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何謂立法技術中之基本法立法模式?請就其概念、特色及我國基本法之立法實務情況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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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技術中的「基本法立法模式」,答題應依序說明:基本法的概念與法律位階、立法目的與規範特色,以及截至民國 108 年我國採此模式制定的法律。
基本法是針對國家或社會的重要領域,制定原則性、綱領性、方針性的法律,藉以確立該領域的基本目標、價值與政策方向,並引導後續相關法制與施政。它通常著重政策統合與制度指引,詳細的權利義務、組織、程序及執行措施,則由其他法律或相關規範具體規定。
基本法雖具有「基本」之名,法律位階仍與一般法律相同。《憲法》第 170 條所稱法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基本法並不因此成為憲法,也不當然高於其他法律。它可以補充憲法對重要領域所定原則的不足,但仍須遵守憲法,並依一般法律的適用與解釋原則處理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解題方法:從定位、功能及實務三層作答
本題屬申論題,宜先界定基本法的性質,再說明其功能與規範特徵,最後列舉我國實例。作答時特別要區分「法律名稱與立法體例」和「法律位階」:冠名基本法,只表示立法者採取此種立法模式,不代表取得高於一般法律的效力。
基本法的規範可能具有綱領、宣示或政策性質;個別條文是否能直接適用,仍須依條文內容判斷。若條文僅表明政策目標或施政方向,通常仍須透過後續法律或行政措施具體落實,不能僅因其載於基本法,即推論人民已取得特定請求權。
基本法立法模式的特色
一、以重要事務為規範對象 立法者選定具有長期性、整體性或跨部門性的議題,建立共同的基本目標及政策原則。
二、重原則與方針,較少包辦全部執行細節 基本法多規定價值、方向、政府責任與制度原則,較少單獨完成整個領域的細部規範。實際執行通常仍仰賴其他法律、預算、組織及行政措施。
三、具有統合與指引功能 基本法可供行政機關規劃政策、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以及解釋適用其他法規時參考。若其內容獲得社會支持,也有助形成該領域的共同政策目標。
四、不因名稱而享有較高法律位階 基本法與一般法律同屬法律。若基本法與其他法律發生適用關係,應依條文內容、特別法與普通法、新法與舊法等一般法理判斷;不能單憑「基本法」名稱,認定其當然優先。
五、規範效力須逐條判斷 具體明確的條文仍可能具有法律拘束力;僅具政策宣示或綱領性質的條文,則通常須經其他規範具體化。基本法的存在本身,不當然使人民取得可直接行使的請求權。
我國基本法立法實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立法實務為準,當時常列為採基本法立法模式的法律如下:
第 二 題30 分
假設立法院擬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因此召開公聽會。試問:立法院委員會在舉行公聽會時,其要件、程序及邀請對象為何?公聽會報告之效力為何?請依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及規定,並以本題為例加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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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委員會舉行公聽會的法定條件、進行程序、受邀對象,以及公聽會報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法源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及命題當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至第 59 條。
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公聽會的功能,是在委員會審查議案時蒐集正反意見、補充專業資訊,作為審查參考;它本身不是議案的表決或決定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應依 108 年當時規定。
解題方法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至第 59 條,按「能否舉行、如何決定、邀請誰、如何進行、報告有何效力」依序作答。題目特別設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因此還要注意:議案涉及國防,公聽會應以秘密會議行之。
要件與決定程序
一、限於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
依 108 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舉行公聽會。因此,公聽會是委員會審查議案時的程序,並非任何事項都可以此名義召開。
二、須經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委員連署、附議並議決
依同法第 55 條,公聽會須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提議方式,並經委員會議決,始得舉行:
- 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
- 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
因此,召集委員同意與「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是兩種提議途徑;無論採何途徑,仍須經委員會議決。
三、涉及國防者,應以秘密會議行之
同法第 54 條但書規定,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應以秘密會議行之。
本題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涉及國防,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時,應採秘密會議方式,以兼顧議案審議與國防資訊保密。
邀請對象與公聽會程序
一、邀請對象
依同法第 56 條,公聽會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得邀請:
- 政府人員;
- 社會上與議案有關係的人員。
受邀出席者應依正反意見的相當比例邀請,原則上不超過 15 人;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這項安排在於兼顧不同立場,避免公聽會只呈現單一面向。
第 三 題40 分
假設 A 縣欲規範 A 縣立表演藝術中心之使用管理,相關法規草案內容涉及下列規定:
「申請人使用本中心設備及設施,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其修護費用由保證金扣除。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
請問 A 縣應以何種位階及類型之地方自治法規規範相關事宜?試附理由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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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的位階與類型,關鍵是分辨場地與設備的一般管理事項,和對申請人施加的不利益限制,並依規範內容判斷應採何種法規形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得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同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同法第26條規定,縣(市)自治條例稱為「縣(市)規章」;自治條例如訂有行政罰,須符合該條的法律限制與罰鍰上限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條文拆成兩種法律效果:
- 維護設備、設施;毀損時以保證金扣抵修護費用:這部分主要涉及中心場地與設備的使用管理、損害填補及保證金處理。
- 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這部分直接使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喪失申請資格,對其權利地位造成不利益限制。
再判斷哪一項效果決定法規位階。條文將兩類事項放在同一規範中,但「二年內不得申請」具有實質限制申請人權利的效果,因此不能只以一般管理事項的名稱或形式處理,必須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採取自治條例。
適用本題
「申請人使用本中心設備及設施,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其修護費用由保證金扣除」,是使用管理及費用填補規定。縣政府得就執行細節,例如保證金繳納、扣抵程序、場地借用流程等,另以自治規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