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5 分
「人口分析」常係土地使用規劃作業基礎,請問「計畫人口」、「現況人口」及「活動人口」在規劃應用上的異同?並請說明如何進行「活動人口」推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在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中的不同意義,以及如何把特定時段實際在場的人數轉換為規劃可用的活動人口。
- 現況人口:調查基準時點或期間內,計畫地區實際居住的人口,常以戶籍、人口普查或實地調查資料掌握。使用戶籍人口時,須留意設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落差。
- 計畫人口:依規劃目標年、計畫範圍及人口推估假設,預測未來應容納或服務的人口。它是規劃基礎,不是現況人口的另一種統計名稱。
- 活動人口:在特定時間、特定地區實際從事居住、工作、就學、消費、遊憩等活動的人口。活動人口會隨日夜、平假日及活動時段改變。
本題主要考規劃概念與推估方法,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規劃應用上的異同】
三者都能作為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規劃的參考人口,但涵義與用途不同:
| 比較項目 | 現況人口 | 計畫人口 | 活動人口 |
|---|---|---|---|
| 性質 | 基準時點的人口狀況 | 目標年的人口預測或規劃規模 | 特定時段實際在場、活動的人口 |
| 時間性 | 現況 | 未來目標年 | 隨日夜、平假日及活動時段變化 |
| 主要用途 | 掌握既有人口與服務缺口,作為推估基礎 | 檢討土地需求、設施規模及未來容量 | 檢討尖峰服務需求、交通量及設施負荷 |
計畫人口通常以現況人口為基礎,配合人口成長趨勢、土地開發容量、政策目標及目標年推估。活動人口則反映居住人口與實際服務人口的差異。例如商業區白天可能有大量通勤者及消費者,夜間人口較少;住宅區則可能呈現相反情形。因此,若只以居住人口配置公共設施,容易低估商業、就業或觀光活動集中地區的日間需求。
【解題方法:活動人口推估】
一、界定地區與時段
先設定計畫區、分區單元、目標時段及推估用途,例如平日白天尖峰、夜間或假日。不同時段的活動人口不可直接混用。
二、蒐集人口移動與活動資料
可蒐集現況居住人口、通勤通學流量、就業與就學人數、旅次起訖調查、交通運輸資料、商業或觀光人流,以及設施使用量。
第 2 題25 分
近年各縣市推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予以處理。請問公共設施檢討處理樣態,可能有哪些方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後,如何依「是否仍有公共設施需求」及「用地是否已取得、開闢」,選擇適當的處理樣態。作答時要同時說明:仍有需求的用地如何保留、調整或取得;已無需求的用地如何解編、轉用或納入整體開發。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至第 47 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以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本題不是計算題,也沒有選項。
解題方法:先判斷需求,再判斷處理方式
考場作答可用兩個問題建立架構:
-
設施需求是否仍存在? 依計畫人口、服務範圍、設施供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設計畫、都市防災與公共維生需求等因素檢討。
-
用地取得與開闢情形為何? 區分未取得、已取得未開闢、已開闢,再決定維持、調整、轉用或納入開發。
依此可整理出下列處理樣態:
一、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
經檢討仍有明確需求,且設施對公共服務、防災、公共維生或交通系統具有必要性者,維持原計畫。例如仍須配置的學校、道路、排水防洪或污水處理設施。
維持用地時仍應檢視設施規模、區位及實際服務需要;不宜只因原計畫已有劃設,就不經需求檢核而照舊保留。
二、調整位置、範圍、規模或設施種類
如原用地位置、面積或設施類別與實際需求不符,可配合都市發展、服務範圍及目的事業計畫調整。例如重新配置道路系統、調整學校用地規模,或將需求不足的設施改為較符合人口結構的設施。
調整時須維持必要公共服務與系統完整性,並檢核調整後是否仍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配置需要。
三、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原設施已無需求,但地區仍有其他公共設施不足時,可改作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使土地資源繼續服務公共利益。例如果原設施需求下降,依地方需求改作社會福利、停車或其他適當公共設施。
四、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
經檢討確認無繼續作公共設施的必要者,可依土地區位、周邊使用及都市發展構想,變更為適當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例如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保護區或其他合宜分區。
