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戶政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下表彙整民國 110 年 12 月底至 111 年 5 月底的人口數資料,並按全國、六都、臺灣省、福建省等行政區域區分數據。請利用下表資料回答以下問題:
| 行政區域 | 110 年 12 月 | 111 年 1 月 | 111 年 2 月 | 111 年 3 月 | 111 年 4 月 | 111 年 5 月 |
|---|---|---|---|---|---|---|
| 全國 | 23,375,314 | 23,349,666 | 23,319,776 | 23,268,991 | 23,215,015 | 23,196,178 |
| 新北市 | 4,008,113 | 4,003,812 | 3,999,305 | 3,989,880 | 3,975,803 | 3,972,841 |
| 臺北市 | 2,524,393 | 2,514,425 | 2,504,597 | 2,490,445 | 2,478,124 | 2,470,599 |
| 桃園市 | 2,272,391 | 2,271,637 | 2,269,997 | 2,266,913 | 2,263,430 | 2,262,765 |
| 臺中市 | 2,813,490 | 2,812,308 | 2,810,285 | 2,806,385 | 2,801,069 | 2,799,312 |
| 臺南市 | 1,862,059 | 1,860,379 | 1,858,650 | 1,855,449 | 1,852,429 | 1,851,483 |
| 高雄市 | 2,744,691 | 2,742,032 | 2,738,002 | 2,731,782 | 2,726,087 | 2,724,134 |
| 臺灣省 | 6,994,993 | 6,989,903 | 6,984,097 | 6,973,686 | 6,963,811 | 6,960,939 |
| 福建省 | 155,184 | 155,170 | 154,843 | 154,451 | 154,262 | 154,105 |
(一)試描述我國過去半年人口數的變動趨勢以及各行政區域人口數的主要差異。(10 分)
(二)六都當中,以臺北市的人口數下降最為明顯。請論述導致臺北市人口數快速下降的可能原因與影響方式。(10 分)
(三)近期媒體報導:「臺北市恐因人口數下降,少一位副市長、減二席議員。」請從上表找出數據資料做為這個報導的佐證。(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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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 人口數的「絕對變動」與「相對變動」。
- 人口變動的三要素:出生、死亡及遷徙。
- 都市人口集中、住宅成本、就業機會與都市發展所造成的人口移動。
- 直轄市副市長及市議員名額與人口數門檻的關聯。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規定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人口變動量的計算方式為:
人口減少率為:
(一)我國過去半年人口變動趨勢及各行政區域差異
1. 全國人口呈現連續下降
全國人口自110年12月底的23,375,314人,下降至111年5月底的23,196,178人,共減少:
人口減少率為:
六個月份的人口數逐月下降,顯示此期間全國人口呈現穩定且持續的負成長趨勢。其中:
- 110年12月至111年1月減少25,648人。
- 111年1月至2月減少29,890人。
- 111年2月至3月減少50,785人。
- 111年3月至4月減少53,976人。
- 111年4月至5月減少18,837人。
可見3月至4月的下降幅度最大,人口減少並非完全平均分布於各月份。
2. 六都人口均呈現下降
| 行政區域 | 半年人口減少數 | 約減少率 |
|---|---|---|
| 新北市 | 35,272人 | 0.88% |
| 臺北市 | 53,794人 | 2.13% |
| 桃園市 | 9,626人 | 0.42% |
| 臺中市 | 14,178人 | 0.50% |
| 臺南市 | 10,576人 | 0.57% |
| 高雄市 | 20,557人 | 0.75% |
六都中,臺北市不僅人口減少的絕對數最多,減少率也最高,約為2.13%,明顯高於其他五都。
新北市減少35,272人,為六都中第二多;高雄市減少20,557人,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市的減少幅度相對較小。
