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附理由說明搭售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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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搭售的定義,以及搭售是否構成限制競爭。搭售不因為把兩種商品或服務綁在一起銷售,就當然違法;應先確認是否符合搭售的構成要件,再依市場力量、競爭影響與正當理由,判斷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 款,事業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同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並明定,本款所稱限制包括搭售。
解題方法
可分兩階段分析:
第一階段:是否構成搭售
- **存在兩種可分的商品或服務。**應依交易慣例、分開後是否仍有使用價值、合併銷售能否節省成本、是否分別定價,以及過去是否分別銷售等因素判斷。
- **買受人無法自由選擇是否同時購買。**限制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例如賣方表示只有購買甲商品,才能購買乙商品。
若兩項商品本質上不可分,或買受人仍可自由選擇分開購買,原則上不符合搭售的構成要件。
第二階段:搭售是否違法
符合搭售要件後,仍須衡量其對競爭的影響,不能只憑「不得分開購買」就直接認定違法:
第 二 題25 分
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事業之結合態樣之一為「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請附理由說明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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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結合態樣:事業「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判斷重點是交易標的是否構成讓與事業營業或財產的「主要部分」,不能只看交易名稱或單一財產的帳面價值,而須綜合其量、質及競爭影響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標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交易是否涉及營業或財產的受讓、承租,再判斷標的是否達到「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認定方式,是從下列面向綜合評估:
- 量的比例:計算讓與部分的財產價值,占讓與事業總財產價值的比例;並觀察該部分營業額占讓與事業營業額的比例。比例愈高,愈可能屬主要部分。
- 質的重要性:判斷標的是否為讓與事業營運不可或缺的核心資產、營業部門或關鍵設施。即使價值比例不高,若讓與後足以使原事業無法繼續營業或使營業規模大幅縮小,仍可能屬主要部分。
第 三 題2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和 B 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經銷契約,由 A 公司銷售 B 公司所開發的英語學習教材「格拉斯歌博士英語速成寶典」。A 公司於銷售網站宣稱「熱烈慶祝加盟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慶祝會員人數突破 3000 名,加入即可參加免費課程」。
甲於加入會員後發現免費課程並非為「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課程,而是 A 股份有限公司自辦課程,甲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請附理由說明 A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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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並須區分「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
判斷廣告是否引人錯誤,應從一般交易相對人的整體認知觀察廣告傳達的訊息,並衡量該訊息是否足以影響其交易決定;不以廣告中的單一字句是否字面真實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 A 與 B 的交易關係,再判斷廣告對外傳達的內容。
A 與 B 訂立的是經銷契約,由 A 銷售 B 開發的教材。題目並未指出 A 已取得「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的加盟資格。A 卻在銷售網站宣稱「熱烈慶祝加盟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並將「會員人數突破 3000 名」與「加入即可參加免費課程」連在一起。甲加入後才發現,免費課程是 A 自辦課程,並非該教育機構提供。
整體閱讀這些宣傳內容,一般消費者容易認為 A 已加盟該教育機構,且加入會員可參加與該機構相關的課程。實際情形卻只是 A 自行開課,與宣稱呈現的加盟關係及課程來源不符。教材與課程的提供者、課程內容及其來源,均可能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教材或加入會員,因此屬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
個案涵攝
A 在銷售網站刊登廣告,屬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所稱的廣告。雖然 A 確實銷售 B 開發的教材,也確實提供免費課程,但這些事實不能使「加盟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的整體印象變成真實。
第 四 題25 分
由於南部地區大型建案增加,預拌混凝土需求增加,出現砂石短缺。然而預拌混凝土因加工技術單純,且同質性高,為避免客戶流失,預拌混凝土業者雖皆緩步提高價格,漲幅皆在 10% 以下。
於砂石短缺情況持續一個月後,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在同一時間大幅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漲幅相近皆為 17% 至 18%。
經查,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於南部地區市場占有率合計超過 75%,同時並未發現 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有具體契約或協議之合意,且皆稱漲價為反映成本。
請問 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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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以及缺乏直接合意證據時,能否依市場與行為事實推定合意。
依民國 108 年《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聯合行為須具備以下要件:
- 行為主體:具競爭關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
- 合意及共同決定: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價格等競爭條件,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
- 影響市場功能:行為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
同條第 2 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是契約、協議以外的意思聯絡,不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為必要;第 3 項並規定,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相當因素推定合意。
第 15 條第 1 項禁止事業從事聯合行為;只有符合同條列舉事由、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才屬例外。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競爭關係、價格合意、影響市場功能、是否有許可例外」,並特別處理題目指出「沒有具體契約或協議」的部分:這只表示缺乏直接證據,不代表不能依第 14 條第 3 項推定合意。
一、五家業者具有競爭關係
A、B、C、D、E 都在南部市場供應預拌混凝土,處於同一產銷階段,彼此爭取相同或相近的客戶,屬水平競爭事業。
二、同步且相近幅度調價,可支持合意推定
五家業者原先因避免客戶流失而緩步調價,漲幅均在 10% 以下;砂石短缺持續一個月後,卻在同一時間將價格大幅調高至 17% 至 18%,呈現明顯的行為一致性。
預拌混凝土加工技術單純、商品同質性高,通常須靠價格競爭爭取客戶。若某一家單獨大幅漲價,容易被較低價的競爭者搶走客戶;五家同時調漲,則可降低彼此削價競爭的壓力。這種市場誘因與高度一致的調價行為,可以作為推定合意的依據。
五家聲稱漲價是為了反映成本,仍須檢視成本變化是否足以合理說明其調價的時間與幅度。砂石短缺確實可能造成成本上升,業者個別依成本調價本身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