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界定市場範圍時,有所謂「相關市場」、「需求替代」、「供給替代」、「產品市場」、「地理市場」,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說明以上名詞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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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反托拉斯/競爭法基礎核心——「市場界定(Market Definition)」的掌握程度。在《公平交易法》的實務運作中,無論是獨占力認定(第 9 條、第 10 條)、結合申報審查(第 11 條至第 13 條)或聯合行為之實質限制競爭判斷(第 14 條、第 15 條),均必須以界定「相關市場」為論證起點。
- 法源與行政規則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
- 現行法提醒:本《處理原則》後續雖有名詞及部分體例檢討,但核心架構與五大名詞之法理內涵迄今維持一致。
- 概念關聯架構:
- 上位概念:相關市場(競爭之範圍)。
- 構成維度:產品市場(客體維度)、地理市場(空間維度),必要時輔以時間維度。
- 分析機制/判定工具:需求替代(買方角度、第一順位判定依據)、供給替代(賣方角度、補充性判定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學名詞闡釋兼體系整合」申論題,切忌僅條列式死背法條文字。高分作答的切入點應採「先總後分、工具與維度相互印證」的邏輯開展:
- 開門見山點出上位概念:先界定「相關市場」,說明其為所有競爭評估的範圍基準。
- 剖析兩大維度:說明相關市場在客觀上由「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所交織構築。
- 帶出微觀經濟判定標準:深入闡述如何運用「需求替代」(核心)與「供給替代」(輔助)來具體界定上述兩大市場的邊界(可帶入 SSNIP 假定獨占者測試法)。
名詞內涵解析(申論核心要點)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各名詞之法定意涵與實務認定要件如下:
一、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
- 定義:指事業就特定產品或服務所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 內涵:相關市場係界定特定事業所面臨競爭約束(Competitive Constraint)的邊界。在此範圍內,市場參與者的價格、產量與品質策略會相互牽制。相關市場範圍之界定,主要由「相關產品市場」及「相關地理市場」共同構成;在特定具週期性、季節性或技術更迭迅速之行業,亦得視需要考量「時間」因素。
二、產品市場(Relevant Product Market)
- 定義: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上,具有高度需求替代性或供給替代性之全部產品或服務。
- 內涵:界定產品市場的目的,在於尋找所有對受調查產品構成有效競爭約束的產品群。若受調查產品價格微幅上漲時,買方會大量轉向購買其他產品,則該等產品即應納入同一產品市場中。
三、地理市場(Relevant Geographic Market)
- 定義:指需求者得輕易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或供應者能合理有效提供該產品或服務之地理範圍。
- 內涵:界定地理市場旨在確認競爭發生的空間邊界。在此區域內部,各事業之競爭條件具有相當之同質性;而在該區域邊界之外,則存在運費負擔、法規障礙、交易習慣、產品保鮮時效等顯著隔閡,使區外供應者難以在合理成本下對區內供應者施加及時且充分的競爭約束。
四、需求替代(Demand Substitution)
- 定義:指當特定產品之價格上漲時,考量買方(需求者)轉向購買其他替代產品或轉往其他區域購買之能力與程度。
第 二 題25 分
對於域外結合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會決定是否管轄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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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規範精神未變)。本題評量之核心觀念包括:
- 效果學說(Effects Doctrine):本法雖採屬地主義,惟跨境經濟活動頻繁,凡外國事業在境外進行之結合行為,若對中華民國境內市場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direct, substantial,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之競爭限制效果者,我國主管機關得主張管轄權。
- 結合申報門檻: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所定之結合申報門檻(市占率門檻與營業額門檻)。
- 行政規則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3 點確立「效果原則」,第 4 點明定「決定是否行使管轄權之具體考量因素」。
- 國際公法限制:外國主權尊重、國際禮讓(International Comity)以及行政處分之可執行性(Enforceability)。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法法規與行政實務記憶申論題。解題架構採「三段論法與層次剖析」:
- 前言破題:界定「域外結合」之定義,並點出公平會行使管轄權之法理基石為「效果學說」(對境內市場具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
- 核心開展:緊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4 點規定,分項條列並深入說明公平會審酌管轄權的五大考量因素(競爭影響、境內關聯、境內經濟實績、國際禮讓、執行可行性)。
- 實務歸納:說明公平會並非單純僅看境外事業是否達到全球營業額,而是綜合權衡上述因素後決定是否主動啟動管轄與實質審查。
爭點與考量因素深度剖析(非選擇題之細項評析)
本題非選擇題,核心在於完整論述《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4 點所列之五大具體考量因素:
- 對我國相關市場競爭之影響程度(市場效果因素):
- 審酌該結合是否會導致我國相關市場之集中度顯著提升、削弱市場競爭、限制競爭對手或提高進入障礙。
- 若境外結合對我國境內相關市場競爭幾無實質影響,則無耗費行政資源行使管轄之必要。
- 參與結合事業與我國境內之法律或經濟關聯性(主體關聯因素):
- 審查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是否設有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所、代理商,或持有國內事業之股權、出資額,或具備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
- 境內關聯性越強,行使管轄權之正當性與關聯性越高。
- 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程度(在台經濟活動因素):
- 審酌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之營業額、銷售金額、市占率,或在台銷售金額占其全球總營業額之比率。