3. 臺灣省及福建省人口均減少
臺灣省由6,994,993人減少至6,960,939人,共減少34,054人,減少率約0.49%。
福建省由155,184人減少至154,105人,共減少1,079人,減少率約0.70%。
4. 各區域人口規模差異
人口規模方面:
- 全國人口約2,320萬人,遠高於其他區域。
- 臺灣省約696萬人。
- 六都中,新北市人口最多,約397萬人。
- 臺中市、高雄市人口均約272萬至280萬人。
- 臺北市由252萬人降至247萬人。
- 桃園市約226萬人。
- 臺南市約185萬人。
- 福建省人口最少,約15萬人。
整體而言,全國及各主要行政區均呈現人口下降,但臺北市下降速度最為突出;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的下降率相對較低,顯示不同都市在人口結構、住宅供給、遷徙流向及生活成本方面存在差異。
(二)臺北市人口快速下降的原因及影響
1. 低出生率與自然減少
臺北市人口老化及生育率偏低,出生人數不足以抵銷死亡人數,形成自然減少。高房價、高生活成本及育兒負擔,會降低青年婚育意願,進一步造成:
自然減少會使人口基礎逐年縮小,並加速人口老化。
2. 高房價與居住成本
臺北市房價及租金長期高於其他城市,青年及新婚家庭較難在臺北市購屋或長期居住。因此,部分居民會選擇遷往: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等房價較低、住宅空間較大的地區。
這種現象雖可能是「生活地點」外移,但部分人口仍在臺北市工作,形成居住人口減少、通勤人口增加的都市型態。
3. 人口外移與都市圈重新分布
第 二 題25 分
評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的執行績效是內政部戶政司重要年度業務。目前的評核方式,除了著重各縣市政府專案計畫應對少子、高齡、遷移等問題之整合程度、創新性與亮點,也重視政策措施的實際執行績效。
目前採用做為評估執行績效的量化指標,包括各縣市在考核年度之「粗結婚率」、「粗離婚率」、「總生育率」、「自然增加率」、「社會增加率」等五項人口統計指標,並且檢視各縣市這五項指標與前一年度數據的增減變化。
(一)請您列出上述五項人口統計指標的計算方法,並簡要說明其意涵。(15 分)
(二)您認同這五項人口統計指標是評核縣市政府人口政策執行績效的最適指標嗎?如果是,請說明您認同的理由。如果不是,請您指出並解釋哪些指標比較不合適,並建議適合加入的人口統計指標。(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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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統計指標的定義、計算公式、統計意涵,以及人口政策績效評估的指標適切性。
計算率時,分母通常採考核年度的「年中人口」或平均人口,並以每千人為單位表示;生育率則須特別注意年齡別生育率與總生育率的計算方式。
(一)五項人口統計指標
1. 粗結婚率
計算公式
若以結婚人數計算,須依統計資料的定義採用一致的分子;人口統計上通常以「結婚對數」為計算基礎。
意涵
表示一年中每千名人口所發生的結婚對數,反映一地婚姻形成的概況。
但粗結婚率會受到人口年齡結構、婚姻狀況、性別比例及人口遷移影響。例如,未婚適婚人口比例較高的城市,粗結婚率可能自然偏高,未必完全代表地方政府婚姻政策的成效。
2. 粗離婚率
計算公式
意涵
表示一年中每千名人口所發生的離婚對數,反映一地婚姻解消的概況。
粗離婚率受到婚姻人口數、人口年齡結構、婚姻持續期間及社會價值觀影響。若某地已婚人口比例較高,離婚事件的絕對數可能較多,粗離婚率未必表示地方政府婚姻輔導或家庭政策執行不佳。
3. 總生育率
計算公式
先計算各年齡組的年齡別生育率:
以五歲年齡組計算時:
其中通常涵蓋 15 至 49 歲生育年齡婦女。
若以單一年齡計算,則不需乘以 5:
意涵
總生育率是將某年度各年齡別生育率加總後,估計一名女性在一生中依該年度生育型態所生育的平均子女數。
總生育率具有「世代替代」的重要意義。一般而言,總生育率約為 2.1,才接近人口長期自然替代水準;低於此水準,若無人口移入補充,人口長期將有減少趨勢。
相較於粗出生率,總生育率已將女性人口年齡結構納入計算,較適合觀察生育水準。
4. 自然增加率
計算公式
自然增加人口為出生人口減死亡人口,因此:
亦可表示為:
意涵
表示每千名人口因出生與死亡所造成的人口增減,不包括人口遷徙因素。
自然增加率大於 0,表示出生人數多於死亡人數;小於 0,表示死亡人數多於出生人數。該指標可反映人口自然成長情形,但也會受到人口老化程度影響。高齡人口比例較高的縣市,即使醫療照護良好,死亡率仍可能偏高。
5. 社會增加率
計算公式
