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都市計畫技師
試題代碼 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第 一 題25 分

氣候行動包括調適與減緩,我國鑑於氣候變遷的影響加劇,遂於 112 年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新增調適專章,以及擬定發布《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

請詳述土地利用領域在氣候變遷調適對應之範疇、調適目標以及對應策略與具體措施有哪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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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調適如何落實於土地使用及國土空間規劃,重點在於依照《土地利用領域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12~115年)》,說明領域範疇、調適目標,以及六項策略與十八項措施。

氣候變遷「減緩」著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加碳匯;「調適」則是因應已發生及預期發生的氣候變遷衝擊,降低脆弱度、提升韌性。本題所問屬調適,作答應聚焦土地如何因應淹水、乾旱及極端高溫等風險,並透過空間規劃、土地使用管制及環境營造降低衝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設有調適專章,建立國家及各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國家調適計畫等推動架構;本題具體內容則以112~115年行動方案為答題依據。

領域範疇與主要衝擊

土地利用領域涵蓋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利用等層面。其規劃尺度由國土計畫等上位空間計畫,延伸至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國家公園生態保育、濕地與水環境營造,以及農地資源空間配置,透過不同尺度的規劃及管理導入調適行動。

行動方案關注極端降雨造成的淹水、乾旱造成的水資源及生態衝擊,以及極端高溫造成的熱浪與都市熱島效應。土地利用領域的核心任務,是將氣候風險納入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決策,讓城鄉發展、設施配置與自然環境保育更能承受氣候衝擊。

調適目標

總體調適目標為:

降低氣候變遷衝擊,促進國土利用合理配置。

此目標下提出六項策略、十八項措施,分別對應風險評估、極端降雨、乾旱、高溫、生態系調適,以及跨部門土地使用檢討。

解題方法:依「風險辨識—空間調適—部門協作」作答

作答時可先交代土地利用領域涵蓋的規劃層級與主要氣候衝擊,再以方案的六項策略為主架構,逐項列出對應措施。每項措施補上具體執行方式,便能同時呈現政策方向與土地規劃上的實際作法。

一、建構風險評估基礎

  1. 辦理國土計畫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分析,指認高風險地區:將氣候情境、災害潛勢及土地利用資訊納入國土計畫分析,辨識高風險區位,作為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的依據。

  2. 辦理農地脆弱度評估分析,指認調適熱點區位:分析農地面對氣候衝擊的脆弱程度,辨識優先調適地區,支援農地資源配置與鄉村規劃。

二、因應極端降雨趨勢,城鄉地區導入多元調適策略

  1. 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納入以自然為本的調適策略:掌握鄉村聚落面臨的氣候課題,盤點暴露及脆弱因子,研擬調適計畫並鼓勵納入以自然為本的解方。

  2. 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有關防洪、排水及滯洪等檢討:運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審議機制,檢視防洪、排水、滯洪需求,並檢討相關土地使用安排及設施用地。

  3. 引導及鼓勵都市更新案件採行基地保水設計:依都市更新計畫及防災空間構想,引導以透水鋪面、雨水貯留與滲透等設計強化基地保水。

  4. 推動低衝擊開發規劃應用:將低衝擊開發導入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降低開發後地表逕流增加對排水系統造成的負擔。

  5. 研究建築物及社區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的智慧監控系統:研析雨洪調適、營運維護及法規制度,並透過示範案例推動設施設置與智慧監控應用。

  6. 加強流域承洪韌性,整合環境及生態改善:以流域整體治理提升承洪能力,結合防洪工程、土地調適與環境生態改善,降低洪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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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今年陸續風災肆虐,導致中南部以及花蓮等地發生嚴重性災害。請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事件之影響規模與層面,分析以「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兩個不同時間點,說明國土計畫中之土地使用規劃管制工具以及民眾溝通機制可以有哪些作為?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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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土計畫如何把「災害風險」轉化為土地使用規劃管制,以及政府如何與居民共同決定防災、安置與復原方式。作答須先交代災害影響,再分「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每一階段都要說明土地工具及民眾溝通機制。

