授權是否足以支撐全面換發晶片式身分證,以及是否應增訂更明確的法律保障。
解題方法
(一)先回答「為何換證」:從紙本證件的防偽限制與服務數位化需求切入。
(二)再回答「新證有哪些優點」:依序整理安全性、隱私保護、實體與網路身分識別、行政服務便利性及未來應用。
(三)最後採「爭議—風險—解方」架構:說明爭議如何影響人民權利,再判斷政府可用哪些制度與技術措施降低風險。此部分的核心不是判定新證必然安全或必然危險,而是檢視制度能否做到法律明確、風險可控、責任可究及人民信任。
(一)政府推動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識別證的原因(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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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防偽及降低冒用風險:**紙本身分證使用時間長,面臨仿製、變造及冒用風險。新證規劃採用晶片、數位簽章等技術,以提高辨識真偽的能力,保護民眾身分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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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數位化與智慧政府發展:**政府服務逐漸由臨櫃辦理擴展到線上辦理,需有可靠的數位身分識別工具,讓民眾能在網路上確認身分並使用政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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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身分識別功能:**規劃將國民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功能整合於同一張卡片,提供實體及網路身分識別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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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服務效率與便利性:**運用數位身分識別及政府資訊系統,減少重複填寫、資料登打及往返臨櫃的需要,支援跨機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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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證件規格並與國際趨勢接軌:**配合數位身分證件的發展趨勢,更新使用多年的身分證制度及技術,作為推動數位政府服務的基礎。
(二)相較現行紙本身分證的優點(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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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偽能力較強:**晶片及數位簽章可增加驗證方式,降低單靠卡面外觀辨識所面臨的偽造、變造及冒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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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面揭露的個人資料較少:**規劃減少證面列印的個人資料項目,降低出示證件時旁人直接閱覽或抄錄資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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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資料可分區管理及加密保護:**不同資料可透過權限及加密機制管理,減少所有資訊一併公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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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為網路身分識別工具:**具備自然人憑證功能時,民眾可透過網路辦理需要身分驗證的服務,降低親自到場辦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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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重複填寫及資料登打:**在法規允許且取得適當授權的情況下,機關可利用數位化流程核驗身分,減少民眾重複提供資料及行政人員重複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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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服務的時間與地點彈性:**線上身分驗證可支援不受機關櫃檯時間及所在地限制的服務,提升辦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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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民眾管理自然人憑證功能:**依當時規劃,自然人憑證功能可由民眾選擇是否使用,並可辦理停用或恢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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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後續數位服務發展:**可作為身分驗證基礎,支援政府未來發展線上申辦及整合式服務。
(三)主要爭議及政府可採取的解決方式(10分)
1. 個人隱私與資訊自主權
**爭議:**晶片身分證若可讀取或連結多種身分資料,可能使民眾擔心資料被過度蒐集、跨機關連結或用於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若身分識別紀錄被保存或串接,也可能形成個人活動軌跡。
第 四 題25 分
當代國家重視生命表之編算,除可將編算結果產生之國民平均壽命資料作為衡量國家經社福祉的重要指標,亦可提供政府規劃人口政策、人力規劃、衛生保健與學術研究之用途。請問:
(一)試述「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的意涵。(5分)
(二)內政部負責編算及發布「完全生命表(或稱國民生命表)」與「簡易生命表」,具體比較這兩類生命表的主要差異。(8分)
(三)下表是107年根據一般簡易生命表以及扣除特定死因後之簡易生命表所編算之平均壽命(包括全體與兩性)。以數據輔以文字,說明那一項死因對於國人平均壽命具有最嚴重的影響?那些死因對於平均壽命的影響呈現明顯的性別差異?(12分)
107年特定死因除外簡易生命表之平均壽命(單位:歲)
| 項目別 | 一般簡易生命表 | 惡性腫瘤 | 心臟疾病 | 肺炎 | 腦血管疾病 | 糖尿病 | 事故傷害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高血壓性疾病 | 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 |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
|---|---|---|---|---|---|---|---|---|---|---|---|
| 全體平均壽命 | 80.69 | 84.63 | 82.38 | 81.71 | 81.36 | 81.12 | 81.11 | 81.08 | 81.03 | — | — |
| 男性平均壽命 | 77.55 | 81.87 | 79.24 | 78.55 | 81.53 | 81.36 | 78.41 | 78.07 | 77.91 | 77.88 | 78.00 |
| 女性平均壽命 | 84.05 | 87.47 | 85.74 | 85.05 | 78.40 | 78.13 | 84.47 | 84.33 | 84.56 | 84.50 | 84.25 |
| 女性平均壽命(續列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84.87 | 84.83 |
| 全體差距 | — | 3.94 | 1.69 | 1.02 | — | 0.67 | 0.43 | 0.42 | 0.39 | 0.34 | — |
| 男性差距 | — | 4.32 | 1.69 | 1.00 | — | 0.86 | 0.52 | 0.36 | 0.33 | 0.45 | — |
| 女性差距 | — | 3.42 | 1.69 | 1.00 | 0.84 | 0.67 | 0.42 | 0.28 | 0.51 | 0.45 | 0.20 |
| 差距補列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0.85 | 0.59 |
| 差距補列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0.82 | 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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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命表的基本概念、完全生命表與簡易生命表的編算差異,以及「特定死因除外生命表」的解讀。比較死因影響時,計算各特定死因除外平均壽命與一般簡易生命表平均壽命的差額:
增加量愈大,表示該死因對平均壽命的影響愈大。題目表格的「差距」列即為此差額。
(一)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的意涵
平均餘命是指某年齡的人,在特定年度各年齡別死亡率維持不變的假設下,預期還能存活的平均年數。生命表中常以 表示 歲者的平均餘命;其中 是出生時平均餘命。
平均壽命通常指出生時平均餘命,也就是新生兒依據該年度死亡率推估的預期存活年數。它是生命表的統計推估值,並非某一世代實際活到的平均歲數。
(二)完全生命表與簡易生命表的主要差異
| 比較項目 | 完全生命表(國民生命表) | 簡易生命表 |
|---|---|---|
| 年齡組距 | 逐歲編列,通常列出各單一年齡的死亡率及生命表函數 | 以年齡組距編列,通常按五歲一組;幼年及高齡組另作適當處理 |
| 年齡資料細緻度 | 較細,可呈現單一年齡的死亡狀況 | 較概括,適合掌握各年齡層整體趨勢 |
| 編算與發布 | 編算所需資料及作業較細緻,通常較不頻繁 | 編算較簡便,通常可較頻繁發布 |
| 主要用途 | 深入分析死亡模式、壽命結構及長期人口研究 | 觀察人口死亡與平均壽命的近期變化,供政策及一般統計參考 |
兩者都以人口死亡資料編算生命表,並可推得平均餘命;主要差異在年齡分組的細緻程度、編算複雜度與發布頻率。
(三)特定死因對平均壽命的影響
**解題方法:**逐項比較一般簡易生命表與扣除特定死因後的平均壽命。扣除某死因後,平均壽命增加量愈大,代表該死因造成的壽命損失愈顯著;再比較男女差距,判斷性別影響是否不同。
1. 影響最嚴重的死因
全體平均壽命為 歲;扣除惡性腫瘤後增至 歲,增加:
此增幅為表中全體各死因之最大值。分性別觀察,男性扣除惡性腫瘤後增加 歲(),女性增加 歲()。因此,惡性腫瘤是對國人平均壽命影響最嚴重的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