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工業安全技師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訂有雇主預防職業災害之一般責任,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試問其內容為何?(5 分)
雇主又應如何實施以符合此項規定?(5 分)
雇主違反本項規定時,勞動檢查機構如何處理?(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核心架構與當年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本題評量之三大核心法理與規範如下:
- 雇主之一般責任(General Duty Claus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此係借鏡英美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一般注意義務/概括條款」,旨在補足列舉式法規難以窮盡所有新興製程與作業危害之缺失。
- 實施標準與控制層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對「合理可行範圍」之定義(技術水準、成本效益與比例原則),以及第 9 條所定「危害防護五大階層控制順序」(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人防護具)。
- 行政法之處罰法定原則與勞動檢查處置程序:違反概括性規範(第 5 條第 1 項)時,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罰則章(第 40 條至第 45 條)未訂有對應之直接處罰,基於《行政罰法》第 4 條之處罰法定原則,勞動檢查機構不得逕處罰鍰;其處置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第 28 條採取「通知限期改善」、「停工處分」、「轉化援引具體列舉法規處分」及「行政指導」。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 20 分專技高考法規申論題,配分比重分別為 5 分、5 分、10 分。答題切入架構如下:
- 第一子問(5 分):精準默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原文,並提煉其法律性質為「概括預防義務」,說明立法目的係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之底線防護。
- 第二子問(5 分):結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合理可行之判準)與第 9 條(危害控制層級)。必須完整寫出危害預防之五大階層優先順序,展現工業安全管理專業知識。
- 第三子問(10 分):此為得分關鍵,占一半分數。切勿直接回答「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此為重大錯誤)。應從行政法理切入,分四層次完整論述:
- 處罰法定原則之限制(第 5 條無直接對應罰則,不可逕罰)。
- 勞檢程序:通知限期改善(書面告知與結果通知書)。
- 強制手段:停工處分(重大職業災害之虞、立即危險之虞)。
- 轉化適用:回歸具體列舉法規(如第 6 條及設施規則)進行裁罰或移送法辦,輔以行政指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作答時應避免將「一般責任(第 5 條)」誤寫為「雇主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列舉事項(第 6 條第 1 項各款)」。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見「一般責任」即鎖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見「如何實施」即連結《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與第 9 條。
- 常見陷阱:許多考生誤以為只要雇主違法,勞動檢查機構就能立即依第 43 條開罰。事實上,第 43 條之處罰要件限於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等特定列舉條款,完全不包含第 5 條。清楚點出「處罰法定原則」及「無直接罰則」,是獲取 10 分滿分的關鍵辨識點。
- 記憶口訣:
- 實施順序口訣:「消、取、工、管、防」(消除 取代 工程控制 管理控制 個人防護具)。
- 勞檢查處口訣:「無罰、通改、停工、轉具體」(無法逕罰 通知限改 勒令停工 轉依具體規範開罰)。
【答案】
一、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預防職業災害之一般責任內容(5 分)
-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第 二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事業單位應採取哪些作為?(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要件與內容仍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重大危害現場之即時應變義務與勞工退避權保障制度。
- 主要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
- 第 1 項: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之主動停止作業及退避義務(作為義務)。
- 第 2 項:勞工退避權之行使要件(不危及他人、報告義務)。
- 第 3 項:雇主不利益處分之禁止(不作為義務)。
- 延伸補充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 界定何謂「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具體情事(墜落、感電、倒塌、火災爆炸、中毒窒息及其他指定危害),作為事業單位判斷是否應採取緊急作為之法規依據。
