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海上人命安全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航海技術
試題代碼 海上人命安全

第 一 題20 分

SOLAS 國際公約對於貨船實施棄船操演之時機有何規定?每次棄船操演應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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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1974)及其修正案第 III 章「救生設備與配置」(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nts)第 19 條「應急訓練與操演」(Emergency training and drills)​之掌握程度。 主管機關要求船舶實施操演之法益,在於確保全體船員在緊急狀況下具備高度反應力與熟練度,能迅速依據「召集名冊」(Muster List)就位並正確操作各項法定救生設備。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 SOLAS 公約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此條文之基本時機與操演內容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約記憶與實務應用申論題,採雙核心問項架構,答題時應切為兩大主軸分別作答:

  1. 實施時機:切入點為區分「常態性定期操演」與「非常態/人員異動之例外操演」(掌握換員比例超過 25% 與 24 小時之法定時限,以及新船/大修/全新配員之開航前時機)。
  2. 每次操演應包括之事項:依緊急應變與操演的「時序流程」鋪陳(警報集合 →\to 職責確認 →\to 著裝與救生衣檢查 →\to 降艇與試車 →\to 吊筏操作 →\to 搜救演練 →\to 救生設備指示說明),條列式完整呈現,展現作答層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區分。考生在考場作答時,最容易發生的失分點在於「法規主體混淆」與「頻率混淆」:

  • 客船與貨船混淆:客船(Passenger ships)原則上須「每週」實施棄船操演;貨船(Cargo ships)則為「每月」實施,切勿將客船標準套入貨船。
  • 每次必做項目與季度項目混淆:每次操演規定為「在進行必要準備後,降下至少一艘救生艇(Lowering)」;而救生艇「實際落水並在水中操縱(Launching and maneuvering in water)」為每 3 個月至少實施一次(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另有 6 個月放艇限制規定),此非「每次」操演之必要項目,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關鍵字記憶竅門:
  • 貨船週期:每人每月 1 次。
  • 換員門檻:超過 25% 未參加前月操演 →\to 出港後 24 小時內。
  • 全新狀態:新船/重大改裝/新船員 →\to 開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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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船舶交通服務(VTS)之功能為何?政府在建立 VTS 時,應考慮之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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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與我國航政法規中「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s, VTS)制度的理解程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國際規範為準:

  1. 國際法源:《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V 章第 12 條(船舶交通服務),以及當時有效之 IMO 大會決議案 A.857(20)《船舶交通服務指南》(Guidelines for Vessel Traffic Services)。(現行法規已修正為 IMO 大會決議案 A.1158(32))
  2. 國內法源:《商港法》第 31 條、《航業法》及各港「船舶交通管制/服務作業程序」。
  3. 觀念核心:
  • VTS 之三大核心功能分類(資訊服務、航行協助服務、交通組織服務)與維護人命、船舶安全及海洋環境之根本宗旨。
  • 沿海國或港口國政府在設立 VTS 前,於法律權限、水域通航風險、軟硬體技術裝備、專業人力培訓及跨機關協調等各層面的完整評估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制度與航政管理申論題,應採「國際規範為骨幹、條列分明、逐項定義」的切入方式:

  1. 第一子題(VTS 之功能):先定義 VTS 的宗旨,再嚴格依據 IMO 官方定義之三大服務類型(INS, NAS, TOS)逐項論述其運作內涵。
  2. 第二子題(政府建立 VTS 應考慮之事項):依據 IMO 指南中主管機關之職責,由法制、風險評估、環境、裝備技術、組織與人力、跨機關協作等面向循序展開,展現結構化之政策規劃思維。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應試時應將作答版面依配分均分給「VTS 之功能」與「建立時應考慮事項」兩大主軸,不可失衡偏廢。


解題技巧

  1. 功能口訣記憶:「資、協、組」(INS Information Service、NAS Navigational Assistance Service、TOS Traffic Organization Service)。答題時若能直接寫出中英文標準名稱與英文簡稱,為拿取高分之關鍵。
  2. 考慮事項構面框架:採用「法、險、區、裝、人、聯」記憶法:
  • 法:法律依據與權限。
  • 險:交通密度與通航風險。
  • 區:地理水文與敏感水域環境。
  • 裝:雷達、AIS、VHF 等技術裝備覆蓋與備援。
  • 人:VTS 操作員(VTSO)的資格與培訓(IALA 標準)。
  • 聯:與引水、搜救、港口作業單位之橫向聯繫。
  1. 防踩陷阱:
  • 務必於答案中點出「船長對船舶安全航行與操縱之終極責任,不因 VTS 之介入或建議而免除」,此為航海考科中最重要的防禦性論點。
  • 切勿將 VTS 簡化為「港口叫號臺」或「單純無線電管制」,必須寫出雷達/AIS 即時監控與交通前瞻性組織的現代化內涵。

