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A 因公務到美國出差,不久音訊全無。七年後,B 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獲准。B 持法院死亡宣告裁定,向戶政機關完成死亡登記。A 留有一筆土地,B 也在地政機關完成繼承登記。
又一年後,B 女結識 C 男,兩人正在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此時 A 卻出現,並欲阻止 B、C 結婚。B、C 則質疑死亡宣告尚未被撤銷。
問:戶政機關應否接受 B、C 兩人的結婚登記申請?A 當初所遺留的土地,在尚未塗銷繼承登記前,現在所有權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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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死亡宣告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銷前後的身分關係,以及失蹤人財產的返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9 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時點,推定為死亡。死亡宣告裁判尚未撤銷前,原則上依裁判所定時點處理身分與財產關係。
- 民法第 10 條:受死亡宣告之人日後生還,於死亡宣告撤銷後,得請求返還其財產;受領人受領時為善意者,僅在現存利益範圍內負返還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 640 條: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確定後,死亡宣告失其效力;判決確定前善意所為的法律行為,不受影響。
- 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題方法
先確認死亡宣告是否仍有效,再分別判斷婚姻登記與土地所有權。
A 已受法院死亡宣告,B 也據此辦妥死亡登記及繼承登記。A 雖然已經出現,但死亡宣告尚未經法院撤銷;單純現身,不會使原裁判及其法律效果當然消失。因此,戶政機關辦理 B、C 結婚登記時,仍應依尚有效的死亡宣告處理:B 的前婚姻已因 A 受死亡宣告而發生終止效果,A 的現身本身不構成阻止登記的法律依據。
土地方面,B 已依死亡宣告及繼承關係完成繼承登記。A 生還後,得依民法第 10 條請求返還財產;但在死亡宣告尚未撤銷、土地也尚未辦理返還或更正登記前,既有的繼承登記仍在,土地所有權仍屬登記繼承人 B。A 不能只憑現身,即使土地所有權自動回復。
第 二 題30 分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喜獲一女 C。就 C 的從姓,民法如何規定?
在兩人取得女兒從姓的共識後,因為 B 必須上班,所以委由 A 到戶政機關為出生登記。隔日 A 開車到市府所設的停車場,辦完出生登記後,卻忘記繳交停車費,隨即開車回家。
三日後,市府向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的 B,催繳停車費用,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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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民法觀念:子女從姓的約定方式,以及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的對外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父母應在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以書面約定者,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父母的共識應落實為書面約定,才能符合條文要求。
依民法第 1003 條之 1,家庭生活費用除另有法律或契約約定外,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因該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先判斷停車費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再判斷該費用所生債務由誰負責。
A 開車到戶政機關替女兒辦理出生登記,停車是完成這項家庭事務所伴隨的支出。因此,題目所述停車費屬於辦理家庭事務所生的家庭生活費用。A 忘記繳費,並不因此改變費用的家庭用途。
第 三 題40 分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因感情不睦而離婚。一個月後,B 和 C 男結婚,八個月後生下一女 D。
B 到戶政機關為出生登記,在生父部分,應如何填具?
又 C 此時發生車禍,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而以律師 E 為輔助人。C 始終認為,自己和 D 無血緣關係,欲提起親子關係相關訴訟。輔助人 E 為避免 C 思慮不周,E 因此向法院聲請裁定:「被輔助人提起相關親子訴訟,都須得到輔助人同意」,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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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制度:一是離婚後、母親再婚並於離婚後 300 日內生子的婚生推定;二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提起親子訴訟,是否須輔助人同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親子推定規定於民國 113 年有重要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作答。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2 條,受胎期間是自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婚姻解消後 300 日內出生者,依當時法制亦有前婚夫的婚生推定。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輔助宣告不使本人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也不是法定代理人,而是就法律列舉的重要行為提供協助。
解題方法
一、出生登記應填誰為生父
B 與 A 離婚後一個月與 C 結婚,八個月後生下 D。從離婚日至 D 出生約九個月,仍在離婚後 300 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