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戶政
試題代碼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25 分

16 歲的甲經祖母贈與一間海濱別墅 A 屋,甲與乙父、丙母就 A 屋用途召開家庭會議。甲表示應將 A 屋出租,以租金所得作為未來留學基金。乙、丙則評估出租之實益不大,不如留供未來全家度假之需;縱要出租,租金應支付乙跑車改裝及丙定期美容之費用,甲則對此規劃感到不悅。

試問:甲、乙、丙的主張,何者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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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與收益,以及父母行使親權時是否以子女利益為依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088 條規定:

  • 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 父母對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

甲因祖母贈與取得 A 屋,屬甲的特有財產,所有權人仍是甲。父母取得的是法律所定的管理權,以及使用、收益權,不因此取得 A 屋的所有權。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A 屋屬於誰? 甲因受贈取得 A 屋,故 A 屋是甲的特有財產。

  2. 誰有權管理、使用及收益? 乙、丙為甲的父母,依法共同管理 A 屋,並有使用、收益之權。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屬於使用、收益範圍。

  3. 父母能否把租金用於自己? 父母的使用、收益權來自親權,不能據此把子女財產的利益挪作父母自己的消費。乙想將租金用於跑車改裝,丙想用於定期美容,均非甲的利益,不具法律依據。若父母決定出租,租金應依甲的利益處理。

個別主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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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男、乙女戀愛許久,準備步入婚姻。甲雖喜歡乙,但擔心乙婚後揮霍無度,致影響家庭財務。

試問:甲乙婚後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對甲相對有利?雙方在財產上除了夫妻財產制外,尚因婚姻而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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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以及婚姻成立後夫妻間另生的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夫妻也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民法第 1004 條)。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甲擔心乙婚後揮霍,判斷重點在於:何種財產制能讓雙方的財產所有權及管理、處分權彼此分開。依民法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因此,甲乙若以契約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的財產不會僅因結婚而與乙的財產合併,較能避免乙直接管理或處分甲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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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乙利用網路購物向甲購買一台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該遊戲機若買全新貨品,包裝常內含遊戲機主機、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兩支。但乙收到快遞包裝盒時,發現甲只寄送遊戲機主機,並未寄送電源線及遙控手把。

嗣乙向甲反應上情,甲回稱在網路平台上只提到出賣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一台,並未提供電源線及遙控手把的圖片或說明,因此上述物品不在雙方交易範圍內。乙堅持依電子遊戲機買賣常態,均應附電源線及手把。

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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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買賣契約標的範圍的解釋。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契約內容有爭議時,應綜合契約文義、交易目的、交易習慣及其他客觀情事認定雙方合意。

依民法第345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成立。故應先判斷電源線及遙控手把是否屬於本件約定的標的,再判斷甲是否負有交付義務。

解題方法

題目提供兩項關鍵事實:

  1. 甲在網路平台上只提到出賣「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一台」,沒有電源線、遙控手把的圖片或說明。
  2. 乙主張依電子遊戲機買賣常態,應附電源線及手把。

不能只以「新品包裝通常有這些配件」判斷二手商品的交易內容。應依民法第98條,從一般買受人對商品名稱的理解、交易習慣及個案表示,認定雙方合意的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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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死前 1 年把價值新臺幣(下同)1 億元的房屋 A 送給妻乙,甲死後對丙負債 1 億 1 千萬元,但未留下有價值的遺產。丙嗣對 A 屋主張權利,但乙主張 A 屋甫於不久前滅失而不復存在,故丙的主張無理由。

試問:從民法繼承編的角度,乙丙雙方的法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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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以及第1148條之1的「死前二年內受贈財產視為所得遺產」規定。甲死前一年將房屋贈與妻乙;若乙為甲的繼承人,該房屋雖已不屬於甲死亡時的實際遺產,仍會影響乙對甲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48條之1第1項則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解題方法

先確認受贈人乙是否為甲的繼承人。題目稱乙為甲之妻,配偶為法定繼承人之一;在未提供乙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等事實下,依乙為繼承人處理。

再套用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甲在死亡前一年將價值新臺幣1億元的房屋贈與乙,符合「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的要件,該房屋視為乙所得遺產。即使房屋已滅失,不能返還原物,乙仍不能僅以標的物不復存在為由免除其清償責任;其責任範圍以受贈財產價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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