社會增加人口主要指人口遷徙所造成的淨變化:
亦可表示為:
意涵
表示每千名人口因人口遷徙所造成的淨增減。
社會增加率大於 0,表示遷入人數多於遷出人數;小於 0,表示遷出人數多於遷入人數。此指標可觀察一地對居民、就業人口及家庭人口的吸引力與留住能力,但會受到房價、就業機會、教育資源、重大建設及整體景氣影響。
(二)指標適切性分析
1. 不宜直接認定五項指標是「最適」指標
這五項指標可以作為人口政策績效評估的參考指標,卻不宜單獨作為評核縣市政府執行績效的最適指標,理由如下:
(1)粗結婚率與粗離婚率較不適合作為主要績效指標
粗結婚率與粗離婚率高度受到社會文化、婚姻觀念、人口年齡結構及全國性經濟環境影響。地方政府即使推動婚育宣導、婚姻媒合或家庭支持措施,也不一定能在短期內改變民眾的結婚與離婚決定。
此外,粗結婚率以全體人口為分母,未排除兒童、高齡人口及已婚人口,因此無法精確反映適婚人口的婚姻行為。粗離婚率也可能因各縣市已婚人口比例不同而產生比較偏誤。
因此,兩者可作為背景觀察指標,較不宜作為地方政府人口政策成敗的直接評分依據。
(2)總生育率較具參考價值,但仍不能單獨歸因於地方政府
總生育率比粗出生率更能反映生育水準,且較能排除年齡結構差異,因此是五項指標中較適合作為人口政策成果觀察的指標。
然而,生育決定受到薪資、房價、托育費用、勞動市場、教育制度、性別分工及全國性社會氛圍影響。地方政府措施通常具有長期效果,政策執行與生育行為之間也存在時間落差。
因此,總生育率適合列為重要結果指標,但須搭配政策投入、服務使用率及年齡別生育指標加以判斷。
(3)自然增加率不宜單獨用來評核人口政策
第 三 題25 分
戶籍人口統計提供人口各種組合及生命統計資料,以應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建設、人力運用及動員之需要,因此戶政人員必須熟悉人口統計作業規定與細則。
(一)人口統計資料分為「靜態統計」及「動態統計」,請以統計標準時間、涵蓋的資料內容說明兩者的特性與差別。(10 分)
(二)報載某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卻要求不要登載許多個人資訊,戶政事務所認為不符《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而拒絕辦理。此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戶政事務所應核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給這個人。針對這個判例,內政部已發出聲明並力挺戶政事務所上訴。請說明內政部可據理力爭的法規與理由。(10 分)
(三)由於法規改變,現行婚姻、離婚登記資料會再依不同性別、相同性別區分統計結果。請列出改變這些統計作業方式的法規名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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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整合了人口統計學基本原理、戶籍法規與憲法資訊隱私權爭議,以及當前性別平等法制變革對生命統計之影響,是高考戶政類科兼具「理論」與「實務時事」的經典考題:
- 人口靜態統計與動態統計之本質區隔:掌握人口「存量(Stock)」與「流量(Flow)」的差異,釐清「特定時點(Point in time)」與「特定時期(Period of time)」的統計時間特徵及其涵蓋內容。
- 國民身分證登載事項之法規範圍與行政法理:以《戶籍法》第 51 條、第 52 條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為核心,論述法規授權明確性、身分證公信力(全國效力與交易安全)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公益與資訊隱私權之衡量)。
- 同性婚姻合法化對人口統計作業之法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戶籍登記與生命統計(結婚、離婚統計)之相應調整。
解題方法
- 第(一)子題(統計原理):採取「對比分析法」,精確切入「統計標準時間(時點 vs. 時期)」與「涵蓋資料內容(結構與規模 vs. 變動事件)」,並以攝影(拍照存證)與錄影(過程記錄)之概念強化論述,展現理論深度。
- 第(二)子題(戶政法規與時事):從「法規授權層面」、「行政目的與公信力層面」、「比例原則與法益衡量層面」三大維度展開,有條理地闡述內政部力挺戶政事務所上訴之合法性與正當性理由。
- 第(三)子題(法規名稱):精準寫出改變我國婚姻統計作業的核心法律全稱,不可誤寫為民法或僅寫大法官解釋字號。
解題技巧