馬太鞍溪事件顯示,災害並非只影響河岸或單一設施:堰塞湖溢流夾帶大量水砂,重創光復鄉等下游地區,造成住宅、農地、道路、橋梁及水利設施損害,並影響交通、生計、公共服務與部落生活。災前須處理上游崩塌、堰塞湖及下游淹水風險;災後則須同時面對土地安全、住宅安置、農地復原、產業恢復、生態修復及居民返鄉等課題。

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第 23 條土地使用管制,以及國土計畫所採行的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與土地使用指導工具。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國土計畫法》修正第 7、8、23、35、45 條;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程亦經調整,因此答題應掌握國土計畫的規劃管制方向,不宜誤稱當年所有國土功能分區管制已全面取代既有土地管制制度。

解題方法

以「流域尺度」作為空間切入點,由上游集水區、崩塌地與堰塞湖,延伸至河道、洪氾區、聚落、農地和公共設施。接著採時間序列分成兩階段:

  1. **災前預防:**先識別風險,再以分區、管制、設施配置與避難規劃降低暴露及脆弱度;溝通機制則著重風險告知、預警、演練與在地協作。
  2. **災後重建:**先調查災損與土地安全,再決定原地復建、土地使用調整或遷居安置;溝通機制著重資訊公開、居民參與、原住民族權益及重建方案協商。

一、災前預防:降低暴露、提高韌性

(一)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工具

  1. **建立流域風險底圖。**整合崩塌地、堰塞湖可能溢流或潰決情境、洪水與土砂淹沒範圍、河川及排水系統、地質敏感區、既有聚落、公共設施與避難路線,進行風險套疊。不能只依行政區界或既有土地使用分區判斷,而應以集水區與洪水傳遞路徑整體評估。

  2. **依災害敏感程度劃設分區並調整使用強度。**依《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國土保育地區的劃設須考量災害及防治設施分布;易致災地區應納入較嚴格的保育與管制。位於洪氾、土砂災害或崩塌高風險處者,應限制新增住宅、人口密集設施及大型公共設施,避免持續增加暴露人口與財產。

  3. **運用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策略。**對受災害破壞、具有高度復育必要的地區,透過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相關復育計畫,整合水土保持、河川治理、坡地保育、植生復育與土地使用管理。復育期間應依風險採取使用限制與安全管理,並以安全條件改善為解除或調整管理的依據。

  4. **檢討聚落與公共設施的區位、型態及備援。**學校、醫療、消防、避難收容、橋梁、道路與供水供電等維生設施,應避開高風險區,或採高程、耐災、可快速修復及替代路線等設計。對無法完全避開風險的既有聚落,應規劃安全避難點、垂直避難空間、替代交通與服務備援。

  5. **把管制與防災工程及土地管理配套。**土地使用管制須與河川治理、排水、堤防、滯洪空間、坡地水土保持及預警撤離相互配合;對河道行水空間、洪氾空間及必要滯洪區,應避免不相容使用。不能把工程設施視為容許高風險土地持續加密開發的理由。

(二)民眾溝通與參與機制

  1. **公開風險資訊並說明不確定性。**以易理解的地圖、淹水情境、警戒範圍及撤離路線,說明堰塞湖、豪雨、崩塌與洪水風險;同時說明警戒門檻、資訊來源及更新方式,避免只發布專業數據而未轉化為民眾可採取的行動。

  2. **建立跨機關、跨地方的固定溝通平台。**由中央、地方、鄉鎮市公所、村里長及災防相關單位協調資訊發布、警戒與撤離分工,並安排定期更新與單一可信資訊窗口,避免不同機關訊息矛盾。

