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新聞(選試英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在新聞第一線工作的記者們,都非常重視人脈。如果我們把人脈理解為新聞工作者和消息來源互動關係中的一個環節。試論: (一) 何謂人脈?試說明新聞工作者「人脈」的定義,並舉一例說明。(10 分) (二) 擇一現有理論解釋新聞工作者人脈現象,以及其適合的原因。(10 分) (三) 就上述所選擇的理論,分析個人所舉案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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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掌握「新聞工作者人脈」的意義,並以一套社會科學理論說明人脈如何形成、運作及影響新聞採訪。
新聞人脈不是單純的通訊錄,也不是記者認識的人數,而是新聞工作者與消息來源長期互動後,所形成的具有信任、互惠、角色期待與資源交換功能的關係網絡。這種網絡能使記者取得資訊、確認消息、安排採訪、預判事件發展,消息來源也能藉此傳遞政策立場、塑造公共形象或影響新聞議題。
本題可採用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社會資本理論」作答。社會資本是個人透過持續而穩定的社會關係所取得的實際或潛在資源。套用到新聞工作,人脈就是記者嵌入消息來源網絡後,能夠動員的資訊、信任、協助與採訪機會。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理論—案例分析」三段式:
- 第一部分先界定新聞工作者人脈,並提出具體採訪案例。
- 第二部分選擇一項理論,說明理論內容及其適用性。
- 第三部分將案例中的人物、互動、資源交換與新聞結果,逐一對應到理論概念。
作答時應避免只寫「記者認識很多人」。必須進一步說明:
- 人脈如何形成;
- 人脈能提供何種新聞資源;
- 記者與消息來源如何互惠;
- 人脈如何影響新聞取得、查證及議題呈現;
- 人脈與新聞專業倫理之間的張力。
(一)人脈的定義及案例
1. 新聞工作者人脈的定義
新聞工作者人脈,是指記者在長期採訪與社會互動中,與消息來源、採訪對象、同業、專家、政府官員、民意代表、企業人士及民間團體等建立的關係網絡。這些關係具有下列特徵:
第一,具有持續性。人脈不是一次性的接觸,而是經由長期採訪、聯繫、回應與合作所累積。
第二,具有信任性。消息來源相信記者具有專業判斷,記者也相信消息來源具備一定的資訊能力與誠信。
第三,具有互惠性。消息來源提供資訊,記者則提供合理的報導管道、議題曝光或公共溝通機會,但此種互惠不得違反新聞自主與利益迴避原則。
第四,具有資源性。人脈可轉化為獨家消息、即時通知、內部文件、採訪安排、背景說明及專家查證管道。
第五,具有權力性。人脈分布並不平均,掌握關鍵資訊的官員、政黨人士或企業高層,通常在新聞議程中擁有較強的影響力。記者若過度依賴特定來源,容易形成消息來源控制新聞的情況。
因此,人脈是記者可以動員的關係資源,而不是單純的社交關係。
2. 舉例
例如,某記者長期採訪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與交通局承辦人、發言人及相關議員建立穩定聯繫。某日,承辦人私下通知該記者,市府即將調整重要道路的交通管制措施,並提供政策背景與正式公告發布時間。
記者取得消息後,先向交通局、警察局、在地里長及交通專家查證,再採訪受影響居民,最後於正式公告發布時完成完整報導。
在此案例中,記者的人脈使其:
- 提前得知政策變動;
- 獲得官方背景資料;
- 快速找到相關採訪對象;
- 進行跨來源查證;
- 在正式公告前完成新聞準備。
但該記者仍須遵守查證、平衡報導及消息來源保密等專業規範,不能因私人交情而直接照錄單一來源的說法。
(二)以社會資本理論解釋人脈現象
1. 理論內容
布迪厄的社會資本理論認為,個人或團體透過持續存在的關係網絡,可以取得實際或潛在的資源。社會資本並非關係本身,而是關係所能產生與動員的資源。
套用於新聞工作,可將人脈拆解為四個要素:
(1)關係網絡
記者與消息來源形成穩定的互動結構,例如固定採訪某一部會、地方政府、政黨或產業領域。
(2)信任與承認
記者必須被消息來源視為可靠、專業且能保護消息;消息來源也必須被記者視為具有資訊能力與一定可信度。
(3)互惠規範
消息來源提供消息、背景資料或採訪協助;記者則透過準確報導、合理呈現與專業溝通維持關係。這種互惠不是利益交換,而是建立在角色規範與長期信任之上。
(4)資源轉換
人脈可轉換為新聞資源,例如:
- 更早取得資訊;
- 接觸不公開的文件;
- 獲得獨家採訪;
- 確認消息真偽;
- 找到其他關鍵消息來源;
- 了解事件背後的制度脈絡。
2. 理論適用於新聞人脈的原因
社會資本理論適合解釋新聞人脈,原因有三:
第 二 題30 分
某甲因案赴調查局應訊後被請回。在步出大門之際,等待已久的記者蜂擁而上、爭相發問。某甲聘請的律師大步向前回應記者:「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便回應各位!」說完即簇擁當事人快步離開。 (一) 此處所指「偵查不公開」原則源自何種法律規定?立法旨意為何?(10 分) (二) 「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新聞媒體採訪工作,可能產生何種影響?(10 分) (三) 上文律師援引「偵查不公開」擬保護其委託人,是否妥當?為什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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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三個觀念:
- 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採訪權之間的界線。
- 辯護人援引偵查不公開拒絕受訪,是否符合該原則的適用對象與規範目的。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及相關偵查不公開規範已有增修或補充,解題仍依110年法規判斷。
(一)法源與立法旨意
1. 法律依據
「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源自《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同條第2項並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偵查事項。
因此,偵查不公開並非單純的新聞採訪倫理,而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程序原則;辯護人也屬於受規範的偵查程序參與者。
2. 立法目的
偵查不公開的主要目的如下:
(1)保障無罪推定與名譽人格
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依法仍受無罪推定保障。若偵查資料被片面公開,容易使社會先入為主,將犯罪嫌疑人視為已經有罪,造成名譽、隱私及人格權受損。
(2)維護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偵查階段尚在蒐集證據、訊問相關人員及釐清事實。若偵查內容外流,可能使共犯串供、湮滅證據、逃亡,甚至使證人受到威脅。
(3)避免輿論審判
偵查資料通常具有片段性,尚未經公開審判及嚴格證據調查。過早公開容易造成媒體審判及輿論審判,壓縮法院獨立判斷的空間。
(4)保護案件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偵查案件可能涉及被告、被害人、證人及第三人的個人資料、家庭關係、財產狀況及其他私密資訊。限制不當公開,有助於避免無關資訊被大量傳播。
(5)維護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偵查不公開可避免外界干預偵查,維持檢警辦案的客觀性,並保障日後審判程序的公平進行。
(二)對新聞媒體採訪工作的影響
1. 採訪資料取得受到限制
媒體無法要求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或其他偵查程序人員公開所有偵查內容。涉及卷證、證人供述、搜索內容、通聯資料及偵訊內容時,採訪對象可能依法拒絕說明。
2. 採訪方式必須更加審慎
偵查不公開並不表示媒體不得採訪,而是要求媒體注意消息來源及報導內容。記者仍可在公共場所採訪當事人、律師、家屬或其他知情人士,但應避免將未經查證的傳聞直接當作事實報導。
3. 報導內容不得造成有罪預斷
媒體應區分「遭調查」、「遭搜索」、「遭約談」、「遭起訴」與「經法院判決有罪」等不同法律階段,不得將犯罪嫌疑人直接稱為罪犯,也應避免使用具有定罪意味的標題及文字。
4. 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需要衡量
涉及貪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政府機關違法或高度公共利益的案件,媒體仍有監督政府及知情權的功能。但報導內容必須限於公共利益必要範圍,避免揭露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及個人資料。
5. 媒體可能更加依賴間接消息來源
當官方不能公開說明時,媒體可能透過律師、當事人、家屬、地方人士或匿名消息來源取得資訊。此種情形提高查證困難及錯誤報導風險,因此更需要交叉查證、平衡報導及清楚標示消息來源。
6. 偵查不公開不等於媒體完全噤聲
這是本題的重要界線。第245條主要規範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及參與者,不是全面禁止新聞媒體採訪或報導所有案件。媒體仍可報導已合法取得且具有公共利益的資訊,但須遵守新聞專業倫理及其他法律規範。
(三)律師援引偵查不公開是否妥當
1. 律師本身屬於受規範對象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屬於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因此,律師因執行辯護職務所知悉的偵查事項,原則上不得任意向外公開。
例如:
第 三 題40 分