第 3 題25 分
都市建設方式有不同發展方式,請列舉不同開發方式,並說明各優缺點及改善方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建設如何透過不同的土地取得、整合與投資方式,完成土地開發及公共設施建設。答題可先按開發主體區分公辦、民辦與公私合作,再列出臺灣常見的具體開發工具,比較其土地權利變動、資金負擔、公共設施取得及執行難易度,最後提出改善措施。
以下涉及法制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平均地權條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
解題方法
可用「分類—比較—改善」三段式作答:
- 先分類:依公部門、土地所有權人或民間投資者主導,以及公私合作開發來列舉。
- 再比較:逐一說明開發方式的土地取得與整合機制、優點和限制。
- 提出改善:從前期可行性評估、財務安排、程序透明、地主參與、公共設施分期興闢等面向回應缺點。
一、政府主導開發
(一)區段徵收
政府因新市區建設、都市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依法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重新規劃整理並興建公共設施;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領取補償,或申請以抵價地抵付補償。
- 優點:政府可整體規劃土地及公共設施;可取得公有土地供公共建設或政策使用;土地重新分配後,有助於引導都市發展。
- 缺點:土地權利變動幅度大,地主可能不願參與;徵收及安置涉及財政與公益性、必要性要求;抵價地分配、補償及開發效益分配易生爭議。
- 改善方式:充分說明公益性、必要性及替代方案;公開財務試算、補償與抵價地分配原則;強化聽證、協商及安置措施;依財源與公共設施需求採分期開發,避免過度擴張。
(二)公辦市地重劃
政府將一定範圍土地重新整理,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用,完成後分配可建築土地。
- 優點:土地所有權人通常可分回整理後土地,較能維持原有土地權利;透過共同負擔興闢公共設施,政府可減輕一次性土地取得支出;能改善地籍零碎及街廓配置。
- 缺點:共同負擔比例及分配結果可能引起爭議;地主意見不一會增加整合時間;若地價或開發收益不足,財務可行性較弱。
- 改善方式:事前公開重劃負擔估算、分配原則及財務計畫;建立公平的溝通與異議處理程序;先評估土地價值、工程成本與市場需求,確保計畫可執行。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民間主導開發
(一)自辦市地重劃
由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組織並推動市地重劃,政府負責依法核准、審查與監督。
- 優點:地主可主動推動土地整理,減少完全仰賴政府編列經費;土地所有權人可參與開發及分配協商,較能結合在地需求。
- 缺點:地主間資訊、資源及議價能力可能不對等;籌備、同意及分配程序易生爭議;監督不足時,可能引發強迫參與、利益分配不公或權利保障不足等問題。
- 改善方式:明確審查籌備及重劃程序,落實主管機關監督;充分揭露開發成本、負擔、分配及契約資料;保障異議、陳述意見與救濟權利,並提供獨立專業協助。
(二)都市更新
針對都市中老舊、窳陋或機能衰退地區,以重建、整建或維護等方式改善建築、環境及都市機能;實施方式可採權利變換、協議合建等。
第 4 題25 分
臺灣面對氣候變遷極端降雨之挑戰,近年亦積極推動水土整合、跨域合作來因應。請說明在不同(大、中、小)空間尺度下,跨域合作之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流域」作為水文治理單元,將土地使用規劃與水利、防災、農業、生態保育及地方治理整合,並依大、中、小不同空間尺度,安排相互銜接的調適措施。極端降雨會沿集水區上下游傳遞影響,行政區界線與水文系統並不一致,因此不能只由單一縣市或單一工程設施處理。
水土整合的規劃原則,是同時管理降雨逕流的「源頭減量、過程調節、末端處理」:上游保水減砂,中游滯洪分洪,下游排水與避災;並以土地使用管制、開放空間與公共設施配置,補足工程措施的限制。
法制脈絡可援引《國土計畫法》所建立的國土計畫架構,以及流域治理、國土防災與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於民國 112 年制定,晚於本題命題年度,不作為本題當年法源。
解題方法
先用「流域尺度由大到小」組織答案,再分別寫出每一尺度的合作對象、土地使用規劃工具與預期功能。答題時應呈現尺度間的上下位關係:大尺度訂定風險治理方向與空間分工,中尺度把方向轉為區域或都市計畫方案,小尺度落實到社區、街廓與基地。
大尺度:流域與跨縣市區域
以完整流域或跨縣市區域為規劃單元,整合上、中、下游土地使用與水文治理。中央主管機關、流域管理機關及相關縣市政府,應共享降雨、淹水、坡地災害、土地利用與水利設施資料,協調防洪標準、治理分工、經費及土地管理措施。
土地使用規劃上,應辨識高淹水風險、坡地敏感及重要水源涵養區域,避免高強度開發持續進入高風險地區;保留洪氾平原、河川沿岸、埤塘、濕地及其他具有蓄洪或滯洪功能的空間。上游著重水源涵養、森林與坡地保育、減少不當開發及土砂管理;中游著重滯洪、分洪與調蓄空間;下游整合河川、區域排水、海岸及都市防洪系統,並檢討淹水地區的土地使用強度與避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