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試題代碼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於民國 95 年出資自建 A 屋,但未辦理保存登記。嗣甲於民國 99 年將 A 屋出售予乙,並點交予乙。其後於民國 101 年,乙之債權人戊發動強制執行,扣押 A 屋並拍賣,後由丙拍定,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其後於民國 109 年 3 月,丁依據對甲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甲原始出資自建 A 屋,為 A 屋之所有權人,聲請扣押 A 屋。即將拍賣之際,丙發現此事,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所拍賣之標的物乃丙所有。執行處認為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為實體事項,其無權審認,因此仍繼續執行。

請問丙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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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實體權利爭議應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本題考查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強制拍賣後的權利歸屬,以及第三人排除後續強制執行的救濟方式。解題須分清兩種程序:

  • 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救濟,針對執行法院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其他程序事項違法。
  • 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實體救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起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判斷丙是否取得所有權

  1. 甲原始取得 A 屋所有權。 甲出資興建 A 屋,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A 屋未辦保存登記,不表示甲未取得所有權。

  2. 甲出售並交付 A 屋予乙,未使乙取得所有權。 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乙間買賣及交付,使乙取得的主要是事實上處分權,建物所有權仍未因買賣移轉。

  3. 丙經法院拍賣取得 A 屋所有權。 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民法第759條則規定,因強制執行等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未登記仍取得物權,僅於登記前不得處分。丙已於民國101年拍定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因此取得 A 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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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對乙執支付命令發動強制執行,乙則於執行中主張甲對乙之債權不存在,並向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但並未同時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嗣乙之財產遭法院拍定後,由執行處製作分配表,分配表中仍列入甲之債權。乙乃對分配表中甲之債權記載提出異議,主張甲之債權為零元。執行處乃通知乙限於 10 日內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起訴證明。

乙收到通知後,原先並未另外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向執行處提出之前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繫屬證明。執行處則函覆乙:「債務人異議之訴無停止執行之效力,若欲停止分配,請於 10 日內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否則將按原分配表所載實行分配。」

乙擔心拍賣價款遭執行處實際分配予甲,於是後來遵守執行處之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也同時就執行處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處置聲明異議。

請問乙之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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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兩種訴訟的功能不同,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程序上異議」與「實體上異議」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1. 債務人異議之訴:乙主張甲的執行債權不存在,屬於對執行名義所表彰請求權的實體爭執。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但依同法第 18 條,提起異議之訴本身不會停止執行,須另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2. 分配表異議之訴:乙主張分配表將甲列為債權人、記載甲可受分配的金額不當,屬於對分配表內容的實體爭執。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第 41 條,須先對分配表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時,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
  3. 聲明異議:如果乙爭執的是執行處如何辦理分配程序,例如是否依法通知、是否應提存爭議款項,則屬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所定對執行程序的聲明異議。執行處不能在程序異議中自行裁判甲的債權是否存在。

解題方法

先分辨乙提出的兩個爭執各自針對什麼:

  • 乙稱「甲對乙的債權不存在」,是對執行名義所表彰債權的爭執,應以債務人異議之訴處理。
  • 乙稱「分配表列入甲的債權,甲應分配金額為零」,是對分配表中債權記載及分配內容的爭執,應循分配表異議程序處理。

兩種訴訟雖然都涉及甲的債權是否存在,訴訟所要處理的事項及其在執行程序中的功能仍不同。乙先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不能取代其後依法應提起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也不能把該案的繫屬證明當作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起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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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對乙持 10,00010{,}000 元之本票裁定發動強制執行,聲請就乙自住之 A 屋為查封、拍賣,並釋明乙除 A 屋外已無其他財產可資執行。執行法院乃查封並擬拍賣 A 屋。

請針對上述強制執行案例之適法性及法律依據,提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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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執行的比例原則與禁止超額查封,以及債務人僅有一筆不動產可供執行時,能否查封、拍賣該不動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採取適當方法,且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同法第 50 條規定,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費用為限;依同法第 113 條,不動產強制執行準用關於動產執行的規定。

這些規定要求執行法院避免超額查封,並以必要、合乎比例的方式實現債權。但債務人若無其他財產,債權人不能因此完全無法執行;是否查封、拍賣,仍須衡量債權額、標的價值、執行費用及是否有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法。

解題方法

先確認執行名義與執行標的,再依序檢視「能否查封」及「是否應拍賣」:

  1. 執行名義:本票裁定屬《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其他依法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的裁判,甲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 標的適格:乙所有的 A 屋原則上是責任財產。乙自住並不當然使 A 屋成為不得查封、拍賣的財產。
  3. 比例與超額查封:甲的債權僅 10,00010{,}000 元,若 A 屋價值遠高於債權及執行費用,單看價值比例,查封、拍賣整屋會造成顯著超額。
  4. 是否有替代財產:題目特別指出甲已釋明乙除 A 屋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這一點使 A 屋成為實現債權的唯一已知標的,不能只因房屋價值遠高於債權,就直接認定查封違法。

個案適用

一、查封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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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美國媒體商甲於我國設有分支機構,於我國及美國經營媒體事業。甲並分別於我國及美國以「XYZ」為名,註冊媒體商標。今我國公司乙以「XYZ」名稱於我國經營媒體相關產業,甲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

試答以下二問題:

(一) 本案我國是否具國際管轄權?理由為何?(15 分)

(二) 設(一)我國具國際管轄權,則就本案準據法為何國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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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涉外民事事件的國際管轄權,以及商標權侵害的準據法。解題時要先判斷我國法院能否審理,再依智慧財產權的準據法規則,判斷應適用哪一國法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一)我國是否具國際管轄權

解題方法與法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明文規定國際管轄權的判斷標準。實務及學說通常採取「逆推知法理」:先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土地管轄的規定,再依個案與我國的實質關聯,判斷我國法院是否適宜行使國際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此一規定可作為判斷涉外侵權案件國際管轄權的參考。被告乙為我國公司,且題示乙在我國使用「XYZ」名稱經營媒體相關產業;甲主張商標權在我國受到侵害,因此侵權行為地及被告所在地均與我國有關。

涵攝與結論

本案爭議涉及甲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乙的營業行為也發生在我國。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表現的行為地管轄原則,並考量被告為我國公司,本案與我國具有密切實質關聯。

甲在我國設有分支機構,可作為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及我國營業關聯的背景,但國際管轄權的主要根據仍是被告乙在我國營業、侵權行為地在我國。

(二)本案準據法

解題方法與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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