  3. **納入居民及原住民族在地知識。**透過部落會議、地方說明會、訪談及參與式地圖,蒐集歷史淹水、河道變遷、傳統使用、脆弱族群與避難障礙等資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與生活空間時,應尊重其參與及權益,不能以單向告知代替實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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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就目前內政部推動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計畫的情形,詳述地方政府檢討變更之法源及財源依據,並說明主要檢討構想與評估重點;另述明重要公保地,如市場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等,檢討變更原則為何?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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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如何在保障必要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的前提下,清查並處理已無需求或長期未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仍有需要的公共設施用地。作答應掌握「檢討需求、確認必要性、評估取得與開發方式、依法定程序變更」四個環節。

本題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7 條之 1、第 42 條至第 47 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42 條、第 44 條、第 45 條,以及內政部 102 年 11 月 29 日訂定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土地:一是檢討後仍有公共設施需求、應安排取得與開闢方式的用地;二是經人口、服務範圍及目的事業計畫檢核後,已無設置需求或可由其他設施替代的用地,得依法變更。再依「法源與財源—整體檢討構想—個別用地原則」鋪陳,並特別交代市場、學校、道路的差異。

一、地方政府檢討變更之法源與財源

(一)法源及辦理程序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4 款,作為中央指示地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的依據;同辦法第 42 條並使原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的通盤檢討,得由縣政府辦理,以加速作業。

檢討仍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蒐集民眾意見;協調各公共設施使用或管理機關,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循序報請內政部核定後,由地方政府公告發布實施。地方政府不能僅以行政清查或機關內部決議,逕行解除公共設施用地。

實體檢討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至第 47 條所定公共設施規劃原則,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各類設施之檢討標準及上述作業原則辦理。

(二)財源與取得方式

  1. **專案檢討經費:**內政部得視都市計畫區規模、未徵收公保地面積及地方財力等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檢討;相關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2. **必要公設土地取得:**檢討後仍需保留的公共設施用地,應併同可變更土地評估跨區整體開發,原則採政府公辦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落實受益者負擔並提升開發財務可行性。作業原則並以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可建築用地不超過 50% 為原則,實際比例依中央核定及個案審議辦理。
  3. **其他取得或活化手段:**道路等因可行性不宜納入整體開發者,可依個案採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都市更新等方式取得;已徵收未開闢土地若確認無需求,則研議撤銷徵收並納入整體開發。

二、主要檢討構想與評估重點

(一)主要構想

  1. **檢討全部公共設施用地:**逐一清查已開闢、未開闢、已徵收未開闢及未徵收土地,並確認管理機關、使用情形、取得計畫與預算。
  2. **回應人口與社會變遷:**依人口發展趨勢核實推計計畫人口及公共設施需求;面對高齡少子女化,調整過剩設施需求,並優先考量高齡社會所需的社會福利設施。
  3. **以生活圈整體檢討:**分析設施區位、服務範圍與服務人口,跨越都市計畫區檢視功能重疊或可替代的設施;重要交通節點、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完備的整體開發地區,則應配合發展需要強化設施規劃。
  4. **必要設施與不必要保留地一併處理:**把可變更土地與仍需保留的公共設施用地一併評估整體開發範圍及財務可行性,兼顧土地取得、開闢與公平負擔。
  5. **維持基本服務水準與公共利益:**遊憩、開放空間設施檢討後的服務水準,不應低於檢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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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社會住宅作為都市地區實踐居住正義之重大政策,請詳述社會住宅需求人口的推估方式以及社宅供給管道;同時說明社會住宅基地的選址原則為何?並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計畫之角度評析其合理性。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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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計算全國有多少弱勢家戶,而是要把「居住需求」轉化成可規劃的社宅需求量,再以土地、財源及興辦制度安排供給,最後檢驗基地區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的整體發展與公共設施承載能力。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 3 條,係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住宅,並應提供一定比例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需求評估不能將弱勢人口數直接等同社宅戶數:須以「家戶」為單位,辨認其居住困難、租屋狀況、所得負擔與實際入住意願,並扣除已受其他住宅協助或不具入住意願者。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住宅法》關於社會住宅的基本定義及弱勢照顧方向為作答核心;基地篩選可援引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先期規劃相關作業規定及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參考原則。都市計畫部分,則以《都市計畫法》所揭示的土地合理配置、公共設施配合及都市機能健全為評析基礎。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需求推估 → 供給管道 → 基地選址 → 都市計畫評析」四層次展開。需求端先辨識哪些家戶有實際住宅協助需求,再推估需求量及區位;供給端說明政府直接興辦與引入民間資源的方式;選址端指出基地條件;最後以土地使用計畫的空間公平、交通可及、設施承載和土地使用合理性作評析。

