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新聞(選試英文) 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新聞(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第 一 題25 分

OTT TV 已成國際傳播市場競爭的一大熱點,也是全球疫情期間一枝獨秀的產業。根據近期一項調查資料顯示,在臺灣市占率最高的 OTT TV 平臺分別為 YouTube、愛奇藝與 Netflix 等境外影音串流平臺,而本土 OTT TV 業者至今尚難擠進前列。試分析臺灣此一 OTT TV 市場結構的形成因素,並請你對臺灣政府和本土 OTT TV 業者提出可行的發展策略建議。(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表面上詢問臺灣 OTT TV 市占率,實際考查三個觀念:

  1. OTT TV 的產業定義 OTT(Over-the-Top)係指影音內容透過開放網際網路傳送給使用者,不必依附傳統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電信業者的專用頻道。YouTube、愛奇藝、Netflix 均屬典型 OTT 平臺。

  2. 數位平臺市場結構 OTT 市場具有雙邊市場、網路效應、規模經濟、範疇經濟及資料驅動等特徵。使用者越多,平臺越能取得觀看數據、廣告收入與內容議價能力;內容越豐富,越能吸引更多使用者,形成正向循環。

  3. 國際傳播與文化產業競爭 OTT 不只是影音銷售管道,也是國家文化輸出、形象建構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境外平臺能將本國影視、語言、價值觀與生活方式傳播至全球,具有文化影響力與軟實力效果。

本題不是計算題,沒有固定公式;作答應採「市場現象—形成因素—政府策略—業者策略」的分析架構。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數位平臺治理政策已陸續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 110 年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可先將題目拆成兩個部分:

第一,解釋「為何境外平臺占優勢」。 第二,提出「政府如何改善產業環境」及「本土業者如何提升競爭力」。

答題順序可安排如下:

  1. 先定義 OTT TV 及其產業特性。
  2. 分析臺灣境外平臺領先的市場結構因素。
  3. 說明本土業者落後的原因。
  4. 分別提出政府與業者的可行策略。
  5. 以「開放競爭、保障消費者、扶植本土內容、拓展國際市場」作為總結。

這種寫法能同時處理產業經濟、媒體政策、國際傳播與文化創意產業,符合 25 分申論題需要的廣度與深度。


一、臺灣 OTT TV 市場結構的形成因素

(一)網路效應與規模經濟造成市場集中

OTT 平臺的內容製作、技術開發、伺服器建置、版權採購及行銷均具有高度固定成本。大型平臺能將成本分攤至全球大量使用者,平均成本因而下降。

境外大型業者擁有全球市場規模,能以較高價格取得熱門電影、影集、動漫與體育內容,再透過會員訂閱、廣告及跨國授權回收成本。臺灣本土業者市場規模較小,難以承擔同等程度的固定成本,形成「大者越大」的市場結構。

此外,平臺使用者越多,產生的觀看資料越豐富,演算法推薦越精準,使用者黏著度也越高。此種網路效應會使市場自然集中於少數具規模的平臺。

(二)境外平臺擁有較完整且多元的內容庫

YouTube 的優勢在於內容數量龐大、更新速度快、類型多元,且同時涵蓋專業影音、新聞、音樂、直播及使用者自製內容。其免費模式降低使用門檻,廣告模式也符合大量使用者的消費習慣。