【答案】

一、船舶交通服務(VTS)之功能

依據 SOLAS 第 V 章第 12 條及 IMO 決議案 A.857(20) 之規範,VTS 係由主管機關建置,旨在增進航行安全、提升交通效率並保護海洋環境免受船舶危害之陸基服務系統。其主要功能分為以下三類:

  1. 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 INS):
  • 藉由定時廣播或應船方請求,主動向船舶提供航行安全重要資訊。
  • 內容包括:其他船舶之位置、動態、船名;助航設施(AtoN)妥善狀況;危險海象與氣象警報;航道施工或障礙物通報等,以利船長與航海員及早作出防範決策。
  1. 航行協助服務(Navigational Assistance Service, 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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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貨船結構、機器與設備應接受哪些種類之檢驗?檢驗期限各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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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 1988 年議定書》(SOLAS 74/88)中有關船舶檢驗制度的掌握程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法源核心為 SOLAS 第 I 章第 10 條「貨船結構、機器與設備之檢驗」(Surveys of structure,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of cargo ships),其運作完全架構於「調和檢驗與發證系統」(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HSSC)。完成此類檢驗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驗船機構(RO)將簽發或簽署「貨船安全構造證書」(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SAFCON)。現行法規(IMO 最新版 HSSC 檢驗指南)仍完全維持此檢驗週期與分類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層次:

  1. 定位公約條款與發證主體:破題指明出自 SOLAS 第 I 章第 10 條,對應「貨船安全構造證書」(SAFCON),並遵循 HSSC 體系。
  2. 依檢驗性質分類與列舉期限:將檢驗區分為「定期性(週期性)檢驗」與「非定期性檢驗」,並將每一種檢驗的「法定定義/實施時機」與「檢驗期限/時間窗口(Time Window)」嚴格對應陳述,最後輔以整合表格加強視覺層次,利於閱卷委員評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在於以下項目的精準度與完整性:

  • 檢驗種類是否涵蓋完整(最初檢驗、換證檢驗、中間檢驗、年度檢驗、船底外部檢驗、額外檢驗)。
  • 檢驗期限之數據與寬限期是否正確(證書最長有效期限 55 年、週年日前後 ±3\pm 3 個月窗口期、船底外部檢驗 55 年內至少 22 次且間隔不得超過 3636 個月)。

解題技巧

  1. 記憶數字密碼「5−1−2/3−2/365 - 1 - 2/3 - 2/36」:
  • 證書效期最長 55 年。
  • 年度檢驗 每年一次(週年日前後 ±3\pm 3 個月)。
  • 中間檢驗在 第 22 或第 33 個週年日(前後 ±3\pm 3 個月)擇一替代當年的年度檢驗。
  • 船底外部檢驗在任何 55 年內至少 22 次,且兩次間隔不得超過 3636 個月。
  1. 常見陷阱與盲點:
  • 切勿混淆證書種類:本題題幹為「結構、機器與設備」,對應的是第 10 條的構造證書(SAFCON);非第 8 條「救生設備與其他設備」之安全設備證書(SEC,其設有定期檢驗 Periodical Survey,無船底外部檢驗條款)。
  • 避免單純回答國內法:本科目為《海上人命安全》,若僅回答我國《船舶法》之「特別檢驗、定期檢驗、臨時檢驗」,將大幅失分;必須以 SOLAS / HSSC 國際規範為主體作答。

【答案】

依據《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 1988 年議定書》(SOLAS 74/88)第 I 章第 10 條及「調和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規定,貨船之結構、機器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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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中,有關「公司」之定義為何?公司應有哪些應急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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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相關條款至今無實質變動)。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九章所強制要求執行之《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簡稱 ISM Code)的基礎法條記憶與實務理解:

  1. 「公司」的法定定義:出自 ISM Code 第 1 部第 1.1.2 條。重點在於公司並非單指「船東」,而是指實際承擔船舶安全營運責任與章程義務的主體。
  2. 「應急準備」之規範要求:出自 ISM Code 第 1 部第 8 條(Emergency Preparedness)。重點在於預先辨識緊急狀況、制定應變程序、排定演習計畫,並建構公司岸端組織隨時支援船舶的應變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體系說明型申論題,切入重點如下:

  1. 結構化答題:按題目配分直截劃分為「一、ISM Code 中『公司』之定義」與「二、公司應具備之應急準備」兩大段落,標題清晰對應命題。
  2. 精準法條引述:
  • 「公司」定義必須完整涵蓋「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光船租船人等組織/個人」,並強調其「承擔船舶營運責任」及「同意承接章程所有義務與責任」之雙重法律要件。
  • 「應急準備」應完整對應 ISM Code 第 8 條的三款核心規定(第 8.1 款:狀況辨識與程序;第 8.2 款:操練與演習計畫;第 8.3 款:岸上組織隨時應變措施)。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無選項設計。針對題目各子題之得分要點與內涵剖析如下:

  1. 子題一(公司之定義)評分要點:
  • 若僅回答「船舶所有人」或「船公司」,僅能取得少數基本分數。
  • 必須寫出:除了船舶所有人之外,亦包含經理人(Manager)、光船租船人(Bareboat Charterer)等任何自所有人處承接船舶營運責任,並明示同意承接本章程所定之一切責任與義務之組織或個人。
  1. 子題二(應急準備)評分要點:
  • 8.1 潛在緊急狀況之識別與程序:不能只寫「制定緊急應變計畫」,需說明「識別潛在船上緊急狀況」(如碰撞、觸礁、火災、溢油、棄船、人員落海、機件故障等)並建立應變程序。
  • 8.2 演習與操練計畫:必須提及訂定常態性之操練與演習(Drills and Exercises)計畫,以確保船員行動熟練。
  • 8.3 岸端隨時應變機制:許多考生常漏答此點。ISM Code 強調公司組織必須具備「隨時(at any time)」應變船上危險、事故與緊急情況的能力(包含岸上應急指揮中心、24小時緊急聯絡窗口與通訊網、外部搜救與打撈資源整合等)。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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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據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對於船舶保全計畫使用之文字有何規定?船舶保全計畫應涉及之內容有哪些(寫出其中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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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ISPS Code)第 A 篇(強制性規定)第 9 節關於「船舶保全計畫」(Ship Security Plan, SSP)之編制標準與必備內涵。考生須精確掌握公約對船舶文書使用文字之法定要件,以及 SSP 應涵蓋之具體保全措施與程序。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據《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1974)第 XI-2 章及 ISPS Code 第 A 篇第 9 節(船舶保全計畫)。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海事法規申論記憶題,作答時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子題(文字規定):鎖定 ISPS Code 第 A 篇第 9.4 條,點出「船上工作語言」之基本要求,以及當該語言非國際海事組織(IMO)指定之三種通用語言時,必須檢附對應譯本之強制規定。
  2. 第二子題(應涉及內容):依 ISPS Code 第 A 篇第 9.4 條所列之 18 款要件,挑選定義明確、實務核心且便於記憶的 10 項標準條款進行結構化陳述,並使用標準海事公約專業術語,展現考生對實務與法規之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法條專有名詞之精確度(如指定語文名稱、SSO/CSO 職責、SSAS 等),以及列舉項目是否完整符合 ISPS Code Part A 第 9.4 條之法定內涵。


解題技巧

  1. 語言規定的陷阱:許多考生常誤寫為「聯合國六大官方語言」或「一律使用英文」。公約正解為「該船的工作語言(working language or languages of the ship)」;僅在工作語言非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English, French or Spanish)​時,才強制檢附其中一種語言之翻譯本。
  2. 計畫內容之「五大構面記憶法」:ISPS Code 列舉之項目繁多(共 18 項),考試時可依邏輯分群記憶,確保能穩健寫出十項:
  • 實體防護:非經許可武器/危險品之防範、限制區域界定與出入管制、未經許可登船之防範。
  • 應急程序:保全威脅與違規之應變、保全等級 3 之應變指示、人員疏散程序。
  • 人員組織:船員保全職責指派、船舶保全官(SSO)之指定、公司保全主管(CSO)之指定與 24 小時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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