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資關係

第 一 題25 分

國際勞工組織一向強調三方主義(Tripartitism)與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的重要性,請說明三方主義和社會對話的意涵,以及推動社會對話應具備的條件,並據以評析我國推動社會對話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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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勞工組織(ILO)的三方主義與社會對話,並要求把理論放到我國勞資關係制度中評析。作答時要分清兩者:三方主義說明主要參與者及其共同參與的原則;社會對話則是各方實際溝通、協商與交換資訊的過程。

本題涉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 ILO 第 144 號《三方諮商(國際勞動基準)公約》等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後續如有法規修正,應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實務案件。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依序說明「定義—推動條件—我國評析」,再以「已有制度基礎,但代表性、平衡性與實質影響力仍不足」作為評析主軸。這樣能完整回應題目,也能避免只列舉制度,卻未評斷制度運作成效。

一、三方主義與社會對話的意涵

(一)三方主義

三方主義是指政府、雇主及勞工三方,以各自獨立的代表身分共同參與勞動及社會經濟政策的形成與討論。其精神是承認勞資雙方具有不同利益,並由政府作為公共權力與政策制定者,促成對話、協調及共識。

三方主義不等於政府單方面徵詢意見,也不等於勞資雙方必須放棄各自立場。其要件是各方均有真實代表性與獨立性,並能平等表達意見。ILO 的三方制度亦體現在國際勞工大會由政府、雇主及勞工代表共同參與的安排。

(二)社會對話

社會對話是政府、雇主組織與勞工組織,就共同關切的經濟、社會及勞動政策,進行資訊交換、諮詢、協商或談判的過程。其形式可分為:

  1. 雙方對話:雇主與勞工直接進行,例如集體協商。
  2. 三方對話:政府、雇主與勞工共同參與,例如勞動政策諮詢。
  3. 制度化或非正式對話:可以透過法定委員會,也可以透過會議、論壇等方式進行。
  4. 不同層級的對話:可在企業、產業、地方或全國層級進行。

因此,社會對話的範圍比三方主義更廣;它不必每次都有政府參與,也不必然以達成協議為唯一結果。交換資訊、釐清爭點及建立共識,同樣是社會對話的功能。

二、推動有效社會對話的條件

  1. 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獲得保障:勞工與雇主須能自由組織,並使集體協商具有實質可能;沒有基本權利保障,對話容易流於形式。
  2. 勞資組織獨立且具有代表性:參與者須能代表其會員或所屬群體,避免由政府或雇主代替勞工發言,也避免代表資格欠缺正當性。
  3. 組織具備足夠能力與資源:包括專業知識、協商能力、資訊取得能力及穩定的組織運作。
  4. 三方具有對話意願與政治承諾:各方願意持續參與、交換資訊、提出方案,政府也須尊重社會夥伴的自主角色。
  5. 程序公平且資訊充分:議程、資料、代表產生方式及討論程序應透明,讓各方能在合理時間內準備並充分表達意見。
  6. 制度支持與後續機制健全:須有穩定的會議平台、幕僚與經費支援,以及追蹤建議採納情形的機制。
  7. 尊重各方角色並承擔公共責任:參與者除表達自身利益,也須考量整體就業、產業發展與社會保障,避免對話淪為單方面要求。

三、我國推動社會對話的優點

(一)已有法律與制度基礎

我國以《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規範勞工組織、集體協商與爭議處理,並透過相關委員會及會議安排,提供勞資政交換意見的管道。基本工資審議等制度,也使勞工、雇主及政府代表得以針對重要勞動政策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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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並請說明職場霸凌的態樣和分析職場霸凌對於勞資雙方可能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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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場霸凌的概念、行為態樣,以及其對勞工、雇主與勞資關係的影響。作答時要掌握三個辨識特徵:發生於工作脈絡、具有反覆或持續性、存在權力不對等或受害者難以自我防衛。接著分別從個人身心、組織運作與勞資互信分析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我國尚無專門定義職場霸凌的法律。相關規範主要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要求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則規定雇主應採取暴力預防措施。現行法已修正,後續已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法制作答。

職場霸凌的意義

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一般是指在工作場所或與工作有關的情境中,個人或團體以權力、職位或其他優勢,對特定勞工反覆或持續施以敵意、不合理或不當的言行,使其受到羞辱、排斥、威脅或孤立,並對其身心健康、人格尊嚴或工作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學理上常以「持續的負面行為」及「權力不對等」作為判斷重點:受害者長期遭受攻擊或排擠,且處於難以有效防衛的地位。霸凌者不以主管為限,同事或團體也可能成為行為人;行為亦不以當面發生為限,透過通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者,也可能構成霸凌。

判斷時須與合理的業務管理區分。基於業務需要所為的工作指導、績效要求或職務調整,若方式合理且未逾越必要範圍,通常不宜逕認為霸凌;單次偶發衝突也通常欠缺霸凌所具有的反覆或持續特徵,但仍可能涉及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