- 此因素用以衡量該事業是否實質參與我國經濟活動。若在台營業額微乎其微,即便全球規模巨大,行使管轄權之必要性亦相對降低。
- 國際禮讓原則與引致國際爭端之可能性(國際法考量因素):
第 三 題25 分
若事業銷售服務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0 元,附送之贈品服務價值為 2000 元,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請附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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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促銷行為中不當贈品之規範界限、法規授權命令之計算標準,以及效能競爭之維護。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理如下:
- 《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第 1 項:「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 第 2 項:「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限制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目的:維護市場「效能競爭」。事業應本於價格、品質、服務等商業本質進行競爭;若事業以過度高額之贈品利誘交易相對人,將使消費者忽視主商品或服務之真實性價比,扭曲正常市場資源配置與交易秩序。
-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授權訂定):
- 規範客體(第 2 條第 1 項):所稱「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隨商品或服務附送之金錢、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因此,「服務」本身為銷售標的,且附送之「服務」具財產價值者,亦屬該辦法所規範之贈品。
- 贈品價值上限(第 3 條第 1 款):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 100 元以上者,其贈品價值上限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本題為實例型法科申論題,採三段論法進行檢驗與涵攝,推導步驟如下:
步驟一:促銷行為性質定性
- 主交易標的:事業銷售之服務,其價值為新臺幣 元。
- 附送利益:隨主服務附送價值 元之服務。因該服務具備經濟價值,符合《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隨服務附送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定性為「贈品」。
步驟二:計算贈品法定上限額度
依《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銷售服務價值為 元(高於門檻 元),贈品價值上限為該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步驟三:具體事實與法定額度之涵攝比較
- 本案事業附送之贈品服務價值為 元。
- 二者比較:
贈品價值高達主服務價值之 倍(),已嚴重逾越法定二分之一( 元)之上限額度。
步驟四:檢視有無阻卻違法之排除事由
依《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 5 條,排除適用之情形包括:免費試用品、樣品、附隨必要設備或服務、商品或服務之折扣折讓等。
- 本件贈品服務價值高達 元,非屬微量體驗之「試用品」;
- 亦非履行主服務所不可或缺之「必要服務」;
- 更非純粹就原服務價款直接扣減之「折扣折讓」。因此無從主張免責。
第 四 題25 分
試述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之中止調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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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自民國 104 年全案修正增訂公布施行後,迄今未有修正,與現行法規範完全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公平交易法引進英美法系及歐盟法之「合意行政」與「承諾制度」(Commitment Decisions / Consent Decree)所創設之「中止調查制度」。核心觀念與法源規範如下:
- 法條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中止調查案件處理辦法。
- 制度定位與法律性質:主管機關在進行違法調查程序中,不作最終實體違法與否之認定,由事業提出消除反競爭疑慮之具體承諾,主管機關審酌後作成中止後續調查之處分。其法律性質通說與實務定性為「附負擔之單方行政處分」,兼具行政契約與合意處分之色彩。
- 制度目的:
- 行政經濟與效率:節省龐大之調查人力、時間與訴訟資源。
- 迅速恢復市場秩序:相較於耗時動輒數年之裁罰處分與行政救濟,承諾機制能以最快速度排除市場疑慮、回復正常競爭機制。
- 提供事業自律契機:降低事業面臨高額行政罰鍰及負面商譽衝擊之風險,促使事業主動導正市場競爭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條記憶結合制度法理分析之申論題。解題切入架構應嚴格遵循法科申論作答標準,採取「制度沿革與立法目的 發動要件與程序 決定之法定內容 法律效力與例外恢復調查事由 結論與子法配套」之邏輯推進:
- 第一段(總論):破題點出第 28 條立法背景、法律性質與四大核心目的(迅速、彈性、自律、經濟)。
- 第二段(主體與要件):詳列發動之主體(得依事業之申請或依主管機關職權)、時機(案件調查進行中)。
- 第三段(處分內容與效果):指出決定書應載明具體承諾措施與履行期限;分析「一事不再理」與信賴保護效力(事業履行承諾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調查)。
- 第四段(例外重啟調查):精確列舉法定恢復調查之三款法定事由,此為閱卷老師必看的踩分關鍵字。
- 第五段(子法審酌補充):援引《公平交易委員會中止調查案件處理辦法》之審酌原則(如累犯、情節重大者不宜中止),展現超越法條文字之縱深。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申論閱卷採分段採分制,核心評分權重配置如下:
- 制度宗旨與概念意涵(佔約 20%):能否寫出「不作違法實體認定」及「迅速回復市場競爭」。
- 發動程序與法定內容(佔約 25%):是否精確點明「依申請或依職權」及「承諾措施+履行期限」。
- 法律效力與拘束力(佔約 25%):能否精準詮釋「履行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調查」之信賴保護與一事不再理原則。
- 例外恢復調查要件(佔約 20%):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第 3 項之三款事由(事實變更、未履行、不實或不完全資訊)是否條列精準無遺漏。
- 子法法規命令之引申(佔約 10%):提及中止調查處理辦法之裁量限制,屬於拉開分數差距之關鍵得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