- 立法意旨:貫徹「生命法益優於作業生產」原則,當工作場所面臨緊迫危險時,賦予事業單位採取阻斷作業之作為義務,並確保勞工於自力救濟(行使退避權)時不受勞動條件上的不利益對待。
解題方法
本題為 20 分之法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必須扣緊題目主體「事業單位」與關鍵情境「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分為三大層次論述:
- 主動因應作為(積極作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闡明「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法定處置程序(令停止作業、使勞工退避)。
- 對勞工退避權之尊重與保障(消極/保障作為):依據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項,說明勞工自行退避時,事業單位應接受通報並嚴格遵守「不利處分禁止」之四種樣態(不得解僱、調職、扣薪、其他不利處分)。
- 實務認定與後續作為(加分深化):援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說明危險判準,並敘明危險消除前不得使勞工進場作業,危險排除確認安全後始得復工,使答題結構完整嚴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題目核心要件剖析如下:
- 主體要件(事業單位/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法條規範責任對象不僅限於法定代表人(雇主),更及於現場指揮督導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兩者皆負有即時處置之責任。
- 時機要件(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無須等到災害實際發生,只要現場客觀存在直接威脅勞工生命安全之具體情狀即觸發法定義務。
- 作為型態剖析:
- 作為義務:立即「令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不可遲疑或要求勞工冒險搶救資產。
- 不作為義務:對自行停止作業退避並通報之勞工,不得採取任何形式之懲戒或勞動條件減損。
解題技巧
- 得分架構口訣:掌握「主動停退、被動受報、四不處分、危害界定」四大主軸。
-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漏答「不利處分之禁止」。
第 三 題20 分
依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關傳動帶及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防護物,其裝設各有何規定?(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機械動力傳動機構防護基準」之法條熟悉度與數值規範掌握度。涉及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等條文至今實質內容無重大變更):
- 通則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機械危害通則防護)。
-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5 條(轉軸防護物裝設規定)。
- 傳動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7 條(傳動帶防護物裝設規定)。
- 延伸關聯法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4 條(旋轉軸等突起物之防護)、第 48 條(傳動帶金屬扣件之限制)。
作答時需明確區分「設置位置(高架、垂直/傾斜、地表/地下)」、「防護具體形式(護罩、護套、護網、圍柵、跨橋、底架防護、覆蓋)」與「關鍵判定數值(高度、寬度、轉速、間距)」。
解題方法
本題為配分 20 分的典型法規題,建議採取「總則定調、分項陳述、數值與除外完整呈現」的答題策略:
- 前言援引總則:簡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對機械傳動機構之基本要求,展現體系思維。
- 分項論述傳動帶:依一般(水平)傳動帶、高架傳動帶、垂直或傾斜傳動帶三個構面展開,特別點出「除外條款(小而慢免設)」以及高架傳動帶「底架防護三要件(長、寬、快)」。
- 分項論述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依空間位置(未滿 、上方有走道、地表或地下)條列法定防護設施名稱。
- 適度延伸補充:提及防護強度要求及接頭安全扣件,爭取閱卷評分上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之申論(問答)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供分析。考生在答題時應避免口語化描述,必須精準寫出法規標準專有名詞(如「護套」、「底架防護」、「圍柵」),各項數值與但書條件切勿缺漏。
解題技巧
- 數值關鍵記憶矩陣:
- 防護基準高度:人體接觸界限一律以「距地面或工作台面未滿 」為裝設護罩、護網或圍柵之門檻。
- 傳動帶豁免要件(小而慢):寬度在 以下,且速度每分鐘在 以下者,得免設。
- 高架傳動帶底架防護門檻(長、寬、快):口訣「」,即「帶輪間距 」、「帶寬 」、「轉速 」,只要符合其一且下方有勞工活動即須設底架防護。
- 防護物名詞精確對應:
- 轉軸:護罩、護套、圍柵、跨橋、覆蓋。
第 四 題20 分