Netflix 具備全球化原創內容、獨家影集、電影及成熟的會員服務。其強項不僅是購買版權,更在於自行投資製作原創內容,使平臺具有差異化與品牌識別。

愛奇藝則具備華語內容、陸劇、綜藝、動漫及會員服務優勢,能以語言與文化接近性吸引臺灣觀眾。三者分別在免費內容、全球內容及華語內容形成互補,覆蓋不同消費需求。

(三)內容製作與資本投入能力存在差距

本土 OTT 業者常面臨資金有限、製作成本高、熱門版權取得困難等問題。大型影集、電影、動畫及體育賽事的內容成本逐年提高,本土業者若只依靠臺灣市場,很難回收投資。

境外平臺則能以全球會員收入支持單一作品,承受較高的試錯成本,並大量投資原創節目、明星製作團隊與國際行銷。因此,境外平臺在內容品質、數量及更新頻率上具有明顯優勢。

(四)臺灣市場規模有限且本土業者分散

臺灣人口及付費影音市場規模有限,本土業者又分屬電信、電視、電影、媒體集團及新創公司,彼此之間缺乏足夠整合,容易出現內容重複、會員分散及行銷成本偏高等問題。

若各家業者各自建立平臺,消費者必須同時支付多個訂閱費用,容易產生「訂閱疲勞」,進而選擇具有較高內容密度的國際平臺。

(五)跨國技術、品牌與使用體驗具有優勢

境外平臺通常具備成熟的雲端架構、跨裝置播放、個人化推薦、字幕翻譯、兒童模式、帳號管理及付款系統。這些服務提高使用便利性,也形成品牌信任。

相比之下,部分本土平臺在介面設計、搜尋功能、串流穩定度、內容分類、跨裝置整合及客服服務方面仍有改善空間。消費者選擇 OTT 時,考量的不只是節目本身,也包括整體使用體驗。

(六)疫情加速串流影音消費

民國 109 至 110 年受 COVID-19 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外出,居家娛樂、線上學習與遠距生活快速普及。影音消費由傳統電視轉向隨選、跨裝置及個人化觀看。

疫情提高了 OTT 的使用頻率,也使原本具備品牌、內容與技術優勢的境外平臺更快累積會員與觀看資料,擴大其市場領先地位。

(七)國際傳播與文化接近性同時發生作用

境外平臺一方面透過全球化內容向臺灣輸入美國、韓國、日本及其他國家的文化產品;另一方面,愛奇藝等華語平臺則利用語言、演員、敘事模式與文化符號的接近性,降低觀眾理解門檻。

臺灣本土內容雖具有在地文化特色,但若缺少海外發行、翻譯字幕與國際行銷,便難以將本土優勢轉化為全球市場優勢。

(八)法規與課稅環境存在境內外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傳統廣播電視受到較完整的內容、頻道及事業監理,境外 OTT 平臺則主要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監理方式與傳統廣電不同。

相關規範涉及《電信管理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租稅制度等。當時臺灣尚未形成一套與境外 OTT 平臺完全對等、整合性的專法治理架構,因此本土業者可能承受較高的合規成本,境外平臺也可能具有制度上的競爭優勢。

答題時不可直接將「數位通訊傳播法」當作民國 110 年已施行法律;該法在命題時並非有效施行中的完整法源。


二、臺灣政府的發展策略

(一)建立公平且具一致性的 OTT 治理架構

政府應在保障言論自由與網路創新的前提下,逐步整合 OTT 平臺涉及的著作權、消費者權益、個人資料、兒少保護、廣告、租稅及市場競爭規範。

政策重點包括:

  • 明確規範境外 OTT 平臺在臺營業、客服、申訴及資訊揭露責任。
  • 要求訂閱方案、續約、退費、帳號限制及廣告內容充分揭露。
  • 強化兒童與青少年保護、分級及家長控制功能。
  • 依《公平交易法》防止濫用市場優勢、搭售及不公平競爭。
  • 依《著作權法》打擊盜版、未經授權轉播及非法串流。
  • 建立合理的數位服務課稅與營業登記制度,降低境內外業者間的不對等。

政府不宜以保護本土為由全面限制境外平臺,應以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與文化多樣性為原則。

(二)扶植具國際競爭力的本土內容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2021 年 2 月 25 日,澳洲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與 Google 和 Facebook…等全球數位平臺發生激烈衝突。試說明兩造間何以發生爭議,以及這一事件對臺灣的啟示意義。(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平臺壟斷、新聞媒體產業衰退、新聞內容付費機制,以及國家如何以競爭法與媒體政策介入數位新聞市場。

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正式名稱為 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係以《2010年競爭與消費者法》為法源,建立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臺間的強制議價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其主要制度包括:

  1. 適用對象:具有重大市場力量、廣泛觸及澳洲使用者,且對澳洲新聞媒體具有策略重要性的數位平臺,例如 Google、Facebook。
  2. 強制議價:數位平臺若使用、展示或導引新聞內容,新聞媒體得要求與其協商報酬。
  3. 集體議價:新聞媒體可共同與數位平臺談判,以改善個別媒體談判力量不足的問題。
  4. 強制仲裁:若雙方無法在法定期間內達成協議,得進入最終報價仲裁,由仲裁者選擇一方提出的報價。
  5. 程序保障:數位平臺須預先通知重大演算法或新聞排序變更,並提供相關資訊,避免利用平臺規則突然打擊新聞媒體流量。