當代政府機構負責政令宣導的同仁必須具備網路輿情發展的相關知識。 (一) 試以精簡文字,準確詮釋以下概念:社群媒體平台(social media platform)、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精準投放(micro-targeting)、社交機器人(social bot)。(20 分) (二) 運用上述概念(或許再加上一兩個概念),試想像/規劃一個平台,藉以強化特定場域的影響力,答題時若能繪製示意圖輔助更佳。(10 分) (三) 上述平台一旦問世,可能會產生那些正面或負面影響?(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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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時代的網路輿情形成與政府政令宣導」,核心在於理解:
- 社群媒體如何成為資訊流通與意見互動的平台。
- 使用者資料如何形成數位足跡,並被用於受眾分析。
- 政策訊息如何透過精準投放傳遞給不同群體。
- 社交機器人如何影響訊息擴散、議題能見度與輿論判斷。
- 平台化、資料化、演算法推薦與自動化傳播對公共溝通的正負面影響。
本題沒有特定計算公式,亦非選擇題;作答重點是「定義正確、概念彼此串聯、平台設計具體、正負面影響完整」。
涉及個資蒐集、分析與利用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為基本規範。現行法及數位平台治理規範已可能有所修正,但本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與當時通行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三小題可採「定義—應用—評估」的三段式作答:
- 第一小題:分別說明四個概念的「核心功能」與「可能風險」。
- 第二小題:設計一個具體使用場域,將四個概念串成完整的資訊傳播流程。
- 第三小題:從公共利益、溝通效率、民主討論、個人權益與資訊安全等面向,分別分析正面與負面影響。
作答時不宜只羅列名詞,必須呈現概念間的因果關係:
(一)四項概念的精確詮釋
1. 社群媒體平台(social media platform)
社群媒體平台是提供使用者建立帳號、發布內容、分享資訊、按讚、留言、追蹤與互動的數位服務空間,例如社群網站、短影音平台、即時通訊社群與討論論壇。
其特徵包括:
- 使用者同時是資訊接收者與內容生產者。
- 資訊透過社交關係與演算法推薦擴散。
- 公私界線較為模糊,個人意見可能迅速形成公共議題。
- 平台業者透過演算法、規則與介面設計,影響資訊的可見度與傳播順序。
因此,社群媒體平台不只是「放置訊息的網站」,也是具有資料蒐集、內容排序、社交互動與輿情形成能力的傳播環境。
2. 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數位足跡是個人在使用網路與數位服務時留下的可追蹤資料總和,包括瀏覽紀錄、搜尋關鍵字、按讚、留言、分享、追蹤對象、定位資料、購買紀錄與裝置資訊等。
可分為:
- 主動數位足跡:使用者有意留下的資料,例如發文、留言、上傳照片、填寫問卷。
- 被動數位足跡:使用者未必明確察覺,但系統自動記錄的資料,例如Cookie、IP位置、停留時間、點擊路徑與裝置識別資料。
數位足跡可用於了解使用者的興趣、需求、地理位置、年齡層或行為模式,但也涉及隱私、個資安全與資料使用目的是否透明等問題。
3. 精準投放(micro-targeting)
精準投放是根據使用者的數位足跡、人口統計資料、心理特徵、興趣與行為模式,將不同內容、訊息或廣告投送給高度細分的特定受眾。
其基本流程為:
例如,同一項防災政策,對學生強調避難包與校園避難資訊,對長者則強調慢性病用藥與社區避難場所。
精準投放的優點是提高訊息相關性與溝通效率;風險則包括過度蒐集個資、操弄受眾、資訊不對稱,以及不同群體收到不同版本訊息而無法形成共同公共討論。
4. 社交機器人(social bot)
社交機器人是利用程式或人工智慧,在社群媒體上自動或半自動執行發文、留言、按讚、轉發、追蹤或互動的帳號。
社交機器人不必然具有負面性。例如,政府可以使用自動帳號提供即時災情、交通資訊或政策問答。但若帳號刻意偽裝成人類、隱瞞操作者身分,並大量製造支持假象、散播假訊息或攻擊特定群體,就會形成輿論操弄。
因此,判斷社交機器人的關鍵不只是「是否自動化」,還包括:
- 是否揭露自動化身分。
- 是否提供真實、可驗證的資訊。
- 是否大量操縱互動數據。
- 是否企圖欺騙或扭曲公共討論。
(二)平台規劃:地方政府防災輿情與宣導平台
1. 平台目標
可設計「地方防災資訊與社區互動平台」,服務特定地區居民,整合防災宣導、災情回報、避難資訊與政策問答,強化政府在社區場域的公共溝通能力。
2. 平台功能
(1)社群媒體平台功能
平台提供:
- 官方防災公告。
- 居民災情回報。
- 社區討論區。
- 短影音與圖卡教學。
- 避難場所地圖。
- 即時問答與通知功能。
居民可以留言、回報積水、分享避難資訊,形成政府與民眾雙向互動。
(2)數位足跡資料
在取得告知與適當同意的前提下,平台可分析:
- 使用者所在行政區。
- 最常查詢的防災主題。
- 使用者對不同形式內容的互動情形。
- 各社區常見的問題與資訊缺口。
資料應採最小必要原則,避免蒐集與防災服務無關的個人資料,並提供退出、查詢與刪除機制。
(3)精準投放
依照地區與需求分眾傳遞訊息:
- 山區居民:土石流警戒與撤離路線。
- 沿海居民:颱風、海嘯與淹水資訊。
- 學校師生:校園避難演練與集合地點。
- 長者或身心障礙者:無障礙避難與協助服務。
- 新住民:提供多語言防災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