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人口總數於 2020 年出現重大改變,該年度死亡人數首次大於出生人數,人口負成長現象逐漸明顯,也將對整體規劃環境帶來重大衝擊。
試問,截至 2021 年 10 月,臺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戶籍人口成長趨勢各為何?又在此人口成長趨勢下,三個都市的計畫人口數及空間成長管理政策是否有明顯差異之處?請分別論述並比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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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三件事分開判讀:戶籍人口的近期變化、都市計畫的計畫人口,以及空間成長管理政策。戶籍人口是特定時點實際設籍人數;計畫人口則是都市計畫依目標年、發展情境及土地容受能力所設定的規劃基準,兩者不必相等,也不能只因現況人口下降,就推論計畫人口已同步調降。
人口變動可分為自然增加與社會增加:
其中,自然增加為出生人數減死亡人數;社會增加為遷入人數減遷出人數。判讀城市人口趨勢時,應看一段期間的人口變化,並同時辨認自然增減及遷徙的影響,不宜只用單月數字下結論。
成長管理的重點,是使人口與產業發展、土地供給、公共設施服務能力及環境容受力相互配合。都市計畫應檢討發展區位、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需求,避免以過度高估的人口預測,導致不必要的土地擴張或公共設施負擔。法規與政策依命題時點的民國110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截至民國110年10月的戶籍人口趨勢區分三市,再比較各市當時的計畫人口與空間策略。作答時,須避免把「全市人口趨勢」和「各都市計畫區的計畫人口」混為一談;尤其臺中、高雄轄區廣大、都市計畫區眾多,計畫人口可能是各計畫區加總,和國土計畫的全市人口總量也不是同一概念。
三市戶籍人口成長趨勢
**臺北市:長期呈減少趨勢。**臺北市人口早已由高峰逐步下降,至民國110年10月,戶籍人口約254萬人。人口減少與少子化、高齡化及遷往周邊縣市等因素有關;人口下降不代表臺北市的日間活動人口、就業人口或公共設施需求也按相同比例下降。
**臺中市:長期成長,近期轉為停滯並出現減少。**臺中市過去受縣市合併後的都市發展、人口移入及產業建設等因素影響,人口持續增加;但全臺人口負成長與疫情期間戶籍遷徙等因素,使臺中市在民國110年前後亦出現人口減少。判讀截至110年10月的狀況,應指出其長期成長趨勢與近期減少現象並存,而不是直接概括為持續快速成長。
**高雄市:總體呈現停滯或緩步下降,內部區域消長不一。**高雄市人口早於全臺人口總數轉負成長前,已呈現成長趨緩、部分年度減少的情形。市內仍有楠梓、左營、鼓山、鳳山等地區的人口成長或移入,但部分舊市區及其他行政區人口減少,不能以局部成長代表全市普遍增加。
因此,三市的差異可概括為:臺北市長期減少;臺中市長期增加但近期轉弱;高雄市整體停滯或減少、區域差異明顯。
計畫人口與空間成長管理比較
臺北市:人口下降,但以既有市區更新與集約發展為主
臺北市都市土地發展已高度成熟,人口趨勢雖然下降,規劃仍須面對高齡化、居住品質、公共設施更新、交通及就業活動等課題。計畫人口的設定不能只按設籍人口減少幅度直接下修,還須考量日間活動人口、人口結構及各行政區發展條件。
空間管理以既有都市空間的更新、再發展及公共設施改善為重點,並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調整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配置。臺北市土地供給與自然環境條件受限,政策方向不是大幅向外擴張,而是提高既有市區使用效率、改善環境品質,並因應人口老化及人口分布變化。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包括哪三種方法?