其核心並非單純要求「點擊一次就付費」,而是處理新聞內容創作成本由媒體負擔、數位平臺卻掌握流量與廣告收益的市場失衡。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爭議原因—雙方立場—法制回應—臺灣啟示」四段式作答:

市場結構失衡→新聞內容報酬爭議→政府強制議價→臺灣政策啟示\text{市場結構失衡} \rightarrow \text{新聞內容報酬爭議} \rightarrow \text{政府強制議價} \rightarrow \text{臺灣政策啟示}

如此切入可同時回答題目要求的兩部分:

  • 第一部分說明澳洲與 Google、Facebook 為何發生衝突。
  • 第二部分分析事件對臺灣新聞產業與數位治理的意義。

一、兩造發生爭議的原因

(一)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間存在高度權力不對等

新聞媒體必須投入記者、採訪、查證、編輯、攝影與法律審查等成本,才能生產新聞內容;Google、Facebook 則掌握搜尋引擎、社群平台、廣告系統與使用者資料。

使用者通常透過搜尋結果、新聞摘要、超連結或社群分享接觸新聞。數位平臺因此能夠吸引大量使用者注意力與廣告收入,但新聞媒體未必能從這些流量獲得相應報酬。

澳洲政府認為,數位平臺在新聞分發與數位廣告市場具有強大市場力量,新聞媒體若單獨談判,常欠缺足夠籌碼,形成「內容生產者弱、流量控制者強」的結構性不平等。

(二)新聞內容的公共價值未被市場充分反映

新聞不只是一般商業商品,也具有民主政治與公共利益功能,包括:

  • 監督政府與公權力;
  • 提供選民公共議題資訊;
  • 促進社會討論;
  • 在災害、疫情與重大事件中提供可靠資訊;
  • 維持地方新聞與多元觀點。

然而,數位廣告市場的收益逐漸集中於大型平臺,傳統報紙、電視及地方媒體的廣告收入下降,造成裁員、縮減採訪據點、地方新聞消失及媒體退出市場等問題。

因此,澳洲政府將本案視為新聞產業永續與民主資訊環境的問題,而不只是企業間的商業談判。

(三)Google、Facebook 使用新聞內容並取得流量利益,但不願接受政府強制定價

Google 與 Facebook 的基本立場是:

  1. 新聞媒體可透過平臺獲得流量;
  2. 平臺提供搜尋、分享、推薦及技術服務,並非單方面剝削媒體;
  3. 新聞內容的價值應由企業自行協商,不宜由政府以法律強制介入;
  4. 強制仲裁可能造成不合理的財務負擔;
  5. 演算法與平臺服務具有全球性,不宜由單一國家制定特殊義務。

其中,Google 曾表示若澳洲實施該法,可能限制其在澳洲提供搜尋服務;Facebook 則曾採取暫時限制澳洲新聞內容分享與瀏覽的措施。此舉顯示數位平臺具有跨國經營與技術控制能力,能以停止服務、降低新聞曝光或限制內容流通作為談判手段。

(四)澳洲政府認為自願協議不足以解決市場失衡

澳洲在立法前已觀察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的商業協議,但政府認為:

  • 自願協議涵蓋媒體範圍有限;
  • 大型媒體較能獲得協議,小型及地方媒體仍處於弱勢;
  • 平臺可個別談判,導致媒體彼此競爭;
  • 媒體無法有效掌握平臺使用其內容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 沒有強制機制時,平臺缺乏充分誘因提出合理報價。

因此,澳洲採取「先以自願商業協議為優先,協議失敗時再啟動強制程序」的混合模式。

(五)衝突的本質是競爭法、著作權法與媒體政策的交會

本案表面上是「新聞內容是否應付費」,實際上涉及三項問題:

  1. 著作權問題:新聞媒體對新聞文字、照片、影音通常享有著作權;平臺如何呈現、摘要、複製或導引內容,涉及著作權利用與授權。
  2. 競爭法問題:平臺是否利用市場支配力壓低內容報酬、控制流量與廣告市場。
  3. 媒體政策問題:國家是否應介入以維持新聞產業、地方媒體及民主公共領域。