職場霸凌的主要態樣

  1. 工作任務或職務上的侵害:刻意交付不合理、無法完成或與職務無關的工作;任意剝奪工作、資訊或必要資源;不合理地變更職務或設定差別待遇。
  2. 人格貶抑與言語攻擊:反覆辱罵、嘲諷、羞辱、威脅、散布不實言論,或以公開斥責方式貶低特定勞工。
  3. 社交排斥與孤立:刻意不提供工作所需資訊、不邀請參與必要會議、排除於團隊溝通之外,或鼓動同事疏遠特定對象。
  4. 過度監控與不公平對待:對特定勞工施以不合理監視、挑剔或懲處;對其工作採取與其他人顯著不同且欠缺正當理由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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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勞工參與」(Labor Participation)和「產業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請比較兩者之間的異同,並請說明和評析我國目前發展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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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場民主化的兩個核心概念:**「產業民主」是勞工在工作與企業治理中享有參與權的價值理想;「勞工參與」則是實現這項理想的制度與方法。**作答時須先分別定義,再比較兩者的範圍與層次,最後以勞資會議、工會協商及勞工董事等制度評析我國發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5 條及《憲法》第 154 條等規定。

一、勞工參與的意義

「勞工參與」(Labor Participation,亦常稱 Worker Participation),是指勞工透過個人或代表性組織,對工作條件、工作場所事務或企業經營管理等事項,表達意見、參與討論,進而影響決策的制度安排。

勞工參與的程度並不相同,可由弱至強分為:

  1. 資訊提供與溝通:雇主提供資訊,聽取勞工意見,但最後決定權仍由雇主掌握。
  2. 諮商與協議:勞資雙方共同討論特定事項,勞工意見對決策具有一定影響。
  3. 共同決定或共同治理:勞工代表得參與企業重要決策,例如擔任董事或治理機關成員。
  4. 勞工控制:勞工直接控制企業或生產組織,屬參與程度較高的形式。

依參與方式,也可區分為直接參與與間接參與。直接參與是勞工本人參與工作團體或工作場所的討論、決策;間接參與則由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或勞工董事代表勞工發聲。

二、產業民主的意義

「產業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是將民主原則帶入職場與企業治理的價值理想,主張勞工不應只是接受雇主命令的生產要素,也應有權參與影響其工作與生活的重要決定。

產業民主的範圍較廣,既包括勞工參與,也包括工會組織、團體協商、勞資爭議制度、勞工代表參與企業治理等制度。其關注的核心是: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時,如何使勞工能有效表達利益、影響決策,並減少雇主單方決定所造成的職場不民主。

三、兩者異同比較

比較項目勞工參與產業民主
概念層次實現職場民主的制度、機制與方法職場民主化的價值理想與整體目標
範圍可指特定參與管道,例如勞資會議、諮商、勞工董事範圍較廣,涵蓋勞工參與及工會、團體協商等制度
參與程度從提供意見、諮商到共同決策,程度不一強調勞工在職場及企業治理中的民主權利與影響力
兩者關係是實現產業民主的重要途徑是勞工參與等制度所追求的目標

兩者的相同處是都重視勞工在職場中的發聲權與影響力,並試圖改善勞資權力不對等、促進勞資溝通及合作。

兩者的不同處在於概念範圍與性質:勞工參與著重「採用哪些制度讓勞工參與」,產業民主著重「職場是否實現民主價值」。因此,有勞工參與制度,不代表已充分實現產業民主;若制度僅讓勞工表示意見,決策仍由雇主單方掌握,實質民主程度便有限。

四、我國發展概況與評析

(一)勞資會議:法定的企業內溝通管道

《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以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提高工作效率;其運作另由《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範。勞資會議是我國企業內較普遍的勞工參與管道,勞方代表可反映工作場所問題,促進日常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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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就勞資雙方與勞資政三方互動關係而言,有所謂「自由集體主義」(Liberal Collectivism)和「統合主義」(Corporatism),請說明其各自的意涵,並請根據我國有關規定來評析我國當前的發展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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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勞資關係模式,並要求依我國法制判斷我國發展方向。分析時要分清楚:**自由集體主義重視勞資團體自主協商;統合主義重視國家安排勞資政三方的制度化協商與政策參與。**兩者不是只看政府有沒有介入,而要看勞資團體是否自主,以及國家如何組織、引導或參與協商。

以下法規與制度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一、自由集體主義(Liberal Collectivism)

自由集體主義以自由結社與勞資自主為核心。勞工透過工會組織集體力量,雇主則透過雇主團體或企業代表與工會協商,藉由團體協約等方式決定勞動條件。國家的主要任務是保障結社、協商及爭議權,並提供公平運作的法律框架;原則上不由國家直接代替勞資決定協商結果。

其重點包括:

  1. 勞工與雇主團體具有自主性,能表達並整合各自利益。
  2. 勞資透過集體協商處理利益衝突,團體協約是重要制度。
  3. 政府制定基本規則並維護權利,但不以行政命令取代勞資協商。

二、統合主義(Corporatism)

統合主義強調政府、勞工及雇主三方,透過制度化的代表與協商機制,共同參與勞動政策及相關公共事務。勞資團體的代表性、參與管道及協商範圍,較多由制度安排;政府也較積極協調利益、形成政策。

統合主義不必然等同威權統治。民主社會中亦可發展三方協商;但若工會或雇主團體受國家控制、代表資格受到嚴格限制,或協商實質上由政府主導,就會呈現較強的國家統合色彩。

解題方法

依「理論比較—法制例證—發展方向評析」作答:

  1. 先指出兩種模式在勞資團體自主性及國家角色上的差異。
  2. 再以我國集體勞動法制、勞資會議及勞動政策諮詢機制作為例證。
  3. 最後評估我國是否已形成成熟的自由協商或三方統合制度,並提出整體判斷。

題目詢問的是制度方向,不宜只憑單一法條定性;應同時檢視勞資自主協商與政府參與政策形成的制度。

我國法制與發展方向

一、法律保障集體勞動關係,呈現自由集體主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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