又同法第 83 條之 1 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以哪幾類土地為限?試詳論以上幾類土地中,哪一類被應用程度最低,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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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法規層次:第一,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整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第二,依同法第 83 條之 1 的授權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說明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的法定類型,並判斷各類土地在實務上的應用程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命題所涉送出基地三類土地,依當年適用規定可作答;本題所列核心條文後續的重要修正,與這三類基地的判斷無涉。
解題方法
先把「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分開作答。第 48 條問的是公部門取得保留地的方式;第 83 條之 1 與實施辦法第 6 條則問哪些土地可移出容積,兩者相關但不是同一組清單。
判斷「應用程度最低」時,以實務上各類送出基地的案件量為比較基準。相關實務資料顯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主要使用類型,具保存價值建築所定著土地的應用量極低;公共開放空間用地也較少使用。答題宜明確指出所採比較基準,並說明第一類土地應用低的原因。
一、《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
第 48 條規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公共設施保留地,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以下列方式取得:
- 徵收:政府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並依規定辦理地價及土地改良物補償。
- 區段徵收:對一定範圍土地整體徵收、開發整理後,依相關規定處理土地及公共設施。
- 市地重劃:重新整理土地與地籍,並以土地分配及共同負擔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應注意:條文對「公用事業設施用地」另列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題目問其餘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列出上述三種方式。
二、容積移轉送出基地的三類土地
《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授權以容積移轉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與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以及公共開放空間提供。《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進一步限定送出基地為下列三類:
- 保存價值建築所定著之土地: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坐落土地。
第 三 題25 分
請詳論《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
又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案件,在國土計畫框架下,未來將以納入何種功能分區為限?根據各縣市已經通過的縣市國土計畫,這些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區暫時以何種功能分區匡列之?主要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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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的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以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在國土計畫體系下的區位限制與過渡性安排。作答時須分清楚「劃設原則」與「土地使用原則」:前者是第 20 條,後者主要見第 21 條。
本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時條文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依第 20 條順序,逐一交代四大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依據、分類標準與各分類意義,再說明條文末段對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的限制。最後補上縣市國土計畫在計畫範圍尚未完成細部規劃前,如何以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3 暫予匡列,以及如此安排的規劃理由。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
《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將國土依資源特性、環境敏感度、農業生產條件及都市化與發展需求,劃分為四大功能分區:
一、國土保育地區
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的分布情形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分類。
- **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且環境敏感程度較高的地區。
- **第二類:**具前述資源、生態、景觀或易致災條件,但環境敏感程度較低的地區。
- **其他必要分類:**依保育資源或管理需要另行分類。
此區劃設重點是辨識自然資源與災害敏感性,再依敏感程度區分保育管理層級。
二、海洋資源地區
依內水與領海的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考量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情形劃設,並按用海需求分類。
- **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的地區。
- **第二類:**使用性質具相容性的地區。
- **其他必要分類:**依其他用海需求或管理需要分類。
分類關鍵在於不同海域使用能否並存:使用具排他性者列第一類,具相容性者列第二類。
三、農業發展地區
依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以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等情形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分類。
- **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的地區。
- **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及糧食生產功能,並供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的地區。
- **其他必要分類:**依農業資源條件及管理需要分類。
區分重點是農地生產資源條件與糧食安全功能;第一類的農業條件與保護重要性較高。
四、城鄉發展地區
依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並按發展程度分類。
第 四 題25 分
請問 COP26 全球氣候高峰會之主要目標為何?請詳列今年會議的主要工作項目,並闡述該工作目標對臺灣地區土地使用領域會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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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方會議(COP)的政策目標,以及國際氣候承諾如何轉化為國土與土地使用規劃。COP26於2021年在英國格拉斯哥舉行;題目所稱「今年」是指民國110年。
COP26的核心方向,是落實《巴黎協定》,使全球升溫控制在「遠低於攝氏2度,並努力限制在攝氏1.5度」的目標範圍內。會議議題可從四個面向整理:減緩、調適、損失與損害、氣候融資。另須完成《巴黎協定》實施規則,包括透明度與碳市場規則,讓各國承諾能被執行、追蹤與檢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臺灣當時主要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推動減碳;《氣候變遷因應法》於民國112年制定,已取代前述法律,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交代COP26的總目標,再分列會議主要工作項目,最後將每項工作與土地使用的規劃工具連結。作答時要區分「減緩」與「調適」:減緩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增加碳匯;調適則是降低氣候衝擊造成的土地與社區風險。再補充土地使用如何同時影響兩者,例如保留濕地能維護生態與碳匯,也能減輕洪水衝擊。
COP26主要目標與工作項目
一、加速減碳,維持攝氏1.5度目標
各國須提高國家自定貢獻(NDC)的減量企圖,提出符合本世紀中葉淨零方向的政策與措施。會議亦推動逐步減少未採減碳措施的燃煤發電,以及逐步淘汰低效率化石燃料補貼。
二、強化氣候調適與韌性
推動全球調適目標及相關工作計畫,協助各國提升因應氣候衝擊的能力、強化韌性並降低脆弱度。工作重點包括提升社區及生態系統面對熱浪、乾旱、強降雨、洪水與海平面上升的準備能力。
三、處理損失與損害
針對已發生或難以透過減緩、調適避免的氣候衝擊,促進國際合作、技術協助與財務支持。COP26成立格拉斯哥對話,討論損失與損害相關資金安排。
四、增加氣候融資
呼籲已開發國家提高對開發中國家的氣候資金支持,並增加調適融資,使脆弱國家及社區有能力推動減碳與氣候調適。
五、完成《巴黎協定》實施規則
完成碳市場及非市場合作的相關規則,包括第6條機制、碳權移轉與避免重複計算的制度安排,並推進透明度與執行檢視,以提高各國減量承諾的可追蹤性。
六、推動能源、交通、產業與自然相關行動
除國家談判外,COP26亦促進能源、交通、產業與自然領域的實際行動,包括提高潔淨能源使用、發展零排放運具、保護及恢復森林與其他生態系統,以及停止森林砍伐與土地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