一、社會住宅需求人口的推估方式

需求推估通常須結合統計資料、行政資料與調查資料,並可分為以下步驟:

  1. 界定需求對象及計算單位 以家戶為單位,掌握經濟或社會弱勢家戶、無自有住宅家戶、租屋家戶及居住不穩定家戶。弱勢類型可依《住宅法》規定及地方住宅政策認定,包含低所得或中低所得家戶,以及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單親家庭、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重大傷病者、災民及離開安置機構的青年等需要住宅協助者。

  2. 從潛在需求篩選有效需求 弱勢身分本身不代表必然需要社宅。應再檢視其是否無自有住宅、是否長期租屋或居住不穩定、租金負擔是否過高、現有住宅補貼是否足以解決問題,以及是否有入住社宅意願。如此可區分「有住宅協助需求的家戶」與「適合以社宅承接的家戶」。

  3. 採用多種資料推估,交叉比對 可使用戶籍與人口統計、所得與福利身分資料、住宅及租賃市場資料、住宅補貼申請資料、社宅候租登記與候補名單等行政資料;並以問卷、電話或訪談調查補足行政資料無法呈現的租屋負擔、居住品質、遷居意願及偏好地點。單一資料來源容易低估未申請補貼者,或高估重複登記及無實際入住意願者。

  4. 推估目標年需求並落到空間區位 依人口與家戶數變化、所得及租金負擔、租屋市場趨勢、社宅現有供給與預計完工量,推估目標年需求;再依生活圈、行政區或都市計畫分區分配需求,避免只得到全市總數,卻無法判斷基地應設在哪裡。

需求量可用下列概念式表示:

Dt=Ht×rtD_t = H_t \times r_t

其中,DtD_t 為目標年有效社宅需求戶數,HtH_t 為目標年符合住宅協助條件的家戶數,rtr_t 為經居住困難及入住意願調查確認的社宅需求比例。實際供給缺口則可再扣除既有社宅及已確定的新增供給:

Gt=Dt−StG_t = D_t - S_t

其中,GtG_t 為供給缺口,StS_t 為目標年前可使用或已確定興辦的社宅供給戶數。上述公式是推估架構;實務上須避免把所有弱勢家戶全數視為社宅需求,也須避免將租金補貼與社宅戶數重複計入同一供給效果。

二、社會住宅供給管道

社宅供給可分為公部門興辦、民間既有住宅媒合,以及透過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取得資源等方式。

  1. 政府直接興建或改建 由中央、地方政府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取得土地興建;亦可利用公有建築物改建、轉型,或將閒置校地、校舍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在檢討需求與法定程序後納入。此方式能掌握租金、入住對象及管理品質,但須面對土地取得、建設成本與後續營運支出。

  2. 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 透過政府或受委託機構媒合民間房東與租屋家戶,由業者承租後轉租,或接受房東委託出租管理。其優點是可運用既有住宅、較快擴充供給,且不必另覓大型基地;限制則包括房屋品質、租賃穩定性、屋主參與意願及區位分布不均。

  3. 鼓勵民間興辦或參與興建 政府可透過補助、融資、委託興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方式,增加民間投入社宅建設或經營管理。無論由何者興辦,仍須確保租賃用途、弱勢照顧比例及社會住宅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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