澳洲法律的特色,在於不只依賴個別媒體提起著作權訴訟,而是直接處理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之間的談判力量失衡。

二、澳洲法制的主要運作方式

(一)以「指定」制度鎖定具有重大市場力量的平臺

該法並非對所有網站或社群平臺一律適用,而是由政府依據市場地位、使用者規模、對新聞媒體的重要性,以及是否已形成足夠商業協議等因素,決定是否指定特定平臺。

此種設計可避免小型平臺承擔過高義務,也能集中處理最具市場影響力的業者。

(二)要求雙方進行真誠協商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須針對新聞內容的利用及合理報酬進行協商。協商內容可包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請詳述「四方安全對話」(Quadrilateral Security Dialogue, Quad)的發展源起,描述「四方安全對話」在 2021 年的重要活動,以及對臺海穩定的意義。(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四方安全對話」(Quadrilateral Security Dialogue, Quad)的:

  1. 成立背景與發展脈絡:從人道救援合作,發展為印太地區的戰略對話機制。
  2. 2021 年重要活動:特別是首次四方領袖峰會,以及同年首次實體領袖峰會。
  3. 對臺海穩定的意義:包括維持印太秩序、反對以武力或脅迫改變現狀,以及提升臺海和平的國際關注。

Quad 成員為美國、日本、澳洲與印度。它不是正式軍事同盟,也沒有共同防禦條約,而是以高層對話、外交協調及實務合作為主的多邊安全合作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用「時間軸+功能分析」作答:

  1. 先說明 Quad 的名稱、成員與性質。
  2. 依序交代其源起、2007 年成立、沉寂及 2017 年重啟。
  3. 聚焦 2021 年的兩項領袖峰會及其合作成果。
  4. 最後從安全、外交、經濟與戰略四個面向分析對臺海穩定的影響。

答題時不可只列舉活動名稱,必須進一步說明這些活動如何影響印太戰略環境及臺海局勢。

一、四方安全對話的發展源起

(一)2004 年印度洋海嘯:合作的實際起點

Quad 的前身可追溯至 2004 年印度洋海嘯後的國際救援合作。美國、日本、澳洲與印度共同投入人道救援、災害應變與海上協調,形成所謂的「海嘯核心小組」。

這次合作顯示,四國具有共同處理海上災害、維護航行安全及提供區域公共財的能力,也為日後安全對話奠定互信基礎。

(二)2007 年:四方安全對話正式形成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主張建立以民主國家為核心的海洋合作與戰略對話。2007 年,四國外交官員展開 Quad 對話,並與東協區域論壇等多邊活動相互連結。

Quad 的形成與當時中國國力上升、海洋活動增加,以及印太地區權力結構變動有關。四國希望透過制度化對話,維護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海洋自由及民主國家間的戰略協調。

(三)2008 年後的沉寂

2007 年成立後,Quad 很快受到內外因素影響而陷入停滯。澳洲國內對於是否過度刺激中國有所疑慮,印度也重視戰略自主,不願被視為加入針對中國的軍事集團;美國與日本當時亦未使 Quad 發展成具體的軍事組織。

因此,Quad 並未立即形成正式同盟,四國對話一度中斷。

(四)2017 年重啟

2017 年,四國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外交官員會談,重新啟動 Quad。重啟後的核心概念包括:

  • 維護自由開放的印太地區;
  • 尊重國際法與航行自由;
  • 反對以武力或脅迫單方面改變現狀;
  • 促進海上安全、基礎設施、供應鏈與人道救援合作。

此後,Quad 逐步由外交官員層級,提升至外長及領袖層級,成為印太戰略的重要協調平台。

二、2021 年四方安全對話的重要活動

(一)2021 年 3 月:首次 Quad 領袖峰會

2021 年 3 月 12 日,美國、日本、澳洲與印度舉行首次四方領袖峰會,當時因疫情採視訊方式進行。四國領袖發表「四方精神」(Spirit of the Quad)聲明,確認共同維護自由、開放、包容、健康及繁榮的印太地區。

這次峰會的重要性有三:

第一,Quad 首次提升至國家領袖層級,顯示四國合作已由一般外交磋商提升為高層戰略協調。

第二,合作議題由傳統安全擴大至全球公共衛生、疫苗、氣候變遷、關鍵科技及供應鏈安全。

第三,四國決定合作生產與分配新冠肺炎疫苗,透過印度的製造能力、日本的資金與技術、美國的技術支援,以及澳洲的配送協助,擴大印太地區疫苗供應。這反映 Quad 不僅重視軍事安全,也重視以公共財方式建立區域影響力。

(二)2021 年 9 月:首次實體 Quad 領袖峰會

2021 年 9 月 24 日,四國領袖在美國華盛頓舉行首次實體領袖峰會。峰會延續 3 月的合作方向,並強化下列工作:

  • 疫苗生產與分配;
  • 關鍵及新興科技合作;
  • 供應鏈韌性;
  • 網路安全;
  • 氣候變遷;
  • 太空合作;
  • 5G 及電信安全;
  • 高品質、透明及永續的基礎建設;
  • 維護海洋秩序與航行自由。

此次會議的重大政治訊號,是四國領袖公開強調臺灣海峽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這是 Quad 逐漸將臺海納入印太安全討論的重要象徵。

(三)2021 年 Quad 合作的整體意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請詳述灰色地帶行動(grey zone operations)的意義,並以中國為例,描述中國所採取的海上灰色地帶行動,以及對週邊國家安全的影響。(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灰色地帶行動」的概念、主要特徵、實施手段,以及中國如何運用海上力量,在未正式發動戰爭的情況下,逐步改變周邊海域的現狀。

一、灰色地帶行動的意義

灰色地帶行動是指介於「和平」與「公開武裝衝突」之間,國家運用軍事、準軍事、法律、經濟、資訊及外交等手段,對他國施加壓力、爭取政治或戰略利益的行動。

其核心目的在於:

  1. 改變現狀。
  2. 擴大本國實際控制範圍。
  3. 測試對手反應及同盟承諾。
  4. 避免觸發全面戰爭或集體防衛機制。
  5. 以低成本、低風險方式累積戰略成果。

灰色地帶行動不以立即擊敗對手為主要目標,而是透過持續、漸進及低強度的壓迫,形成既成事實,逐步削弱對手的抵抗意志。

二、主要特徵

1. 低於武裝衝突門檻

行動通常不直接達到《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所稱的武力威脅或武力使用程度,因而使受害國難以立即主張武力自衛,也降低國際社會採取軍事反制的正當性。

若行動已達到武力攻擊程度,受害國得依《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主張個別或集體自衛;灰色地帶行動則刻意控制在此門檻之下。

2. 行動主體具有模糊性

行動可由正規軍執行,也可由海警、海上民兵、漁船、國營企業、網路組織或其他代理人執行。國家得透過否認、切割或降低自身可識別程度,增加受害國舉證與反制的困難。

3. 法律與非法律手段並用

行動者常以國內法、行政命令、執法巡航、海洋調查或資源開發等方式,包裝具有戰略目的的行動,藉此主張行為屬於正常行政或執法活動。

4. 漸進式與長期性

灰色地帶行動通常不是一次性事件,而是採取「切香腸」策略,逐步增加巡航頻率、船艦數量、法律主張及實際控制程度,使對手面臨反制成本不斷升高的局面。

5. 兼具強制與否認性

行動足以對對手造成壓力,卻又保留否認空間。行動者可以宣稱自身只是進行海上執法、保護漁民、維護主權或處理民事爭端,以避免衝突升高。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概念界定—中國手段—具體案例—安全影響—總結評價」的五段式架構。

第一段:先界定灰色地帶行動

先說明其位於和平與戰爭之間,強調「低於武裝衝突門檻」「具備模糊性」「追求漸進改變現狀」三項核心特徵。

第二段:分類說明中國的海上工具

將中國海上灰色地帶力量區分為:

  • 海上民兵與漁船。
  • 中國海警。
  • 正規海軍。
  • 海洋行政、法律及外交工具。

此種分類可呈現中國採取的是「軍民融合、軍警協同、法律戰與實際行動並進」的整體戰略,而非單純派遣軍艦。

第三段:以區域案例具體說明

可選擇東海釣魚臺、南海島礁、黃岩島,以及南海與東南亞國家的海上衝突等案例。每一案例均應交代:

  1. 中國採取何種行動。
  2. 該行動如何低於戰爭門檻。
  3. 行動如何造成實際控制或現狀改變。

第四段:分析對周邊國家的安全影響

影響不只包括軍事威脅,也包括法律秩序、經濟資源、海上交通、政治決策及同盟信任等面向。

第五段:提出整體評價

指出灰色地帶行動的危險,在於單次行動不一定足以構成戰爭,但長期累積後,會造成實質控制與戰略環境改變。


中國所採取的海上灰色地帶行動

一、運用海上民兵與漁船進行非軍事外觀的施壓

中國透過大型漁船、海上民兵及其他具組織性的民間船舶,進入爭議海域,進行長時間停留、集結、阻擋及干擾活動。

這些船舶外觀上屬於民用漁船,實際上可能接受政府或軍方指揮、訓練與後勤支援。其主要作用包括:

  • 宣示主權。
  • 阻礙他國船隻進行補給、巡航、測量或資源開發。
  • 形成海上人數與船數優勢。
  • 以民間船隻身分降低直接軍事衝突的色彩。
  • 在遭遇外國執法船時,以數量及包圍方式增加對手執法困難。

海上民兵的特色在於「民用外觀、國家支援、準軍事功能」,能使對手難以判斷是否已遭受軍事攻擊。

二、以中國海警執行主權與執法行動

中國海警船經常在東海與南海爭議海域巡航,對其他國家的漁船、政府船隻及資源開發活動進行跟監、驅離、攔截或水砲攻擊。

相較於海軍,海警具有較強的執法機關外觀。中國可將其行動描述為:

  • 維護海洋權益。
  • 執行漁業管理。
  • 保護中國漁民。
  • 進行海上執法。
  • 維護海洋環境與國家主權。

此種作法使中國在不直接派遣海軍交戰的情況下,仍能持續增加海上存在,並將爭議轉化為中國所稱的「國內管轄」或「執法事件」。

中國於民國 110 年制定《海警法》,賦予海警在特定情形下採取強制措施及使用武器的權力。該法使海警行動具備更明確的國內法依據,也提高周邊國家對中國以國內法支持海上強制行動的疑慮。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作答架構。

三、以島礁建設與常態化部署創造既成事實

中國在南海部分島礁及低潮高地進行填海造陸、港口建設、跑道建設、雷達設施及其他軍事與行政設施部署。

此類行動常以民用設施、航行安全、氣象觀測或搜救需求作為對外說明,但客觀效果包括:

  • 延伸中國在爭議海域的軍事與執法半徑。
  • 建立固定補給及巡邏據點。
  • 提升對周邊海域的監控能力。
  • 將原本缺乏持續占有的地物轉化為常態控制據點。
  • 使其他國家日後排除中國設施的成本大幅上升。

島礁建設本身未必等同於武力使用,但若與海警、海上民兵及海軍部署相結合,便會產生實質性的戰略控制效果。

四、阻撓他國漁業與能源開發

中國在南海爭議水域,曾對越南、菲律賓等國的漁業、海洋測量、油氣探勘及補給活動進行跟監、阻擋與驅離。

這些行動通常不以大規模軍事攻擊形式出現,而是透過:

  • 海警船攔截。
  • 海上民兵包圍。
  • 水砲、碰撞或近距離逼迫。
  • 設置浮標、障礙物或其他海上設施。
  • 派遣調查船進入爭議海域。
  • 以行政命令或禁漁規定主張管轄權。

其目的在於阻止他國有效行使漁業及資源開發權,並使中國的海洋權利主張逐步具有現實效果。

五、在東海釣魚臺周邊進行常態化巡航

中國海警船在釣魚臺周邊海域進行持續巡航,透過固定頻率及反覆進入相關海域,主張中國對該區域具有管轄權。

其灰色地帶性質在於:

  • 未直接對日本發動大規模軍事攻擊。
  • 以海警而非海軍作為主要行動力量。
  • 以日常巡航及執法名義建立常態存在。
  • 透過反覆行動逐步改變外界對該海域控制狀態的認知。

長期而言,巡航頻率與執法行動的累積,可能使原本的爭議海域逐漸形成中國實際控制的印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