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試題代碼 民法

第 一 題30 分

甲委託 A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營建房屋一棟,然 A 公司之員工乙怠惰而未依規定施工,導致工地鷹架倒塌,致使行經施工處之丙車受損及駕駛人丙受傷。

此外,鷹架倒塌前,乙以石頭丟向路過工地旁、與丁相伴但未受任何管束之家犬。該犬因受驚嚇而衝向路人戊,致使戊跌倒受傷。

試問:

(一)丙向甲及 A 公司請求賠償其車毀損及其本人受傷之損害,是否有理由?

(二)戊向丁請求賠償其跌倒受傷之損害,是否有理由?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定作人與承攬人的侵權責任」及「動物占有人責任」。

  1. 承攬人施工致第三人受損:依民法第 189 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侵害第三人權利,原則由承攬人負責;定作人僅在其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負賠償責任。另須區分,若損害係定作人所有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本身的設置、保管瑕疵所致,才進一步涉及民法第 191 條。
  2. 僱用人責任:依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僱用人得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盡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而免責。
  3. 動物占有人責任:依民法第 190 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占有人負賠償責任;占有人須證明已依動物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即使相當管束仍不免損害,始得免責。動物遭第三人挑動而致損害時,占有人對該挑動者另有求償權。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民法第 188 條、第 189 條、第 190 條及第 191 條,於解題所需部分無重要修正影響。

解題方法

先依受害人與損害來源拆成兩段:

  • 丙的車損與人身傷害:損害直接來自鷹架倒塌,應先判斷施工員工乙的行為是否成立一般侵權,再判斷 A 公司是否負僱用人責任,以及甲是否因定作或指示過失負責。車損是財產權受侵害;丙受傷則是身體、健康受侵害,均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
  • 戊的跌倒受傷:狗受乙丟石驚嚇後衝向戊,應判斷丁是否為該犬占有人、是否有相當注意管束,以及乙挑動犬隻的效果。丁是否對戊負責,與丁事後能否向乙求償,是兩個不同問題。

(一)丙向甲及 A 公司請求賠償

1. 乙對丙成立侵權責任

乙怠惰而未依規定施工,造成鷹架倒塌,進而使丙的車輛受損、丙本人受傷。乙未依施工規範注意施工安全,具有過失;鷹架倒塌與車損、受傷間亦有因果關係。因此,乙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應對丙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丙可就車輛毀損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就身體、健康受傷,可依民法第 193 條請求因傷所生的財產上損害,並依第 195 條請求相當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 A 公司負僱用人責任

乙是 A 公司員工,因執行施工職務而未按規定施工,致丙受損,符合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的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故 A 公司原則上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40 分

甲向三層樓高房屋(下稱 A 屋)之屋主乙以口頭方式承租 A 屋作為營業用辦公室,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 萬元,租期 3 年。

此外,乙並口頭同意將建築物內之辦公桌椅以每月 1 萬元之租金出租給甲,租期亦為 3 年。

租期過了半年後,甲未經乙之同意而將 A 屋一樓及該樓內辦公桌椅出租給丙,租金分別為每月 8 萬元及 2 萬元,並交付給丙使用。

數日後,乙得知甲與丙之租賃關係,旋即以其與甲間未訂定書面租賃契約為由,而主張其與甲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此外,乙主張丙無使用 A 屋一樓及該樓內辦公桌椅之權限,並以所有人身分請求丙返還之。

試問:

(一)甲與乙間之租賃契約是否無效?

(二)乙請求丙返還 A 屋一樓及該樓內辦公桌椅,是否有理由?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民法租賃觀念:

  1.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的效果:依民法第 422 條,租賃契約不因此無效,而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2. 房屋一部分的轉租: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房屋承租人除有反對約定外,得將房屋一部分轉租,不必另經出租人同意。
  3. 違法轉租與出租人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者,出租人得依同條第 2 項終止租約;在終止前,依最高法院 44 年度民、刑庭總會議決議(六),出租人不能逕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422 條及第 443 條相關規定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應先把題目中的租賃標的分開:A 屋是不動產,辦公桌椅則是動產。接著依序判斷:

  • 甲、乙間的口頭租賃契約是否成立,以及未訂書面契約的法律效果。
  • 甲將一樓及桌椅交由丙使用,分別是否符合房屋部分轉租與動產轉租的規定。
  • 乙是否已依法終止相關租賃關係,因而得向丙請求返還。

(一)甲與乙間的租賃契約是否無效?

1. A 屋租賃:口頭契約有效,但視為不定期限

依民法第 421 條,租賃是出租人交付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租賃原則上是不要式契約,當事人以口頭約定,仍可成立。

但依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法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題 A 屋租期約定三年,雖未訂立書面契約,甲、乙間的租賃契約仍然有效,只是三年期限不生效力,租賃關係視為不定期限。

2. 辦公桌椅租賃:口頭約定有效

辦公桌椅屬動產,不適用民法第 422 條對「不動產租賃」所設的字據要求。因此,甲、乙以口頭約定桌椅租期三年、月租一萬元,契約有效,並按約定期限存續。

小結

乙以未訂書面租約為由,主張甲、乙間租賃契約無效,並無理由。A 屋租賃是有效的不定期限租賃;桌椅租賃則是有效的三年定期租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30 分

甲男乙女結婚時,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婚前甲男與乙女各有存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婚後,甲男遊手好閒,不從事生產,整日在 KTV 玩樂;乙女則努力工作,賺錢供生活開銷。乙因甲不務正業,常與甲爭吵。

兩人婚姻持續不到 1 年,雙方同意離婚。

離婚前一日,甲數月前因被丙毆傷,獲有 50 萬元財產賠償與 3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償之賠償金,撥入甲之銀行帳戶。且甲之父親死亡,甲繼承現金 100 萬元之遺產,同時亦轉入甲之銀行帳戶。

而乙之銀行帳戶除有婚後之財產 100 萬元外,名下之財產僅剩一台婚後購入之機車。

試問:甲乙離婚,其二人之財產應如何分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時的法定財產制,以及離婚時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的民法規定為準。

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列入分配: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

婚前財產也不列入婚後財產的計算。另法院得依夫妻對家庭生活的貢獻、婚姻存續期間及財產取得等情形,調整或免除平均分配額。

解題方法

先判斷夫妻適用何種財產制,再逐筆辨認離婚時各自財產的來源:婚前財產、婚後取得財產、繼承財產及慰撫金分別處理。最後比較雙方可列入計算的婚後財產淨額,計算差額的一半。

一、適用法定財產制

甲、乙結婚時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雙方同意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得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二、逐項認定可列入的財產

甲的財產

  1. 婚前存款 50 萬元:屬婚前財產,不列入。
  2. 因遭丙毆傷取得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50 萬元:屬婚後取得的財產,且非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列入計算。
  3.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0 萬元:屬慰撫金,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不列入。
  4. 繼承父親的現金 100 萬元:因繼承取得,依同條不列入。

因此,甲可列入計算的婚後財產為:

50 萬元50\text{ 萬元}

乙的財產

乙帳戶中的婚後財產 100 萬元,列入計算;婚後購入的機車也屬婚後財產,應以離婚時的價值計入。題目未提供機車價值,以下以 MM 萬元表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