依據我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高壓氣體之液位計、閥之設置及緊急遮斷閥,有何規定?(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中,高壓氣體(特別是可燃性、毒性氣體及氧氣等液化氣體)設備關鍵安全防護元件之法定設置標準。核心法條與觀念如下: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為準。(現行法規條文架構與實質安全防護規定均維持一致)。
- 法條依據: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9 條(液位計之設置與防護構造)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0 條(液化氣體儲槽連接配管之閥門配置)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1 條(緊急遮斷裝置/緊急遮斷閥之性能與操作)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4 條(閥及旋塞之操作性能、標示與防誤操作)
- 安全工程原理:高壓液化氣體具備高能量與外洩易劇烈氣化擴散之特性,法規強制要求硬體上落實「防破裂阻漏(自動閉鎖)」、「雙重防護(二重閥)」、「失能安全(Fail-safe)」及「防呆管理(鎖定/標示)」。
解題方法
本題為 20 分之法規申論題,題幹清楚列出三大子題:「液位計」、「閥之設置」、「緊急遮斷閥」。答題應採「三段式對稱架構」,依序分項條列,並精準命中法條之關鍵字與技術規格:
- 液位計之設置:從「型式限制(禁用一般圓形玻璃管,限用平光玻璃)」出發,進而寫出「破損流出防護(自動閉鎖裝置+手動閉鎖閥)」。
- 閥之設置:分為「系統出入口配置(二個以上之閥、逆止閥)」與「本體操作與防誤操作管理(開閉方向與狀態標示、防呆鎖定)」。
- 緊急遮斷閥:鎖定「作動時機」、「控制方式(遠隔操作與安全距離)」、「動力喪失之失效安全(Fail-safe)」及「耐火性能」。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給分點記憶法:
- 液位計:平光玻璃、保護構造、自動閉鎖裝置、手動閉鎖閥。
- 閥之配置:流出設雙閥(二重閥)、流入設逆止閥、開閉方向/狀態標示、經常不操作者「鎖定/鉛封/拆把手」。
- 緊急遮斷閥:迅速確實閉鎖、遠隔操作(設於安全距離處)、斷能自動閉鎖(Fail-closed)、耐火構造(Fire-safe)。
- 常見作答陷阱:
- 誤將「閥之設置」僅局限於開閉標示,而漏答儲槽進出口管線之「二重閥門」法規強制要求。
- 忽略緊急遮斷閥最重要的工程安全特性——「外部動力中斷時應能自動關閉(Fail-safe)」。
【答案】
依據我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有關高壓氣體之液位計、閥之設置及緊急遮斷閥之各項規定如下:
一、液位計之設置規定(依據第 49 條)
高壓氣體之儲槽應設置適當之液位計,其規範如下:
- 型式限制:
第 五 題20 分
依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哪些設備為可能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10 分)
又應採取哪些措施?(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針對「火災爆炸危害預防」之「靜電危害防護」法定規範。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有重大修正,現行法內容亦同),主要涵蓋第 173 條、第 174 條、第 175 條及第 176 條。
- 危害機轉:物質在流動、摩擦、分離、攪拌或噴出過程中易產生靜電電荷分離與累積。當靜電電位上升至足以擊穿空氣絕緣,且放電能量大於現場可燃性物質之最小著火能量(Minimum Ignition Energy, MIE),即會引發火災爆炸。
- 防制原理:法規要求的工程控制著眼於「抑制靜電產生」、「加速電荷洩漏/中和消散」以及「消除易燃爆炸環境(惰性化)」。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共 20 分,為典型之法規記憶與製程整合題型,答題架構分為兩大部分:
- 設備之認定(10 分):法規並非僅抽象規範,答題切入點應結合「法條明文列舉設備」與「處理易燃物之三態製程單元設備」,由面到點完整鋪陳,方能獲取滿分。
- 應採取之措施(10 分):直接切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5 條之法定 8 款防護措施,除列出法條關鍵字外,輔以簡明之工程控制原理,展現技師專業水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之區分。各子題評分與條文要件剖析如下:
- 第一子題(設備部分):
- 核心條文整合:包含第 173 條(送風機送風之粉塵收集器及排氣導管)、第 174 條(加壓噴出非引火性液體之輸送設備)、第 176 條(引火性液體注入油槽或槽車設備)。
- 製程實務涵蓋:依據第 175 條意旨,舉凡引火性液體(輸送、攪拌、混合、灌注)、可燃性粉體(粉碎、篩分、氣力輸送、混合)、可燃性氣體(壓縮、洩壓、高壓噴出)等作業設備,均屬法定具靜電爆炸火災之虞者。
- 第二子題(措施部分):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5 條明確列出 8 款措施,評分重點在於法條字句的精準度與完整性。8 款措施必須逐一列出,缺漏將按項扣分。
解題技巧
- 措施記憶口訣: 第 175 條的 8 項法定措施,可記八字訣:「接、除、濕、速、導、具、惰、他」
- 接:接地(Grounding / Bonding)。
- 除:使用除電劑(添加抗靜電劑提高導電度)。
- 濕:加濕(將作業環境相對濕度維持在 以上)。
- 速:限制流速(如液體初灌注流速限制在 以下)。
- 導:使用導電性材料(避免使用絕緣塑膠管材)。
- 具:使用具有除電效果之用具(如除電棒、離子風機)。
- 惰:實施惰性化(置換氮氣或二氧化碳,降低氧濃度)。
- 他:其他防止靜電引起危害之適當措施。
- 常見陷阱:
- 切勿將「耐壓防爆電氣設備」寫入靜電措施中。防爆電氣是防止電氣設備運轉火花引燃外部環境,並非「防止靜電引起危害」之法定專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