- 靜態 vs. 動態區分口訣:靜態看「時點、現狀、人口結構(年齡、性別、職業、教育等)」;動態看「時期、過程、生命事件(出生、死亡、結婚、離婚)及遷徙」。
- 法規爭議題論述結構:遇到主管機關與司法判決歧異之題目,答題架構應先立「法源授權依據(戶籍法第 51、52 條)」,次論「制度機能與公益目的(防偽、辨識、交易安全)」,後析「憲法法益衡量(隱私權限制合於比例)」。
- 法規名稱精確性:我國同性婚姻並非直接修正民法親屬編,而是制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答題時務必寫出完整法定全名。
【答案】
說明: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最高行政法院後續已於 112 年廢棄該案原判決,改判戶政事務所勝訴確定)。
(一)人口靜態統計與動態統計之特性與差別
人口統計依其資料性質與衡量維度,主要劃分為「靜態統計」與「動態統計」,兩者在統計標準時間與涵蓋內容之特性與差別如下:
| 比較項目 | 靜態統計(Static Population Statistics) | 動態統計(Vital / Dynamic Population Statistics) |
|---|---|---|
| 概念屬性 | 存量(Stock)概念:反映人口於特定瞬間的靜止狀態與分佈結構。 | 流量(Flow)概念:反映人口在連續時間內的變動歷程與增減機制。 |
第 四 題25 分
近期針對嚴重少子化國家的政策研究與媒體報導,多數聚焦在探討這些國家是否已經落入「低生育率陷阱(low fertility trap)」,因此難以跳脫少子化的困境。
(一)請具體說明「低生育率陷阱」這個人口學理論觀點的主要內容與推論。(15 分)
(二)下圖呈現我國 1984 年至 2021 年總生育率的變動趨勢。請依據「低生育率陷阱」論點,說明我國是否落入低生育率陷阱?在那個時期落入該陷阱?可能跳脫嗎?(10 分)
【圖表資訊】
縱軸:總生育率
縱軸刻度:、、、、、、、
橫軸:1984 年至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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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學中的「低生育率陷阱」(low fertility trap)理論,以及我國總生育率長期下降的判讀。
低生育率陷阱主要由人口學者 Lutz 等人提出,其核心不是單純認為「生育率低」而已,而是指生育率下降後,會透過人口、社會與經濟機制形成自我強化,使未來生育率更難回升。
一般以總生育率(TFR)低於 作為進入低生育率陷阱的重要警訊,但 並非絕對且機械性的法律界線,仍須觀察低生育率是否持續,以及相關自我強化機制是否形成。
(一)低生育率陷阱的主要內容與推論
1. 人口機制:生育婦女數減少
當一國長期維持低生育率,出生人口逐年減少,日後進入生育年齡的女性人口也會縮減。即使每位女性的生育意願不變,因為適齡婦女總數減少,出生總數仍會下降。
其推論可表示為:
因此,低生育率會造成「少生育婦女」,進一步導致下一代出生人數減少,形成人口結構上的負向循環。
2. 社會機制:低生育成為普遍規範
當多數家庭只生一名子女,甚至選擇不生育,低生育便會逐漸成為社會常態。個人會受到同儕、家庭與社會規範影響,降低對多子女家庭的期待。
同時,個人理想子女數與實際生育意願也可能逐漸下降,使「少生」不再只是經濟壓力下的被動結果,而成為普遍的生活選擇。
3. 經濟機制:少子化提高生育成本與機會成本
低生育世代成長後,可能面臨下列情況:
- 家庭規模縮小,兄弟姊妹及親屬支持減少。
- 婚姻與生育的社會期待降低。
- 女性教育程度與勞動參與提高,生育的機會成本增加。
- 房價、托育、教育及就業競爭等成本提高。
- 年輕人延後婚姻與生育,甚至不婚、不生。
這些因素會壓低生育意願,使生育率不易恢復。
4. 自我強化的循環效果
低生育率陷阱的完整推論是:
因此,低生育率陷阱具有「累積性」、「路徑依賴」與「自我強化」特徵。社會一旦長期處於低生育狀態,單靠短期現金補助通常難以扭轉趨勢。
5. 理論並非表示絕對無法跳脫
低生育率陷阱是一種人口學上的趨勢與風險判斷,不是不可逆的自然法則。若政府能改善托育、住宅、就業、性別平等與家庭支持制度,並降低婚育的經濟與時間成本,仍可能提高生育意願與實際生育率。
(二)我國是否落入低生育率陷阱、何時落入及能否跳脫
1. 依圖判讀總生育率趨勢
圖中可見:
- 1984 年總生育率約為 ,接近人口替代水準 。
- 1986 年後大致在 至 間波動。
- 1998 年首次降至約 ,低於 。
- 2000 年短暫回升至約 。
- 2001 年再降至約 ,此後長期低於 。
- 2010 年降至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